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宋珍金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0102194612294519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68
案号: (2015)合执字第00154号
立案日期: 2015-01-27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审理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利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苏华飞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433334.97元,并自2013年1月23日起以货款人民币3433334.9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三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被告许怀富在抽逃出资560万元本息范围内、股东宋珍金在抽逃出资80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