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施祖成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1124197605103617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38
案号: (2015)合执字第00364号
立案日期: 2015-04-30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审理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其中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孔文偿还借款本金1058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0月10日至2014年10月10日以529万元为基数、2014年10月13日起以1058万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寿县隆中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淮南市瑞普德商贸有限公司、施祖成对上述还款承担连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