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时雨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2425198302120012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31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620号
立案日期: 2014-09-26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时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陶文涛借款本金244.377万元,并向原告陶文涛支付律师代理费8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1年10月8日起按本金527万元、2011年11月30日按本金511.14万元、2011年12月1日按本金461.14万元、2012年1月5日按本金460.64万元、2012年10月13日按本金353.377元、2013年5月23日按本金244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