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魏正时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2401196512173411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48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573号
立案日期: 2014-09-17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克文、鲍远月于2014年8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孙亮借款本金60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原告孙亮借款利息1800000(按照月利率2%自2013年5月1日计算至2014年7月31日止);若被告吴克文、鲍远月未按期足额履行,原告孙亮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利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吴克文、鲍远月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