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鲍远月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2401198210165888
被执行人性别: 女性
被执行人年龄: 31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478号
立案日期: 2014-08-12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吴克文、鲍远月于2014年7月18日之前偿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于2014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自借款之日起至2014年7月18日的借款利息1100000元; 二、被告六安市海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安市帅府生态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吴克文、鲍远月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孙亮于2014年7月4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