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刘湘任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0104761117521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37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420号
立案日期: 2014-07-11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合肥远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垫款本金16667521元及其利息(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12年4月19日起计算至付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合肥远光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时,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对以下抵押物在最高额1700万元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