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茂春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52230197306290016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41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237号
立案日期: 2014-04-02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芜湖波岛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偿还承兑汇票垫款本金4994764.02元及利息158335.07元(暂计至2012年12月30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原告安徽省恒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有权以被告安徽帝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