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王平生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2821196310151617
被执行人性别: 男性
被执行人年龄: 51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175号
立案日期: 2014-02-27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王平生欠郭茂强借款本金23991872.72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付款之日);二、安徽金众文化艺术交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