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栗玉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0122197006270049
被执行人性别: 女性
被执行人年龄: 44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102号
立案日期: 2014-01-15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高树清借款59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2年4月1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王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高树清律师代理费224000元; 三、被告安徽新思源林业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六安市信嘉置业有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5-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