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张欢欢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0123198807064887
被执行人性别: 女性
被执行人年龄: 25
案号: (2014)合执字第00019号
立案日期: 2013-12-09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丁浩、张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辉借款12500000元及该款利息(自2012年8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的实际付款日止); 二、被告丁浩、张欢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给付原告马辉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0元、担保费51500元; 三、原告马辉对被告丁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