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地位: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姓名/名称: 李维侠
被执行人类型: 自然人
证件号码: 34012119700806914X
被执行人性别: 女性
被执行人年龄: 42
案号: (2012)合执申字第00214号
立案日期: 2012-07-30
执行法院: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状态: 结案
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合肥仲裁委员会(2012)合仲字第220号裁决书裁决: 1、两被申请人闫兴岗、李维侠归还申请人王世琴借款本金150万元; 2、支付律师费4.5万元; 3、仲裁受理费及处理费22797元。
被执行人失信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发布日期: 2014-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