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5月10日和2011年4月24日,张家港某海运公司与南京某大桥局四公司签订《船舶租赁合同》,由海运公司出租船舶,配合大桥局四公司的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大桥局四公司出现租金支付迟延,最后干脆停止支付,海运公司催讨未果遂向上铁中院起诉,诉请支付拖欠的租金179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8万余元。
承办法官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和法院分处张家港、南京及上海三地,往来不便且诉讼成本较高,于是确定了一套远程异地调解的方案。法官首先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掌握双方对欠款本金没有异议、事实争议不大的基本情况后,建议庭外调解。
过了几天,海运公司代理人打来电话,非常沮丧地说大桥局四公司只同意一个月还2万。200万的欠款,得100个月才能还清!为什么被告会提出这么不合常理的方案呢?法官电话询问,被告强调资金困难,只能努力到这个程度。调解陷入僵局。法官从被告方的言语中听出了些许难言之隐,通过多方打探,了解到大桥局在某铁路法院也有不少案件,致电某铁路法院,得知大桥局下属各公司的基本账户、财产、车辆都被查封冻结,现在基本靠现接的工程艰难维持公司运作。随着铁路建设放缓,工程拨款也放缓,资金周转极度困难,其在当地法院结掉的案子差不多就是每月2万的还款速度。
了解到这些情况后,法官马上与原告取得联系,将被告的实际处境向原告交了底。“原来被告是真遇到了大困难啊”,原告本认为被告故意耍赖的想法发生了转变。接下来,法官通过电话和被告进行了一次长谈,对其经济困境表示同情,设身处地为其出谋划策,从筹款渠道、还款时间、还款节奏等多个方面一起动脑筋想办法。被告深受感动,表现出积极还款的意愿。
在调解的关键期,法官不分工作日还是休息日,频繁通过电话、短信、邮件同双方热线互动。在双方形成初步合意后,法官立即把草拟的调解协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征询他们的意见,并根据他们的要求及时调整,最终达成了首付20万,月付10万的还款计划。双方当事人通过邮政快递交换签下调解协议原件,并将协议快递到了法官手里。至此,这起当事人没有见面的案件成功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