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机关认为事故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3-08-28 浏览:次
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取消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议和单独诉讼救济程序,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种证据看待,既然是一种证据,那么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同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方法/步骤可以通过认定机关执法自查时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认定书;
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
可以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映来纠正,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做出认定决定。
可以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