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费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死亡伤残费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办理丧葬事宜的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通过判决或调解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1、医药费: 根据医疗费发票确定;
2、后续治疗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计算或申请司法鉴定所评估。
3、营养费: 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4、伙食补助费:100元/天(依据(2014年)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5、护理费(2016年5月17日苏义飞律师更新):116元/天
交通事故三级到五级伤残是十分严重的伤势,日后需要护理依赖,一般残疾护理级别经司法鉴定是大部分生活护理,生活护理费116元/天×365天×20年×80%(法官酌定比例)
6、误工费:本人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7、 残疾赔偿金(2017.1.23苏义飞律师更新):
城镇标准:29156元×20年×70%=408184元;
农村标准:11720元×20年×70%=164080元;
(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8、被扶养人生活费(2017.2.24苏义飞律师更新):
未成年小孩生活费:城镇标准:19606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农村标准:10287元×(18周岁-实际周岁)÷2人×系数。
老人生活费标准同上:无劳动能力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老人计算20年生活费,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律依据:《(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9、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0、残疾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11、精神抚慰金:四级残疾一般为35000元-56000元。
12、鉴定费:凭发票报销。
相关链接: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
(2006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200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指导意见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4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