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今年12月,事故赔偿问题一直没有结果,因肇事摩托车逃逸,交通事故赔偿不能到位,朱某要求塑胶纺织有限公司进行工伤事故赔偿。双方就交通事故中朱某有无过错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日前,双方就赔偿事宜到溧阳市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进行协议调解。鉴于朱某是在下班途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以工伤事故予以赔偿。
最终,在公司法律顾问和调处中心工作人员的积极协调下,双方达成协议:塑胶纺织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朱某16万元。朱某表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