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供述称,在C、A父子准备开发厂家属院之前,B就在厂靠路盖的有房子。厂后面很早的时候(应该是20年前)是一片洼地,当时建房是村委同意的,给B父亲出具的有手续,手续在家里放着,后来也没有办正式的土地手续。B父亲把地填平在那盖了一排门朝北的小瓦房,当时B的哥在那杀猪,也出租给其他人住过。后来房子时间长了没有维修,房顶开始塌陷,慢慢房子就塌完了。到了2011年的时候,把那一排小瓦房扒了,重新建了一排简易房。2013年城管局的给B下一个责令整改通知书,说建的简易房是违法建筑。厂开发商C(A父亲)找人调解的,B等人建14间简易房赔偿23.5万元,然后就把简易房扒了。
法院认为,被告人B以被害人合法建房用地曾是自己的地为由,采取在该土地上建简易房和到工地上阻止施工的手段,向被害人索要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B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B家人案发后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B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