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过失致人重伤案辩护词
现根据本案的证据和法律的规定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客观上都造成了致人重伤的后果,但是二者在主观方面有所不同。故意伤害罪中,行为人对出现重伤结果主观心态上是出于故意的目的;而过失致人重伤罪中,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就本案,具体是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区别,间接故意是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放任态度,持无所谓的态度,不反对、从内心上讲,是可以容忍的。过于自信的过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有反对态度,没有想到重伤结果会发生,主观上只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并无伤害的故意。
结合本案事实:本案被告人和被害人2008年7月认识至今已有3年多,属于恋爱关系,双方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人也一直很疼爱被害人,两人原计划于2012年上半年结婚。而且,被害人在给法院、检察院的谅解书中一再声明:“王**和我是男女恋爱关系,且已经计划结婚,对于此次伤害事件其实王**也是一时冲动,无心之过,希望法院及检察院念在王**系初犯,对其适用缓刑,给他一个从新做人的机会。”以上事实足以说明对于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被告人主观上肯定是持有反对态度,没有想到重伤结果会发生,主观上只对重伤结果有过失,并无伤害的故意。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根据本案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显示,被告人都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隐瞒任何犯罪事实,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同时,当被告人得知因自己的过失给被害人造成严重伤害以后,痛哭流涕,追悔莫及,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三、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本案发生因为情侣之间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人因一时冲动,过失致被害人受伤,与那些主观上积极追求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行为是有很大区别的,其社会危害性明显小于其它故意伤害犯罪,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被害人受伤后,被告人家属细心照顾,并主动承担了巨额的医疗费,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家属得知未来儿媳受伤后,赶到医院细心的照顾,每日陪护在被害人的身边,并主动承担了所以巨额医疗费,现被害人已经治疗康复出院,身体状况良好。并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因过失给自己造成的伤害表示谅解。
五、被告人适用认罪程序审理
本案适用被告人认罪程序审理,根据相关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六、其符合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缓刑的条件
关于缓刑,刑法修正案八有如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本案被告人王**,因生活琐事,一时气愤,过失致女友受伤,其犯罪情节较轻,得知女友受伤后,一直很疼爱女友的被告人非常后悔,悲痛欲绝,而且,其本身并无犯罪的故意,因此无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也不至于对其所居住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
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符合缓刑的条件,辩护人恳请贵院对其宣告缓刑。
综上所述,希望合议庭考虑到本案系情侣之间因生活琐事,被告人因过失致被害人受伤,且现在被害人在被告人家属的细心照料下,已经痊愈,受害人主动向法院、检察院求情,对被告人的过失表示谅解,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此致
xxxxxx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