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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安徽省关于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量刑指导意见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19-03-18  浏览:

      《刑法》第三百零八条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一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第三百零八条之一第三款(《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
三十六、在刑法第三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八条之一:“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泄露国家秘密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