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二条【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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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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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新增十个罪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2010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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