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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09-02  浏览:

       第一种意见是"50万元以上"

       该意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0月17日,法发[1996]30号,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最高法解释"明确规定,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

       第二种意见也是"50万元以上"

       但该意见理由不同于第一种意见,其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给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电话答复指出,"为了贯彻罪刑相当原则,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量刑数额标准,可以不再参照适用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新的司法解释制定前,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可以参照《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是,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

       第三种意见是"250万元以上"

       该意见依据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适用法发[1996]30号司法解释数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法研[2014]179号),但是与第二种意见有不同理解。该意见认为,同样是涉税犯罪,根据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250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根据"最高法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税款数额 50 万元以上的,也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从犯罪性质、危害后果看,两罪并无多大区别,仅因制发解释的时间不同,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却相差数倍。因此,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50万元以上,这才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

       当然,笔者在与办案人员沟通中,持第一种意见者会反驳说:"第三种意见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电话答复,这类电话答复并不是司法解释,第一种意见毕竟依据的是司法解释,两者相冲突时,应当以位阶高的司法解释为准。"

       而持第三种意见者则回应:199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有关内容已纳入1997年刑法,针对该决定的1996年"最高法解释"失去了解释的对象,应当视为自动失效,"最高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数额标准也就不再适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