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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11-17  浏览:

《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106页:一种观点认为:窃取被司法机关扣押的本人财物,如果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则是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的想象竞合。这里的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根据事后是否具有索赔行为确定(2009版陈兴良《判例法学》第297页)。但是这种观点存在疑问。上述观点导致罪刑不协调。例如,行为人窃取、骗取被行政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成立盗窃罪、诈骗罪,而行为人窃取、骗取被司法机关依法扣押的财产的,反而成立更轻的非法处置扣押的财产罪。这显然不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