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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11-18  浏览: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 【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销售金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案件中尚未销售或者部分销售情形的定罪量刑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部分销售,已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五万元、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法定刑幅度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十五、关于为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提供原材料、机械设备等行为的定性问题
  明知他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而为其提供生产、制造侵权产品的主要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包装材料、机械设备、标签标识、生产技术、配方等帮助,或者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费用结算等服务的,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论处。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04年)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关于销售假冒烟用注册商标趵烟草制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销售明知是假冒烟用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以下简称销售假冒烟草制品),销售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个人销售金额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1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单位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50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销售假冒烟草制品的销售金额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但与尚未销售的假冒烟草制品的货值金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有证据证明被查获的假冒烟草制品是准备销售的,且货值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数额巨大”的,以犯罪未遂论处。

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明知”:
(1)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进货的;
(2)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销售的;
(3)销售假冒烟草制品被发现后转移、销毁物证或者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
(4)其他可以认定为明知的情形。

十九、其他问题

本《意见》所称“虽未达到上述金额或者数额标准”是指接近上述数额标准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的。

本《意见》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不满”不包括本数。

本《意见》所列案件,情况复杂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上级机关可以按规定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苏义飞律师提供判例: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4)穗云法知刑初字第70号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某街某大街x号民宅仓库内,存储并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11月21日下午3时许,陈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2378对(经鉴定共价值3588800元)。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证据材料,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辩称是打工的,不是老板。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⒈陈某从2013年10月才开始经营,时间较短,属犯罪未遂;⒉涉案金额按正品价格计算,明显比实际销售价格高很多,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对陈某从轻处罚;⒊陈某是打工的,未获得收益,是从犯;⒋陈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综上,请求对陈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自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本市某区某街某大街x号民宅仓库内,存储并通过互联网销售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同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陈某在上址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缴获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2378对(经鉴定按正品价格计算共价值35888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
       ⒈到案经过,证实2013年11月21日15时许,公安民警根据举报到某区某街某大街x号档口抓获被告人陈某,并在档口内查获一批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
       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情况。
       ⒊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现场查获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共2378对。
       ⒋赃物照片,证实查获的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的情况。
       ⒌商标注册证,证实涉案“UGG”注册商标的情况。
       ⒍价格证明、鉴定报告,证实由被侵权单位出具的证明,查获的雪地靴为假冒的产品,及正品的市场价格情况。
       ⒎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缴获的假冒“UGG”注册商标的雪地靴2378对按正品价格计算为3588800元。
       ⒏证人冯某的证言及辨认材料,证实其是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2013年11月21日,其在某区某街某大街x号发现一个档口正在销售假冒的“UGG”牌子的鞋子,于是其就去报案,后公安民警在上述一号档口内抓获了卖鞋的男子,该男子当时自称是该档口的老板,并在档口内查获了2000多对假冒“UGG”牌子的鞋子。经辨认,冯某辨认出被告人陈某就是在某大街x号档口销售假冒“UGG”牌子的鞋子的档主。
      ⒐被告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其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在该大街x号租住的地方开淘宝店卖UGG牌子的鞋子,2013年11月21日,公安民警上门检查,查获了2000多对假冒UGG牌子的鞋子,有1871、1870、5825等型号的,这些鞋子是由某鞋厂生产的,其拿回来在淘宝网上销售的,店名就是其名字陈某拼音加0817,其没有获得UGG商标注册公司的授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就此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提出是打工的及辩护人提出陈某是从犯的辩解,经查,陈某在被抓时即供认自己是老板,在侦查阶段亦有多次供述,且网店名是其姓名加0817,故陈某的上述辩解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合全案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雪地靴2378对,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林丽虹
人民陪审员  罗汝标
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