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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11-22  浏览:

《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四十四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四)接受贿赂违规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

十五、将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