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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11-27  浏览: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782页:刑法没有规定变造信用卡,于是,对于变造信用卡应如何处理,便成为争论问题之一。一种观点认为,对于变造信用卡的行为不能以伪造信用卡罪论处,并建议将刑法第177条的“伪造信用卡”修改为“伪造、变造信用卡”。另一种观点认为,不存在所谓的变造信用卡。

事实上,对信用卡进行非本质的变造,一般不具有实际意义。一旦行为人对信用卡的实质内容进行加工,使加工后的信用卡与原信用卡丧失实质的同一性,则应认定为伪造信用卡。所以,在起草《刑法修正案(五)》的过程中,立法机关调研时了解到,所谓的“变造”形式多样,有的是在过期卡、作废卡、盗窃卡、丢失卡等各种信息完整的真实信用卡上修改关键要素,如重新压印卡号、有效期和姓名,甚至对信用卡磁条重新写磁;有的是对非法获取的发卡银行的空白信用卡进行凸印、写磁,制成信用卡。立法机关经研究后认为,这种所谓的变造,除只保留信用卡外形以外,其信用卡的内容与银行发行的真实信用卡都已经有很大的不同,其实质就是一张伪造的信用卡,应当按照伪造信用卡定性。因此,《刑法修正案(五)》没有对“变造”信用卡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