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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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
十六、将《立案追诉标准(一)》第99条修改为:[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案(刑法第381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收、征用3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收、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
第三百八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条)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取消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罪罪名)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九十九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案(刑法第三百八十一条)]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