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扰乱市场秩序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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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835页:正确处理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关系。通说认为,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是一种特别关系。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且利用了合同的,就成立合同诈骗罪。本书的基本看法是,就合同内容而言,宜限于经济合同,即合同文字内容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利润,这是由本罪性质决定的。基于同样的理由,至少对方当事人应是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否则也难以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在诈骗过程中存在合同,但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的并非合同而是合同之外的欺骗行为,应认定为普通诈骗罪。换言之,并非只要有合同就成立合同诈骗罪。
(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019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两个量刑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
五、合同诈骗罪
1.第一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1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第二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巨大”,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诈骗数额在16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的。
(2)假冒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组织实施诈骗的。
(3)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4)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2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第三个量刑幅度
个人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合同诈骗,诈骗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可以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个人诈骗数额在8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在4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具有本罪第2条第3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个人诈骗数额每增加40万元,单位诈骗数额每增加200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多次进行合同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等特定款物的。
(3)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合同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5)有经济能力而拒绝退赃、偿还债务和赔偿损失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7)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确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用而进行合同诈骗的。
(2)未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
(3)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