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 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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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168页:牟利目的不限于通过淫秽物品的对价得以实现。例如,利用网络传播淫秽物品时,意图通过广告、流量等获利的,也属于以牟利为目的。
P1169页: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犯罪构成。
再次,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存在所谓的吸收关系,第二个行为也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最后,即使承认牵连犯概念,对牵连犯关系也应采取类型说。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的,并不存在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并不是通常手段行为。所以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而应认定为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