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的刑法理论和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076页:淫乱行为除了指自然性交以外,还包括其它刺激、兴奋、满足性欲的行为,如聚众从事手淫、口交、鸡奸等行为。
P1077页:刑法理论没有争议地将“众”解释为三人以上,但不能认为三人以上聚集起来实施淫乱活动的,一律构成本罪。刑法规定本罪并不只是因为该行为违反了伦理秩序,而是因为这种行为侵害了公众对性的感情,尤其是侵害了性行为非公开化的社会秩序。因此,三人以上的成年人,基于同意所秘密实施的性行为,因为没有侵害本罪所要保护的法益,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聚众淫乱行为。只有当三人以上以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认识到的方式实施淫乱行为时,才宜以本罪论处。
(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四十一条 [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一款)]组织、策划、指挥三人以上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参加聚众淫乱活动三次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四十二条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案(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