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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12-14  浏览: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每年都会出现新变化,苏义飞律师将在此网站页面每年更新一次该罪名量刑标准: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1169页: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进境的淫秽物品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首先,行为侵犯了两个不同的法益。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完全符合两个罪的犯罪构成。

再次,走私淫秽物品罪与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不存在所谓的吸收关系,第二个行为也不是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最后,即使承认牵连犯概念,对牵连犯关系也应采取类型说。行为人以牟利、传播为目的,从境外走私淫秽物品,然后在境内贩卖、传播走私入境的淫秽物品的,并不存在类型化的牵连关系,并不是通常手段行为。所以不宜认定为牵连犯,而应认定为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