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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0-12-21  浏览: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特定单位的人员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处理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