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 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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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P901页:关于诬告陷害罪的法益,显然只能在以下几种观点中进行选择:
(1)人身权利说,即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保护被诬陷人的人身权利(个人法益说);据此,诬告陷害行为必须具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性质,否则不成立该罪。
(2)司法作用说,即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是为了保护国家司法作用尤其是审判作用或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法益说);据此,即使诬告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但只要妨害了客观公正的司法活动本身,就成立该罪。
(3)择一说,即刑法规定诬告陷害罪既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也是为了保护司法作用;据此,只要诬告陷害行为具有其中一种性质,就成立该罪。
(4)并合说,即只有既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有侵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的行为,才成立诬告陷害罪。
与上述分歧直接相关的问题是,没有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诬告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有三种典型情况:
(1)甲得到被害人承诺的诬告行为是否构成诬告陷害罪?
(2)乙诬告陷害无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3)丙向外国司法机关诬告中国公民的是否成立诬告陷害罪?
我国刑法将诬告陷害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这说明刑法规定本罪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没有将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二节“妨害司法罪”中,说明立法者规定本罪不是为了保护司法活动。故我们必须坚持人身权利说的立场,据此,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诬告行为以及诬告虚无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所规定的诬告陷害行为。
P903页:乙犯轻罪,甲告发后司法机关不立案、不受理,甲诬告乙犯重罪,旨在使司法机关追究乙的轻罪的刑事责任的,不应认定为诬告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