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受贿罪
裁判日期: 1997-10-25
1996年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铁英受贿案立案侦查。1996年12月30日侦查终结,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审查起诉。1997年3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以受贿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从1992年11月至1995年,被告人铁英先后任北京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人大常委副主任。在此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43.43万元。
1992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铁英出任北京投资贸易洽谈会市政府代表团总团副团长兼秘书长,赴香港招商期间,收受港商刘常名送的手表、摄像机、金项链等贵重物品,价值16.6万元。招商结束回京后,被告人铁英为刘常名联系了市府与新大都实业总公司的合资项目,并批准了三个其他合资项目。
1992年被告人铁英帮助天平利园酒店有限公司解决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问题,收受该公司董市长李路的台式音响1台,价值人民币1.08万元。
1992年至1993年被告人铁英为新大都饭店借款、扩建、引进合资等项目上给予支持和帮助。先后收受该饭店总经理石路明(另案处理)港币、人民币、戒指等价值人民币2.8万元。
1992至1993年间被告人铁英协调解决台商吴昌明与北京市圆山大酒店的设施、租金等纠纷,并帮助其向北京市财政性资金管理分局申请低息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先后三次收受台商吴昌明的钻戒、手表、美金等,折合人民币10.7万元。
1993年10月被告人铁英帮助山东新牟国际集团公司筹集资金1000万股股票,合人民币1000万元。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杨永健人民币5000元。
1994年3月被告人铁英帮助港商罗焯与北京市药材公司、北京同仁堂制药二厂在香港合资成立“同仁堂御膳有限公司”。收受罗焯港币5万元,折合人民币5.63万余元。
1994年3月被告人铁英帮助并促成港商黄查礼与本市合资成立“北京显龙国际花园有限公司”“北京西静园殡仪服务有限公司”。收受了黄查礼金饰品等贵重物品,价值人民币1.8万元。
1995年被告人铁英帮助港商李观承解决北京圣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项目的审批等问题。收受了李观承价值人民币4.2万元手表一块。
1997年10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铁英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巨额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严惩。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指控被告人铁英犯受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铁英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揭发检举他人犯罪,确有悔罪立功表现,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等情节,故可酌予从轻处罚。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铁英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铁英服刑,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