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固刑初字第12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贪污罪
裁判日期: 2013-06-13
一审请求情况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份,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五人合谋,利用担任固始县胡族铺镇六里村村干部,协助政府核查能繁母猪数量的职务之便,虚报六里村2011年度能繁母猪540头,共骗取国家能繁母猪补贴款54000元(其中:黄学贵虚报121头,骗取12100元;鲁信鹏虚报120头,12000元;鲁光青虚报125头,骗取12500元;齐克荣虚报67头,骗取6700元;孟庆会虚报107头,骗取1070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供述与辩解;证人黄××、陈××、齐××、黄一×、李一×、黄二×、鲁一×、方××、鲁二×、鲁三×、王一×、鲁四×、孟一×、王二×、李二×、张××、贾××、孟二×、马××、齐一×、齐二×、李三×、齐三×、齐四×、李四×、赵×等证言;取款凭证、任职证明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利用担任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工作的职务之便,共同骗取国家补贴款54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诉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学贵对起诉书指控其以陈玉明、陈××、陈祖林三户的名义虚报套取能繁母猪补贴款5400元的犯罪事实和贪污的罪名不持异议,愿意退赃5400元,同时其辩称:1、其家2011年饲养有能繁母猪一共22头,所以申报了22头;2、其为其姐姐黄二×、黄一×申报、代领4500元补贴均已给其姐姐黄二×、黄一×;3、其没有参加合谋。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诈骗罪,而不是贪污罪,且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提出:黄学贵以自己名义申报的22头及为其姐黄一×、黄二×申报的45头不应计入其犯罪数额,建议对被告人黄学贵以其犯罪数额和情节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鲁光青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本案的贪污罪定性及共同犯罪不持异议,同时提出:1、孟庆会为孟二×代为虚报的3000元、黄学贵为其姐黄二×代为虚报的2000元不应计入共同犯罪数额;2、被告人鲁光青经乡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已退赔个人所得的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鲁光青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孟庆会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诈骗罪,而不是贪污罪,且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提出:1、黄学贵以自己名义报的22头、孟庆会为孟二×虚报的30头、鲁光青为解决防疫员李四×6天伙食虚报的15头、黄学贵为其姐黄一×、黄二×虚报的45头不应计入各自犯罪数额;2、被告人孟庆会经乡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已退赔个人所得的赃款,建议对被告人孟庆会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鲁信鹏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为贪污罪不准,应为诈骗罪,同时提出:1、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证据不足;2、被告人鲁信鹏系自首;3、已退赔个人所得的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鲁信鹏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被告人齐克荣对起诉书指控其犯贪污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本案的定性应为诈骗罪,而不是贪污罪,同时提出:1、五被告人分别为亲友虚报、代领的能繁母猪补贴实际为亲友所得的部分不应计入共同犯罪数额;2、被告人齐克荣经乡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3、已退赔个人所得的赃款,建议对被告人齐克荣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份,固始县胡族铺镇政府就固始县畜牧局、固始县财政局下发【关于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和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以下称【紧急通知】)召开了各村和防疫员参加的工作会议,要求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见人、见标、见榜,按照文件要求村干部负责协助镇政府及防疫员做好能繁母猪核查工作,如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
被告人黄学贵按照镇政府传达的【紧急通知】精神安排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四人协助镇防疫员李四×入户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填表上报时,被告人黄学贵以陈玉明、陈××、陈祖林、李一×、齐济恩名义虚报99头能繁母猪,冒领国家能繁母猪补贴9900元;被告人鲁光青以其自己名义及张××、孟一×、钱向发、王二×、鲁信乐、鲁信红名义虚报125头能繁母猪,冒领国家能繁母猪补贴12500元;被告人鲁信鹏以鲁二×、鲁一×、方××、鲁三×、王一×、鲁四×名义虚报120头能繁母猪,冒领国家能繁母猪补贴12000元;被告人孟庆会以其自己名义及马××、孟二×、黄金平、赵建华名义虚报107头能繁母猪,冒领国家能繁母猪补贴10700元;被告人齐克荣以其自己名义及齐一×、齐二×、齐四×、李三×、李培侠名义虚报67头能繁母猪,冒领国家能繁母猪补贴6700元。
被告人鲁信鹏在初查期间主动交待了六里村五名村干部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鲁光青退款12500元、孟庆会退款10700元、鲁信鹏退款12200元、齐克荣退款6900元;被告人黄学贵已就以李一×、齐济恩名义虚报、冒领的能繁母猪补贴4500元予以认罪,并退款99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黄学贵供述(悔罪书),证实在2011年国家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时,他以陈玉明、陈××、陈祖林、李一×、齐济恩名义虚报能繁母猪99头,得到补贴款9900元钱。他已经认识到虚报能繁母猪补贴是一种违法行为,涉嫌贪污犯罪,这笔钱是他个人虚报冒领的。
被告人鲁光青供述,证实在2011年国家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时,他以张××名义虚报22头、以孟一×名义虚报25头、以钱向发名义虚报17头、以王二×名义虚报23头、以鲁信乐名义虚报19头、以他自己名义虚报4头、以鲁信红名义虚报15头,一共虚报了125头,他虚报的能繁母猪的补贴都得到了,都拿回家了。这种虚报冒领国家补贴的做法肯定不对,违背国家政策,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孟庆会供述,证实在2011年国家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时,她以马××名义虚报了24头、以孟二×名义虚报24头、以黄金平名义虚报26头、以赵建华名义虚报26头、以她的名字虚报了7头,一共虚报了107头,她虚报的能繁母猪的补贴都得到了。她取出的这些能繁母猪补贴款没有入到村里账上,拿回家了。这种虚报冒领国家补贴的做法肯定不对,违背国家政策,是违法行为。
被告人鲁信鹏供述,证实在2011年国家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时,他以鲁二×名义虚报了21头、以鲁一×名义虚报20头、以方××名义虚报22头、以鲁三×名义虚报18头、以王一×名义虚报19头、以鲁四×名义虚报20头,一共虚报了120头,他虚报的120头能繁母猪的补贴都得到了。他取出的能繁母猪补贴款没有入到村里账上,都拿回家给家属了。这种虚报冒领国家补贴的做法肯定不对。
被告人齐克荣供述,证实在2011年国家对能繁母猪进行补贴时,他以齐一×名义虚报10头、以齐二×名义虚报10头、以齐四×名义虚报14头、以他自己名义虚报10头、以李三×名义虚报14头、以李培侠虚报9头,合计虚报了67头,他虚报的能繁母猪的补贴都得到了,没有入到村里账上,用于家庭开支了。这种虚报冒领国家补贴的做法肯定不对,是违法行为。他愿意配合调查,争取宽大处理。
证人陈××证言,证实他父亲陈玉明于2007年已经去世,他弟弟陈祖林常年在常州市打工,他于2011年5月份就到郑州打工了,他爱人2011年在固始陪女儿读书,家里2011年都没有养猪。他父亲陈玉明、弟弟陈祖林和他家的粮食直补存折在2011年下半年被黄学贵借去用了,现在应该在黄学贵手里,2011年下半年一天,黄学贵给他打电话说,现在国家有能繁母猪补贴的政策,想用他家人的名义报一些能繁母猪,弄一些能繁母猪补贴款,他不知道黄学贵以他父亲陈祖明、弟弟陈祖林和他的名义虚报多少头能繁母猪,也没有将虚报的能繁母猪补贴款交给他或他的家属。
证人李一×证言,证实他是黄学贵的姐夫,他家属是黄学贵的姐姐黄二×,2010年、2011年和2012他家没有饲养有能繁母猪,没有申报过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齐××证言,证实黄学贵是他孩子舅舅,他家属黄一×是黄学贵的姐姐,2011年他家养了6头能繁母猪,申报了6头能繁母猪补贴,也得到了6头能繁母猪补贴,他将他家的粮食直补折子交给黄学贵并通过领取的,他不知道以他的名字申报了多少头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孟一×证言,证实他是鲁光青连襟,鲁光青跟他说过用他的名字多报了几头能繁母猪,具体报多少没有说,后来鲁光青跟他说多报了20多头,所以鲁光青用他的粮食直补存折领的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王二×证言,证实他是鲁光青亲家,鲁光青用他的名字多报了20多头能繁母猪,鲁光青用他的粮食直补存折领的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李二×证言,证实鲁光青是他姐夫,钱向发是她丈夫,2011年她家养了3头能繁母猪,鲁光青用钱向发的名字多报了15头能繁母猪,鲁光青用钱向发的粮食直补存折领的能繁母猪补贴,2012年12月份,鲁光青给她家300元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张××证言,证实他和鲁光青邻居,他家当时养了4头能繁母猪,村里统计能繁母猪头数是2011年统计的,大概是2012年秋天的时候,鲁光青跟他说用他的粮补卡虚报了20头能繁母猪,所以鲁光青用他的粮食直补存折领的能繁母猪补贴,大概有20天前,鲁光青给他400元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贾××证言,证实鲁光青是她丈夫鲁信乐三叔,2011年她家养了5头能繁母猪,鲁光青用鲁信乐的名字多报了19头能繁母猪,用的是鲁信乐粮食直补存折领的能繁母猪补贴,2012年12月份,鲁光青给她家500元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马××证言,证实他爱人是孟庆会,他家连猪圈都没有,2011年也没有饲养能繁母猪,他家是否申报了2011年度能繁母猪补贴,他不知道。
证人孟二×证言,证实她孟庆会的妹妹,她家2011年没有饲养能繁母猪,但她家2010年饲养有能繁母猪30头,她家没有申报2011年度的能繁母猪补贴,她家2011年得到了能繁母猪的补贴款3000元,是她姐孟庆会给的,说是能繁母猪补贴款,她当时认为是她家2010年的能繁母猪补贴款。
证人赵××证言,证实他是孟庆会的邻居,从2008年至今他和爱人李建珍都外面打工,家里根本没有养能繁母猪,没有申报2011年的能繁母猪补贴。
证人王一×证言,证实她是鲁信鹏的妻子,2011年她家饲养了8头能繁母猪,她家申报的情况是鲁信鹏负责的,她不知道得到多少补贴款。
证人方××证言,证实鲁信鹏和她丈夫鲁一×是兄弟关系,2011年她家只饲养了两头能繁母猪,申报情况她不知道,但是她家得到了两头猪的补贴200元。证人鲁一×证言与证人方××证言一致。
证人鲁四×证言,证实他家2011年没有饲养能繁母猪,因为我和老伴年龄大了,也没有能力养猪,我家连猪圈都没有,不可能饲养能繁母猪,他家是否申报了2011年度能繁母猪补贴,他不知道,但这些事的具体情况可以问他儿子鲁信鹏。
证人鲁二×证言,证实他是鲁信鹏的叔叔,2011年他家没有饲养能繁母猪,所以也没有申报,他不知道以他的名字申报有能繁母猪补贴,近几年他家粮食直补折子都在他侄子鲁信鹏那里保管,他没有得到过2011年的能繁母猪补贴款。
证人鲁三×证言,证实他是鲁信鹏叔叔,2011年他家饲养了两头能繁母猪,他养了两头,他实际得到了两头能繁母猪的补贴款,他不知道以他的名字申报了多少头能繁母猪,能繁母猪补贴是通过粮食直补折子发的,由于他长时间在外面打工,他的粮食直补折子在鲁信鹏保管着,两头母猪200元补贴款是鲁信鹏领取后交给他家属樊具芳的。
证人齐一×证言,证实齐克荣是他二弟,他家2011年养了10头能繁母猪,申报多少不知道,能繁母猪补贴我没有领取,但他知道在齐克荣手里,因为我的粮农补贴存折放在他那,反正他缺钱的时候就找齐克荣要,镇畜牧站防疫员和鲁光青一块调查统计上报的。
证人齐二×证言,证实齐克荣是他哥,他家2011年养了14头能繁母猪,补贴还没有领到手,他的粮食直补存折交给齐克荣,让齐克荣帮我代领能繁母猪补贴,直到现在,齐克荣也没有把他的补贴给他,他不知道以他的名义多报能繁母猪补贴的事,镇畜牧站防疫员和鲁光青一块调查统计上报的。
证人李三×证言,证实齐克荣是她丈夫,她家2011年养了10头能繁母猪,申报了,补贴由齐克荣办理和领取,她不知道以她的名义多报能繁母猪补贴的事。
证人齐三×证言,证实齐克荣是他二伯,他家2011年养了9头能繁母猪,以他母亲李培侠名义申报的,900元补贴由齐克荣代领后交到他家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具体以他母亲李培侠名义申报多少不知道。
证人齐四×证言,证实齐克荣是他哥,他家2011年养有能繁母猪,2011年上半年都被卖掉了,能繁母猪申报是2011年下半年的事。他和他家属郑海莹经常在外,粮食直补存折在他哥哥齐克荣保管,他不知道以他名义申报能繁母猪补贴情况,也没有多得补贴。
证人李四×证言,证实他原来是个体兽医,2003年被县畜牧局聘为镇里的防疫员,一直从事镇里的防疫工作至今,2011年他参与了胡族铺镇上报能繁母猪的核查工作,2011年8月份,县里要求各乡镇核查能繁母猪的头数,黄学贵安排村干部陪他下去核查,每天的核查表由他和陪同村干部签字,当时除黄学贵外,其他村干部都参与了,核查后,他没有具体汇总实际能繁母猪的头数,是村干部最后汇总上报到镇农业中心,具体汇总的头数他不知道。按照畜牧局对于能繁母猪的界定,六里村实际能繁母猪的头数只有几百头,加上有的农户刚买的母猪已经交配但还未成功的,也不过一千头。他不知道六里村实际上报的能繁母猪的头数,也没有进行再次核查,上级财政补贴是依据他们的核查数字进行补贴的。
证人赵×证言,证实在固始县畜牧局、固始县财政局下发【关于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和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后,他就向镇里书记、镇长汇报这份文件并召开了各村和防疫员工作会议,要求必须做到“四见”,即见猪、见人、见标、见榜,按照文件要求村干部负责协助镇政府及防疫员做好能繁母猪核查工作,如实上报,严禁弄虚作假,要求各村支书签字后才能上报,六里村上报有没有村支书签字,没有具体核查。
证人杜××证言,证实他是固始县胡族铺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2006年到2012年3月具体负责畜牧方面工作,他保存的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是2011年8月六里村核查统计后报给他的,他把全镇的统计表汇总报到县畜牧局畜牧管理站副站长魏×了,他记得还有一份电子文档。
证人胡××证言,证实她是固始县胡族铺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从2012年3月具体负责畜牧方面工作,她保存的固始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是2011年度六里村发放能繁母猪补贴的依据,是六里村报给她的,她把全镇的统计表汇总报到县畜牧局畜牧管理站副站长魏×了,2011年8月全县能繁母猪核查统计工作她没有参加,当时是杜××负责。
证人魏×证言,证实他是县畜牧局畜牧管理站副站长,主要负责能繁母猪补贴、保险的统计工作和养猪场标准化改扩建规划服务工作,从2011年至今负责此项工作,他保管的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固始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清册与杜××、胡××保管的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固始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清册一致。
鲁信鹏自书材料,证实他村上报给胡×ד固始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清册”一份共12页,是他经手上报的,是根据“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原底稿重新统计的,两表内容一致。
杜××保存的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及胡光秀保存的2011年固始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清册,证实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统计表级补贴发放情况。
固始县畜牧工作站提供的2011年六里村申报能繁母猪一览表,证实六里村2011年能繁母猪申报情况。
胡族铺镇六里村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该村村民陈玉明夫妇已去世多年,家中无人养猪;陈××全家于2011年年初外出务工,家中无人。
中共胡族铺镇委员会文件《关于杨继明等同志任免职的通知》、《关于韩传明等同志任职的通知》、《胡族铺镇六里村现任村干部情况》,证实中共胡族铺镇委员会于2011年3月12日任命黄学贵为六里村党支部副书记,主持村“两委”工作;2012年5月22日任命黄学贵为六里村党支部书记;鲁信鹏现任六里村文书,鲁光青现任六里村治安主任,孟庆会现任六里村妇女主任,齐克荣现任六里村计生专干。
淮滨信用社北庙信用社和固始县商业银行胡族支行取款证明,证实五被告人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的取款情况。
被告人齐克荣提供的齐一×、齐二×、李三×、齐四×、及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存折,证实被告人齐克荣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间、数额情况。
被告人鲁光青提供的孟一×、王二×、张××、钱向发、鲁信乐及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存折,证实被告人鲁光青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间、数额情况。
被告人孟庆会提供的孟二×、马××、赵建华、黄金平及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存折,证实被告人孟庆会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间、数额情况。
被告人鲁信鹏提供的鲁一×、方××、鲁二×、鲁三×、王一×及其本人的粮食直补存折,证实被告人鲁信鹏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间、数额情况。
被告人黄学贵的儿媳陈晶晶提供的黄××、陈玉明、齐××、李一×的粮食直补存折,证实被告人黄学贵领取能繁母猪补贴款时间、数额情况。
固始县畜牧局、固始县财政局【关于统计核查能繁母猪数量和兑付能繁母猪补贴资金的紧急通知】,证实补贴对象是产过一胎仔猪、能继续繁殖仔猪的母猪,又称成年母猪或基础母猪;核查时间以2011年8月16日实际存栏数量为准,上不追溯,下不推迟;核实母猪数量由各乡镇、县畜牧局、县财政局共同实施,必须“四见”,即见猪、见人、见标、见榜;原则是主管乡镇长亲自抓,农业服务中心具体抓,各村有村干部参与,村级防疫员必须参加;统计人员包括防疫员、村干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在册工作人员,统计人员与养殖户签字确认,农业服务中心对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汇总审核无误经分管乡、镇长签字、加章后,上报县畜牧局、县财政局。
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退款收据、罚没款发票,证实被告人鲁光青退款12500元、孟庆会退款10700元、鲁信鹏退款12200元、齐克荣退款6900元、黄学贵退款9900元。
案发经过,证实本案侦破经过是自行发现,2013年1月22日在向六里村村文书鲁信鹏询问有关六里村2011年能繁母猪补贴情况时,鲁信鹏主动交待了六里村五名村干部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此案成功告破,于是决定对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立案侦查,并立即传唤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如实供述涉嫌共同贪污的犯罪事实。
针对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的到案情况,被告人鲁光青的辩护人申请证人姚××出庭作证并提交胡族铺镇证明,被告人齐克荣辩护人提交齐克荣到案当天的通话记录:
证人证人姚××证言,证实2013年1月22日下午5点多,乡纪检书记徐华德找我,让我通知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三人到镇政府接受检察机关调查,我分别打电话联系他们,他们都知道母猪补贴的事,问我可得不让走,我劝他们过来把问题交待清楚就行了,别的没多讲,齐克荣先过来的,鲁光青、孟庆会一块来的,当时镇政府停电了,没法问材料,检察院的就将他们带到县里问材料,问完材料,检察院打电话让我接他们回来。
胡族铺镇人民政府证明,证实2013年1月22日,固始县检察院反贪局一行到我镇调查六里村村干部黄学贵等贪污母猪补贴款一案,应检察机关要求,镇纪检书记徐华德安排驻六里村的镇农业服务中心副主任姚××通知六里村村干部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三人到镇政府接受检察机关调查,三人接到姚××电话通知后,来到镇政府被检察机关带走,三人接受询问后于当晚被固始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齐克荣的通话记录,证实齐克荣于2013年1月22日通话情况。
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的辩护人均认为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系乡政府工作人员通知到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具备自首条件,构成自首。
公诉人当庭公诉认为,五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应计入贪污数额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指控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鲁信鹏构成自首,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构成坦白。
上述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间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在固始县核查能繁母猪数量汇总上报的过程中,被告人黄学贵以自己名义虚报22头能繁母猪,骗取2200元能繁母猪补贴。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学贵供述称,他家2011年饲养有能繁母猪一共22头,22头都享受了补贴政策。
证人黄××证言,他是黄学贵的哥哥,和黄学贵生活在一起,平时在他家帮他家做家务、养猪等,他家2011年没有饲养能繁母猪,但是2011年6月份我家买20头小母猪仔,养到年底也没有跑窝子(发情),于是快过年时他就把这20头不下仔的母猪给卖掉了。
证人李四×证言,他原来是个体兽医,2003年被县畜牧局聘为镇里的防疫员,一直从事镇里的防疫工作至今,2011年他参与了胡族铺镇上报能繁母猪的核查工作,黄学贵家只有几头能繁母猪。
2011年胡族铺镇六里村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固始县能繁母猪补贴资金发放清册,显示能繁母猪申报发放情况(但没有原始入户核查登记与之印证)。
公诉机关提供的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人黄学贵本人有没有符合能繁母猪政策的母猪、具体符合能繁母猪政策的母猪头数及具体虚报能繁母猪的头数,因此无法查明被告人黄学贵是否以其自己名义虚报、冒领国家能繁母猪补贴及数额,因此,公诉机关有关被告人黄学贵以其自己名义虚报、冒领能繁母猪补贴款2200元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本案另有: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和时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学贵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补贴款99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鲁光青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补贴款125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孟庆会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补贴款10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鲁信鹏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补贴款120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齐克荣在担任村干部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职务之便,虚报、冒领国家补贴款670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贵、鲁光青、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学贵辩解的其自家养殖有22头能繁母猪的意见,经庭审查明,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与证人黄××、李四×证言在能繁母猪的有无及数量不一致,能繁母猪县级情况统计表及补贴资金发放清册也没有原始入户核查登记与之印证,因此被告人黄学贵自家养殖能繁母猪数量不确定,公诉机关该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黄学贵该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其辩解为其姐姐黄二×、黄一×申报、代领4500元补贴的意见,被告人黄学贵对虚报、冒领4500元补贴已认罪,因此公诉机关该指控,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的辩护人提出的鲁光青为解决防疫员李四×6天伙食虚报能繁母猪15头、孟庆会为孟二×虚报能繁母猪30头不应计入犯罪数额部分的辩护意见,与【紧急通知】规定不符,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黄学贵、孟庆会、鲁信鹏、齐克荣的辩护人提出的五被告人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提出系个人犯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鲁信鹏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鲁信鹏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构成坦白。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有悔改表现、已退赔个人所得赃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齐克荣、黄学贵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可以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被告人黄学贵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被告人鲁光青、孟庆会、齐克荣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被告人鲁信鹏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黄学贵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22日起至2013年7月21日止。)
被告人鲁光青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孟庆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鲁信鹏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被告人齐克荣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上述被判处缓刑的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袁从兵
审判员冯刚
审判员刘康学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岩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