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安刑初字第2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3-08-02
本院查明
另查明,代理、会员等组织成员的升级,也存在不按以上发展会员的业绩为依据,经推荐人介绍和总公司批准而直接成为更上级别的代理、会员。经总公司批准也可直接关闭加盟商、取消代理资格等。
到2012年6月份止,安远县范围内成为“万家购物联盟网”的组织共有5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1个,即余某、金牌代理商19个、金牌代理7人(加盟商160个)、VIP会员、普通会员(VIP会员及普通会员共计1008人),其中由被告人余某直接发展的加盟商5家,VIP会员24人,普通会员138人,期间,被告人余某在日豪大酒店组织金牌代理商、加盟商(金牌代理)、VIP会员等人培训讲座3次,集中组织商家在安远县滨江广场的大型促销活动1次。余某作为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从中非法获利共计943108.89元,全部用于请客吃饭发展下线、购买私人小车、房屋装修等开支。
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同案人钟罗春(在逃)以经营灯艺水暖装饰城为名,在2012年2月经刘某乙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并于2012年5月经万家购物公司批准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2月起,直接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和普通会员40人;
被告人唐某甲以经营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名,在2011年10月经余某介绍并与余某签订百业联盟协议后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后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1年10月起,直接发展了加盟商3家、VIP会员49人、普通会员124人;
被告人赖某甲以经营龙天通讯店为名,在2011年9月经余某介绍并与余某签订百业联盟协议后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于2012年3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1年9月起,直接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44人、普通会员73人,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唐某乙以经营的本铃车业为名,在2011年11月经赖某甲介绍并与余某签订百业联盟协议后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于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1年11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3家、VIP会员81人、普通会员90人,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
被告人郭某甲以经营申旺集成卫浴专营店为名,在2011年9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4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11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51人;
被告人陈某甲以经营水星家纺专卖店为名,在2011年11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3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3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2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31人;
被告人欧某甲以经营海波家电专营店为名,在2011年12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30人;
被告人张某以经营欧衣坊服装店为名,在2011年10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4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6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27人;
被告人曾某以经营爱玛电动车专营店为名,在2012年1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208人;
被告人叶某甲以经营帅康厨卫专营店为名,在2011年12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58人;
被告人唐某丙以经营富强陶瓷为名,在2011年12月经钟罗春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6家,VIP会员56人、普通会员51人;
被告人唐某丁以经营水晶宫手机超市为名,在2011年11月经余某介绍以肖兴旺的营业执照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3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3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12家,VIP会员、普通会员274人;
被告人阮某以经营安远诺基亚专卖店为名,在2011年11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4家,VIP会员、普通会员37人;
被告人郭某乙以经营才子服饰为名,在2011年10月经郭某甲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6月8日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6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36人;
被告人林某以经营百比佳副食店为名,在2011年12月经郭某甲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4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10家,VIP会员、普通会员241人;
被告人郑某以经营雷士照明店为名,在2012年4月经唐某丁介绍以李纯彬的营业执照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7家,VIP会员、普通会员96人。
公诉机关对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唐某甲等十六人以自己经营的店为名,通过万家购物平台发展加盟商和会员,以多种名义的返利诱饵等为幌子,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地发展人员数量,吸引众多消费者,从中非法牟取利益,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余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
辩护人刘美荣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余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理由是:1、万家购物公司是合法公司;2、从本案的相关证据、商家的经营模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来看,本案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3、被告人余某的行为没有损害消费者的利益;4、加盟商为了提高营业额,缴交16%的佣金是可以的;5、被告人余某的获利数额应重新认定;6、即使被告人余某虚假购物,侵害的也是公司的利益,并没有侵害消费者的利益。
被告人唐某甲辩称其自愿认罪,但其没有发展其他加盟商,VIP会员是他们来咨询时才加入的。
被告人赖某甲辩称其自愿认罪,但其没有获利。
被告人唐某乙辩称其自愿认罪,但其不是以开店为名去发展业务,其没有获利。
被告人郭某甲辩称其自愿认罪,但有一些会员是自己注册的,有些会员是在他这里消费后,去余某那里加盟的。
被告人陈某甲辩称其自愿认罪,但是会员是自己过来加盟的,会员数目她不知道。
辩护人孙蔚曜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应宣告其无罪,理由是:1、有层级不一定就构成传销;2、被告人不具有骗取钱财的主观故意,所销售的商品不光真实,还是一线品牌;3、即使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禁止传销条例所列举的传销行为,也不能认为必然构成刑法224条的罪名,不能以行政法的条文扩大适用于刑法。
被告人欧某甲辩称其自愿认罪,但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其不知道。
被告人张某辩称其自愿认罪,但他们都是真实消费的,会员是自己找上门来的。
被告人曾某辩称其自愿认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属实。
被告人叶某甲辩称其自愿认罪,但会员是到他们店消费,不是他们去发展的,加盟商也是会员自己去升级的。
被告人唐某丙辩称其自愿认罪,但会员和加盟商其不清楚。
被告人唐某丁辩称其自愿认罪,但会员和加盟商其不清楚。
被告人阮某辩称其自愿认罪,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郭某乙辩称其自愿认罪,但其也是受害者,会员不是其主动去发展的,是他们主动要求加入的,其没有发展加盟商。
被告人林某辩称其自愿认罪,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没有意见。
被告人郑某辩称其自愿认罪,但会员和加盟商其不清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余某自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在安远县以经营“知止茶庄”为名,通过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万家购物)为平台,凭借其作为安远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的身份,以“购物返利”、“加盟返利”、组织安远商家集中促销活动等为诱饵,引诱商家加入“万家购物联盟网”,并要求商家向万家购物总公司缴纳商家销售额的16%作为佣金,以获得加盟资格。若加盟商自己消费满2000元且发展至少5个加盟商和至少5个VIP会员,经余某介绍或商家自己向万家购物总公司申请批准可以成为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商可以从“万家购物”得到自己直接发展的加盟商销售额和会员消费额的0.4%的返利。而余某作为安远区域特级金牌代理商可从“万家购物”获得其下线加盟商销售额1.5%(卖车行业0.5%)的代理服务费。若个人在“万家购物联盟网”消费满500元的可成为VIP会员,可享受“购物返利”一个分红权的返利,即500元是一个分红权,1000元就是两个分红权,依此类推,多消费多返利,返满为止;个人消费额未满500元的为普通会员;若个人消费满2000元且至少发展5个VIP会员的VIP会员经申请批准可成为金牌代理,金牌代理可以从“万家购物”得到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的0.2%的返利。另外,被告人余某以“购物返利”为诱饵还发展个人会员,吸引消费者,后发展为虚假购物,买空卖空,变相加价,转嫁消费者。
另查明,代理、会员等组织成员的升级,也存在不按以上发展会员的业绩为依据,经推荐人介绍和总公司批准而直接成为更上级别的代理、会员的情况。经总公司批准也可直接关闭加盟商、取消代理资格等。
到2012年6月份止,安远县范围内成为“万家购物联盟网”的组织共有5个级别,从高到低分别是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1个(即余某)、金牌代理商19个、金牌代理7人(加盟商160个)、VIP会员、普通会员(VIP会员及普通会员共计1008人),其中由被告人余某直接发展的加盟商5家,VIP会员24人,普通会员138人。期间,被告人余某在日豪大酒店组织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加盟商、VIP会员等培训讲座3次,集中组织商家在安远县滨江广场的大型促销活动1次。余某作为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从中非法获利共计943108.89元,全部用于请客吃饭发展下线、购买私人小车、房屋装修等开支。
在整个传销活动中,同案人钟罗春(在逃)通过经营灯艺水暖装饰城,在2012年2月经刘某乙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并于2012年5月经万家购物公司批准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2月起,直接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和普通会员40人;
被告人唐某甲通过经营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2011年10月经余某介绍并与余某签订百业联盟协议后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后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1年10月起,直接发展了加盟商3家、VIP会员49人、普通会员124人;
被告人赖某甲通过经营龙天通讯店,在2011年9月经余某介绍并与余某签订百业联盟协议后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于2012年3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1年9月起,直接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44人、普通会员73人,从中非法获利5000余元;
被告人唐某乙通过经营的本铃车业,在2011年11月经赖某甲介绍并与余某签订百业联盟协议后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于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1年11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3家、VIP会员81人、普通会员90人,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元;
被告人郭某甲通过经营申旺集成卫浴专营店,在2011年9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4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11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51人;
被告人陈某甲通过经营水星家纺专卖店,在2011年11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3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3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2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31人;
被告人欧某甲通过经营海波家电专营店,在2011年12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30人;
被告人张某通过经营欧衣坊服装店,在2011年10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4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6家,VIP会员、普通会员127人;
被告人曾某通过经营爱玛电动车专营店,在2012年1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208人;
被告人叶某甲通过经营帅康厨卫专营店,在2011年12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58人;
被告人唐某丙通过经营富强陶瓷,在2011年12月经钟罗春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6家,VIP会员56人、普通会员51人;
被告人唐某丁通过经营水晶宫手机超市,在2011年11月经余某介绍以肖兴旺的营业执照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3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3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12家,VIP会员、普通会员274人;
被告人阮某通过经营安远诺基亚专卖店,在2011年11月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5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4家,VIP会员、普通会员37人;
被告人郭某乙通过经营才子服饰,在2011年10月经郭某甲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6月8日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6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5家,VIP会员、普通会员36人;
被告人林某通过经营百比佳副食店,在2011年12月经郭某甲介绍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4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10家,VIP会员、普通会员241人;
被告人郑某通过经营雷士照明店,在2012年4月经唐某丁介绍以李纯彬的营业执照成为万家购物加盟商,在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自2012年4月起,其发展了加盟商7家,VIP会员、普通会员96人。
以上事实,有如下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
(一)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余某的供述
2011年7月份,经邱金标介绍推荐,他成为万家购物的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万家购物在赣州的总代理是邱金标。安远万家购物的营业地点在欣山镇东江源大道606号,店名是安远县万家购物知止茶庄,在工商部门登记的是安远县欣山镇知止茶庄。
万家购物设置的级别,从高到低分为万家购物总部、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VIP会员和普通会员。加盟商不算级别,只须拿出16%利润、愿意加盟万家购物即可,他没有返利。
万家购物的经营模式是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万家购物”)建立“万家购物”网站平台进行网络交易和经营,吸收两个最基本的参与角色:普通消费者和提供商品的商家。消费者在“万家购物”网站上注册后即成为普通会员;提供商品的商家在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且同意缴纳会员消费金额16%给公司,经本地“区域代理商”评估和公司审核同意后签订合作协议成为“百业联盟”的加盟商。为吸收更多的普通会员在公司加盟商处消费,公司宣传“消费=免费=存钱”等广告,推行“会员返利模式”,即向会员承诺,在其网上购物或加盟商处消费只要满500元,就获得一个分红权,每500元为一个分红权,可以参加满500元返500元(一块钱抵一个积分),满1000元返1000元(买车返半,其他东西全返),依此类推的返利活动,每500元一天返利一元钱,公司则从加盟网店的营业额中收取16%(车行8%),公司将其中的10%平均返给以前的拥有分红权的会员,另外6%,公司根据不同的层级标准结算返利给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和公司管理层。
区域代理商(特级金牌代理商)的条件,在2011年10月之前是要求在90天内发展到20家加盟商,且营业额必须达到50万元,如果没有达到将免去区域代理资格,在2011年10月之后,区域代理商的资格条件要求在45日内发展到10家加盟商,且营业额必须达到50万元。金牌代理商,起初条件是消费至少满2000元,有营业执照,2011年10月份之后,金牌代理商条件在消费满2000元和有营业执照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发展5个VIP会员和5个加盟商。金牌代理,起初条件是消费至少满2000元,2011年10月份之后,金牌代理的条件在消费满2000元的基础上,增加了必须发展5个VIP会员。VIP会员,要成为VIP会员必须在万家购物加盟商或万家购物网站购物满500元。普通会员,是在网站上注了册,在万家购物加盟商和网站上消费不满500元的。每种级别职能都是发展更多会员、加盟商,鼓励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线,多购物消费。
区域代理商奖励是按照区域内所有加盟商营业额的1.5%计酬(车行0.5%),领取代理服务费,只要在其区域内所在加盟商处消费,加盟商产生的营业额,区域代理商均累计计酬,领取代理服务费。金牌代理商奖励是:在2011年10月份之前批准为金牌代理商是以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六代之内VIP会员消费额和加盟商营业额的0.4%计酬,领取代理服务费,在2011年10月份之后批准为金牌代理商,只对自己直接发展的VIP会员消费额和加盟商营业额的0.4%计酬,领取代理服务费。金牌代理奖励是:在2011年10月份之前批准的金牌代理是以他直接或间接发展的六代之内VIP会员消费额的0.2%计酬,领取代理服务费,在2011年10月份之后批准为金牌代理的,只对自己直接发展的VIP会员消费额的0.2%计酬,领取代理服务费。VIP会员的奖励只有返利,即VIP会员消费满500元返500元。普通加盟商和普通会员则都没有返利提成。
2011年9月份或10月份,搞了一次促销活动,目的是宣传买500返500元及1元返利政策,发展更多会员。1元返利政策是每个分红权每天返利1元,以满500元为一个分红点,满1000元为两个分红点,依此类推。2012年春节前后组织过两次培训和讲座。
设置VIP会员“满500元返500元”返利活动,目的是为了吸引更多的人加入到万家购物中来,成为万家购物的会员,快速发展会员,设置金牌代理商和金牌代理的奖励,是为了鼓励会员发展更多的下线,成为金牌代理商和金牌代理,并鼓励下线再发展下线,滚动发展,达到快速发展的目的,设置区域代理是为了在各个区域有人去组织发展会员和加盟商。总之,设置这些奖励就为了快速发展,有更多的会员和加盟商参与万家购物。正常运作时,根据公司规定,成为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都要发展普通会员、VIP会员和加盟商等。在安远县,他也按照公司规定,要求想成为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的VIP会员必须发展普通会员、VIP会员和加盟商。
每个会员加入要填写推荐人,成为推荐人的下线。层级之间,只有代与代差别,下线是推荐人的下一代,例如金牌代理商下面也可以有很多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等,VIP会员下面也可以有金牌代理商或金牌代理。
他作为区域代理商,负责安远县范围内万家购物经营模式的推广和发展,发展加盟商和VIP会员,宣传和推广公司的满500元返500元的政策,为公司扩大资金的来源。其次是管理自己区域内的加盟商和VIP会员、金牌代理和金牌代理商,组织讲座、培训、交流和开展促销活动等形式向加盟商、VIP会员宣传万家购物经营模式,发展更多的人参与。
除区域代理商的身份外,他还是VIP会员、金牌代理商,他的“知止茶庄”店还是万家购物联盟的加盟商。
他直接发展了VIP会员24人,普通会员138人,加盟商5家。作为区域代理商,有加盟商160家,金牌代理商19个,金牌代理7个,VIP会员和普通会员1000多人。批准金牌代理商和金牌代理由他推荐,审核、批准是万家购物总公司。安远范围内有水星家纺、兄弟汽贸、水晶宫、海波家电、帅康厨卫、爱玛电动车行、本铃电动车行、龙天通信、富强陶瓷、申旺卫浴、灯艺水暖、版石镇的雷氏照明及诺基亚专卖店等金牌代理商。加盟商在加盟万家购物时,要签一份加盟商协议,安远范围的加盟商是跟他签订的。加盟商协议是总公司下发的。他有一份总公司的委托书。
他的知止茶庄有三次虚假消费。虚假消费实际上就是买空卖空,直接交16%的佣金,目的是得100%的返利,是一种赌博心理,为得到更多返利、回报。
他负责的安远区域的加盟商的营业额有7千多万元。他作为区域代理商获得了943108.89元的奖励、代理服务费,个人所得税交了大概8万元。这些钱用于请加盟商吃饭,“知止茶庄”店装修,买办公设备电脑、空调、手机等,在娱乐城玩,去外面旅游等,另外还按揭买了一部奥迪A4轿车,车价29.6万元。他作为金牌代理商获得的奖励具体不知道多少,是积分奖励,他买东西花掉了。他作为VIP会员购物消费有70多万元。
2、被告人唐某甲的供述
他属于金牌代理商。2011年7、8月份,他经余某介绍加入万家购物。他经营的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是万家购物的加盟商,是2011年10月份加入的,与余某签订了万家购物百业联盟协议。他发展了三个加盟商,VIP会员49人,普通会员124人。万家购物从高到低分为特级金牌代理(区域总代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VIP会员、普通会员几个等级。
3、被告人赖某甲的供述
2011年7、8月份,她经余某介绍加入万家购物。她的龙天通讯店于2011年9月底左右加入了万家购物。与余某签订了万家购物百业联盟协议。她于2012年3月份成为金牌代理商。发展了5个加盟商,100多个普通会员和VIP会员,其中VIP会员44人,普通会员73人。作为金牌代理商,对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和加盟商营业额,按千分之四的比例作为奖励。她在万家购物消费了755262元,返回了8万元左右积分,一个积分就是一元钱。作为金牌代理商,万家购物返回了5000-8000元的报酬给她。
4、被告人唐某乙的供述
2011年11月,他经赖某甲介绍加入万家购物,与余某签订了协议。2012年5月升级为金牌代理商。他发展了加盟商3个,80个左右的VIP会员和80个左右的普通会员。金牌代理商对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和加盟商营业额,按千分之四的比例计酬。加盟商与区域总代理是上下级关系,区域总代理发展加盟商,加盟商发展会员。也要求过他多发展会员、加盟商。他自己消费的返回了9万多元。作为金牌代理商,获得了不到1000元的奖励。
5、被告人郭某甲的供述
2011年9月,经余某介绍加入万家购物。2012年4月他的申旺卫浴专营店成为金牌代理商。他发展了11家加盟商家,151名VIP会员、普通会员。成为金牌代理商后,可以按下线消费总额的千分之四提成。他获得了1000多元的提成。
6、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
2011年11月经他人介绍加入万家购物,2012年3月她的水星家纺专卖店成为金牌代理商。她发展了2个加盟商。
7、被告人欧某甲的供述
2011年12月他经余某介绍加入万家购物,2012年5月成为金牌代理商。发展了5家加盟商,会员130名,其中VIP会员53名。
8、被告人张某、曾某、叶某甲、唐某丙、唐某丁、阮某、郭某乙、林某、郑某的供述
该九被告人供述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他们参与的事实、所起的作用,及发展加盟商、会员和获利情况基本一致,且与被告人唐某甲、赖某甲、唐某乙、郭某甲、陈某甲、欧某甲的供述相一致。
(二)同案人的供述
1、同案人钟罗春的供述
2012年2月份,他经刘某乙(音)介绍加入万家购物(浙江亿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余某签订了合同。余某是万家购物的安远总代理。他是金牌代理商。要成为金牌代理商,自己要消费至少2000元,还至少要发展5个加盟商家和5个VIP会员。余某经常要求他们发展会员。
会员累积消费满500元,就有一个分红权,促销期内,每一个分红权返一个积分,一个积分一元钱,到返满500元为止。加盟商要上交16%的佣金给公司。万家购物分为5个级别:特级金牌代理商(区域代理商)、金牌代理商、金牌代理、VIP会员、普通会员。
刘某乙是他的上线。他发展了五个加盟商,分别是富强陶瓷(唐某丙)、阿莲副食商行(陈贱莲)、邦瑞沙发家俬(欧阳邦瑞)、金迪室内门专卖店(鄢某),还有一个卖沙发的;发展了四十个左右会员,分别是唐某丙、钟庆保、钟东升、陈春生等人。他按销售商品额的16%上交佣金给万家购物,销售总额663358元,佣金交了106137.28元。
成为金牌代理商,对自己直接发展的会员消费额和加盟商营业额,按0.4%的比例计酬。他在公司获得了1870元的奖励,这笔钱作为积分还在他的会员账户上。
他在万家购物百业联盟消费了74万余元,公司返了7.8万元的积分,这些积分大部分被他购物了,在会员账户上还有约1万元的积分。
他加入万家购物时以7万多元的价格买了一部小车,返了17000多元。如果这部车不用万家购物价格是6万多元。
会员在他店里大约消费了100多万,其中开了消费清单的有60多万。有虚假消费的情况。所谓虚假消费,就是会员出16%的佣金,他们给会员做虚假购物单,让会员返利。
2、同案人肖芬芬的供述,证实她是会昌县万家购物的总代理。
(三)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甲、郭某丙、娄某、肖某、杜某甲、王某、唐某戊、杜某乙的证言
证实经被告人余某、郭某甲等人介绍加入万家购物,及发展加盟商、会员的情况。
2、证人钟某甲的证言
证实了他经钟罗春介绍加入万家购物后,做虚假消费单获利及发展会员的情况。
3、证人刘某乙、欧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们加入万家购物的情况。
4、证人叶某乙的证言,证实她在余某那里加入的万家购物,之后她交16000元给余某,余某给她做了一笔100000元的虚假购物单。
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其男朋友钟罗春参与万家购物,并在赣州与参与万家购物的人聚会向政府请愿的事。
6、证人严某的证言,证实安远万家购物会员在万家购物被查封后,到他家商讨应对事宜,并向政府写联名信。
7、证人薛某的证言,证实他加入过万家购物,他老婆是会昌的区域代理。
8、证人陈某乙、赖某乙、李某、黄某甲、吴某、唐某己、郭某丁、杜某丙、杜某丁、刘某丙、钟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们自己加入过万家购物。
9、证人唐某庚的证言,证实他交给赖某甲丈夫1万元现金做虚假购物单,结果只返还了400元现金。
10、证人鄢某的证言,证实她通过钟罗春做过万家购物的虚假购物单。
11、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他加入过万家购物,余某给他做过虚假购物单。万家购物存在加价的情况。
1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证实他交了10300元钱到唐某甲的兄弟汽贸参与万家购物返利,结果一分钱没有返到。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等
证实万家购物安远代理商总部的情况。
(五)鉴定意见,证实了万家购物的经营模式、营利模式及商品销售总金额、分红总金额、积分奖励总金额、会员数等情况。
(六)书证
1、安远县万家购物组织结构图、资金流向图、组织结构网络图、组织结构分布图。
2、安远县公安局调取证据清单及本案涉案人员工商登记个体信息。
3、安远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百业联盟合作协议、百业联盟补充协议书、百业联盟加盟申请书。
4、金牌代理商推荐函、考试题、万家购物解答题、介绍万家购物返利活动标准术语、会员卡等。
5、被告人余某代理服务费统计表,证实被告人余某从本案中非法获利943108.89元。
6、前科证明,证实本案十六名被告人均没有违法犯罪前科。
7、归案说明,证实被告人余某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唐某甲、赖某甲、唐某乙、郭某甲、陈某甲、欧某甲、张某、曾某、叶某甲、唐某丙、唐某丁、阮某、郭某乙、林某、郑某系被传唤到案。
8、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余某于1976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永定县;被告人唐某甲于1975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赖某甲于1984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唐某乙于1985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郭某甲于1978年2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陈某甲于1967年11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欧某甲于1973年9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张某于1975年5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曾某于1972年11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叶某甲于1976年8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唐某丙于1973年9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唐某丁于1972年7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阮某于1976年9月16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被告人林某于1976年9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郭某乙于1982年9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被告人郑某于1973年11月15日出生于江西省安远县。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唐某甲等十六人以组织推荐商品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刘美荣辩称被告人余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孙蔚曜辩称被告人陈某甲不构成犯罪,因均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故对该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余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唐某甲、赖某甲、唐某乙、郭某甲、陈某甲、欧某甲、张某、曾某、叶某甲、唐某丙、唐某丁、阮某、郭某乙、林某、郑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鉴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后,依法适用缓刑。因被告人唐某甲、赖某甲、唐某乙、郭某甲、陈某甲、欧某甲、张某、曾某、叶某甲、唐某丙、唐某丁、阮某、郭某乙、林某、郑某自愿认罪,具有从犯情节,且犯罪情节较轻,对该十五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余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已交四万元,其余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唐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赖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唐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郭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六、被告人陈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欧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八、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九、被告人曾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被告人叶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一、被告人唐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二、被告人唐某丁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三、被告人阮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四、被告人郭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五、被告人林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六、被告人郑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七、追缴被告人余某违法所得计人民币九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欧阳玉萍
人民陪审员卢学勤
人民陪审员赖宝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鑫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