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湘10刑终1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6-14
合 议 庭 : 唐俊宇林雪莲陈学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贺仕银、黄某、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二○一六年二月一日作出(2015)郴苏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贺仕银、黄某、张某芝提出上诉。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1日将该案全部案卷材料移送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9日在永兴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玲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林水娣及辩护人李巧勇、高鑫,上诉人曾亚璐,上诉人黎炽光,上诉人罗某佑及辩护人邝丛、杨碧辉,上诉人贺仕银及辩护人李逸,上诉人黄某及辩护人李海福,上诉人张某芝及辩护人周文新,原审被告人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原审被告人许某林及辩护人卢石高到庭参加诉讼。二审期间,郴州市人民检察院阅卷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审理时间45天。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认定,中国明明商是一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宣传“让所有人都富起来、创建全民互助网、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服务中心”等内容,诱骗群众缴纳4010元入商费加入该组织,成为环民,然后由环民作为“薪种”发展下线。中国明明商对环民采取“月金”奖励制度,环民发展的下线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领取相应等级的月金,发展2人领取3500元,发展16人领取5000元、发展32人领取8000元,下线人数达到几何倍增时,则可以按相应等级领取14,000元至l,020,000元不等的月金,上述共计领满24次后终结,环民最高共计可以领取2,864,500元月金。中国明明商以高额“月金”为诱饵,诱使环民多层级发展下线,使该传销组织不断壮大,以骗取钱财。中国明明商的内部层级结构由下至上为各地原商会、省总商委、六大区服务中心、总部。各地原商会发展环民后呈报省总商委、省总商委上报各大区服务中心,各大区服务中心再上报总部。中国明明商各层级均设立“无首”职务,分别为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负责各级的管理工作。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明明商总部的宣传资料、中国明明商总部邮件、中国明明商岁月流金反馈明细表、原审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张某芝、朱某连、陈某英、贺仕银、黄某的供述。
一、华南区服务中心
2013年11月,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与梁某某(另案处理)在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的授意下,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华南区服务中心,负责对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深圳市、香港及澳门的总商委、原商会进行管理。期间,被告人林水娣任商代,负责华南区服务中心全盘工作;被告人曾亚璐任商委,负责整理各地环民档案,与北京总部互通信息、上传下达;被告人黎炽光任商务,负责宣传资料、借助银行卡的发放、管理、抄写等工作;被告人罗某佑任商爱,负责财务监督。各地总商委、原商会按照每人4010元的标准向环民收取入商费,将其中的3990元上交给华南区服务中心,留存20元作为活动经费。华南区服务中心收到入商费后,向环民发放“借助银行卡”和“司契单”,并负责给环民发放月金和各地总商委、原商会“无首”的工资。从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华南区服务中心通过各地总商委、原商会共吸纳下线5012人,收取环民入商费共计20,098,12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佑于2015年4月30日主动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投案。还查明,公安机关从户名为林某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扣押华南区服务中心传销违法资金4,479,800元,并从被告人林水娣处扣押传销违法资金952,142.32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中国明明商总部函件,华南区服务中心环民资料上传目录表,关于华南区环民资料打包上传对接情况说明,华南区环民归海人数及资金流向统计表,华南区环民入商款收支结余统计表,华南区环民运作动态阅览图及说明、服务架构表,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无首名单、申报表、简历和所辖各省总商委、原商会花名册,华南区服务中心请示函件,工作总结、报表,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的供述等。
二、衡阳蒸湘原商会、衡阳总商委及湖南总商委
(一)2014年4月,被告人贺仕银经刘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衡阳蒸湘原商会,从事传销活动,并在该原商会中任商务,负责组织新进环民填写资料及统计数据,并上报衡阳总商委和湖南总商委。同年4月至同年l2月,蒸湘原商会发展下线88人,收取入商费共计352,880元。2015年1月,被告人贺仕银被湖南总商委刘某某等人提拔到湖南总商委从事传销活动,并在湖南总商委任商务,负责核对衡阳总商委、各地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统计、上报环民月金及无首工资,分管衡阳华新原商会。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被告人贺仕银在湖南总商委从事传销活动期间,湖南总商委通过衡阳总商委及各地原商会共吸纳下线234人,收取入商费共计938,340元。
(二)2013年7月,被告人黄某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成为环民。2015年1月,经被告人贺仕银及刘某某介绍,被告人黄某加入中国明明商衡阳总商委,并在衡阳总商委任商务,负责核对下级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核对完毕后再上报给湖南总商委的商务贺仕银。2015年1月至同年2月,被告人黄某在衡阳总商委期间,衡阳总商委通过各地原商会共吸纳下线184人,收取入商费共计737,840元。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衡阳市蒸湘原商会无首名单和湖南省总商委无首名单,衡阳总商委无首名单,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华南区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审核表,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被告人贺仕银、黄某的供述等。
三、郴州原商会
2013年12月,被告人张某芝通过华南区服务中心商委曾亚璐介绍,在郴州市成立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并租用郴州市曹家坪丽景郴江住宅区一门面作为办公地点进行传销活动。期间,被告人张某芝任商代,负责管理郴州市原商会的全盘工作;被告人罗某元任商务,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费、汇款、记录原商会账目等工作。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郴州原商会发展下线302人,收取入商费共计1,211,020元。
另查明,案发后,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被告人罗某元于2015年4月16日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系统管理网络图,中国明明商华南区各省总商委、原商会花名册,分类明细账和循环经济互助会每月收支情况表,网络转账记录及账号,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张某芝、罗某元、曾亚璐的供述等。
四、醴陵市新胜原商会
2014年1月,被告人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等人经中国明明商湖南总商委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并向华南区服务中心申报后,在湖南省醴陵市成立中国明明商新胜原商会。期间,被告人朱某连任商代,负责新胜原商会全盘工作;被告人李秋英任商汇,负责收取新进环民的入商费、向华南区服务中心汇款和制作原商会收支账目;被告人陈某英任商务,负责统计环民资料、月金、无首工资,并上报华南区服务中心;被告人廖某华任商委,协助被告人朱某连的工作,负责组织环民学习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被告人许某林任商爱,负责环民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后勤。从2014年3月起至2015年5月止,新胜原商会发展下线174人,收取环民入商费共计697,74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英到案后,劝说并陪同被告人朱某连、廖某华于2015年8月5日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投案。被告人许某林经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新胜原商会无首名单,中国明明商境界环民预报表及醴陵新胜原商会账册,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证人骆润丰的证言,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郴博雅所(2015)精鉴字第38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的供述等。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张某芝、罗某元、贺仕银、黄某、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组织、领导其他人参加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罗某佑、罗某元、朱某连、廖某华案发后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均系自首;被告人陈某英到案后,劝说并陪同被告人朱某连、廖某华向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被告人许某林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但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已行为能力,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佑、罗某元、朱某连、廖某华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英具有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曾亚璐、黎炽光、张某芝、贺仕银、李秋英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许某林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依法可对被告人罗某佑、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廖某华、许某林从轻处罚;可对曾亚璐、黎炽光、张某芝、贺仕银、李秋英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廖某华、张某芝、李秋英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原审法院遂作出判决:一、被告人林水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二、被告人曾亚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三、被告人黎炽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四、被告人罗某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五、被告人贺仕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六、被告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七、被告人张某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八、被告人罗某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九、被告人朱某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十、被告人陈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十一、被告人李秋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十二、被告人廖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十三、被告人许某林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十四、依法扣押在案的违法资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提出,被告人林水娣等13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
郴州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意见认为,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抗诉正确,应予以支持。上诉人黄某的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黄某的量刑予以区别对待。
二审请求情况
上诉人林水娣提出,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原审认定上诉人负责华南区服务中心全盘工作错误;原审认定华南服务中心吸纳下线5012人的事实不清,并以此作为量刑情节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在本案中情节显著轻微,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曾亚璐提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本案传销组织的涉案金额及涉案人数不实。
上诉人黎炽光提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
上诉人罗某佑提出,原审法院量刑过重,上诉人有自首情节,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贺仕银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衡阳蒸湘商会和湖南总商委期间发展的传销人员人数及收取的会费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黄某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组织、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只是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张某芝提出,上诉人有自首情节,应减轻处罚;上诉人在本案中未获利,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组织、领导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及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证据不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中国明明商系传销组织,该组织对外宣传“让所有人都富起来、创建全民互助网、发展和谐文化、构建和谐社会、创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服务中心”等内容,诱骗群众缴纳4010元入商费加入该组织,成为环民,然后由环民作为“薪种”发展下线。中国明明商对环民采取“月金”奖励制度,环民发展的下线人数达到一定数量后领取相应等级的月金,发展2人领取3500元,发展16人领取5000元、发展32人领取8000元,下线人数达到几何倍增时,则可以按相应等级领取14,000元至l,020,000元不等的月金,上述共计领满24次后终结,环民最高共计可以领取2,864,500元月金。中国明明商以高额“月金”为诱饵,诱使环民多层级发展下线,使该传销组织不断壮大,以骗取钱财。中国明明商的内部层级结构由下至上为各地原商会、省总商委、六大区服务中心、总部。各地原商会发展环民后呈报省总商委、省总商委上报各大区服务中心,各大区服务中心再上报总部。中国明明商各层级均设立“无首”职务,分别为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负责各级的管理工作。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中国明明商总部的宣传资料,证明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性质、内部组织结构、运作模式及管理方式。新环民加入该传销组织需交纳4010元借助款,其中20元由总商委留做服务费用,100元用于向总部申领司契单和借助卡,3890元做月金流放。总部设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商星、商备、商治“八大常察”职务,各地总商委、原商会设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五“无首”职务。
2、中国明明商总部邮件,证明中国明明商在全国成立六大服务中心,即东北服务中心、华北服务中心、华东服务中心、华南区服务中心、西南服务中心和西北服务中心,其中华南区服务中心管理河南、湖南、湖北、广东、贵州、海南、深圳、香港、澳门等地区。
3、中国明明商岁月流金反馈明细表,证明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发放环民月金的方式及金额。
4、上诉人林水娣的供述,证明中国明明商的经营模式是每个新环民缴纳4010元的入商费,其中3990元交给总部的,另外20元钱作为团队制作宣传资料等活动经费,每个新进的环民只要在自己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环民的次月发展两人成为自己的根芽就可以成为薪种,成为薪种后的次月就可以连续3个月拿到基础档的月金,这三个月的月金分别为2000元、500元和1000元。这三个月的低档月金是必须发放的保底月金。之后的高月金都是要按照要求完成下线人员的倍增人数才可以拿到。到了第三个年度的2月,如果人数达到倍增任务后,就可以一次性拿到1,020,000元的资金,然后出局。同时,每个环民都配发了一张借助银行卡,可以用于刷卡消费,消费额度没有上限,环民可以用这张卡进行无息、无限期的贷款。每个环民从入商到出局可以拿到3,195,000元的现金。环民一轮出局后还可以继续重新入商,参与再次循环。
5、上诉人曾亚璐的供述,证明中国明明商主要是宣传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号召加入组织的人用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来经商,加入组织的人每人交纳4100元的入商费,取得环民资格。每个环民将这一致富信息传达给两个人,使两个人交纳4100元的入商费,成为自己的下线。之后,新进的每一新环民再去分别发展两名下线,并缴纳入商费,以此类推,这样生生不息,不断发展。中国明明商没有直接销售的产品,分支机构留取入商费中的110元钱作为团队活动经费,其余3990元交给中国明明商总部。按照中国明明商发放薪金的标准,她们如果逐月完成任务,就可在自己的下线发展到第三级时领取薪金。如果她1月入商,交纳4100元的入商费成为环民,当年的2月发展两名新进的环民,到了3月,中国明明商总部就会向她发放2000元薪金,钱由总部直接转入环民个人农业银行的账户。4月,总部会向她发放500元薪金。5月,总部发放给她1000元薪金。第六个月薪金的发放必须由她的下线不断再发展下线,如果包括她本人在内达到16人,总部便发给她5000元的“高月金”。如果7月她发展的下线(包括本人在内)达到32人,达到倍增量,总部便发放给她8000元的高月金。8月份,人数倍增到64人,总部则发放给她14,000元的高月金。9月份,人数倍增到128人,总部发放28,000元的高月金给她。10月份,人数倍增达到256人,总部就发放38,000元的高月金给她。11月份人数倍增达到512人,总部就发放48,000元的高月金给她。12月份,人数倍增达到1024人,总部就给她发放68,000元。次年1月,她的下线人数如果倍增到2048人,总部则会发放给她96,000元。次年2月,人数如果倍增到4096人,总部则发放给她128,000元。从次年的2月到再下一个年度的1月,每月人数如果都达到倍增的情况下,每月总部都会给她发放128,000元的固定高月金。到了再下一个年度的2月,如果下线发展人数达到了倍增任务,她就可以一次性拿到1,020,000元的资金,然后出局。总部总共发放工资24次,最后一次是一次性拿1,020,000元,然后出局。照此计算,每个环民出局最终可以拿到3,195,000元的薪金。
6、上诉人黎炽光、罗某佑的供述,证明中国明明商没有直接销售的产品,环民交纳4010元入商费,华南区服务中心收取3990元,20元钱由各地原商会留存作为活动经费。按照中国明明商发放薪金的标准,他们发展两个下线完成任务后,便可以在自己的下线发展到第三级时领取薪金。假如他在1月入商,交纳4010元入商费后成为环民。当年的2月,他必须发展两个新进的环民。到了3月,中国明明商总部便会向他发放2000元薪金。4月,总部会向他发放500元的薪金。5月,总部会给他发放1000元薪金。第六个月薪金的发放必须由他的下线不断发展下线,包括他本人在内达到16人后,总部便会发给他5000元的“高月金”。如果7月份他发展的下线(包括他本人在内)达到32人,达到倍增量,总部就发放8000元的高月金。之后,如果逐月完成倍增(2的N次方)人数,就能领取到高额月金,按表格上的标准发放月金。被告人罗某佑还证明,华南区服务中心和下设的总商委、原商会三者之间的关系是上下级关系。华南区服务中心领导下面的总商委、原商会发展环民,收取入商费。总商委又领导下面的原商会发展环民收取入商费。简而言之,华南区服务中心管理总商委、原商会。总商委管理原商会。每月的月金和服务费都需要通过华南区服务中心发放。而华南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就是下面的总商委和原商会发展环民收取的入商费用,每人3990元。
7、上诉人张某芝及原审被告人朱某连、陈某英的供述,证明加入中国明明商的每个人交纳4100元入商费后取得环民资格。每个取得环民资格的人把这一致富信息传达给两个人,使两个人交纳4100元的入商费,成为自己的下线,就算完成了任务。之后新进的每一个新环民再去分别发展两个下线,并缴纳入商费,以此类推。就这样生生不息,不断发展,生根发芽,所以进入组织的人被统称为“环民”。中国明明商实际上并没有直接销售的产品,分支机构留取新进会员4100元入商费中的110元钱作为团队活动经费,余款3990元是交给中国明明商总部。按照中国明明商发放薪金的办法,她们逐月完成任务后就可在自己的下线发展到第三级时领取薪金。比如1月入商,交纳4100元的入商费成为环民,当年2月份必须发展两个新进的环民,到了3月中国明明商总部便会发放2000元薪金,4月和5月份,总部会分别发放500元和1000元薪金。第六个月薪金的发放就必须由下线不断发展下线,包括本人在内达到16人时,总部便会发给本人5000元的“高月金”。在正常情况下,7月份发展的下线(包括本人在内)达到32人,达到倍增量时,总部就发放8000元的高月金。8月,人数倍增到64人,总部发放14,000元的高月金。9月,人数倍增到128人,总部发放28,000元的高月金。10月,人数倍增达到256人时,总部就会发放38,000元的高月金。11月,人数倍增达到512人,总部就发放48,000元的高月金。12月,人数倍增达到1024人,总部就发放68,000元。次年1月,下线人数倍增到2048人,总部发放96,000元。次年2月,人数倍增到4096人,总部便会发放128,000元。从次年的2月到第三年的1月,在每月人数都达到倍增的情况下,每月总部都会发放固定的128,000元的高月金。到了第四年2月,如果下线发展人数达到了倍增任务,就可以一次性拿到1,020,000元的资金,然后出局。张某芝另证明,2013年12月21日,她通过曾亚璐与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取得联系并获得授权后,伙同罗某元等人成立了中国明明商郴州市原商会,被归入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旗下进行传销活动。朱某连另证明,中国明明商总部把全国分为6大片区,华南区服务中心负责9个省市,其中湖南省总商委隶属于华南区服务中心,新胜原商会隶属于湖南省总商委。原商会是中国明明商最基础的组织。
8、上诉人贺仕银的供述,证明中国明明商总部管理全国市场,华南区服务中心属于总部直接管理,华南区服务中心下级机构包含湖南总商委,湖南省总商委的下级机构包含衡阳总商委,衡阳总商委的下级机构便是原商会,原商会是中国明明商最基层的单位。
9、上诉人黄某的供述,证明每个入商的人只要发展一根一芽两个人就可以了,之后由根芽再去发展根芽,以求人数达到倍增。比如,第一个月入商之后,第二个月才可以发展两个人,第三个月才可以领到2000元月金,第四个月可以领到500元月金,第五个月可以领到1000元月金。这3500元钱是固定可以拿到的。之后,每月发展下线的人数只要达到倍增数就可以领到5000元、8000元等逐级提高的高月金。
一、华南区服务中心
2013年11月,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与梁某某在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的授意下,在广东省深圳市成立华南区服务中心,负责对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深圳市、香港及澳门的总商委、原商会进行管理。期间,林水娣任商代,负责华南区服务中心全盘工作;曾亚璐任商委,负责整理各地环民档案,与北京总部互通信息、上传下达;黎炽光任商务,负责宣传资料、借助银行卡的发放、管理、抄写等工作;罗某佑任商爱,负责财务监督。各地总商委、原商会按照每人4010元的标准向环民收取入商费,将其中的3990元上交给华南区服务中心,留存20元作为活动经费。华南区服务中心收到入商费后,向环民发放“借助银行卡”和“司契单”,并负责给环民发放月金和各地总商委、原商会“无首”的工资。2013年11月至2015年4月期间,华南区服务中心通过各地总商委、原商会共吸纳下线5012人,收取环民入商费共计20,098,120元。
另查明,公安机关从户名为林某峰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扣押华南区服务中心资金4,479,800元,并从上诉人林水娣处扣押资金952,142.32元。2015年4月30日,上诉人罗某佑于主动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证人林某峰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林水娣参加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并用林某峰的身份证于2013年11月开设了农业银行卡,该卡一直由林水娣保管和使用。
2、证人林某明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林水娣利用林某明的住处作为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办公室,林某明向侦查机关提供了林水娣等人留在其住处的中国明明商的相关资料,包括2个移动硬盘、4大袋纸质资料,2个电脑硬盘及一些财务报表资料。
3、证人林某泉的证言,证明上诉人林水娣利用林某泉的身份证办理了一张招商银行卡,该卡一直由林水娣保管和使用。
4、中国明明商总部函件、华南区服务中心环民资料上传目录表、关于华南区环民资料打包上传对接情况说明、华南区环民归海人数及资金流向统计表、华南区环民入商款收支结余统计表、华南区环民运作动态阅览图及说明、服务架构表、关于服务费按考核标准发放的通知及流金表记服务费发放审核表、关于做好中国明明商有关财务管理的共同约定、华南区服务中心2013年11月至2015年1月账户收支情况说明、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系列图示,证明华南区服务中心下辖河南省、湖南省、湖北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深圳市、香港及澳门等省、市、地区,以下设立3个省总商委,其中包括湖南总商会,总商委以下设立18个原商会,归海对接环民2575人。2013年1月至10月交款入商归海环民1600人,交款共计6,384,000元。2013年11月至2014年6月入商人数958人,交款共计3,822,420元。2014年7月至2015年1月入商及老环民归海人数共计3104人。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等五名“无首”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计酬方式、领取服务费情况,以及关于财务的相关约定。
5、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系列图示、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无首名单、申报表、简历和所辖各省总商委、原商会花名册,证明华南区服务中心“无首”职务分别为商代林水娣、商委曾亚璐、商汇梁某某、商务黎炽光、商爱罗某佑,以及其下属各省总商委、原商会无首情况。
6、华南区服务中心请示函件、工作总结、报表,证明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及梁某某向总部请示、汇报工作的情况及传销业绩情况。
7、梁某某制作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证明从2013年11月至案发,华南区服务中心下属的总商委及原商会发展5012名环民,按每人收取3990元的入商费计算,共收取入商费19,997,880元。
8、林某峰农行尾数为2478账户、刘某霞农行尾数为1373账户、余某华农行尾数为9577账户、曾某香农行尾数为4079账户、黎炽光农行尾数为2971的流水记录,证明林某峰的账户系上诉人林水娣用于收取各地原商会的入商费;刘某霞、余某华、曾某香、上诉人黎炽光的账户系用于发放环民月金。
9、华南区服务中心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环民资料,证明华南区服务中心从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期间所发展的环民的基本情况。
10、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6日晚22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福民路幸运阁10楼A抓获上诉人林水娣。2015年3月27日7时许,公安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西环路又一村9栋7E抓获上诉人曾亚璐。2015年4月27日11时许,广州火车东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州火车东站抓获上诉人黎炽光。2015年4月30日8时许,上诉人罗某佑主动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经侦大队投案。
11、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分别对上诉人林水娣租住的住房、上诉人曾亚璐居住的住房进行了搜查。搜查出中国明明商薪种生根发芽明细表、宣传资料、U盾、移动硬盘、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华南区环民资料上传目录、笔记本、银行卡等物品,并依法予以扣押。
12、U盾、移动硬盘的数据,证明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从2013年11月至案发一共发展5012名环民,共计收取环民入商费20,098,120元。
13、辨认笔录,证明上诉人林水娣辨认出上诉人曾亚璐系华南区服务中心“无首”之一的“商务”。
1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农行扣款客户回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5年3月27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从林某峰中国农业银行卡(尾数8276)内暂扣传销违法资金4,479,800元。同年4月24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从上诉人林水娣处暂扣传销违法资金952,142.23元,并暂扣上诉人罗某佑30,000元。
15、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的户籍资料,证明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上诉人林水娣的供述,证明2012年8月,她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吴某,并交纳了4010元入商费后加入中国明明商,成为环民。她发展了一些亲戚成为下线,有林某峰、林某云、林某明、李某均、李某发、李某芳、李某恒等20余人,她自己出钱帮亲戚入商,并用这些亲戚的身份证办理了中国农业银行卡。2013年3月,因公安机关查处,吴某私自将环民的钱卷逃。同年4月,她通过曾亚璐认识了河南许昌总商务的陈某,她将自己和弟弟林某安、弟媳曾某香及黄某菊的资料给了曾亚璐,同时按每人4010元交了4人的入商费给曾亚璐转交陈某。后来,她听说陈某私自截留环民的入商费。同年10月,总部朱某林到深圳,称为了统一发展、管理环民,总部将中国分成华南、华北等6大区,其中华南区包括深圳、湖南、河南、广东、海南、贵州、湖北、香港、澳门9个省市,并成立华南区服务中心,专门用来统计环民情况、收取入商费及发放环民月金。朱某林想在老环民中挑选可靠的人负责华南中心,一些老环民推荐了她。她因为自己是老公安人员,知道各地都在打击中国明明商,怕违法犯罪,所以表示拒绝。朱某林做她思想工作,让她负责华南区服务中心,负责把老环民的资料统计好,上传总部,把华南区环民的钱保管好,并按时给环民发放月金。她最后答应了。同年11月,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成立,她和曾亚璐、罗某佑、梁某某、黎炽光成为服务中心五个“无首”,她是商代,负责全盘工作;曾亚璐是商委,主要负责上传、统计环民资料,发放环民月金;梁某某是商汇,主要负责制作财务账目;罗某佑是商爱,主要负责监督管理等工作;黎炽光是商务,主要负责管理发放环民资料和宣传资料。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开始设在曾亚璐家,后来她将侄子林某峰在深圳的空房子作为服务中心办公地点。她们把华南区各省各地总商委、原商会的环民资料进行统计上传总部,并收取新环民的入商费,发放环民月金。到2014年春节前,她们所收取新环民的钱,除了发放月金外,还剩余几十万元。她们成立华南区服务中心之前,曾亚璐他们曾将环民的钱汇入北京总部刘某吉那里,但是刘某吉并没有按时向环民发放月金,所以,她们几个无首商量,不管谁来这里,她们都不能将钱交出去,要负责保管好这些环民的钱,由她们自己给环民发放月金。从2013年11月至2014年12月,她们吸收华南区各地原商会新环民总计3400人,收取入商费共计13,566,000元;从2015年1月15日至同年1月31日,她们吸收各地原商会新进环民646人;从2015年2月6日至3月2日,她们吸收各地原商会新进环民494人;从2015年3月3日至25日,她们吸收各地原商会新进环民472人。她们的公账(即林某峰的农业银行卡账号)账户上除了发放给环民的月金外,还剩余4,479,809.86元。从2013年11月至今,她们一共发展5012个环民,向每人都是收取了3990元的入商费,共计19,997,880元。为了管理华南区环民的入商费,她用外甥林某峰的身份证开设农业银行卡,用于收取各地原商会的入商费。她们用于发放月金的账户有四个,分别是户名为余某华的农业银行卡;户名为黎炽光的农业银行卡;户名为刘某霞的农业银行卡;户名为曾某香的农业银行卡。另外,为了大额转账方便,她们还用黎炽光的农业银行卡和林某泉的招商银行卡作为公账户,用于发放环民月金。
17、上诉人曾亚璐的供述,证明她经梁某某介绍于2012年4月或5月在深圳加入中国明明商组织,当时在深圳负责中国明明商的带头人是吴某。2013年4月,吴某被公安机关打击后,河南总商委的陈某来到深圳,称总部希望将深圳的环民收到河南总商委管理,要她们发动老环民归海,她和其他一些人便将资料和钱交给了陈某,她交了6个或是8个人的资料和钱给陈某,都是她的家人,每个人4010元。大约在2013年5、6月左右,广东的环民人数发展到200余人,达到了成立总商委的条件,她们便申请成立了中国明明商广东总商委,总商委的无首有她、黎炽光、梁某某、蔡某朝、刘某琴。从那时起,她们从河南总商委独立出来,直接和总部进行联系。同年7月,总部通过邮箱下发通知,提出将全国分为华南、华北、西北、西南等六大片区并成立服务中心,其中华南区包括河南、湖南、湖北、广东、贵州、海南、深圳、香港、澳门。总部提出在深圳成立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同年8月,总部商务部派朱某林到深圳视察,朱某林提出让林水娣负责保管环民的入商费。同年11月,华南区服务中心正式成立,她和林水娣、梁某某、黎炽光、罗某佑成为华南区服务中心的无首,她是商委、林水娣是商代、罗某佑是商爱、梁某某是商汇、黎炽光是商务,办公地点设在林水娣亲戚家。她们的工作是将华南区各省、市的总商委、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进行统计,并上报总部,同时收取华南区各省、市新进环民的入商费,并发放月金及服务费。华南区服务中心成立后,她们就使用林水娣外甥林某峰的身份信息开了一张农业银行卡作为公用账户,用于收取各地环民的入商费。从同年11月起,她们服务中心的钱都是独立核算的,没有上交给总部过。华南区服务中心、总商委、原商会是上下级关系。华南区服务中心服务九个省市的环民,统计环民资料,收取和发放环民月金和服务费。总商委负责指导自己省份的原商会工作,原商会则负责自己区域的环民发展和环民资料的基础工作,收取环民的入商费转账给服务中心。司契单和借助银行卡是服务中心向总部购买,再由服务中心发放给各地原商会的,各地原商会再发放给环民。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是由商汇梁某某制作的,反映了华南区服务中心从2013年11月起到现在的账目情况,上面清楚的记录了她们收取的环民入商费用及发放月金、服务费等开支情况。
18、上诉人黎炽光的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1月经朋友李某英介绍,交纳4010元入商费后,成为中国明明商的环民,他随后介绍侄子黎某峰、弟弟黎某光加入中国明明商。完成了发展两个下线的任务后,他获得3500元月金。之后,他又先后介绍几个人加入中国明明商。同年7月,他因下线发展得不好,无法拿到高额月金,便没做了。2013年4、5月,环民蔡某朝告诉他真正的中国明明商在河南许昌,他便跟着蔡某朝到河南许昌考察河南总商委,觉得还不错,便找到河南总商委的陈某,申请加入了河南总商委,成为一名环民。2013年底,林水娣和曾亚璐到北京总部进行考察后,觉得北京总部靠不住,不想跟着北京总部做。没过多久,曾亚璐打印一份署名为“中国明明商总部”的邮件给他们看,邮件上说中国明明商总部要下设6个大区服务中心,其中要在深圳市设立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下辖9个省市的总商委和原商会。华南区服务中心成立后,作为管理团队的“无首”人员确定为:商代林水娣,为总负责人,管理新收到的入商费和银行账号密码;商委曾亚璐,负责打印资料,在网络银行转账发放月金,及接受总部邮件,将总部精神上传下达;商汇梁某某,负责管理财务,审核报表,支付结账;商爱罗某佑,基本上不做什么事,只是开会或者需要无首出面的时候,就来做点事,或者发现适合发展为环民的人,由其推荐加入中国明明商。他是商务,负责保管银行卡,抄写文件和管理发放“全名借助银行卡”。华南区服务中心下设9个地区的总商委或原商会上交的每人3990元入商费都打入到林某峰的卡里,每到发放月金时,再从林某峰的这张卡汇款到各个发放月金的卡,再由发放月金的卡汇给符合领取月金条件的环民。华南区服务中心下设的总商委和原商会在每月21号之前,将月金发放审核表通过电子邮箱发到华南区服务中心,经过梁某某审核无误后,由曾亚璐和梁某某进行网络银行转账发放。从2013年11月份至今,华南区服务中心共发展环民5012人,按每人3990元入商费计算,共计收取入商费19,997,880元。同时证明,他一共发展8名下线,领取了7000元月金和32,000元服务费。
19、上诉人罗某佑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他在林水娣的劝说下交纳4010元入商费,成为中国明明商的环民,林水娣给了他一份“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私契单”和一张“全名借助银行卡”。同年11月,林水娣打电话要他参加“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的工作,他答应了。2014年1月,林水娣通知他在林某峰家的四楼开会,会议由林水娣主持,参会人员有他、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梁某某及北京来的一男一女两个人,男的叫朱某林,女的叫宋某艳。在会上,林水娣说华南区服务中心的工作由他们五人负责。朱某林安排曾亚璐做商委,负责上传下达,整理资料和网络转账;林水娣做商代,代表华南区服务中心,管理全盘工作;梁某某做商汇,管理华南区服务中心的财务工作;黎炽光做商务负责抄写资料,填写“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私契单”。并安排他做商爱。他成为环民后,将妻子、亲戚、同事20、30人发展为环民。他成为“无首”之一后,只领取了完成任务的3500元月金和23,000元左右的服务费。华南区服务中心管理河南、湖北、湖南、海南、贵州、广东、香港、澳门、深圳等九个省市的总商委和原商会。华南区服务中心和下设的总商委、原商会三者之间是上下级关系。华南区服务中心领导下面的总商委、原商会发展环民,收取入商费。总商委又领导下面的原商会发展环民,收取入商费。每月的月金和服务费都需要通过华南区服务中心发放。华南区服务中心的资金来源于下面总商委和原商会发展环民收取的入商费。各地总商委和原商会收取环民4010元,3990元上交给华南区服务中心,自己留存20元作为活动经费。
二、衡阳蒸湘原商会、衡阳总商委及湖南总商委
(一)2014年4月,上诉人贺仕银经刘某某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衡阳蒸湘原商会,并在衡阳蒸湘原商会中任商务,负责组织新进环民填写资料及统计数据后上报衡阳总商委和湖南总商委。2014年4月至l2月,衡阳蒸湘原商会发展下线88人,收取入商费共计352,880元。2015年1月,贺仕银被湖南总商委刘某某等人提拔到湖南总商委从事传销活动,并在湖南总商委任商务,负责核对衡阳总商委、各地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统计、上报环民月金及“无首”工资;分管衡阳华新原商会。2015年1月至2015年4月期间,湖南总商委通过衡阳总商委及各地原商会共吸纳下线234人,收取入商费共计938,340元。
(二)2013年7月,上诉人黄某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成为环民。2015年1月,刘某某介绍黄某加入中国明明商衡阳总商委,并安排黄某在衡阳总商委任商务,负责核对下级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核对完毕后再上报给湖南总商委的商务贺仕银。黄某在衡阳总商委做了两个月事情,即上报两次报表后退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证明贺仕银于2013年7月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
2、衡阳市蒸湘原商会“无首”名单和湖南省总商委“无首”名单,证明刘某某于2014年4月申报的蒸湘原商会“无首”人员名单中,贺仕银任商务。刘某某2015年1月申报的湖南省总商委“无首”名单中,上诉人贺仕银任商务。
3、衡阳总商委“无首”名单,证明刘某某2015年1月申报的衡阳总商委无首名单中,上诉人黄某任商务。
4、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华南区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审核表,证明上诉人贺仕银于2014年5至12月作为蒸湘原商会“无首”成员,共计领取服务费6500元;于2015年1月至同年3月作为湖南总商委无首,共计领取服务费3000元。
5、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证明上诉人黄某系衡阳总商委“无首”之一。
6、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证明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期间,衡阳蒸湘原商会发展环民88人。
7、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现金日记账本和银行日记账本,证明衡阳总商委下属的8个原商会于2015年1月至同年3月期间发展环民232人,郴州原商会2015年1月发展环民2人,共计234人。
8、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证明2015年1月至3月期间,衡阳总商委下属的8个原商会发展环民232人,其中2015年1月至2月发展环民184人。
9、证人李某平的证言,证明李某平系上诉人黄某的丈夫。2015年5月1日打工回家,发现黄某在家中写了“明明商”的字条,便怀疑黄某在搞传销,并警告黄某不要做非法的事情。
10、上诉人曾亚璐的供述,证明湖南总商委上报给华南区服务中心的“无首”中,贺仕银任商务。衡阳总商委上报给华南区服务中心的“无首”人员名单中,黄某任商务。
11、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16日22时许,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刑侦大队在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宏源一品酒店附近一家餐馆内将上诉人贺仕银抓获。2015年6月9日20时30分,长沙火车站派出所在长沙市芙蓉北路家润多超市抓获上网通缉的上诉人黄某。
12、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出具的羁押证明:贺仕银于2015年5月17日被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分局抓获,并羁押于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看守所。同年5月23日被郴州市公安局提押回郴州市。
13、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5年6月18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暂扣上诉人黄某4500元。
14、上诉人贺仕银、黄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贺仕银、黄某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5、上诉人贺仕银的供述,证明2013年6月底,他通过保险公司的同事认识了刘某某。刘某某拿了2套关于“中国明明商”的宣传资料给他看,向他介绍说中国明明商是2010年6月17日在人民大会堂启动的项目,华东地区“中国明明商”搞得很火热,建立这个平台的目的是因为中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到2015年开关后,外国进入中国的商品都是零关税,而且质量好,价格低廉,到时候很多中国人都会去购买外国商品,中国资金便会外流。中国明明商建立这个平台是要组织中国的老百姓建立中国全民借助银行,让老百姓成为中国全民借助银行的股东,让没有钱、没有地位的普通老百姓脱贫致富,每个参与中国明明商的老百姓都可以享受全民借助银行的分红,并每人配发一张全民借助银行卡,用于免费消费国产商品和进行个人贷款。每个加入中国明明商的环民只要缴纳4010元的入商费就可以“入商”。他考虑后于2013年7月21日将4010元现金交给刘某某,加入了中国明明商成为环民。刘某某给了他“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和一张全民借助银行卡。2014年4月,刘某某介绍他到中国明明商衡阳蒸湘原商会为环民做服务工作,他同意了。同年4月21日,刘某某将他作为衡阳蒸湘原商会“无首”之一的商务进行上报。“无首”人员是:周某君任商代,相当于法人代表,主要负责原商会的全盘工作;郝某君任商委,主要是协助商代进行工作;他任商务,主要是组织新进的环民填写“司契单”等环民资料,负责统计环民数据以及统计环民发放月金、高薪的情况,上报给衡阳总商委;周某鸣任商汇,要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费,将钱汇入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制作原商会收支账目等;刘某兰任商爱,负责环民的协调工作和思想工作,发现可以成为环民的人,组织环民学习。2014年4月至同年12月,他在衡阳蒸湘原商会期间,衡阳蒸湘原商会发展环民86人,每个环民收取4010元的入商费,原商会留取每人20元作为资料费,剩下的3990元由商汇周某鸣收取后汇入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提供的农业银行账户。2014年12月底,他被调到衡阳总商委任商委。2015年1月,刘某某等人又提拔他到中国明明商湖南总商委做服务。湖南省总商委的“无首”有何某某、刘某某、雷某球、万某芬和他。何某某任商代,主要负责总商委的全盘工作;刘某某任商委,主要协助商代进行工作,与华南区服务中心沟通、上报总商委的工作情况及人员变动情况,分管新胜原商会;他任商务,主要是核对衡阳总商委、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并分管华新原商会。雷某球任商汇,主要负责监督下面的原商会是否将环民的入商费汇到华南区服务中心以及分管蒸湘原商会;万某芬任商爱,负责环民的协调工作和思想工作,发现可以成为环民的人员及组织原商会的无首学习,并分管石鼓原商会。湖南总商委管理衡阳总商委、衡阳华新原商会、衡阳石鼓原商会、衡阳先锋原商会、衡阳雁峰原商会、衡阳蒸湘原商会、永州芝山原商会、衡阳珠晖原商会、株洲醴陵新胜原商会。2015年1月至4月期间,各地原商会一共上报270名新环民资料,他自已发展的环民有贺某丽、陈某水、洪某秀、贺某、尹某、洪某江、李某生、肖某华。他从2014年4月至2015年4月,一共领取报酬10,500元。他上报给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环民资料有:司契单、组环表、根芽表、手写版岁月流金表、电子版岁月流金表、打款小票、环民预报表、放卡表。黄某系中国明明商衡阳总商委的商务。
16、上诉人黄某的供述,证明她经朋友刘某新介绍于2013年7月加入中国明明商。刘某新当时拿了两套关于“中国明明商”的宣传资料给她,并介绍说中国明明商是国家支持的项目,是为了保证在国家加入WTO开关之后,民族资本不外流,要组织全国人民建立“全民借助银行”,“全民借助银行”落地之后,每个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都可以凭着发放的“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申请无息、无期贷款进行创业。每个加入中国明明商的人只要缴纳4010元就可以入商,之后只要发展两人就可以分3个月领回3500元。她当时觉得“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可以无期、无息贷款很有吸引力,于是在2013年7月交给刘某新4010元入商费,刘某新给了她《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和“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她从此就成了中国明明商的环民。她本身的工作主要是在网络上发布广告,帮人拉装修业务,她在网络上做业务时常向人介绍中国明明商,同时也向身边的朋友介绍中国明明商,但是没有一个人相信。2014年6月,她在一次聚会上认识了贺仕银,并告诉贺仕银自己已经加入中国明明商。贺仕银便把她的微信拉入了“善义和谐文化群”,这个微信群里的人都是做中国明明商的。2014年12月,她发展了何某荣和夏某新两个下线,为了拿到前三档的3500元月金,她私自帮丈夫入了商,作为夏某新的下线。2015年1月,刘某某提出让她帮忙核对、整理“环民”资料,她同意了。刘某某让她和贺仕银进行工作对接,即对下面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进行初步审核,然后上报给贺仕银审核。刘某某在QQ里宣布了她的工作,让她负责联系先锋原商会。她并不知道自己所在的机构名称及自己的职务。她一共做了2个月,后来因为工作很忙没再继续做。期间,她只发展3名下线,只领取3500元月金。
三、郴州原商会
2013年12月,上诉人张某芝通过华南区服务中心商委曾亚璐介绍,在郴州市成立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并租用郴州市曹家坪丽景郴江住宅区一门面作为办公地点进行传销活动。期间,张某芝任商代,负责管理郴州市原商会的全盘工作;原审被告人罗某元任商务,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费、汇款、记录原商会账目等工作。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郴州原商会发展下线302人,收取入商费共计1,211,020元。
另查明,2015年3月19日,李某、黄某菊等人找张某芝退还加入中国明明商的入商费,张某芝将李某、黄某菊等人带至郴州市公安局,后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的民警带至派出所,张某芝在派出所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16日,原审被告人罗某元经公安民警口头传唤后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系统管理网络图,证明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的环民及层级情况。
2、中国明明商华南区各省总商委、原商会花名册,证明中国明明商郴州市原商会“无首”分别为商代张某芝、商委戴某萍、商务张某武、商汇罗某元、商爱杨某。
3、原审被告人罗某元提供的分类明细账和循环经济互助会每月收支情况表,证明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郴州原商会发展环民302人,收取入商费共计1,209,740元。其中,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8月21日,郴州原商会发展环民238人,收取环民入商费954,380元(每人4010元);从2014年8月21日至2015年1月21日,郴州原商会实际发展环民64人,收取入商费255,360元(每人3990元)。
4、网络转账记录及账号,证明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8月26日,上诉人张某芝、原审被告人罗某元将郴州环民入商费共计945,620元转账给林某峰等人。
5、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证明郴州原商会A-F组环民资料,环民层级超过3层。
6、证人李某、付某秀、谢某榜、尹某英、丰某敏、胡某萍、朱某星、蒋某燕、袁某秀、曾某莲、谢某香、兰某英、李某容、陈某乐、凌某曲、唐某姬、黄某菊、何某香、吴某文、刘某满、李某富、唐某姬、邓某林、谷某华、刘某萍、罗某书、崔某祝、刘某丽、张某秀、廖某青、唐某姬、龙某娟、胡某月、张某铭、郭某英、宋某孝、张某平、谷某成、王某珍、白某凤的证言,证明2013年,张某芝多次电话邀请她们参加中国明明商组织。她们向张某芝交纳4010元入商费加入“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后,先后发展了一些其他的人成为“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环民。张某芝给她们介绍的“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的规则是:她们每人交4010元钱加入组织后,每人发展2个下线后,才能在交钱后的第三个月领取2000元,第四个月领取500元,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到了第六个月时,要求发展下线达到32个人之后,才能领取5000元。平时,张某芝组织她们在张某芝的家中、杂房和郴州市曹家坪等地开会、上课。郴州“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主要是张某芝负责全盘工作,罗某元帮助张某芝向下线发放月金。证人李某还证明,2015年3月19日,李某与黄某菊等人找张某芝退还其加入中国明明商的入商费,张某芝欺骗她们说拿钱给她们,然后将她们带至郴州市公安局,并告诉公安局民警说她们要打她。郴州市公安局通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将她们及张某芝一起带至该所。派出所民警了解情况后,将张某芝留置在该所。
7、证人俞某燕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张某芝和李某多次电话邀她加入“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她交纳4010元入会后,又发展其丈夫张琳加入“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
8、证人周某燕、陈某林、王某莲、欧某菊、雷某珠、何某德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李某介绍她们加入“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她们交给张某芝4010元钱和相关资料,后又发展丈夫(或妻子)为下线。
9、证人钟某宣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罗某元以答应为她发展2个“根”和“芽”(即下线人员)为条件,要求她加入“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加入“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后,必须要发展2人入会,第三个月才可以领取2000元月金,第四个月领取500元月金,第五个月领取1000元月金,只要能发展其他人入会便可以一直拿钱。她交纳4010元入会后,罗某元并未帮她发展下线。她要求退会,罗某元未将4010元入会费退还给她。
10、证人李某美、肖某银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谢某香带她们到张某芝家中,张某芝向她们宣传“中国明明商”,并称他们加入后如果发展两个下线,第二个月就可以领钱。随后,她们缴纳4010元。谢某香发展李某美为下线,李某美又发展肖某银为下线。张某芝通过转账分别发给她们3个月的月金,共计3500元。
11、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3月19日18时许,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民警接110指挥中心后,赶到郴州市公安局大厅将上诉人张某芝等人带到派出所。经查,张某芝因不能退还所收取的黄某菊等人加入传销组织的入会费,被黄某菊等人跟随追讨,张某芝遂带着黄某菊等人进入郴州市公安局大厅。
12、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4月9日,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白鹿洞派出所民警口头传唤原审被告人罗某元到该所接受调查,原审被告人罗某元于同年4月16日10时许到该所接受调查。
13、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及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3月20日,公安机关分别对张某芝租用的郴州市曹家坪郴江丽景1-19号门面、张某芝的住房进行搜查,搜得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宣传资料、环民发展网络结构图及其他相关资料,并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依法进行扣押。
1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15年4月14日,公安机关对罗某元主动提供的账本、循环经济互助会每月收支情况表及农业银行卡进行提取并扣押。
15、上诉人张某芝及原审被告人罗某元的户籍资料,证明张某芝、罗某元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6、上诉人曾亚璐的供述,证明2013年,张某芝与她联系,称想了解一下中国明明商。她于是将中国明明商的一些宣传资料给张某芝看,并对张某芝进行宣传,还把一些环民的资料给张某芝看。当时,张某芝交了4010元给她。过了两天,张某芝称家里人反对其入商,便将那4010元钱退领了。后来,张某芝告诉她中国明明商郴州团队原来的环民因为被公安机关打击,很多老环民没有人管理。她便告诉张某芝想要将老环民组织起来,可以成立原商会。她就从“汝吾伊QQ群”转发了一个户名叫“林某峰”的农业银行账号给张某芝,张某芝汇了2个人一共7980元钱到这个账户上,便成立了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
17、上诉人张某芝的供述,证明她于2012年3月开始接触“中国明明商”,经同学陈某环介绍到郴州原商会,并被拉进该组织。她缴纳了4100元入商费,并发展丈夫和侄子成为她的下线。两个月后,在家人的劝说下,她去深圳市带外孙女,没有再继续做。2012年5月,陈某环打电话动员她继续做下去,并告诉她可以和总部人员联系。她打电话询问总部的人员,称其在深圳想了解中国明明商,总部人员要她联系中国明明商在华南地区的负责人朱某林。她打电话联系朱某林后,朱某林介绍曾亚璐与她取得联系。曾亚璐将中国明明商的一些宣传资料给她看,并进行了宣传,她于是交了4010元给曾亚璐入商。2012年10月,她回郴州后便退出了曾亚璐的团队。曾亚璐加了她入“中国明明商”QQ群。这个QQ群每天都有讲师对中国明明商的内容进行宣传,并称老环民可以“归海”,指全国各地经营中国明明商的团队被政府处理或出问题,一些老环民没人管找不到组织,可以召集这些老环民重新纳入系统。当时郴州的团队上线被公安机关打击,许多老环民没人管理。曾亚璐告诉她想将老环民组织起来就必须成立原商会。于是,她于2013年12月找到老环民罗某元,称公司政策可以让老环民归海,问罗某元愿不愿意与她一起组建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罗某元表示同意。于是,她与曾亚璐联系,设立了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并将这个团队安排到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名下。她将郴州原商会“无首”的名单报送给曾亚璐,曾亚璐将她们的资料报送到中国明明商北京总部。“无首”五人不分等级,分为商代、商委、商务、商汇、商爱,分管不同部门。她是商代,是原商会的“法人代表”;罗某元是商汇,分管财务工作;张某武是商务,主要管理宣传资料;戴莉萍是商委,主要负责宣传;杨某是商爱,主要负责统计“生根发芽”的人员(即发展的下线)情况。实际在郴州原商会做事的人基本上是她和罗某元。她作为郴州原商会的第一人,发展了丈夫朱某文和罗某元成为自己的下线。罗某元发展了老环民张某萍和何某慧作为其下线。之后,她们这些环民按照任务要求自行的去发展自己的下线人员。环民最终达到200多人。从2013年12月到2015年1月,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共发展环民303人(包括她本人),共收取环民入商费1,239,070元人民币。从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她们在每月的21日都将钱转账至曾亚璐提供的林某峰的农业银行帐号。2014年2月,因为朱某林和曾亚璐负责的华南区服务中心有截留环民资金不上交总部的情况,总部商务部派邵某桂、李某、孙某法与她们对接,把郴州原商会直接对接到总部。所以,从2014年2月至同年8月,她们将钱都汇到了总部。2014年8月,因中国明明商总部负责人刘某吉、皮某琴先后被公安机关查处,总部黄某妹等人将中国明明商更名为“汝吾伊之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郴州明明商更名为“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五个“无首”变更成她、刘某亮、李某军、何某贤、胡某龙。2014年8月,原总部的资金都被公安机关依法冻结,很多环民没有领到月金。环民提出将钱交给“汝吾依循环经济互助会”,由她们直接保管,不要再汇入总部。她们五个“无首”都同意,并按照以前的薪金发放比例支付之前老环民的月薪。从2014年9月起,她们就没有再将钱交给汝吾依之家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同时证明,郴州原商会办公地在郴州市丽景郴江的1—19号门面,她们基本上每个月都组织环民在门面内或者她家的车库学习,以及对中国明明商和“汝吾依循环经济互助会”的经营模式进行宣传。并按照公司提供的资料向环民宣讲,告诉环民这是利国利民又利己的好事,完成任务如何发放月金,没有完成任务也会获得国家发放的10,000,000元的购物卡等等。
18、原审被告人罗某元的供述,证明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于2013年12月由张某芝牵头成立,“无首”人员也是由张某芝选任,原商会里的大小事宜、组织开会、与北京总部联系都是张某芝负责和决定。她是由张某芝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郴州市原商会,现在是郴州市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的商汇,负责记账和汇款。郴州市汝吾伊循环经济互助会在2014年9月之前叫中国明明商郴州原商会,后来只是将名字改了一下,内部组织结构并没有改变。张某芝是商代,负责管理全盘工作,杨某是商爱,负责选拔底下优秀的环民和薪种。张某武是商务,负责讲课,戴某萍是商委。中国明明商有一份“岁月流金反馈明细表”的表格,即环民月金发放金额表。环民逐月完成任务后,在自己的下线发展到第三级时领取薪金。她们制作了一份“系统管理网络图”表,该表将环民分为A、B、C、D、E、F6个组,共8层结构,表明每组发展下线人员的情况。“循环经济互助会每月收支情况表”记录了从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2月21日的收支情况。她们每发展一个环民需要收取4010元入商费,其中3990元上交总部,20元留作活动经费。从2013年12月到2014年8月份共收取949,620元汇款到了深圳总商委和北京总部,她们留存了4760元活动费。从2014年9月份至今,她们共收取了入商费289,450元,发放月金297,001.6元,退还入商费34,090元。综上,她们共有环民302人,共收取环民入商费1,204,980元。上述入商费除上交2个月到深圳总商会外,后面7个月的入商费都上交给了北京总部。
四、醴陵市新胜原商会
2014年1月,原审被告人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等人经中国明明商湖南总商委何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介绍,并向华南区服务中心申报后,在湖南省醴陵市成立中国明明商新胜原商会。朱某连任商代,负责新胜原商会全盘工作;李秋英任商汇,负责收取新进环民的入商费、向华南区服务中心汇款和制作原商会收支账目;陈某英任商务,负责统计环民资料、月金、无首工资,并上报华南区服务中心;廖某华任商委,协助朱某连的工作,负责组织环民学习中国明明商宣传资料;许某林任商爱,负责环民的组织、协调工作及后勤。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期间,新胜原商会发展下线174人,收取环民入商费共计697,740元。
另查明,原审被告人陈某英到案后,劝说并陪同原审被告人朱某连、廖某华于2015年8月5日向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投案。原审被告人许某林经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鉴定,作案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
1、原审被告人陈某英、李秋英的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证明陈某英、李秋英分别于2013年12月和2014年1月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
2、新胜原商会“无首”名单,证明原审被告人李秋英系商委、原审被告人陈某英系商务、原审被告人许某林系商爱。
3、中国明明商境界环民预报表及醴陵新胜原商会账册,证明新胜原商会层级达到三级以上。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新胜原商会上报给华南区服务中心发展的环民共计174人。
4、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某英、李秋英、许某林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作为湖南醴陵新胜原商会“无首”成员领取月金和服务费的情况。
5、证人骆某丰的证言,证明骆某丰全家都知道李秋英在搞传销,并表示反对。李秋英发展的30名下线中有9人是亲戚。
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5月15日21时许,公安机关根据网上报警,在醴陵市新时代网吧抓获原审被告人李秋英。2015年6月4日,醴陵市公安局阳三石派出所民警接到市局指挥中心指令后,在醴陵市公安局人口大队办证大厅抓获原审被告人许某林。2015年6月24日21时40分,广州铁路公安广州车站派出所民警在广州火车站第六候车室抓获网上在逃原审被告人陈某英。
7、到案说明及情况说明,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某英在取保候审期间规劝原审被告人朱某连、廖某华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投案自首,并于2015年8月5日陪同原审被告人朱某连、廖某华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
8、辨认笔录,证明原审被告人陈某英辨认出原审被告人许某林是新胜原商会的商爱。
9、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2015年7月1日,公安机关在陈某英家中扣押1个容量为8G的红色“KINGSTON”U盘、1本写有“醴陵新胜原商会”字样的蓝色外壳账本及14册收支凭证。
10、新胜原商会8G“KINGSTON”U盘的电子数据,证明新胜原商会从2014年3月至2015年5月共发展环民166人。
11、郴州市博雅司法鉴定所郴博雅所(2015)精鉴字第38号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审被告人许某林作案时患有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遗忘及脑挫裂伤所致器质性智能障碍(轻度);在案中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分别于2015年6月30日、8月5日、8月7日暂扣原审被告人陈某英、廖某华、朱某连22,100元、20,900元和83,100元。
13、原审被告人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的户籍资料,证明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身份的基本情况及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14、原审被告人朱某连的供述,证明2012年1月,她经朋友程某介绍加入中国明明商。当时,醴陵的中国明明商属于深圳团队的吴某体系。她交了4010元钱给程某,由程某汇给了吴某,便加入了该组织。之后,她介绍一些人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因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司契单”、“全民借助银行卡”以及月金无法发放,醴陵的中国明明商便停了下来。2013年7月,她通过老环民了解到中国明明商在QQ里建了一个“传统文化群”,有人在里面宣讲中国明明商。她于是加入该QQ群,从中得知中国明明商总部将全国分为6大片区,并可以让老环民“归海”。她询问总部,被告知醴陵市属于华南区。总部让她们直接与华南区服务中心联系。她们与华南区服务中心联系后,华南区服务中心称醴陵市环民之前所交的钱都被吴某截留,没有上交总部,如果老环民要“归海”,就必须重新交纳4010元入商费,并建议她们去衡阳联系中国明明商湖南总商委,还提供了湖南总商委刘某某的联系方式。同年10月,她和陈某英与湖南总商委的商务刘某某取得联系后,一起到衡阳市进行了考察。她们回到醴陵后,将了解的情况告诉一些老环民。很多老环民不同意重新缴纳入商费。她和陈某英又两次到衡阳与湖南总商委协商老环民重新缴纳入商费的问题,湖南总商委均未同意。后来,她和陈某英组织老环民开会,告诉老环民要在醴陵成立原商会,需要重新入商的老环民必须重新交纳4010元入商费。同年12月,她帮丈夫丁某龙交纳4010元入商费,陈某英给自己交了入商费。丈夫丁某龙和陈某英当月便成了她的下线。2014年1月,陈某英发展了廖某华和许某林为下线,丁某龙名下发展了她儿子丁某和李秋英为下线。她以丈夫和儿子名义办理入商手续时,系瞒着丈夫丁某龙和儿子丁某私自所为。她与陈某英等人商量后,将她与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作为“无首”上报给湖南总商委,成立了醴陵新胜原商会。其中,她是商代,负责原商会的全盘工作;李秋英是商汇,主要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费,汇款到华南区服务中心,制作财务账本等;廖某华是商委,主要负责协助她工作,通知、组织环民学习中国明明商的宣传资料。陈某英是商务,主要负责整理环民资料,上传相关资料,制作、收取邮件,与上级机构上传下达。许某林是商爱,负责组织环民学习中国明明商文化,安排学习场地,负责和环民沟通。因为许某林之前出过车祸,头部做了两次开颅手术,所以她们只安排许某林做一些打扫会场、购买开会时所需、物品,烧开水等后勤工作。
15、原审被告人陈某英的供述,证明2012年6月,她在李秋英的劝说下第一次加入中国明明商,后因上线吴某截留环民入商费被公安机关抓获,醴陵的环民无人管理。2013年7月,朱某连得知总部电话,并通过她与总部取得联系。总部告知她们醴陵归属华南区服务中心管理。她们与华南区服务中心和湖南总商委的刘某某取得联系后,于2013年12月重新加入中国明明商,并组织醴陵以前的老环民开会,通报了她们与总部、华南区服务中心、湖南总商委沟通的情况,告知老环民可以重新入商。2014年1月,醴陵发展了7个环民后,她们便上报成立了醴陵新胜原商会,她制作了“无首”名单上报给湖南总商会。新胜原商会无首为商代朱某连,负责原商会的全盘工作;商汇李秋英,负责收取环民的入商费、汇款到华南区服务中心,制作财务账本等;商委廖某华,主要协助朱某连工作,通知、组织环民学习中国明明商的宣传资料;商爱许某林,本来的工作是负责通知、组织环民学习宣传资料,安排学习场地,起一个和环民之间的桥梁作用的,但是因为许某林之前出过车祸,记忆出现问题,所以她们只安排许某林做一些后勤服务工作。她是商务,主要负责整理环民资料、上传相关资料到湖南总商委和华南区服务中心,制作、收取邮件,与上级机构上传下达。
16、原审被告人李秋英的供述,证明2012年4月,她交了4010元给程某后,加入中国明明商。2013年5月,吴某因私自扣留环民入商费被公安机关抓获。她们这些醴陵的老环民便失去了“组织”。陈某英后来在网上通过QQ找到一个叫“中国和谐文化”的群,里面有中国明明商的一些“薪种”和中国明明商的总部服务人员。她们通过这个QQ群了解到中国明明商总部把全国分为6大片区,醴陵属于华南区湖南总商委。湖南总商委设立在湖南衡阳,华南区服务中心设立在深圳。之后,陈某英、朱某连、许某林一起到衡阳与中国明明商湖南总商委取得联系。陈某英、朱某连、许某林从衡阳回来后,将醴陵的老环民召集起来开会,告诉她们已经找到了真正的中国明明商,醴陵的老环民有了出路,但是每个老环民必须重新缴纳4010元的入商费,总部才予以认可,让大家自己决定是否重新入商,并称湖南总商委要求醴陵成立中国明明商原商会,组成5个无首的服务人员,负责组织醴陵的环民,与湖南总商委工作对接。朱某连和陈某英提出由她们两人与廖某华、许某林和她5人组成醴陵新胜原商会。2014年1月,陈某英将她们五人的资料以及成立原商会的申请呈报给湖南总商委,随即成立了新胜原商会。她们上报给湖南总商委的无首名单中,朱某连任商代;她任商委;陈某英任商务;廖某华任商汇;许某林任商爱,但在实际工作中,她是商汇,廖某华是商委。朱某连作为商代,负责原商会的全盘工作,她作为商汇,主要负责制作财务账本,以及负责将环民的钱汇给湖南总商委或华南区服务中心。陈某英任商务,负责将环民资料上传到湖南总商委和华南区服务中心。廖某华任商委,负责对环民进行中国明明商的宣传工作。许某林任商爱,负责环民的联系工作,发现一些有入商想法的人员。华南区服务中心用于收取汇款的账号是林某峰的农业银行账户。她本人发展环民30人,共领取月金8500元。
17、原审被告人廖某华的供述,证明廖某华和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许某林在醴陵市成立中国明明商新胜原商会。2015年7月的一天下午,陈某英告诉她说其本人和李秋英、许某林因为中国明明商的事被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抓获,其被取保候审回来,李秋英还被关在看守所。陈某英告诉她说,她和朱某连也是公安机关要抓捕的对象,并要她和朱某连一起到公安局去自首,这样可以争取从轻处理。陈某英还说上午已经找了朱某连,把情况告诉了朱某连。后来,陈某英还多次给她和朱某连打电话,劝她和朱某连一起去公安机关自首。2015年8月5日,她和朱某连在陈某英的陪同下到郴州市公安局苏仙分局自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贺仕银、黄某、张某芝,原审被告人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组织、领导其他人参加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以提供服务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发后,罗某佑、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廖某华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系自首,可减轻处罚。陈某英到案后,规劝并陪同朱某连、廖某华向公安机关投案,系立功,可减轻处罚。许某林犯罪时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可减轻处罚。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贺仕银、黄某、陈某英、李秋英、许某林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鉴于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廖某华有自首情节,陈某英有立功情节,且认罪态度好,根据社区矫正情况,对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廖某华、陈某英适用缓刑。
关于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林水娣等13人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抗诉意见。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本案中,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张某芝,原审被告人罗某元、贺仕银、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员均已超一百二十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故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贺仕银、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许某林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属于‘情节严重’,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抗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贺仕银、张某芝提出“量刑过重”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郴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黄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建议法院对黄某的量刑予以区别对待”的出庭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于2013年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未发展传销人员。2015年经刘某某安排在衡阳总商委任商务,上诉人黄某在衡阳总商委任职时间较短,只有两个月时间,其客观行为只是按照刘某某的安排统计上报两次报表,且没有获得报酬,因此不能将衡阳总商委2015年1、2月所上报的184人认定为黄某所发展的下线。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故对黄某定罪免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水娣及辩护人提出“原审认定华南服务中心吸纳下线5012人的事实不清,并以此作为量刑情节没有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上诉人曾亚璐的辩护人提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传销组织的涉案金额及涉案人数不实”的辩护意见。经查,华南服务中心吸纳下线5012人,收取入商费共计20,098,120元的犯罪事实有相关数据统计表、环民资料、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电子数据以及各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林水娣及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上诉人曾亚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林水娣及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在本案中只是普通工作人员,原审认定上诉人负责华南区服务中心全盘工作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林水娣在中国明明商华南服务中心任商代,负责华南区服务中心全盘工作,系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有华南区服务中心请示函件、工作总结、报表、中国全民借助银行卡系列图示、中国明明商华南区服务中心无首名单、申报表、简历和所辖各省总商委、原商会花名册以及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林水娣及辩护人的该上诉理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贺仕银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在衡阳蒸湘商会和湖南总商委期间发展的传销人员人数及收取的会费金额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法院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贺仕银于2014年4月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先后在衡阳蒸湘原商会任商务、湖南总商委任商务,并领取服务费,贺仕银应对衡阳蒸湘原商会、湖南总商委所发展的传销人员人数承担刑事责任。原审法院认定衡阳蒸湘原商会、湖南总商委所发展的传销人员人数有华南区服务中心的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中国明明商薪种发芽流金表、华南区服务人员服务费发放审核表以及上诉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贺仕银及辩护人的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黄某及辩护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犯组织、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上诉人只是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的一般参与者,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黄某于2013年7月加入中国明明商传销组织,2015年1月加入中国明明商衡阳总商委,并任商务,负责核对下级原商会上报的环民资料,系组织、领导者。故上诉人黄某及辩护人的该上诉理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某芝及辩护人提出“一审未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上诉人在本案中未获利,依法应认定为从犯;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组织、领导发展的参与传销活动人数及收取传销资金数额的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张某芝因与李某等人因退还入商费产生纠纷,张某芝主动带李某等人到公安机关,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上诉人张某芝在郴州原商会任商代,负责管理全盘工作,上诉人张某芝系组织、领导者。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郴州原商会发展下线302人,收取入商费共计1,211,020元的犯罪事实有分类明细账和循环经济互助会每月收支情况表,中国明明商华南区各省总商委、原商会花名册,系统管理网络图,汝吾伊独善情理法借助银行司契单等证据证实,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故上诉人张某芝及辩护人提出“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张某芝及辩护人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对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贺仕银、黄某、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的定罪部分,第四项对被告人罗某佑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十三项对被告人许某林的定罪量刑部分,第十四项追缴犯罪所得部分。
二、撤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2015)郴苏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的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十二项对被告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贺仕银、黄某、张某芝、罗某元、朱某连、陈某英、李秋英、廖某华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林水娣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1年3月26日止。)
四、上诉人曾亚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
五、上诉人黎炽光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八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六、上诉人贺仕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7日起至2020年8月16日止。)
七、上诉人张某芝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八、原审被告人罗某元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九、原审被告人朱某连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原审被告人陈某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一、原审被告人李秋英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十二、原审被告人廖某华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十三、上诉人黄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于刑事处罚。
十四、驳回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诉人罗某佑、黄某及原审被告人许某林的抗诉。
十五、驳回上诉人林水娣、曾亚璐、黎炽光、罗某佑、贺仕银、黄某、张某芝的上诉。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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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学
代理审判员林雪莲
代理审判员唐俊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方芳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