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常刑初字第204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4-11-09
合 议 庭 : 邹卫新朱志国尹斌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湘常宁检刑诉(2013)2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薛某甲、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因案情复杂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于2013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3年10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发现本案需要补充侦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2013年11月28日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提请本院恢复审理。因案情复杂再次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2013年12月2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谷云香、被告人欧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敏、被告人薛某甲及其辩护人薛某甲乙、邓敏、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李国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公司)自2007年注册成立以来,在互联网上开设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通过BMC电子商务模式推销商品,经营“现值”PV(1PV=7元人民币),以会员购物可享受折扣的方式诱导群众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会员达到10PV以上或缴纳一定保证金可以成为银卡以上会员和各级诚信渠道商户。普通会员只能单纯享受购物的奖金返还,银卡会员以上级别能够获得5%以上的推广返利。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不享受级差返利,从合格渠道商起直到全球诚信渠道商共12个级别,可以获得20%以上的推广返利,根据下线的级差获得返利,同时能够通过累计联盟积分提升等级,获得更高的返利比例。
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加入规则,缴纳7000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或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上消费达到1000PV至数十万PV后可成为相应级别的渠道商。实际上,通过消费成为渠道商所花费的成本远高于通过缴纳保证金成为渠道商的成本,通过消费成为高级别渠道商更是难以实现。在该规则的诱导下,绝大多数渠道商选择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或满足晋升条件。
根据该公司制定的返利规则,各级渠道商在获得加入资格后,虽然通过自然消费和市场推广(发展渠道商)均可获得返利,但实际上通过消费累计PV不仅花费巨大,而且积累周期长,难以实现,故各级渠道商均积极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以达到快速返本、获利的目的。该公司返利分配的所谓的利润即PV只是虚拟的利润,并未实际形成,各级会员及渠道商获取的返利实际上是后加入者的保证金。
经鉴定,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11月2日在该公司注册,截止2012年4月9日,其系大区诚信渠道商户,下线人数943人,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155665.05元。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0年4月6日在该公司注册,截止2012年4月9日,其系五级诚信渠道商户,下线人数237人,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40.03元。
被告人薛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在该公司注册,截止2012年4月9日,其系五级诚信渠道商户,下线人数107人,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3292.74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在该公司注册,截止2012年4月9日,其系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下线人数53人,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21432.80元。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就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唐某某、徐某某等人的证言;2、书证;3、鉴定意见;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薛某甲、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薛某甲、李某甲的刑事责任。并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传销的本质是引诱、欺骗和胁迫。刘某甲等人的市场推广宣传一直是坚持利他的原则。刘某甲等人介绍商家和消费者上太平洋直购网站购物或卖产品,消费者省钱,商家供货卖货,增加利润来源。商家和消费者上太平洋直购网站购物或卖产品,是商家和消费者自愿的行为,并无强制和胁迫,有商家和消费者的后台数据为证。对于刘某甲等人的消费和宣传推广,公司按量给予报酬,返利来源合法。刘某甲等人与精彩生活合作,都分别同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每个人通过推广该公司平台及业务来获利,一切都符合法律规定。刘某甲与其他的商户是经济来往关系,不是传销中的金字塔关系,大家都是太平洋直购网的消费者或者供货商,不是传销定义的上线、下线。刘某甲等人从事的都是合法的宣传推广,并未组织任何人从事非法活动。没有侵害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更没有给社会稳定带来危害。刘某甲也不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员工,无权参与公司的管理制度的制订,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主客观要件。因此,对刘某甲等人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辩护人谷云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甲既不是江西精彩公司的股东,也不是高管,连员工都不是。主观上,被告人刘某甲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没有任何受害人指控被告人刘某甲骗取了钱财,根本没有受害人。被告人刘某甲也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同时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刘某甲会计司法鉴定情况只有鉴定机构盖章,没有鉴定人员签名。该证据不合法、不客观、不全面、不科学、不能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不能作为有效证据认定。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刘某甲无罪。
被告人欧某某辩称:一、江西精彩太平洋直购网站所体现被告人欧某某只是对袁某甲、李某甲乙、袁某乙等三人注册成太平洋直购网普通会员作为其直接邀请人。三人的其它行为都与被告人欧某某无关联。二、袁某甲本人在其供词也供述其是第一被告人刘某乙指使其填写太平洋直购网站普通会员邀请人一栏中,填写了欧某某的会员号ohb123456作为其邀请人。三、袁某甲2010年底成为太平洋直购网站的合格渠道商,被告人欧某某于2011年2月才汇款7000元到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网站。所以实际上被告人欧某某跟袁某甲也不存在上下线关系。四、根据太平洋直购网站会员服务协议第5条:会员申请获取合格渠道商(含)及以上资格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为了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会员伙伴,进一步完善市场推广流程,促进全国市场健康、稳定、快速发展,所有会员伙伴在申请获取合格诚信渠道商(含)及以上资格时,均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提交个人身份证明、个体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等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所有会员申请获取合格诚信渠道商(含)及以上资格签订并履行本协议之后,包括但不限于《诚信渠道商合作协议》均应受到本协议的约束,于本协议为不可分割的整体,具体协议已有规范之处,以具体协议为准,具体协议未规范之处,则参照本协议之规定予以认定。五、被告人欧某某于2011年2月交纳7000元保证金后,至今没有履行太平洋直购网站服务协议,也没有提交任何相关身份证明材料,也没有跟太平洋站签订《诚信渠道商合作协议》,太平洋直购网站也没有对被告人《诚信渠道商》给予认定。根据相关合同法,被告人欧某某跟太平洋直购网站合同不成立。所以太平洋直购网站及其邀请的会员所有行为都跟被告人欧某某没有任何关联。被告人欧某某恳请法院给予一个公正的审判。
辩护人张敏辩称:被告人欧某某本身就是一名传销活动的受害人,他受人欺骗误入传销,他缴纳7000元保证金精彩公司到现在还没有返还。当他知道自已参加的公司系非法传销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反映情况。因为没按照太平洋直购网站的要求提供认证材料,没有获得该网站的认可,不具备招商的权利,没有发展下线的资格,被告人欧某某的行为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欧某某无罪。
被告人薛某甲辩称:我没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辩护人薛某甲乙、邓敏辩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被告人薛某甲没有收取任何人的钱或物,也就不存在骗取任何人的财物,所有会员都是跟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直接签订的合同直接跟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生的关系,也没有谁是被告人薛某甲的受害人,更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被告人薛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判决宣告被告人薛某甲无罪。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被告人李某甲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内容不客观、不全面、鉴定结论错误。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有罪。
辩护人李国生辩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判决宣告李某甲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精彩公司)自2007年注册成立以来,在互联网上开设太平洋直购官方网,通过BMC电子商务模式推销商品,经营“现值”PV(1PV=7元人民币),以会员购物可享受折扣的方式诱导群众免费注册成为普通会员,会员达到10PV以上或缴纳一定保证金可以成为银卡以上会员和各级诚信渠道商户。整个体系层次呈现头小底大的“金字塔”型结构,共有十六个层级,从下往上分别为:普通会员(免费注册)、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合格诚信渠道商、五级诚信渠道商、四级诚信渠道商、特四级诚信渠道商、三级诚信渠道商、二级诚信渠道商、特二级诚信渠道商、一级诚信渠道商、大区诚信渠道商、特大区诚信渠道商、首席诚信渠道商、全球诚信渠道商。普通会员只能单纯享受购物的奖金返还,银卡会员以上级别能够获得5%以上的推广返利。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不享受级差返利,从合格渠道商起直到全球诚信渠道商共12个级别,可以获得20%以上的推广返利,根据下线的级差获得返利,同时能够通过累计联盟积分提升等级,获得更高的返利比例。
根据该公司制定的加入规则,缴纳7000元至数百万元不等的保证金或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上消费达到1000PV至数十万PV后可成为相应级别的渠道商。实际上,通过消费成为渠道商所花费的成本远高于通过缴纳保证金成为渠道商的成本,通过消费成为高级别渠道商更是难以实现。在该规则的诱导下,绝大多数渠道商选择以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或满足晋升条件。
根据该公司制定的返利规则,各级渠道商在获得加入资格后,虽然通过自然消费和市场推广(发展渠道商)均可获得返利,但实际上通过消费累计PV不仅花费巨大,而且积累周期长,难以实现,故各级渠道商均积极继续发展其他人员参加,以达到快速返本、获利的目的。该公司返利分配的所谓的利润即PV只是虚拟的利润,并未实际形成,各级会员及渠道商获取的返利实际上是后加入者的保证金。
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11月2日在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用户名1ds2009;直接担保邀请人是刘春嫦。2010年4月29日交纳保证金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常宁市耘茂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为被告人刘某甲授权提供了营业执照。被告人刘某甲通过自身消费、追加保证金(其中2011年12月交纳保证金35000元、2012年1月16日交纳保证金21000元)、发展会员积累联盟积分三种方式于2012年2月15日达到大区诚信渠道商户级别。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刘某甲的会员等级为大区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943人,直接邀请人数92人,分别是林某、欧某某、唐某某、雷某等人。联盟总人数59464人;交易银行帐户:中信银行南海支行6226900904194020;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155665.05元。
被告人欧某某于2010年4月6日晚由被告人刘某甲用其手提电脑在常宁市解放北路名典咖啡店协助在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用户名ohb123456;推荐人为被告人刘某甲,2011年2月交保证金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被告人欧某某通过自身消费、直接交纳保证金7000元、发展会员积累联盟三种方式于2011年3月达到五级诚信渠道商户级别。几年来,在被告人刘某甲和同案人袁某甲的大力帮助下,被告人欧某某体系极积推广发展。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欧某某的会员等级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237人,直接邀请人数3人,分别是李某甲乙、袁某丙、袁某甲(由被告人刘某甲挂在被告人欧某某名下)。联盟总人数23148人;交易银行帐户:农业银行横岗支行6228460120003453511;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40.03元。
被告人薛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在同案人刘某丙的协助下,在广东省珠海市刘某丙的出租屋里注册网名xueermo加入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2011年1月7日交纳保证金7000元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同案人刘某丙为被告人薛某甲授权提供了“珠海市精彩生活商务有限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被告人薛某甲积极发展和推广下线人员,通过自身消费、直接交纳保证金7000元、发展会员积累联盟三种方式于2011年1月7日达到五级诚信渠道商户级别。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薛某甲的会员等级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107人,直接邀请人数10人,分别是方某、周某某、谢某某、薛某甲乙、彭某乙甲、黄某某、邓某某、邹某某、刘某、陈某某。联盟总人数7234人;交易银行帐户:建设银行6227002951340315592;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3292.74元。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由同案人刘某丙协助在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用户名1tp178。2011年4月缴纳保证金7000元,达到合格诚信渠道商级别。2011年5月缴纳保证金63000元,其中交现金36000元,贷款27000。2011年7月为便于推广发展体系,由同案人刘某丙和被告人李某甲共同出资注册成立“珠海市精彩生活商务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甲担任该公司法人代表。2011年7月晋升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级别。经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截止2012年4月9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会员等级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53人,直接邀请人数12人,分别是刘某丁、刘某戊、贺某、连某某、彭某乙、罗某某、黄某某、曾某某、彭某丙、王某某、贺某甲、潘某某、联盟总人数5276人;交易银行帐户:农业银行东门支行6228480111194023516;下线人员层级为三级以上,共计获利21432.8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5月3日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参与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被告人欧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已参与江西精彩公司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网络传销活动的事实。
又查明,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6月11日在常宁市公安局退赃120000元;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7月18日在常宁市公安局退赃76000元;被告人薛某甲于2012年8月1日在常宁市公安局退赃25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江西中证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和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说明一份,证实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用于实际支付返利的资金基本系收取的会员保证金;该公司推广返利占总返利95.48%,该公司自有资金额与其负债额之间悬殊巨大,且亏损逐年加大,这种巨额负债亏损经营的现状是影响持续经营的重要因素之一。
2、公安部关于办理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系列案件的工作要求:原则上对大区以上(含大区)且发展渠道商在三级、三十人以上的核心人员开展打击,对其他级别涉嫌犯罪的由各自自行决定打击范围。遵循“缩小打击处理面,扩大教育挽救面”的原则。
3、南昌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情况介绍证明: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
4、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诚信消费积分返利表证实返利比例情况。
5、南昌市公安局洪公经立字(2011)0026139号立案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江西省工商局赣工商公字(2010)9号文件以及洪工商直移字(2010)01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公司的经营行为定性为传销行为,并予以立案查处的情况。
6、户籍资料证实被告人刘某甲系1971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人欧某某系1976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人李某甲系1982年11月28日出生,薛某甲系1990年04月01日出生,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7、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刘某甲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一份、个人信息情况一份、部分下线结构图一份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09年11月2日注册,网名为:lds2009,现系江西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特区诚信渠道商户,其推荐人为22668888,其商户人数943人,直接邀请92人,联盟总人数59464人;返利来源中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9.40%;共计获利155665.05元;缴纳保证金63000元。
8、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欧某某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一份、个人信息情况一份、部分下线结构图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欧某某于2010年4月6日注册,网名为:ohb123456,推荐人:lds2009,系江西精彩公司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237人,直接邀请人数3人。联盟总人数23148人;共计获利40.03元;缴纳保证金7000元。
9、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李某甲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一份、个人信息情况一份、部分下线结构图一份证实犯罪嫌疑人李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注册,网名为:ltp178,推荐人:szfeijian,系江西精彩公司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53人,直接邀请人数12人,联盟总人数5276人;返利来源中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7.66%;共计获利21432.80元;缴纳保证金70000元。
10、江西中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薛某甲会计司法鉴定情况一份、个人信息情况一份、部分下线结构图证实犯罪嫌疑人薛某甲于2010年11月30日注册,网名为:xueermo,推荐人:lwb77777777,系江西精彩公司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商户人数107人,直接邀请人数10人,联盟总人数7234人;返利来源中批发推广返利占业绩返利比例98.46%;共计获利3292.74元;缴纳保证金7000元。
1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情况。
1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5月3日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的情况;被告人欧某某于2012年6月13日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的情况;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7月1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吉大派出所抓获到案的情况;被告人薛某甲于2012年7月1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莲华派出所抓获归案的情况。
13、被告人欧某某在太平洋直购网站注册、缴纳保证金、消费等书证证实其为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并缴纳保证金7000元以及发展下线的情况。
14、被告人刘某甲银行卡消费账单、在太平洋网站注册、消费、邀请会员等书证证实其消费情况、为大区渠道商户、以及发展下线的情况。
15、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刘某甲于2012年6月11日在常宁市公安局缴款120000元。
16、被告人李某甲农业银行卡的账户明细证实其支出情况。
17、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12年7月18日在常宁市公安局缴款76000元。
18、被告人李某甲在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注册后的经营状况证实其为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并且通过发展下线获取PV值返利。
19、被告人薛某甲在太平洋网站注册、发展下线等书证证实其邀请会员10人,联盟总人数2281人,商户人数44人,缴纳保证金以及消费情况。
20、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实被告人薛某甲于2012年8月1日在常宁市公安局缴款2500元。
二、证人的证言:
1、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江西精彩公司是2007年7月份由唐某某创办的,公司分为三大运营中心,每个省、市、县区域代理各有一名,他们和公司签订商户区域合同,缴纳相应的诚信保证金,省级是交纳500万、市级100万、县级21万。
公司会员等级共有16个,会员有普通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钻石卡会员、渠道商户;其中渠道商户有十二个诚信等级,从上到下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五级、一直到全球诚信渠道商户。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户有三种方式:一种是直接消费、第二种是直接交诚信消费保证金、第三种就是普通会员在我们公司一次性直接消费1-7万元商品,获得1000PV,其中通过缴纳保证金获取资格的商户最多。
渠道商主要是通过直接消费和市场推广来达到各级渠道商对应的PV量,从而晋升级别,市场推广就是组建消费者进行团购商品和消费量的转移等。
公司的收入来源主要是收取的消费保证金、银行的理财利息、商品消费利润的部分等,推广返利是靠公司的收入支付,主要是靠收取保证金返还的。
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精彩公司成立后,主要是从事五块电子商务业务,第一,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第二,无界太平通宝第三方支付;第三,精彩生活便利概念店;第四,太平洋社区;第五,精彩生活时空,另外,公司推出“BMP”诚信创业基金。其中最主要的是2008年12月成立的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推出了“BMC”电子商务模式。
太平洋网站成立后,公司利用互联网在全国发展诚信渠道商,并推出“VIP”消费积分返利制度,VIP会员以上级别分为十五级,只有达到合格诚信渠道商(即交7000元保证金或者消费累计达到1000PV)以上资格,才能获取保证金20%以上奖金和联盟积分PV奖励。
“诚信渠道商”回收保证金的途径有:1、发展诚信渠道商(发展低级别的诚信渠道商是各级渠道商收回保证金获利的最快方式);2、招募产品供应商通过太平洋官网销售产品;3、推广太平通宝获得现金产生的利润;4、通过便利店产生消费利润。
诚信渠道商的获利渠道一是通过开发市场,进行招收下级各种不同级别的渠道商来获取利润;二是通过消费联盟体,无限期、无地域的消费获取利润,所谓消费联盟体就是存在上下级推广关系的渠道商之间批发PV可以互相累计的一种体制。
精彩公司的利润来源:1、金融理财产品;2、bmp贷款利息;3、劳务费;4、商品利润;其中前三项在利润构成中所占比例最高。金融理财主要是通过渠道商的保证金放在银行,委托贷款给他人;劳务费是从渠道商返利中收取的费用,bmp贷款每个月能为公司带来几百万元的营业收入。
Bmp模式中最快的盈利途径就是进行“招商”,拓展现金流,发展下级渠道商,成为更高级的渠道商。所以精彩公司大部分渠道商还是去进行市场的发展推广,很少的部分进行商城买卖。精彩公司的现金流大部分是保证金,消费的比例很少。发展渠道商是精彩公司的主要业务。
深圳精彩公司一方面是经营江西精彩公司诚信渠道商保证金以及返利业务。
深圳精彩时空投资发展公司和深圳精彩公司一套人马。
保证金大概有50亿左右,大部分用于渠道商的推广返利、增资等地方。
3、证人苏某某证实:我为了成为二级诚信渠道商户,注册了广州竣景公司,并缴纳了70万元,网名是22668888,于2011年升到特区诚信渠道商户。
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的经营模式是:一是商品渠道,有真实的货物交易;二是诚信渠道,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缴纳保证金后取得相应诚信渠道商户;三是金融渠道。
我们公司通过向客户推广太平洋直购官方网站的这种招商营销赚钱的概念来发展客户。
只有尽快、尽可能多的直接发展下线会员,再让下级会员再发展新的下级会员,发展越来越多的会员才能赚钱更多,因为直接发展会员公司能返还会员缴纳的保证金,另外还有一笔相当于44%的利差可以返还,利差返还的比例是按会员级别的高低逐级递增的。
4、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李某戊介绍了解精彩公司的以及太平洋直购官方网,李某己是我的推荐人,会员名:li1185,我分三次缴纳了7000元、21万元、3万5千元保证金,也通过会员累计联盟获得PV积分,我加入是以个体的名义加入精彩公司的,我为11人担保过,并带他们去公司考察,并上课讲解等。
5、证人段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交了7000元的保证金,成为了精彩生活科技有限公司的诚信合格渠道商,我共有50多个客户.
6、证人董某的证言证实:从合格诚信渠道商以上的级别可以招商,级别越高返还比例越高。我交了7000元保证金成为了合格渠道商。
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在深圳精彩公司负责销售和培训,深圳精彩公司和江西精彩公司是合作关系,公司渠道商有13级,我交了7000元的保证金成为了合格渠道商,有444个免费会员,3个合格渠道商,他们3人每人交了7000元保证金,我发展的渠道商可获得20%的招商奖金。
8、证人袁某丁的证言证实:是刘某甲安排我于2010年5月注册加入太平洋官方直购网站的,推荐人是欧某某,我直接邀请19人,渠道商户200多人,级别是特二级。
9、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实:2010年11月我通过袁某丁介绍向江西精彩公司缴纳7000元成为合格渠道商,我可获得20%的返利,后我为获得更高级别的渠道商,交了7万元保证金,并不断发展下线,到了目前的二级渠道商,共有下级160多人,会员约13000多个。
10、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袁某丁介绍,分2次共交纳7万元保证金成为了深圳精彩生活公司的四级诚信渠道商户,该公司与江西精彩公司是合作关系。
11、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谭某某介绍我加入的,公司负责人是袁某丁,交了4000元的保证金,现在是五级诚信渠道商户。
12、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通过直接缴纳7000元的保证金成为江西精彩公司的合格渠道商的,上级是谢某,我是5级渠道商。
13、证人余某某的证言证实:深圳精彩生活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就是江西精彩生活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深圳的合作机构,江西公司是总公司。我交了4000元的保证金,并通过精彩公司的BMP诚信创业基金贷了3000元,成为了合格渠道商,我叫我认识的朋友成为了太平洋直购网站的会员他们消费我就获取PV值,我还参加过培训会议。
14、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我的上级是向某某,我通过交了7000元的保证金成为了合格渠道商,发展了3个免费会员。
1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袁某丁发展的会员数为16184人,刘某丙13948人,谢某发展会员3948人,向某某发展2662人,尹某某发展1140人。
证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辨认出了谢某、刘某丙、袁某丁、向某某、尹某某。
16、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实:我的上级是网名750222的人,再往上级有袁某丁、刘某甲等人,有联盟会员33人,直接下线4人,我的事情都是袁某丁经办的。
17、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实:我的上线是刘某戊,我加入太平洋直购网站是袁某丁办的。
18、证人袁某戊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甲介绍加入到袁某丁的下级的,交了7000元成为了合格渠道商,就可以招商,有招商奖励,招商就是拉人交钱成为合格诚信渠道商以上级别的意思。
袁某戊成为联盟会员以及邀请人员、消费的书证证实其缴纳7000元保证金,为五级诚信渠道商,以及消费的获取联盟积分的情况。
19、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实:袁某丁的上线是欧某某,是特二级渠道商户,我妻子廖某乙现在是特四级诚信渠道商户,保证金16.8万元是袁某丁交的,我还知道邬某某交了14万元、刘某戊35万元、王某某交了21万元、袁某戊交了0.7万元。
胡某乙、廖某乙、胡某丁、刘某己注册、邀请下线、消费等书证,证实四人的级别、邀请下线以及积分等情况。
20、证人廖某乙、胡某丁、刘某己的证言证实:与证人胡某乙的证言基本一致。
21、证人刘某庚的证言证实:我交了7000元成为了合格渠道商,我的上级是唐某某,再上级是刘某甲,我介绍了5个普通会员。
刘某庚在太平洋中直购网站注册、邀请下线以及消费等书证证实其为合格渠道商,并邀请下线5人,以及其消费情况。
2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上级是刘某甲,我通过缴纳7000元保证金成为了合格渠道商户,直接介绍了刘某庚加入,邀请其他会员6人,联盟会员84人。
唐某某在太平洋中直购网站注册、邀请下线以及消费等书证证实:与其的证言相互印证。
2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的上级是唐某某、再上级是刘某甲,我是普通会员,直接发展了8人。
周某某的注册、邀请下线的书证证实:与其的证言相互印证。
24、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甲介绍别帮我注册才加入江西精彩公司的,我的上线是李某甲,并由李某甲为我担保15000元,共计35000元保证金交给了精彩公司。
王某某消费、缴纳保证金、五级诚信渠道商户授权书和发展下线等书证证实:与其证言相互印证。
25、证人贺某甲的证言证实:我是由刘某甲介绍,李某甲指导注册为江西精彩公司的普通会员的,我的直接上线是李某甲。
贺某甲的消费、缴纳保证金、五级诚信渠道商户授权书和发展下线等书证证实:与其证言相互印证。
26、证人彭某乙的证言证实,我成为江西精彩公司合格诚信渠道商,都是我老公李某甲搞的。
彭某乙通过缴纳保证金成为太平洋直购网站合格渠道商户、邀请会员和消费获得积分等书证证实:其为太平洋直购网站合格渠道商户、邀请会员和消费的情况。
27、证人薛某乙的证言证实:我的上线是我儿子薛某甲,薛某甲的上线刘某丙,再上面是袁某丁,薛某甲通过交7000的保证金成为了合格渠道商户,再通过发展下线成为了五级渠道商户,他发展下线10人。
其注册一级消费等书证证实其为普通会员,邀请会员数为19人的情况。
28、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我缴纳1000元成为了金卡会员,我的直接上线是薛某甲,是五级诚信渠道商户,再上级是刘某丙,我发展了5个普通会员。
29、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我通过消费、缴纳保证金7万元、发展会员成为了二级渠道商户,我的上级是贺某乙,再往上级是欧某某、刘某甲、袁某丁,直接邀请5人,邀请联盟会员6015人,我总计获得27202元返利。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分三次共缴纳了63000元保证金,后通过自身消费、追加保证金、发展会员积累联盟积分成为了大区级渠道商户,我的直接担保人是刘某戊,我分别向林某、欧某某、唐某某介绍了,几年来我介绍了92个朋友,邀请联盟会员5万多人,我总计获得171482.08元,纯利124233.872元。精彩公司按返利金额的10%收取劳务费。
2、被告人欧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的上线是刘某甲,我是五级渠道商户。
袁某丁的下线有胡某乙、刘某丙、邬某某、李某戊、袁某戊、李某甲等人。
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刘某丙协助我注册为普通会员,我通过先后缴纳保证金7万元,成为了四级诚信渠道商户,我们都是刘某甲体系,刘某甲的下线有袁某丁,我直接邀请12人。
我邀请联盟会员5458人,我共获得返利19033元,我还为王某某等人担保过贷款。
2011年7月,我的上线刘某丙和我每人出资1.8万元,注册了珠海精彩公司,后一直亏钱就没办了,成立该公司的目的是推广精彩公司便利店免费加盟,以该公司名义推广加盟的有邱华轩、云天铭。彭某乙是我注册的,我交了7000元保证金,成为了合格渠道商,直接发展了一些下线。我获得总返利7.6万元。
4、被告人薛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实:我是五级诚信渠道商户。我是通过交保证金7000元和发展会员积累联盟、自身消费成为五级商户的,我的上线时刘某丙,我直接邀请了刘某、邓某某等人,刘某丙的上级是袁某丁,再上级是刘某甲,我直接邀请了刘某、邓某某等会员10人,我实际得到返利3293.6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薛某甲、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薛某甲、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主动到常宁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薛某甲、李某甲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薛某甲、李某甲案发后均积极退赃,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辩称其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客观要件,对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指控不成立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谷云香辩称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刘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意见,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欧某某辩称太平洋直购网站及其邀请的会员所有行为都跟被告人欧某某没有任何关联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张敏辩称被告人欧某某不具备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欧某某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意见,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薛某甲及其辩护人薛某甲乙、邓敏辩称被告人薛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意见,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辩称的被告人李某甲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要件。鉴定意见书程序违法、内容不客观、不全面、鉴定结论错误。不能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有罪及其辩护人李国生辩称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李某甲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意见,均与本案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薛某甲、李某甲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刘某甲、欧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被告人薛某甲、李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1月14日出台的公通字(2013)37号《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欧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薛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四、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尹斌
审判员邹卫新
审判员朱志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吴凡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