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号: (2013)洪法刑初字第2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3-08-08
合 议 庭 : 蒋人进周圣怀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洪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怀中刑二指字第11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本院依照第一审程序对本案进行审判。本院于2013年3月1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判过程中,因检察人员发现该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3年6月14日建议对该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同年6月14日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2013年7月14日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请对该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于2013年7月14日决定对该案恢复法庭审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并于2013年8月8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卫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和峰及其辩护人程培国、刘子龙,被告人范广君及其辩护人蒋丽君,被告人范鸿岩及其辩护人易建军,被告人龙运贵及其辩护人黄生龙,被告人龙运灿、吴其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l1年12月下旬,被告人孙和峰与被告人范广君二人商议建一个“开心部落”模式的网站,开一家公司赚钱,并约定公司盈利各占50%。随后孙和峰找到网站制作人颜金珠(网名“颜皓”,另案处理)建立了网站,并约定建立网站费用20万元,每月维护费20万元。2012年元月份,孙和峰与范广君花4000多元费用通过中介公司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帝盟国际(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帝盟国际,公司的办公地点是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九号院馆七号楼1801房,网址为www.dmg123.com,网站名称是帝盟国际,公司设立农业银行XXX账户、招商银行XXX账户、招商银行XXX等账户用于传销资金结算。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开业。范广君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后期等工作,孙和峰负责开发市场,发展了付华容(另案处理)、龙玲(另案处理)作为下线会员和继续发展会员,范鸿岩负责公司聘请的电脑操作人员郭思思、陈丹、谢启翔等人的业务培训和电脑操作。2012年2月9日,孙和峰找到颜金珠,用郭思思、李国生的身份证件与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易宝支付协议,为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买卖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自2012年2月8日至6月5日,帝盟国际在互联网上发行只涨不跌的电子游戏股票,利用互联网呱呱聊天室及龙运贵、吴其平等传销业务骨干发展会员数万名,孙和峰、范广君则利用收取会员费及发行销售虚拟电子股票的方式牟取暴利。
帝盟国际游戏股票的购买方式和规则:该虚拟股票按价格由低至高分为五个档次,一档1300元人民币,二档2600元人民币,三档7800元人民币,四档15000元人民币,五档30000元人民币。其中一档是将600元用来购买该股票,另700元作为会员费交给帝盟国际公司,二档至五档都是一半的钱用来购买股票,另一半作为会员费交给帝盟国际公司。会员购买公司的股票之前要在网站上注册账号,购买股票成为会员之后就可以用该账号进行交易,会员的钱在公司网站上都是用电子游戏股票的形式体现,而购买的该公司股票每股为0.1元,每天涨幅在0-0.02元不等,只涨不跌,当股票涨到一定价格且购买的人比较多时就不够卖了,于是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就将其公司的电子游戏股票拆分,电子游戏股票数量上升后,每股价格又回到0.1元,公司在交易时每次要收15%的手续费。若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公司设有三项奖励,奖金来源是会员所交的会员费,一是提成奖,即给推荐新会员的人发奖金,按每档PV值的10%计算奖金,一档的PV值是1000元,二档的PV值是2000元,三档的PV值是6000元,四档的PV值是12000元,五档的PV值是24000元;二是组织奖,也称对碰奖,个人发展的下线只分为A区、B区,如果发展多人就放到下线的下面去,依此保证有庞大的底层传销人员,利用几何倍数增加,如1、2、4、8,如果A、B两区有一单,就按15%提取;三是管理奖,即A会员推荐B会员,这时若B会员获得组织奖,A会员就能获得B会员组织奖的2%或3%作为管理奖。
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网站关闭,被告人孙和峰组织、领导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期间,非法获利37364646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和峰及其亲友共计退还赃款23298650元,黄金金器2632克,欧米伽手表三块,伯爵手表一块,铂金戒指一枚,上述涉案款物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自2012年2月至2012年6月网站关闭,被告人范广君组织、领导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期间,非法获利33187243.8元,案发后,范广君及其亲友退还赃款15831482.87元人民币,黄金3700克,金项链一条,路虎汽车一辆、奔驰汽车一辆,欧米卡手表一块,上述涉案款物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被告人龙运贵于2012年1月28日通过龙玲的介绍加入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组织。龙运贵花7500元现金在帝盟国际网站注册了电子游戏股票账户,成为三钻会员。注册帐号:CNN211821,密码:888888,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理市分行开设用于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活动的提现转账帐户,帐号为:XXX。龙运贵QQ号是XXX,网名为“龙缘份”,密码为LYGZXL。随后龙运贵发展其哥哥龙运灿、湖北钟祥县的张巧英、网友“春光”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其下线会员又分别在湖南怀化、贵州天柱、湖北钟祥等地大肆发展会员。被告人龙运贵从事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取下线会员费人民币167080l元,扣除支付上线龙玲、帝盟国际公司和退还下线会员款以外,非法所得为261693元人民币,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88000元。
被告人龙运灿于2012年2月4日通过其弟弟龙运贵的介绍加入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其先后花9万元注册了五个帐号成为五钻会员,其中三个分别是:CNN576565、CNN886256、CNN613755,银行转款提现帐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密码是XXX。龙运灿先后并发展吴其平、杨光清、周礼清、袁春碧、董志龙、毛冬梅、张吉芳、苏富明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龙运灿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取下线会员费及帝盟国际返利合计人民币1040993元,扣除支付上线龙运贵和退还下线会员款,非法所得为人民币291593元,已退缴非法所得27900元。
被告人吴其平于2012年2月9日通过龙运灿的介绍加入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吴其平花7800元现金在帝盟国际网站注册电子游戏股票账号,成为三钻会员,在农业银行开设用于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活动的转款提现帐号为:XXX,QQ号为XXX,密码WUJIFAl68168。其先后发展刘沁、陈大群、吴微、黄明春、邓晓英、张显勇、段苏洁、吴秀娟、张焱茗、张其梅、金波、肖爱红、郑玉华、王军、梁雄等人为下线会员。被告人吴其平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取下线会员费及帝盟国际返利合计人民币l226594元,扣除支付上线会费和退还下线会员款,非法所得为人民币30万元。
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龙运灿在怀化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龙运贵在云南省大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吴其平在怀化市鹤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9月7日,被告人孙和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上湖西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范广君、范鸿岩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对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颜金珠、郭思思、陈丹、付华容、龙玲、董志龙、杨长生、吴微、刘沁、张显勇、何莎、余小纹、孙双芬、李跃洁、朱敏、叶林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
该院认为: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组织、领导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其中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的犯罪情节严重。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范广君、孙和峰、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孙和峰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程培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和峰犯罪情节严重于法无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并无法定标准,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对被告人孙和峰的量刑只能在五年以下。被告人孙和峰供述态度平稳,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赃款的去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绝大部分赃款,最大限度的挽回了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应当对其处以五年以下刑罚处罚。
辩护人刘子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孙和峰在本案中起到辅助、次要作用;2、被告人孙和峰不是一个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3、被告人孙和峰的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4、组织领导传销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量刑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本案被告人量刑太重;5、被告人孙和峰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6、被告人孙和峰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范广君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退赃,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就不能认定其情节严重,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蒋丽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范广君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被告人范广君及其家属主动退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3、被告人范广君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恶劣影响;4、被告人范广君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5、被告人范广君系初犯、偶犯,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希望对其酌情从轻判罚;6、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下量刑,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范广君“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
被告人范鸿岩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
辩护人易建军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范鸿岩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协助退赃,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龙运贵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在从事帝盟国际传销之前,不知道是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黄生龙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龙运贵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有悔改之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龙运灿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法律意识淡薄,不知道是犯罪,请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其平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供认不讳。但辩称其参加帝盟国际以来,认识到自己是犯罪,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l1年12月下旬,被告人孙和峰与被告人范广君二人商议建一个“开心部落”模式的网站,开一家公司赚钱,并约定公司盈利各占50%。随后孙和峰找到网站制作人颜金珠(网名“颜皓”,另案处理)建立了网站,并约定建立网站费用20万元,每月维护费20万元。2012年元月份,孙和峰与范广君花4000多元费用通过中介公司在香港注册了香港帝盟国际(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帝盟国际,公司法人代表是被告人范鸿岩,公司办公地点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九号院馆七号楼1801房,网址为www.dmg123.com,网站名称是帝盟国际,公司设立农业银行XXX账户、招商银行XXX账户、招商银行XXX等账户用于传销资金结算。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开业。范广君任公司总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和后期等工作,孙和峰负责开发市场,发展了付华容(另案处理)、龙玲(另案处理)作为下线会员和继续发展会员,范鸿岩负责公司聘请的电脑操作人员郭思思、陈丹、谢启翔等人的业务培训和电脑操作。2012年2月9日,孙和峰找到颜金珠,用郭思思、李国生的身份证件与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公司签订易宝支付协议,为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买卖提供第三方支付平台。自2012年2月8日至6月5日,帝盟国际在互联网上发行只涨不跌的电子游戏股票,利用互联网呱呱聊天室及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张巧英、李秀丽等传销业务骨干发展会员数万名,孙和峰、范广君则利用收取会员费及发行销售虚拟电子股票的方式牟取暴利。
帝盟国际游戏股票的购买方式和规则:该虚拟股票按价格由低至高分为五个档次,一档1300元人民币,二档2600元人民币,三档7800元人民币,四档15000元人民币,五档30000元人民币。其中一档是将600元用来购买该股票,另700元作为会员费交给帝盟国际公司,二档至五档都是一半的钱用来购买股票,另一半作为会员费交给帝盟国际公司。会员购买公司的股票之前要在网站上注册账号,购买股票成为会员之后就可以用该账号进行交易,会员的钱在公司网站上都是用电子游戏股票的形式体现,而购买的该公司股票每股为0.1元,每天涨幅在0—0.02元不等,只涨不跌,当股票涨到一定价格且购买的人比较多时就不够卖了,于是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就将其公司的电子游戏股票拆分,电子游戏股票数量上升后,每股价格又回到0.1元,公司在交易时每次要收15%的手续费。若会员继续发展下线会员,公司设有三项奖励,奖金来源是会员所交的会员费,一是提成奖,即给推荐新会员的人发奖金,按每档PV值的10%计算奖金,一档的PV值是1000元,二档的PV值是2000元,三档的PV值是6000元,四档的PV值是12000元,五档的PV值是24000元;二是组织奖,也称对碰奖,个人发展的下线只分为A区、B区,如果发展多人就放到下线的下面去,依此保证有庞大的底层传销人员,利用几何倍数增加,如1、2、4、8,如果A、B两区有一单,就按15%提取;三是管理奖,即A会员推荐B会员,这时若B会员获得组织奖,A会员就能获得B会员组织奖的2%或3%作为管理奖。
自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网站开业至2012年6月5日帝盟国际网站关闭,被告人孙和峰组织、领导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期间,非法获利37364646元。案发后,被告人孙和峰及其亲友共计退还赃款23298650元,金条20根、金碗4个共计2632克,欧米伽手表三块,伯爵手表一块,铂金戒指一枚,苹果笔记本电脑一台,戴尔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涉案款物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自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网站开业至2012年6月5日帝盟国际网站关闭,被告人范广君组织、领导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期间,非法获利33187243.8元,案发后,范广君及其亲友退还赃款15831482.87元人民币,金条21根共计3700克,金项链一条,路虎牌越野车一辆、奔驰牌C200轿车一辆,欧米卡手表一块,戴尔等笔记本电脑二台,电脑硬盘二个,上述涉案款物均由公安机关予以扣押。
被告人龙运贵于2012年2月通过龙玲的介绍加入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组织。龙运贵花7500元人民币在帝盟国际网站注册了电子游戏股票账户,成为三钻会员。注册帐号:CNN211821,密码:888888,并在中国农业银行大理市分行开设用于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活动的提现转账帐户,帐号为:XXX。龙运贵QQ号是XXX,网名为“龙缘份”,密码为LYGZXL。随后龙运贵发展其哥哥龙运灿、湖北钟祥县的张巧英、网友“春光”等人作为其下线会员,其下线会员又分别在湖南怀化、贵州天柱、湖北钟祥等地大肆发展会员。被告人龙运贵从事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取下线会员费人民币167080l元,扣除支付上线龙玲、帝盟国际公司和退还下线会员款以外,非法所得为261693元人民币,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88000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扣押其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
被告人龙运灿于2012年2月通过其弟弟龙运贵的介绍加入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其先后花9万元人民币注册了五个帐号成为五钻会员,其中三个分别是:CNN576565、CNN886256、CNN613755,银行转款提现帐号为中国农业银行卡号XXX,密码是XXX。龙运灿先后发展吴其平、杨光清、周礼清、袁春碧、董志龙、毛冬梅、张吉芳、苏富明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龙运灿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取下线会员费及帝盟国际返利合计人民币1040993元,扣除支付上线龙运贵和退还下线会员款,非法所得为291593元人民币,已退缴非法所得27900元人民币。
被告人吴其平于2012年2月9日通过龙运灿的介绍加入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组织。吴其平花7800元人民币在帝盟国际网站注册电子游戏股票账号,成为三钻会员,在农业银行开设用于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活动的转款提现帐号为:XXX,QQ号为XXX,密码WUJIFAl68168。其先后发展刘沁、陈大群、吴微、黄明春、邓晓英、张显勇、段苏洁、吴秀娟、张焱茗、张其梅、金波、肖爱红、郑玉华、王军、梁雄等人为其下线会员。被告人吴其平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取下线会员费及帝盟国际返利合计人民币l226594元,扣除支付上线会费和退还下线会员款,非法所得为30万元人民币,公安机关扣押其HP笔记本电脑一台。
2012年6月29日,被告人龙运灿在怀化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龙运贵在云南省大理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日,被告人吴其平在怀化市鹤城区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9月7日,被告人孙和峰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上湖西街被公安机关抓获;2012年9月21日,被告人范广君、范鸿岩在深圳市罗湖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另查明:
1、被告人孙和峰于2012年3月至4月份先后两次给其妻子张丽丽汇款738万元,期间张丽丽又汇款给孙和峰100万元,张丽丽实际收到其丈夫孙和峰汇给的赃款638万元,其中张丽丽已退缴赃款162万元,张丽丽于2012年3月23日用被告人孙和峰的赃款848526元购买了一套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08号-5号1-20-3号商品房,该套房产于2013年5月23日已被本院查封,张丽丽手中尚有3911474元赃款未知去向;
2、被告人孙和峰用赃款于2012年4月8日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了一份红上红F款终身保险100万元,该保险款已于2013年6月3日已被本院冻结;
3、被告人孙和峰于2012年4月份将赃款汇给其外甥王佳迪100万元,汇给其姐姐孙合艳50万元,王佳迪用该赃款还其购买的位于哈尔滨市江北利民开发区四环路北、利民大道西第C10栋2单元102室商品房贷款27万元,该房面积95.14平方米,于2013年5月27日已被本院查封,孙合艳退缴赃款10万元,王佳迪和孙和艳手中尚有113万元赃款未知去向;
4、被告人孙和峰用赃款于2012年3月13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的一份国寿新鸿泰经典版两全分红型保险600万元,保险期限10年,案发后,被告人孙和峰于2012年12月24日委托律师办理退保,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仅退出保险款5098750元,尚欠901250元未退保;
5、被告人范鸿岩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纪元分理处XXX帐户的359000元赃款,该款已于2013年5月23日被本院冻结;
6、被告人范鸿岩用赃款2127640元购买了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北路6号第2栋2单元14层1401号商品房一套,该套房产于2013年5月24日已被本院查封;
7、被告人范鸿岩用赃款以李嘉豪的名义在光耀集团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惠州市大亚湾惠澳大道2号光耀海豚湾花园第1幢3005号商品房一套,但未登记,该购房赃款611059元,已于2013年6月28日已被本院冻结;
8、被告人龙运灿的妻子潘柳青用龙运灿的赃款185383元购买了一套位于芷江县芷江镇解放东路紫东花园15幢3单元605房,该套房产于2013年7月16日已被本院查封。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证人颜金珠(网名颜浩)的证言:其证明2012年春节前,一个姓孙的人给其打电话,问其能不能制作网站,其说可以,然后两人约定在深圳市福田区的一个明典咖啡厅见了面,姓孙的要求其制作一个像“开心部落”一样模式的网站,其通过登陆浏览该网站的相关规则,其说可以做,然后谈定等其把网站做好之后再收钱,其将网站制作好后,经过姓孙的测试,网站正式取名为“帝盟国际”,姓孙的支付给其5000元现金,“帝盟国际”网站的服务器在美国,根据姓孙的要求,其还为“帝盟国际”网站制作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通融通信息有限公司易宝支付平台,便于姓孙的和会员收钱转帐,“帝盟国际”公司就是在互联网的“帝盟国际”网络平台发行虚拟的游戏股票,实质就是一种网络传销活动,其在制作时没有意识到这些,网站正式运营后,姓孙的一次支付给其20万元升级费,还给其支付了几次网站维护费用等事实经过;
2、证人郭思思的证言:其证明于2012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在深圳龙岗区平湖镇双拥街真彩人才市场找工作时,被范广君招聘到深圳虹天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其在公司负责人才招聘和对员工进行考勤登记,公司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凤凰大道九号院馆7栋1801房,其每月工资3000元,公司的法人是范鸿岩,负责人还有范鸿岩的父亲范广君以及孙总,虹天公司是做游戏股票的,公司先后招聘了陈丹、刘晓卉、谢启翔,其于同年5月20多号就被公司辞退了等情况;
3、证人陈丹的证言:其证明于2012年3月初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人才市场,被一家虹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郭思思招聘到帝盟国际公司工作的,公司地址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凤凰大道九号院馆7栋1801房,公司前后还招聘了谢启翔、刘晓卉两名女孩,帝盟国际公司的管理人员有老总范鸿岩、范鸿岩的父亲范叔、孙总、郭思思,帝盟国际公司是做股权投资的,至少有超过1000人以上的会员,其在帝盟国际公司从事客服和财务工作,登陆帝盟国际的腾讯QQ修改会员的相关资料和给会员转钱,其每月工资3000元,同年5月末其与谢启翔同时被公司辞退了等情况;
4、证人付华容的证言:其证明于2012年2月份帝盟国际刚开盘时,通过一个叫“网商”(孙和峰)的网友在帝盟国际注册成为会员,参与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买卖活动,共投资了30000元,其网名叫“雪莲”,其先后发展了网名叫“理财博士”、“梦想”和其弟弟付永兵等几十个会员,后来他们三人又发展了其他会员,其通过发展会员共获利大约80000元等情况;
5、证人龙玲的证言:其证明于2012年1月23日由网友孙和峰介绍其加入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买卖活动的,孙和峰帮其买了15000元的游戏股票,其是四级会员,在现实生活中其只发展了龙运贵一个人,但在网上其发展了王志、网名叫“狼头”、“得生钱”的很多网友,共有几千人的下线,获利10多万元等情况;
6、证人张巧英的证言:其证明于2012年2月12日经龙运贵介绍参与购买了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传销活动,开户注册往龙运贵的帐户上转了36800元现金,成为帝盟国际的五钻会员,收回了12800元,亏损了24000元,其发展的会员有张琼、田芳、张莹、邓国强、易明秀等人,加上他们各自发展的下线会员共有80多人,涉案金额190余万元,帝盟国际网站关闭后,其因赔偿了下线会员的钱,共计亏损了50万元的情况;
7、证人董志龙、杨长生、张吉芳、龙春秀、舒富明、龙康丽、袁春碧、袁春桥等人的证言:他们均证明其于2012年2月至5月初经龙运灿介绍先后参与购买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成为帝盟国际的会员,他们共投入帝盟国际的钱有20多万元等情况;
8、证人唐美荣的证言:其证明经龙星池(龙运灿)介绍,两次共计购买了30000元的帝盟国际股票,获利14000余元,并介绍彭凤秋、唐召海、杨学武、肖莹等15人参与购买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等情况;
9、证人吴微、刘沁、张显勇、段苏洁、吴秀娟、张焱茗、张其梅、金波、粟树英等人的证言:他们均证明其于2012年2月至6月初先后经吴其平介绍,参与了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买卖活动,吴其平介绍帝盟国际游戏股票只涨不跌,包他们有钱赚,于是他们分别交给吴其平15000元、18600元、2600元、5200元不等金额购买了游戏股票,成为帝盟国际的会员,同年6月初因网站关闭了,他们手中的游戏股票卖不出去,投资没有收回,造成亏损等情况;
10、证人何莎、余小纹、孙双芬、蒙春享、胡德芬、杨爱红、陈娟、刘兴云、邓晓英、张中菊、谭才友、周永美、刘英、杜成炳、张秀宏、黄桂菊、谢知伶、杨镇尘、朱红珍、杨冬妹、蒲林梅、杨治玉、钟德仲、张爱云、杨开秀、蒲曾美、肖家仙、杨凤英、江菊平、江英等80人的证言:他们分别证明其经龙玲、任守芝、粟凤珍、谢银娥、唐吉梅、张巧英、龙康丽、袁春碧等人及其下线介绍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只涨不跌,稳赚不亏,于是他们先后参与购买了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传销活动,先后于2012年2月至5月购买了2600元至24700元不等金额的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注册成为帝盟国际的会员,并各自发展下线会员购买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传销活动,他们购买的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除少数人收回部分本钱外,绝大部分人都亏损了等情况;
11、证人李秀丽、任绍伟的证言:分别证明其于2012年2月初经孟华荣介绍参与帝盟国际传销活动,在帝盟国际注册成为会员,分别投入了54600元、7800元,返利30000元左右和1000多元,发展了多名下线会员的情况;并提交了河南省三门峡市、新乡市参与帝盟国际传销活动的报案材料以及1443人投资1800多万元的投资团队资料汇总表等情况;
12、证人连廷冬的证言:证明其妻子付华容于2012年3月份参与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传销活动的情况;
13、证人曾怡的证言:其证明郭思思、李国生的两个易宝在线支付和委托结算账户,是由颜皓(颜金珠)先后于2012年2月和3月到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联系办理的情况;
14、证人张丽丽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孙和峰于2012年3月份先后两次给其转账738万元,一次是200万元,一次是538万元,其在沈阳市皇姑区亚洲城小区花93万元(注:经查,实际付款848526元)购买了一套90多平米的电梯房,当年5月份孙和峰回哈尔滨时讲没钱花了,其又退给孙和峰100万元的情况;
15、证人缪大治的证言:其证明2012年3月23日张丽丽用孙和峰给的钱在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08-5号亚洲城小区购买了一套一单元20楼3号93.45平米的新房,房价是848526元;
16、证人孙合艳、王佳迪的证言:分别证明2012年4月28日孙和峰给其银行卡上转帐50万元和100万元,共计150万元的情况;
17、证人李跃洁的证言:其证明于2012年7月份去深圳期间,范广君、范鸿岩父子两人共给其银行卡转入1000万元,其中招商银行卡转入700万元,建行卡转入100万元,大连邮政储蓄卡转入200万元,其问他俩从哪里弄来这么多钱时,范广君、范鸿岩父子俩要其不要管,不要问,并要其去置房产,买保险等情况;
18、证人李跃兰的证言:其证明2012年4月份的一天其姐姐李跃洁通过银行转账给其35万元帮其儿子还房贷的情况;
19、证人石青萍的证言:其证明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范鸿岩到到深圳建设银行福田支行购买了广发深证基金100万元和泰达宏利基金100万元的情况;
20、证人杨建辉的证言:证明其妻子龙玲从2012年3月份左右从事帝盟国际传销活动的情况;
21、证人孙明江的证言:其证明吴其平的父母吴继发、覃小梅从其手中拿走吴其平从事帝盟国际传销活动非法所得的20万元;
22、证人叶林的证言:其证明2012年5月16日范广君、范鸿岩在深圳市港丰8号大厦1栋35层以李嘉豪的名义购买了一套B11房,刷卡转帐190余万元的情况;
23、证人朱敏的证言:证明其与孙和峰是在网上QQ聊天认识的,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其从江西上饶师范学院去了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与孙和峰见了面,大约4月份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居住生活在一起,期间孙和峰给其农业银行卡上一共转帐20万元和给其一块7万多元的欧米茄手表,并给其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凤凰山庄九号院馆买了一套140多万元的二手房,回江西老家时,孙和峰给其父亲转帐30万元,现金10万元,给其母亲4万元,给其哥哥3万元和一块1万多元的欧米茄手表,孙和峰并多次用其身份证到银行开户办卡、办理房产登记和租房,并用其身份证在深圳市龙岗区买了一层写字楼,花了860多万元,孙和峰被抓之前其只知道他叫孙明哲和张军等情况;
24、证人朱亮的证言:其证明2012年端午节的时候,其妹妹朱敏与男朋友孙和峰回江西老家过节时,孙和峰给其3万元现金和一块2万元钱的欧米茄手表,听说还给其父亲送了10万元彩礼钱的情况;
25、证人朱聚礼的证言:证明2012年5月份其女儿朱敏给其银行卡汇款30万元,其女儿朱敏与男朋友孙和峰回江西老家过端午节的第二天孙和峰给其10万元现金,给其妻子4万元现金,给其儿子朱亮3万元现金和一块欧米茄手表的情况;
26、被告人孙和峰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2月与范广君商议建一个“开心部落”模式的网站,开一家公司赚钱,约定盈利各占50%,随后其找到网站制作人颜浩(颜金珠)在互联网上建立了一个“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网站,并约定付给颜浩建立网站费用20万元,每月维护费20万元,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网站开业,范广君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财务和后期工作,范鸿岩是公司的法人,负责聘请人员的日常工作,其负责市场开发,其发展了付华容、龙玲作为下线会员和继续发展会员,颜浩负责网站的制做和日常维护工作,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九号院馆七号楼1801房,自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开业至6月5日网站关闭,发行了只涨不跌的电子游戏股票,在网站后台上注册的会员号至少有4、5万个,其利用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收取会员费及发行销售虚拟电子游戏股票从中非法获利3700余万元,所得非法收入被其用于购买房产、保险、金条、金碗、手表和送给亲友等事实经过;
27、被告人范广君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1月开始与孙和峰商议筹备建一家利用虚拟电子游戏股票买卖赚钱的公司,孙和峰到网上找了一个叫颜浩(颜金珠)的人建立了一家帝盟国际网站,同时在香港注册了帝盟国际环球有限公司,支付颜浩网站创建费20万元,并约定每月付给颜浩网站维护费20万元,2012年2月8日公司正式开业,其和孙和峰是帝盟国际环球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创建人,其是公司的总负责人,负责后勤和日常管理,孙和峰负责市场管理,其儿子范鸿岩是法人代表,负责电脑网上管理,公司管理人员只有其和孙和峰、范鸿岩三人,另外还请了四名女性工作人员,其与孙和峰约定利润各占50%,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九号院馆七号楼1801房,从2012年2月份开始到6月5日关闭网站共运作了114天,期间通过网络发展了上千人的会员,传销买卖帝盟国际电子游戏股票,会员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公司的易宝支付平台转帐,共获得利润6000多万元,其和范鸿岩一起得了3000万元左右,孙和峰得了3000多万元,其将所得收入用于投资电子商务和购买保险、基金、房产、金条、车子和存入银行等事实经过;
28、被告人范鸿岩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2012年1月15日左右由孙和峰联系一个叫颜浩的人做了一个帝盟国际网站,当月下旬孙和峰要其拿身份证到深圳一家代理公司办理了帝盟国际公司的注册工作,其是登记注册的法人代表,公司的办公地点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九号院馆七号楼1801房,2012年2月8日帝盟国际网站正式开业,帝盟国际公司的负责人是孙和峰和其父亲范广君,孙和峰负责市场开发,其父亲范广君负责后勤、财务,网站的日常管理与维护由颜浩负责,其负责对公司聘请的四名员工的业务指导和网上解疑答问,帝盟国际公司通过网络传销,发展会员,买卖电子游戏股票,股票只涨不跌,从2012年2月8日到6月关闭,一共非法获利6000多万元,其和父亲范广君分得3000万元左右,孙和峰分得3000万元左右,其除了日常开销花了10多万元外,钱都由其父亲范广君掌管,其用传销所得的钱买了二套房子、基金、黄金、一辆奔驰轿车、一辆路虎轿车和保险等事实经过;
29、被告人龙运贵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2月28日通过其堂姐龙玲介绍参与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买卖活动的,其在游戏里的帐号是211821,密码是8888,其上面有孙明哲(孙和峰)、范鸿岩,孙明哲是公司管理人员,市场拓展部的负责人,其和龙玲是孙明哲发展的下线,范鸿岩是该游戏的操盘手,实际控制人,其参与买卖帝盟国际虚拟游戏股票后,发展的会员有龙运灿、张巧英和一个叫“春光”的网友,龙运灿、张巧英、“春光”各自又发展了几百会员,其通过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活动共收取下线会员费160多万元,扣除支付上线龙玲、帝盟国际公司会费和退还下线会员款以外,其非法所得261693元的事实经过;
30、被告人龙运灿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于2012年2月由其弟弟龙运贵介绍加入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传销活动,帝盟国际的老总姓孙,办公场所在深圳,其在帝盟国际传销活动期间交纳了9万多元的会费,一部分交给其弟弟龙运贵,一部分交给了帝盟国际公司,成为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传销的五钻会员,会员号是:CNN576565、CNN886256、CNN613755,其发展的会员有吴其平、杨光清、周礼清、袁春碧、毛冬梅、董志龙、苏富明、张吉芳、张红梅、胡子升等人,共收取会员会费1015400元,扣除上交上线龙运贵和退还会员费,获利30多万元,其妻子潘柳清用该款18万元在芷江县紫东花园购买了一套房子等事实经过;
31、被告人吴其平的供述与辩解:其供述经龙运灿介绍于2012年2月11日在网上注册加入帝盟国际游戏股票传销活动的,首先投资了7800元,成为帝盟国际的会员,后来又追加投资了15000元,其先后发展了刘沁、王军、梁雄、金波、吴微、肖爱红、郑玉华、陈大群、邓晓英等10多个会员参加了帝盟国际传销组织,共收取会员会费l20多万元,扣除支付上线龙运灿会费和退还下线会员款,其非法获利30万元的事实经过;
32、投资团队资料汇总表:证明河南省三门峡市、新乡市的闫玉萍、杨小艳、闫晶等1400多人在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的投资级别、投资金额、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和投资时间等情况;
33、帝盟国际网络传销明细表:证明陈兰、姚峰、姚雪芬、杨先刚、何兆芹、胡庆年、张琼、张巧英等42人在帝盟国际网络传销的投资时间、投资金额和实际损失情况;
34、怀泰信司鉴所[2012]会鉴字第005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帝盟国际在运行期间,范广君、孙和峰收到的会费总金额120256345.13元,扣除北京通融通公司提取的手续费1544182.27元,支付网站制作及维护费用25.6万元,再扣除返还给会员的奖金47904273.06元,资金余额为70551889.80元,孙和峰非法所得为37364646.00元,范广君非法所得为33187243.80元的情况;
35、怀泰信司鉴所[2012]会鉴字第005-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龙运贵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到下线会员的会费合计1670801.00元,扣除支付上线龙玲、“帝盟国际”公司和退还下线会员款1409108.00元后非法所得为261693.00元;龙运灿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到下线会员的会费及帝盟国际返利合计1040993.00元,扣除支付上线龙运贵和退还下线会员款749400.00元后非法所得为291593.00元;吴其平从事“帝盟国际”公司网络传销期间,共收到下线会员的会费及帝盟国际返利合计1226594.00元,扣除支付上线会费和退还下线会员款926594.00元后非法所得为30万元等情况;
36、[2012]湘.天网鉴字第026号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提取分析报告:证明送检的编号为201202601至201202611号11台电脑(龙玲2台、吴其平1台、龙运贵1台、孙和峰2台、范广君3台、范鸿岩2台)硬盘内提取的聊天记录、网页临时文件、历史浏览碎片文件、开心部落、帝盟国际、呱呱房间广播等文件通过整理,发现与本案有关的涉及到“昵称”、“姓名”、“性别”、“年龄”、“电话”、“金额”、“会员管理系统”、“用户名”、“当前级别”、“取款申请信息”等情况;
37、公安机关调取孙和峰、张军、陈丹、范鸿岩、李嘉豪、颜冬成、颜金珠、龙运灿、龙运贵、吴其平、李跃洁、李国生、付华容、龙玲、张艳艳、孙合艳等人的银行卡交易信息:分别证明上述银行卡的开户日期、交易金额、账户余额、对方帐户、对方名称等情况;
38、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860880028310001银行账户交易信息:证明该账户从2012年1月至7月期间结算款、信息服务费、转款、易宝充值等情况;
3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北京通融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成立日期等情况;
40、易宝支付服务协议:证明李国生、郭思思分别于2012年2月9日、3月12日签订的易宝支付产品条款、委托结算产品条款、易宝支付流程等情况;
41、银行代理保险投保书、投保单:分别证明孙和峰于2012年4月8日、5月17日、3月13日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情况;
42、查询、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范广君、范鸿岩、李跃洁等人的银行存款查询、冻结情况;
43、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孙和峰、朱敏、范广君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东莞市的住所搜查出的银筷子、铂金戒指、房产证、电脑、金条、金碗、现金、欧米茄手表、金项链、银行卡、房地产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保险合同、收款收据等财物,并予以提取和扣押等情况;
44、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孙和峰委托律师退出保险金、处置房产所得款,张丽丽、孙合艳退缴的部分现金,朱敏、朱聚礼退缴的现金、欧米茄手表,范广君、范鸿岩退缴的现金和委托律师处置投资和房产所得款,李跃洁主动交出的银行卡、存折、保险单、房产手续以及李跃兰退缴的现金等依法予以提取和扣押情况;
45、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对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龙玲等人用于网络传销的电脑、U盾、手机、银行卡、现金以及购房合同书、收款收据等赃款赃物予以提取和扣押情况;
4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龙玲、范鸿岩、孙和峰、颜金珠、曾怡、陈丹等人分别对10组照片上的人进行辨认,龙玲辨认出6号照片是孙和峰,范鸿岩辨认出5号照片是郭思思,孙和峰辨认出6号照片是颜皓(颜金珠),孙和峰辨认出3号照片是小龙女(龙玲),孙和峰辨认出7号照片是雪莲(付华容),颜金珠辨认出9号照片是姓孙的(孙和峰),曾怡辨认出4号照片是颜皓(颜金珠),陈丹辨认出11号照片是范广君,陈丹辨认出6号照片是范鸿岩,陈丹辨认出9号照片是孙和峰;
47、照片:证明公安机关缴获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的银行卡、电脑、手机、手表、戒指、项链、金条、金碗、路虎汽车、现金、奔驰汽车、硬盘等情况;
48、抓获经过:证明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于2012年6月29日被抓获,孙和峰于2012年9月7日被抓获,范广君、范鸿岩于2012年9月21日被抓获的情况;
49、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无法查询到“香港帝盟国际(环球)集团有限公司”的任何有效信息;
50、告知书、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证明经朱敏、范鸿岩委托,对朱敏购买的广东省深圳市金海港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缤纷世纪公寓(珑瑜)项目的A座11套房子评估价为7018050元;朱敏拥有的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锦冠华庭的一套房子评估价为903680元;范鸿岩以李嘉豪的名字在深圳市罗湖区购买的港丰大厦的一套房子评估价为1404060元等情况;
51、房地产认购书、委托书、公证书等相关资料:证明朱敏、李嘉豪(范鸿岩)用网络传销非法所得赃款分别在广东省深圳市金海港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缤纷世纪公寓(珑瑜)项目的A座、深圳市龙岗区港丰大厦购买的房产以及案发后委托律师全权处置等情况;
52、举报材料:证明周瑞君向深圳市公安机关举报孙明哲(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等人在深圳市龙岗区平湖镇凤凰大道9号院馆利用虚假网络电子股权(帝盟国际网站)在全国各地发展下线,从事诈骗活动的情况;
53、加盟合作协议书、委托投资管理协议书、收款收据:证明李跃洁在深圳市天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李嘉豪(范鸿岩)在深圳市天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105万元;李勃在深圳市天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投资50万元;李嘉豪(范鸿岩)在深圳市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400万元;范广君在深圳市汇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天津市浩松科技有限公司600万元的情况;
54、认购协议书、入伙协议、公证书等相关资料:证明范广君在中投汇富(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200万元和在北京映日天投资中心的投资以及案发后范广君委托律师全权处理等情况;
55、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及收款票据:证明范鸿岩、张丽丽、潘柳青分别在哈尔滨市道里区、沈阳市皇姑区、惠州市大亚湾、芷江县购房情况;
56、户籍证明:分别证明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的出生年月日、籍贯、住址等基本情况;
57、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2012年12月31日出具的怀泰信鉴所[2012]会鉴字第005-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第5页中的第3点银行账户应为6228483340441750111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通过开设帝盟国际网站,并和被告人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等人利用该网站平台及虚拟电子游戏股票,以推销电子游戏股票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和购买电子游戏股票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与社会秩序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系发起人、决策人和操纵人,自帝盟国际网站运营后,发展的会员人数众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可以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及其亲属退缴了部分赃款赃物,对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范鸿岩、吴其平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对于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的违法所得且被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赃物,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孙和峰、范鸿岩及其亲属用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房产依法予以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对于被告人孙和峰、范鸿岩用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保险及存入银行的存款,依法予以追缴。辩护人程培国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和峰犯罪情节严重于法无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罪中规定的情节严重并无法定标准,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具体规定,对被告人孙和峰的量刑只能在五年以下等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孙和峰供述态度平稳,认罪悔罪态度明显,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赃款的去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了绝大部分赃款,最大限度的挽回了其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性的辩护意见,其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刘子龙提出,被告人孙和峰在本案中起辅助、次要作用,不是组织领导者,只能算是一个较为次要的积极参与者,其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组织领导传销罪相关的司法解释对于如何量刑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对本案被告人量刑太重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孙和峰系初犯、偶犯,能坦白交待其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范广君辩称,没有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就不能认定其情节严重,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辩称其能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配合公安机关积极退赃,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蒋丽君提出,被告人范广君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本案不属于情节严重,依法应在五年以下量刑,起诉书认定被告人范广君情节严重缺乏法律依据以及被告人范广君具有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提出被告人范广君坦白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范广君及其家属主动退赃,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赃,被告人范广君没有限制从业人员的人身自由,也没有胁迫行为,更没有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及其恶劣影响,被告人范广君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一直较好,希望对其从轻判处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易建军提出,被告人范鸿岩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积极协助退赃,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运贵辩称,其在从事帝盟国际传销之前,不知道是犯罪,案发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黄生龙提出,被告人龙运贵没有前科,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且当庭认罪,有悔改之心,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龙运灿辩称,其法律意识淡薄,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吴其平辩称,其参加帝盟国际以来,认识到自己是犯罪,并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和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孙和峰的刑期从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8年3月1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范广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范广君的刑期从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范鸿岩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四、被告人龙运贵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运贵的刑期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龙运灿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龙运灿的刑期从2012年6月30日起至2014年6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吴其平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七、对洪江市公安局扣押的被告人孙和峰的违法所得赃款23298650元,金条20根、金碗4个共计2632克,欧米伽手表三块,伯爵手表一块,铂金戒指一枚,苹果、戴尔笔记本电脑各一台;被告人范广君、范鸿岩的违法所得赃款15831482.87元,金条21根共计3700克,金项链一条,路虎牌越野车一辆、奔驰牌C200轿车一辆,欧米卡手表一块,戴尔等笔记本电脑二台,电脑硬盘二个;被告人龙运贵的违法所得赃款88000元,华硕笔记本电脑一台;被告人龙运灿的违法所得赃款27900元;被告人吴其平的HP笔记本电脑一台,上述款物均依法予以没收,由洪江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八、对本院查封的张丽丽用被告人孙和峰的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中路108号-5号1-20-3号商品房依法拍卖后,所得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张丽丽尚未退缴的3911474元赃款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九、对本院冻结的被告人孙和峰用违法所得赃款于2012年4月8日在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购买的一份红上红F款终身保险款10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对被告人孙和峰用违法所得赃款于2012年3月13日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购买的国寿鸿泰经典版两全分红型保险款600万元,除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已退保的5098750元外,余款901250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一、对被告人孙和峰送给其外甥王佳迪的10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二、对被告人孙和峰送给其姐姐孙合艳的50万元违法所得赃款,除孙合艳已退缴的10万元外,余款40万元继续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三、对本院查封的被告人范鸿岩用违法所得赃款购买的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爱建北路6号第2栋2单元14层1401号商品房依法拍卖后,所得价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四、对本院冻结的被告人范鸿岩用违法所得赃款以李嘉豪的名义在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所支付的购房款611059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五、对本院冻结的被告人范鸿岩存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新纪元分理处6228480170255494719帐户的359000元违法所得赃款及孳息,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六、对潘柳青用被告人龙运灿的违法所得赃款支付的购房款185383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十七、对被告人孙和峰、范广君、范鸿岩、龙运贵、龙运灿、吴其平尚未退缴的违法所得赃款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圣怀
审判员蒋人进
人民陪审员杨胜德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杨锡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