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
全国咨询电话15855187095
刑事辩护

案例分析--(2016)青0222刑初41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1-03-12  浏览:

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青0222刑初4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9-20
合 议 庭 :  王艳董昌忠冶秀兰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6月2日以民检刑诉字(2015)59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2015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5)民刑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书,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均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不服,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6年3月23日以(2015)东刑终字第82号刑事裁定书,撤销该判决书并发回本院重新审理。审理期间,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5日以补强证据为由,建议延期审理。2016年9月6日本院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冶秀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滑莹,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马艳萍,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喜全,被告人王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新建,,被告人马某某及其辩护人高希成,被告人铁某某及其辩护人鲍呈江,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马岚,被告人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继凯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民和回族土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自2012年开始,在民和县城地区以销售“湖南安化华莱键牌”黑茶为由,以拉人头、发展下线、注册为会员的方式,进行组织传销活动。至案发时,该组织已发展层级达十二级,参与人数达300余人,交易额达500余万元。其中,张某达十二级,下线人员为200余人;王某甲达九级,下线人员为90余人;李某某达十级,下线人员为60余人;王某丙达八级,下线人员为60余人;马某某达九级,下线人员为40余人;铁某某达七级,下线人员为40余人;赵某某达四级,下线人员为30余人;何某某达七级,下线人员为30余人。公诉机关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当庭出示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及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0月30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民和县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但不思悔改,又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累计达200余人,属于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均于2013年10月8日因介绍他人参加黑茶传销活动被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行政处罚,但二被告人不思悔改,继续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发展下线人员分别达90余人、60余人,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处五年以上量刑。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被告人均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从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根据工商局申报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推销黑茶。顾客对黑茶反映良好,未对顾客造成危害,称自己不是民和地区的负责人。起诉书指控发展的人数及层级不正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模式有三:(1)实体加盟,(2)电子商务自助分销运营模式,(3)实体+电子商务自助分销运营模式,张某和其他被告人所从事的是第二种模式,而该模式由公司定制,非被告人张某等人能左右。2、产品价格和价值相一致,而且比实体店的价格还要低,完全符合市场等价交易的规律,是实实在在的商品交易,和人头无任何关系;3、消费者支付的费用完全体现在黑茶本身的价值上,不存在骗取钱财的事实,而且是自愿购买,自愿申请为会员,没有出现任何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况,没有扰乱经济秩序,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特征;4、被告人张某在主观上不具备犯罪的动机和目的,所获得的返利和奖励,是公司的经营模式、计酬方式中合法给予的回报,华莱公司的经营模式依然在实施,并未被有关部门定性为非法传销,故被告人张某主观上不存在明知是非法传销而故意为之的犯罪故意。客观方面上没有骗取财物的行为,张某的行为未侵犯刑法所保护的客体。消费者使用或收藏黑茶是自愿购买、不存在强买强卖情况;5、司法机关对张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于2013年10月作出法律定论,2014年查处的相关人员从事黑茶的经营活动中再将张某追究,并将其升格为黑茶传销的头目,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违背了“一事不再理”的司法原则。其指控的层级、人数不详。向本院递交了以下证据:(一)1、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2、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证,3、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是合法经营注册的企业;(二)中国驰名商标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关于认定一批农业产业化省级龙头企业的通知》,益阳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证书,湖南省著名商标证书,中国茶叶流通协会颁发的“2012年度中国茶叶行业百强企业、2012年度中国茶叶电子商务十强企业”的证书,湖南省工商局、质监局、环保厅等单位颁发的“质量服务诚信承诺示范单位”证书,湖南省质评委颁发的AAA级企业《质量信用等级证书》,湖南省茶叶协会、学会颁发的“湖南茶叶助农增收十强企业”荣誉证书,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会员单位证书,华莱公司当选“湖南省茶叶协会副会长”的证书,《安化黑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证书,国家商标局认定华莱健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证明华莱生物公司所获荣誉;(三)湖南省质监局颁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颁发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颁发的绿色食品证书,北京世标认证中心有限公司颁发的《国际标准认证证书》,证明华莱生物公司生产的产品绿色、健康,符合国际标准;(四)益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于华莱公司的产品出具的《价格认证结论书》,证明黑茶的定价符合市场规则;(五)华莱公司申办直销牌照试运营期间有关情况的请示,安化县冷市镇政府上报上级政府及职能部门的关于华莱公司的情况说明,华莱公司出具的生产经营情况汇报,青海省循化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不起诉决定书。证明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发展状况及应当宣告被告人张某无罪的司法判例。(六)华莱公司的“情况说明”和“证明”各一份,证明2013年12月份,因违规经营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张某、王某甲、李某某予以除名的事实。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宣告无罪,即便构成犯罪,也不属于情节严重。
被告人王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层级及发展人数计算有误。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甲销售产品的模式以及定价都是严格按照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既定模式,其行为是正当的销售产品的行为;2、在销售黑茶过程中不存在上线人员要求下线人员拉人头赚钱的情节;3、不存在获取非法利益的问题,其获取的利益是公司在销售利润中返还的一部分;4、被告人的行为已于2013年8月被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且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出了行政处罚,在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同一行为重复处罚。向本院递交了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收据一张,证明被罚款10000元的事实。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系下岗职工,以旅游的形式考察了公司并使用了产品,感觉良好后介绍朋友销售了黑茶。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某某完全是按照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自助分销运营模式”推介产品的,公司属合法经营的企业,实施产品销售的执行人不应成为违法者;2、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特征,没有侵犯公民的财产所有权,没有侵犯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3、被告人没有引诱、欺骗和胁迫任何人购买、销售黑茶,主观方面没有非法牟利的目的,而所获取的利润,是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根据其营销模式支付给被告人的,并不是从购买黑茶的消费者的款项中取得的,是企业支付的合法报酬;4、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的犯罪,进入经营组的人员是电脑任意搭配组成的,并无层级之分,经营团队也无任何隶属关系;5、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已被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不应重复处罚。2013年8月之后被告人李某某再没有从事黑茶的销售行为,其发展下线的行为,都不是李某某的意志所决定的。向本院递交了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据一张,证明被罚款5000元的事实。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王某丙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已购买过黑茶,推荐了2人,但起诉书认定的发展人数及层级不正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某丙虽参加了黑茶的推销活动,但仅仅是参与者;2、被告人王某丙介绍参加黑茶推销活动的人员包括其本人仅为3人,并未超过30人;3、2012年7月后王某丙再未从事过营销黑茶的任何活动,其他人发展的黑茶客户与其无关。4、本案的系单位犯罪。辩护人向本院递交了被告人生育孩子时的医学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王某丙在起诉书指控犯罪期间生育孩子,无法从事犯罪行为。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马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起诉书指控的层级及人数不正确,自已租房并不是为了进行传销活动,而是为了居住。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马某某推介黑茶的经营模式、计酬方式均由华莱公司制定,其无权左右、更改;2、被告人马某某没有引诱、胁迫他人购买黑茶,在销售黑茶过程中没有违背消费者的真实意愿;3、起诉书认定的发展下线人数40余人,其中多数消费者被告人并不认识,是公司的营销模式将此40余人与被告人联系了起来,与被告人无关;4、被告人马某某租房是为了居住。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铁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己是通过王某丙介绍接触黑茶的,后又在央视二台生财有道栏目中了解到黑茶的功效,才介绍朋友的,起诉书指控发展人数不正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铁某某介绍他人销售黑茶的事实存在,但认定其层级达七级,下线人数为40余人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被告人铁某某不是发起、策划、操纵的人员,又不是管理和协调人员,从未担任过宣传、培训职责,对传销组织的建立和扩大没有起到关键作用,不具备组织者和领导者的条件;3、被告人铁某某的销售行为属于典型的团队计酬;4、被告人铁某某的认错态度较好。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铁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已通过张某及网络了解到黑茶的功效,开了实体店销售黑茶并介绍他人购买过,但起诉书指控的人数有误。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赵某某在民和合法注册了黑茶销售实体店,销售方式完全按照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既定的实体加电子商务的模式,销售的产品质量、价格无任何问题;2、销售黑茶行为中不存在管理与服从、上线控制下线的组织层级关系,其行为不具备传销罪的特征;3、被告人的收益最终都来自于销售茶叶的收入,没有任何发展人头数赚取入门费的行为,没有以推荐消费者人数作为返利依据的情形,虽有团队计酬,但也不能直接认定为传销;4、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在2013年已予以处理,现在重新追责,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司法原则。向本院递交了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收据一张,证明被罚款5000元的事实。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被告人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自已身体不好,听信他人喝黑茶可以缓解病情的介绍,后又在《人民公安》等杂志中看到黑茶的宣传,相信其功效,不仅自已喝还介绍别人销售。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何某某在推介黑茶过程中不存在非法获利的情况,其得到华莱公司的回报,符合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不具备骗取财物的犯罪动机和目的;2、本案中销售的黑茶价格已完全体现在商品的价值上,与人头无关;3、被告人何某某没有对任何人起到推销作用,不存在上下层关系,起诉书指控的何某某发展下线30人,达七级层级,没有任何事实根据;4、本案中的计酬方式本质上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是单纯的“团队计酬”,根据司法解释应排除在犯罪之外;5、本案中被告人何某某推销黑茶的行为与法律禁止的传销活动有本质的区别。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何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建议法庭宣告无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某经他人介绍,订购了15600元的“华莱健”牌的黑茶,注册成为湖南安化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并被该公司授权为民和地区黑茶系列产品终端经销商。后在民和县川口镇大十字夜市租赁一铺面,从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推销和咨询黑茶为名申领营业执照,挂牌为“古驿茶行”,便向他人积极介绍、推销黑茶,要求购买黑茶者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在兰州市红古区、民和县川口镇等地多次组织召开、宣传黑茶会议,请叶宝珠、运素华等人授课,期间将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发展为下线,注册成为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2012年8月份开始,四被告人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在民和县城地区以销售华莱健牌黑茶为由,以拉人头、发展下线、注册为会员的方式,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传销模式为,加入者以39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黑茶一份,便注册为该公司的会员,再完成公司规定的两个下线任务,就和旁属部门的人分到一个七个人的消费组,在这七个人中谁最先加入谁就成了这个消费组的组长,这个消费组共同推荐八个黑茶商成为会员,该消费组组长从公司得到5000元的消费返利,同时进入经营组。经营组也是七个人一组,七个人都是用同样的方法从消费组过来的,七个人共同完成8个任务,每一个消费组组长到经营组就拿5000元消费返利,共8次得40000元,等经营组的八个空缺都填满时公司一次性奖励55000元,扣除5000元的税款,总共得到105000元的返利。然后又到经营组底下排队,一直循环,完成一轮就得到105000元的返利。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发展了被告人王某丙,被告人王某丙发展了被告人铁某某,被告人李某某发展了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发展了被告人何某某,至此八被告人均成为华莱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后八被告人以同样的方式继续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2013年8月10日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租赁民和县川口镇褔鑫宾馆4018号房间组织他人进行安化华莱健黑茶传销活动时被查获。案发后,各被告人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数分别为:张某117人,王某甲80余人,李某某60余人,王某丙60余人,马某某40余人,铁某某40余人,赵某某30余人,何某某30余人。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铁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4年12月16日到民和县公安局投案。以上八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层级均在三级以上。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3年10月30日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本院免于刑事处分,经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函)的规定及该判决书的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分析,应确定人数为41人。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因涉嫌组织传销活动被民和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同年10月11日被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予以罚款10000元、5000元、5000元。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能认罪服法。
随案移送三十四件“华莱健”牌黑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和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6月5日10时许,民和县公安局与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掌握的线索,在民和县川口镇南大街福鑫宾馆4018号房间发现马某某、何某某组织他人进行“安化华莱健黑茶”传销活动。同年6月6日立案侦查,逐将该案侦破。
2、企业基本资料,证实被告人张某、赵某某为销售黑茶申领的营业执照及湖南安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证书、营业执照法、法人资格等情况证明。
3、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书”,证实2012年1月1日,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被告人张某为民和黑茶系列产品终端经销商。
4、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交易明细记录、邮政物流详情单,证明被告人张某及其传销网络人员从湖南省华莱科技有限公司通过邮政局订购黑茶的事实,其中被告人何某某2件;何某某转2件;王某甲4件;张某5件;赵某某82件、铁某12件等467份书证,证明375人467次购买了黑茶,通过民和邮政送货、签收1159件,交易额达5771820元的事实。
5、民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物证,证明侦查部门扣押从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邮往本地的“华莱健”牌黑茶34件(收件人为张某13件、张某27件,马某3件,马某、马某15件,马某23件,李某某1件,马某33件,石某11件,张某32件,马某43件,张某43件)。
6、中国农业银行民和支行,中国工商银行民和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民和北大街营业所、民和县信用联社、中国建设银行民和支行的交易明细,证实本案各被告人自2012年3月1日至案发时在上述各金融网点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
7、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民工商行处字(2013)第130号、第131号、第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没款收据,证实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因介绍他人参加黑茶传销组织行为被民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处以罚款10000元、5000元、5000元的事实。
8、民和县公安局“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张某、赵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河南省荥阳市公安局京城路派出所在该市山河鸿快捷酒店抓获,后羁押于河南省郑州市第三看守所。同月19日被民和县公安局依法逮捕。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于2014年12月15日被民和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抓获。2014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铁某某到民和县公安局投案。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民和县公安局投案。
9、证人甘某某、马某5、马2、谢某某、马某6证实,2012年4月至6月间经张某或张某下线李某1、马某5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YIP会员。
10、证人王某1、陈某1、张某5、李某2、刘某1、马某7、马某8、高某1、康某1、喇某1、刘某2、张某6、杨某、马某9、马某10、姜某1、孙某1、王某2、孙某2、王某3、李某3、王某4、冶某123人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经张某及下线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均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其中王某1介绍陈某1,张某5介绍李某2,马某7介绍女儿马某69,刘某2介绍女儿白某1,杨某介绍妻子马某68,姜某1介绍姜某2、王某4、李某3、王某3、王某2、孙某2、孙某3、孙某4,冶某2介绍马某66。马某8、马某9、李某3证实,他们接受过黑茶宣传材料,并参加过张芸组织的庆功会和授课活动。
11、证人马某11、马某3、李某4、彭某1、李某5、马某12、郭某1、鲍某1、杨某2、鲍某2、鲍某3、冶某3、陈某2证实,2013年8月至2013年10月间经王某甲及下线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其中马某11介绍儿子李2,郭某1介绍儿子冯某某、冶某3、鲍某1,鲍某1介绍杨某2、鲍某2、鲍某3。
12、证人龙某、张某7、马某11、刘某2、吕某1、王2、庞某某、张某8证实经王某甲介绍,张某8经庞某某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龙某称,2012年2月,王某甲叫他到宝川宾馆讲了黑茶的九大功效,后其买了四单,15600元,后其叫张某7听了张某的讲解后购买了四单,15600元。2014年7月,其和张某去了白4家讲解,白4买了四单,15600元,后知道是传销,把钱退了。张某7称自己已是黑盘的副盘主。马某11称自己是红盘成员,已返利1万元,平时开会时由张某和王某甲授课。
13、证人党某某、魏某某、陈某3、秦某某、陈某4、李某6、何某1证实,经王某甲的下线庞某某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其中党某某经王某甲的下线庞某某介绍,魏某某、陈某3、陈某4、李某6经何金秀介绍,秦某某经魏某某介绍,何某1经丈夫李某6介绍。
14、证人李某7、张某9、赵某1、严某1、刘某3、罗某1、周某1、安某1、马某13证实,李某7经张某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该公司VIP会员。其中李某7介绍儿子李某8、父亲李某9、姑姑李某10、严某1、张1、赵某1。刘某3、罗某1经严某1介绍、周某1经李某10介绍,安某1、马某13经马5介绍。赵某1、刘某3称,他们在海石湾“国宴伊品”参加过黑茶九大功效的介绍会,参加人员达三、四百人。安某1称,自己参加过关于黑茶的三次讲座。
15、证人马某14、张某10、马3、张某11、杨某3、艾某1、马某15、张某12、王某4、师某1、周某2、马某16、刘某4、祁某1、刘某5、马某17、王某5、冶某4、马某18、马某19证实,2012年6月至2014年1月间,马某14、艾某1、张某12、师某1、马某16、刘某4、祁某1、冶某4、马某19经李某某介绍,张某10、马3经马某14介绍,张某11、杨某3经马3介绍,马某15经艾某1介绍,王某4经张某12介绍,周某2经师某1介绍,刘某5、马某17、王某5、祁某2、祁某3、张某13经祁某1介绍,马某18经冶某4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张某12、师某1、马某19、刘某5、马某17、王某5还称、他们在民和县川口镇福鑫宾馆4018号房间参加过马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张某的黑茶讲座课。
16、证人张某14、张某15、李某11、鄂某某,王某6、李某12、贺某1、夏某、马某20、马某21、贺某2、刘某6证实,2012年6月至2014年4月间,张某14、李某11、贺某1经王某丙介绍,张某15经张某14介绍,鄂某某、王某6、李某12经李某11介绍,夏某、李某13、李5、贺某3、贺某4、贺某5、贺某6经贺某1介绍,马某20、马某21、贺某2经夏某介绍,刘某6经贺某2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李某11称,王某丙叫其到民和县宝川宾馆参加了运老师的黑茶讲座,自己从黑茶生意中获利5000元。夏某称,自己从黑茶生意中获利5800元。
17、证人白某2、马某22、马某23、李某14、单某某、马某24、刘4、马某25、沈某某、马某26、马某27、张某16、马某28、白某3、马某29、马某30、王某7、鲁某某、李某15、马某31、马某32、冶5、白某4、白某5、马某43、张某18、刘6、马某71、铁某1、马某33、王某8、牛某1、李某16、李某17、寇某1、马某23、马某36、王某9、赵某2、李某18、苟某1、李某1、马某34、杨某4、铁某2、李某19、马某35、王某10、雷某1、马某37、杨某5、李某20、白某6、马某38、鲜某、朵某1、韩某1、马4、白某7、徐某1、冶某5、钟某、马某39、马某40、吕某、刘某7、张某19、李某21证实,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间,白某2、李某14、单某某、马某24、马某27、鲁某某、李某15、马某31、马某32、冶5、白某4、白某5、张某18、刘6、马某39等15人经铁某某介绍,马某22、张某16、马某28、白某3、马某29、马某23、白某8、白某9经白某2介绍,王某7、马某30、马某41、马某42经马某29介绍,李某22经单某某介绍,刘4、马某25经马某24介绍,沈某某,马某26经马某25介绍,马某43经白某4介绍,铁某1经铁凤香介绍,马某33、王某8、牛某1经铁某1介绍,李某16经牛某1介绍,李某17、寇某1、马某23、马某36、王某9、赵某2经何金秀介绍,李某18、苟某1经赵某2介绍。李某1经白苗苗介绍,杨某4经姓刘的女人介绍,铁某2经马某32介绍,陈某5经铁某2介绍,李某19经杨保青介绍,马某35经马国栋介绍,雷某1、朵某1经刘晓梅介绍,王某10经雷某1介绍,马某37经乙某某介绍,杨某5经尕某某介绍,李某20经张某41介绍,白某6、马某38经冶某6介绍,鲜某、韩某2、韩某3经马某73介绍,韩某1经马某76介绍,马4经张某45介绍,张某13经祁某4介绍,徐某1经辛某介绍,冶某5经马某75介绍,钟某、马某39、马某40、马某40经马某3介绍,吕某经廖平霞介绍,刘某7经浦某某介绍,张某19经何某2介绍,李某21经马某76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白某2还称,其是红盘副组长,A点获利5000元;B点获利5000元;白某8A点获利5000元;白某8B点获利5000元。
18、证人马某44(马XX)、马某45、刘某7、戴某1、王某11、白某10、马某46证实,2012年春节至2014年3月间,马某44、戴某1、王某11、白某10、马某46经马某某介绍,马某45经赵某某介绍,刘某7经杨建坤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戴某1、马某46还称,在民和县川口镇福鑫宾馆4018号房间参加过黑茶讲座课。
19、证人何某3、马5、达某1、肖某1、马某47、达某2、马某48、陈某6、马某49、陈某7、韩某4、马某50、武某1(武某某)、王某12、洪某、马某51、寇某2、马某40、毛某1、马某52、马某53、马某54、郝某1、冶某7证实,2012年底至2014年5月间,何某3、达某1、肖某1经何某某介绍。马5经何某3介绍,马某47、陈某6、马某49、马某50、马某54经肖某1介绍,达某2、马某48经马某47介绍,马某55、冶某7、郝某1经马某54介绍,陈某7经马某55介绍,韩某4经陈某7介绍,武某1(武晓梅)经马某50介绍,王某13、洪某、寇某2、马某40经武某1介绍,马某51经洪某介绍,毛某1经马某40介绍,马某52、马某53经毛某1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马某47、达某2、马某48、马某49、马某54还称,在民和县川口镇福鑫宾馆4018号房间参加过黑茶培训。
20、证人李8、李某23、马某56、马某39、谢某1、李某24、李9、李某25、李某26、李某27、冶某8、孙某2、谢某2、马某26、钟某2、马某59、叶某1、王某14、王某15、魁某1、罗某2、马某58、王某16、马某、冶某9、马某61、马某57、张某2、乔某1证实,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间,李8、李某24、李9、李某25、李某26、冶某8、钟某2、冶某10、王某14、王某15、魁某1、罗某2、马某58、王某16、张某2、乔某1经赵某某介绍,李某23、马某56、马某39、谢某1、马某60经李8介绍,李某28经李某26介绍,孙某2经冶某8介绍,谢某2、马某26经冶某8介绍,马某59、王红东经钟某2介绍,马某、冶某9、马某57经马某60介绍,马某61经马某7介绍,通过网络购买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数量不等的黑茶,注册成为该公司VIP会员。冶某8还称,赵某某的团队叫“燕子团队”,主要在民和县川垣新区明珠步行街赵某某自已的黑茶专卖店。李某某的团队主要在原粮贸宾馆4018房间。王某甲的团队以前在邮电局内。张某是荣誉董事,张某的丈夫是钻石董事,王某甲是钻石董事,赵某某是黄金董事,李某某、铁某某、王某丙、李某11是红宝石董事,马某24是黄金董事。魁某1还称,在海石湾听过一次张某的黑茶讲座课。
21、被告人张某供述,2011年10月17日,我到湖南省安化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考察,该公司对黑茶的销售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开黑茶馆,让顾客品尝。第二种是开黑茶专卖店,销售黑茶,这两种投资大做不起来。公司又介绍了第三种模式是电子商务加直销的营销模式,就是说给公司交3900元现金注册成VIP会员,通过邮局给我发3900元的安化黑茶,后我推荐两名消费者以3900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的黑茶,这两名消费者也被注册VIP会员,我就完成了公司规定的两个招商任务,然后把我和旁属部门的人分到一个7人消费组,消费组共同推荐完成八个3900元的黑茶商成为VIP会员,公司会给我5000元的消费返利,同时进入经营组,也是七人一组,七人都是用同样的方法从消费组过来的,七人共同完成八个任务,这个人就拿到5000元返利,并成为消费组组长,我又得到10000元。每个消费组组长到经营组我就拿5000元,共8个40000元,等经营组的八个空缺填满时公司一次性奖励55000元,扣掉5000元的税款,可以拿到105000元。别人的销售模式跟我完全一样。我就完成了一轮,今年5月份得了105000元。民和王某甲有可能拿到了,有些业绩他们不说我也不清楚。2012年2月下旬,我在民和县先后发展了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三个人成为客户,他们三人先后成为华莱公司的VIP客户。3月份,我在民和县川口工商所办理了营业执照,后就正常经营,广泛宣传。先后销售了11700元价格的黑茶,挣了105000元。
发展业务时,我通常通过电话方式把客户叫到茶叶店,给他们提供公司网站www.chinahualai.com,让他们上互联网进入公司学习黑茶的功效、品种等相关知识,我也用口述方式给他们讲解,还提供公司夏珍英账号,让他们自己去汇款。发展消费组VIP会员越多,销售的黑茶越多,循环越快,挣钱越多。我租了马忠元的房子,注册名字为“古驿茶行”为经营黑茶的场所。民和县地区的负责人是我。没有具体的管账人。民和的项目是自已带过来的。我在民和发展会员三四十人,认识的有刘春花、李某某、何某某、郑爱玲、王某甲、铁某某、白某2、马某6、何某1、何金秀、马某5、马某3、庞某某、何某某的妻子白有花、马某某、马某11、龙某、赵某某。其中刘春花、何某某、郑爱玲、白某2、马某6、何某1。马某5、马某3、白有花、龙某是消费组成员;赵某某、马某11、马某某、庞某某、何金秀、铁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是经营组成员。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3月份,张某主动给我说她在替安化公司推销黑茶,告诉我推销黑茶还有利润,她说只要买一份3900元的茶叶,注册就可以注册成为公司的VIP会员,然后找两个顾客每人各买3900元的茶叶,注册成为VIP会员,七人为一组构成一个消费组,你就有机会成为组长,七人共推销八份3900元的产品,让八个人注册成为VIP会员,组长就进入了经营组,获返利5000元,成为经营组的成员,只要帮助介绍的两个消费组成员到经营组,电脑自动分配七人一组,你就有机会成为经营租的经理,还可以获利10000元。在经营组中有八个位置,只要一个消费组组长到了你的小组,经理就可以获利5000元,你拿到八次5000元后,公司一次性奖励55000元,扣掉5000元的税款,这一轮共得到105000元,然后回到经营组的成为一般成员,之后一直在经营组循环,完成每一轮就可以获利105000元。一个身份证只可以买四单。通过张某介绍我买了四单,共花了15600元。完成一个11万元后,下面的两个点位各拿到11万,升为黄金董事,拿到团队新增业绩2%的奖励,成为黄金董事后,左右两个区任意一个区做到黄金董事,升为红宝石董事,拿到团队新增业绩3%的奖励,成为红宝石董事后,左右两个区任意一个区做到红宝石董事,升为翡翠董事,拿到团队新增业绩4%的奖励,成为翡翠董事后,左右两个区任意一个区做到翡翠董事,升为钻石董事,拿到团队新增业绩5%的奖励,成为钻石董事,左右两个区任意有一个区做到钻石董事后,升为荣誉董事,拿到全球业绩加分红2%的奖励。2012年5月23日,我看了中央二台生财有道关于讲解安化黑茶的功效及销售,便再次给张某打电话了解黑茶的功效及销售途径,张某说可以通过网络购买并给了我帐号,我就用建行卡给湖南华莱科技有限公司的帐户上转账3900元,过了十天,我的茶叶到了。
我发展的下线有马某某和马某14,马某某各买了四单15600元;马某14买了三单11700元。共注册四个会员,马某14和马某某也是张某帮助注册的。张某是负责人,王某甲是管钱的。如果谁得到5000元的消费返利就给王某甲交500元作为活动经费。我共获利30000元,除去黑茶款15600元,赚了14400元。张某和王某甲都拿了110000元,赵某某现在是经营组的经理。马某14、马某某是经营组的一般成员。我还介绍刘某4,艾某1、刘国成、祁玉萍购买了黑茶。
23、被告人王某甲供述,2011年12月份,张某给我介绍了黑茶,称成为茶商后自己可以喝还可以在我的美容院向顾客推荐产品挣钱。我也看了《走遍中国》栏目关于介绍湖南省安化黑茶的历史、工艺、实用功效、价格,后张某帮我按消费的方式用信用卡刷了13600元钱,我凑了2000元,花15600元买了黑茶。后我收到“一百两”黑茶两包,每包重量七斤半,每包价值1950元;“二百两”黑茶一包,重量十四斤,价值3900元;“天尖”黑茶,每包重量四斤,每包价格1950元。“金茯”黑茶两盒,每盒价格1950元。在美容院免费给顾客喝了一部分,拿到外面给别人推荐喝掉了一部分。我给马某11、王小花推荐了。马某11注册成了公司茶商,她从公司订购了15600元黑茶。我还借同学马玉霞的身份证向公司注册了茶商。今年3月中旬我从公司得到公司返利5000元,是电子汇款。到5月底我已成了公司的一级茶商,从公司拿到了第二次红利10000元,之后拿到了8次5000元钱的红利,是电子汇款,8次总共是40000元。到目前为止,我从公司总共拿了105000元的红利,我发展的下线茶商总共有十几个,详细数字说不上,到今年7月份为止,我和张某都成了公司的一级会员。2015年5月下旬的一天,张某在民和县“盛垣餐厅”举办了庆祝会,当时我们组织去的人有一百四十五人,庆祝会上张某介绍了公司的概况及张某本人如何成为公司的一级会员挣钱的情况。在民和县享堂村“海源茶餐厅”为我开了庆祝会,参加人员大约有一百四十多人,当天却被公安人员抓获了。
公司汇款账号我不知道,我自己和所发展的茶商都是张某帮着注册的。公司的运行模式分黑盘和红盘,我交15600元购买公司的黑茶就成为黑盘的初级茶商,我完成推荐两个茶商任务就成为黑盘的中级茶商,我下面的两个茶商都完成两个任务后我就成为黑盘的初级经理,然后就其他人干活,都推荐发展茶商逐渐成为红盘的初级会员,这时我就拿到公司给的5000元的红利,等我推荐的两个茶商移到红盘初级茶商时我就升职为红盘高级经理,公司分次给红利,5000元给8次,10000元给1次,55000元给1次,后我又降级到红盘的初级会员,再等升级的机会,如果再升到高级经理,我会和上面一样拿到那么多钱。我知道的就我和张某成为红盘高级经理。
我推荐的茶商有马某11,龙某、王某丙、王宝霞、尹红霞、谈秀德。他们各买了四份15600元,都是张某操作注册的。2014年5月底,我注册的LZ8888a在经营组经理的位置,得到返利105000元;我注册的LZ8888b刚到经营组经理的位置,我得到返利15000元;我注册的LZ8888c和LZ8888d还在消费组,我共得到98400元,现在又到经营组最底下去排队。马某11注册的Y8888a现在到了经营组,得到了5000元;王某丙注册的Yg998a现在到了经营组,得了5000元,其他都在消费组,还没有返利。我们这些会员中,我认识的有张某、李某某、吕某1、铁某某、马某32、王素红。
被告人马某某供述,是张某帮我买了四单黑茶,给我注册了会员。我刚进入红盘,得到返利5000元,是张某给的现金。民和地区负责人是张某。这个组织中有张某、李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其他人我想不起来了。张某请我们五、六十人吃过饭,到她的“古驿茶行”听她讲过黑茶的九大功效及销售模式,并说发展下线能挣11万元。2012年7月,我介绍何某某成为茶商,后我和何某某租了粮贸宾馆4018房做黑茶生意,期间,张某来讲过课。2013年初我介绍戴某1买了3900元的一单;2014年夏天我介绍白老板买了4980元的一单;2014年4月介绍李二卜姓王女子买了4980元的一单,都是张某帮注册的。
被告人王某丙供述,我的上线是王某甲,下线是铁某某和张某14,张某是最早接触安化黑茶的,是她推销给王某甲等人后在民和开始销售的,具体谁负责我不知道。
26、被告人铁某某供称,我的上线是王某丙,下线是张炜、铁永霞、马某32、白某2、李某14、单金光、王素红、丁建华。
27、被告人何某某供称,2012年8月,我从马某某处购买了一单,4980元。2012年12月,我女儿何某3从马某某处购了两单,9860元。销茶分等级,为经理级,黄金董事、翡翠董事、钻石董事、最顶层是荣誉董事。我没有等级,马某某是经理级。我的上线是马某某,我的下线是我女儿何某3。
2013年6月5日,前来原粮贸宾馆4018房的何某3、戴某1、张孝红、王晓倩、姓王、姓祁、姓段顾客,都是马某某叫来闲聊品茶的。房子是我和马某某以12000元合租的,目的是给他人品尝及销售黑茶,马某某给他们卖宣传资料,张某参加了几次讲解。
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张某介绍我销售湖南黑茶,公司账号也是张某提供的,我给该公司一次性汇了15600元买了四单,之后张某又将该产品介绍给了王某甲,王某甲和我一样也投资了15600元买了四单。我发展了三个客户,他们共投了六单,每单3900元,公司按每天完成两个单就给我奖励5000元的规定,我共得奖金15000元,黑茶我白喝,因为我投资的本金已收回。我发展的三个人有李8、李支梅、王占龙(我丈夫)。我现在在红盘盘主,等待拿11万元的奖金。截止现在公司总共奖励给我5万元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以推销黑茶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黑茶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自2012年至本案案发时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人数为:张某117余人,王某甲80余人,李某某60余人,王某丙60余人,马某某40余人,铁某某40余人,赵某某30余人,何某某30余人,且八被告人层级均在三级以上。故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何某某、赵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上列八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在一年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60人以上,据此认定三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指控及各被告人所构成的层级,因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时间无确实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指控不予支持。
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张某组织、领导传销罪构成情节严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应从被告人张某的发展人员中减去以下人员:第一、(2013)民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经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分析,应确定人数为41人。第二、何金秀直接或间接发展了李某17等20人,对谁是何金秀的上线仅有被告人张某供述,卷内没有何金秀的证言和其他证据加以证实。第三、姜某1直接或间接发展了姜某2等12人,至于姜某1的上限称是吴晓剑,卷内没有吴晓剑的证言,也无其他证据证实吴晓剑与本案被告人张某有上、下线关系。故将何金秀、姜某1二人发展的人员直接认定为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人员,显属不当。第三、杨保青发展李德尔,但卷内没有杨保青的证言予以佐证。王某14与叶某1系夫妻关系,叶某1以丈夫王某14的身份证购买了黑茶,但无证据证明王某14购买了黑茶。白4、鲁某某、马某26、马某24、冶某4、沈某某、马某27、苟某1因退出购买黑茶活动,未成为华莱科技有限公司的会员,计为10人,故将上述83人应予以核减。认定被告人张某发展人述为117人,王某甲发展人数为80人。
各辩护人关于本案参与传销人员认购产品资金的管理、注册会员的认证、会员人头费的返利都由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推销的黑茶属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推荐的品牌产品,且生产该产品的湖南华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属合法企业的辩护意见,均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故此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各辩护人关于湖南华莱科技有限公司的销售模式系产品正常的销售方式,各被告人获取的利益属“团队计酬”,在推销黑茶过程中没有非法获取利益,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第一、湖南华莱科技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至7月申请直销试运营,现仍未被批准为直销企业。所谓电子商务自助分销模式,只是该公司与推销黑茶客户之间的一种默契,并未有该公司的正式文件或通知。第二、各被告人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关于不是本案主犯、在本案中仅发展51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关于构不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某、王某甲、李某某的辩护人关于2013年12月11日、30日该公司对三被告人除名的辩护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第一、证人王某1等人证实,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间,经被告人张某及下线人员介绍,购买了湖南安化华莱健公司的黑茶,均注册为该公司的VIP成员。第二、被告人张某在公安机关供述,今年5月份得到公司105000元的返利。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安机关供述,今年五5月份在民和县“盛垣餐厅”及民和县享堂村“海源茶餐厅”召开庆祝会。第三、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帐户交易明细记录、邮政物流详情单,证实2013年3月9日至2014年5月24日间本案部分被告人以自己名义收到的黑茶邮政物件的情况,证明上述三被告人自2012年以来,从未停止从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依然从该公司获取返利。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各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人员发展人数无证据予以证明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各被告人发展的人数均有参与传销的证人证言所证实,且各被告人在各金融网点的开户资料及交易记录亦可印证,足以认定。
被告人马某某、何某某及其辩护人关于2013年8月租赁民和县川口镇福鑫宾馆是为了居住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证人证言证明二被告人租赁该房间后,长期召集他人宣讲黑茶功效、参与销售方式、盈利方式及自己所取得的成效,且二被告人在公安机关阶段均有供述,印证租赁房屋的目的明确。
被告人王某丙及其辩护人关于从2012年7月因生育已停止从事推销黑茶活动,不应承担他人于2012年7月之后继续从事推销黑茶所产生的后果的辩护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理由为:证人张某14、李某11、贺某1证实,被告人王某丙2014年4月介绍上述三人通过网络购买数量不等的黑茶并成为华莱科技有限公司的VIP会员。证人李某11称,王某丙叫其到民和县宝川宾馆参加了运老师的黑茶讲座。
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三被告人因介绍他人参加黑茶传销组织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行政处罚,不应重复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对2013年10月8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认定的人数和层级应在本案中予以认定。
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积极组织他人进行非法传销活动,通过其在湖南华莱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地区推销黑茶授权之便利,拉拢、诱使本案被告人王某甲等人积极参与,且本案众多证人均指认被告人张某系青海省民和地区的负责人,从本地区黑茶非法传销的发起、召集他人召开“庆功会”等方面分析,被告人张某对本案的发生、发展起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赵某某、铁某某、马某某、王某丙、何某某属被告人张某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本案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丙、铁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李某某、王某丙、马某某、铁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均能认罪服法,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宣告缓刑,予以考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5日起至2016年12月14日止)
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王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马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铁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赵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随案移送的三十四件“华莱健”牌黑茶依法予以没收。
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此页无正文
审判人员
审判长董昌忠
审判员王艳
审判员冶秀兰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祝甲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