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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案例分析-(2016)鄂0982刑初75号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www.055112.com  发布:2021-03-15  浏览:

审理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0982刑初75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5-24
合 议 庭 :  毛翠娥陈小涛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焕民、吉某、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新军、被告人吉绍民及其辩护人殷成洪、被告人吉焕民、吉某、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出现所谓“连锁经营”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资金投资,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国家扶持,暗箱操作,两至三年可赚1040万元(简称‘1040阳光工程’)”等做虚假宣传,诱骗亲戚、朋友等加入并发展成员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组长(申购3-9份)、主任(申购10-64份)、经理(申购65-599份)、老总(申购600份及以上),三晋就是从业务员做到10-64份就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晋升为老总。新加入人员缴纳3800(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1份,获得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69800元(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21份,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每名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人员,并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取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
被告人蒋新军自2010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蒋娟娟、严望兰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蒋新军层级为24级,线下人员共有566人。
被告人吉绍民自2011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吉焕民、黄四清、陈聪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吉绍民层级为21级,线下人员共有271人。
被告人吉焕民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吉俊峰、黄桃莲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吉焕民层级为20级,线下人员共有220人。
被告人吉某自2011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何某、李艳、李祖安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吉某层级为18级,线下人员共有115人。
被告人何某自2012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杨某甲、杨江华、邓小彪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层级为17级,线下人员共有107人。
被告人黄某乙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殷惠惠、陈月莲两条线及自己虚拟艾文志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乙层级为16级,线下人员共有105人。
被告人杨某甲自2012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刘黎黎、彭月照、黄海洲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甲层级为16级,线下人员共有94人。
被告人黄某丙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黄玉梅、黄红梅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丙层级为14级,线下人员共有93人。
被告人陈某自2012年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朱子强、陈丽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层级为12级,线下人员共有89人。
被告人董某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何丽辉、何智辉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董某层级为7级,线下人员共有29人。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焕民参与“1040阳光工程”进行传销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某、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参与“1040阳光工程”进行传销活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吉焕民、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蒋新军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吉绍民当庭自愿认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吉绍民辩护人辩称,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吉绍民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没有疑异;2、被告人吉绍民具有坦白行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3、被告人吉绍民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要求从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人吉焕民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吉某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何某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乙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杨某甲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黄某丙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董某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前后,在贵州省贵阳市出现所谓“连锁经营”以“国家西部大开发需要大批资金投资,投资后可以获得高额回报,国家扶持,暗箱操作,两至三年可赚1040万元(简称‘1040阳光工程’)”等做虚假宣传,诱骗亲戚、朋友等加入并发展成员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按照“五级三晋”制组成层级,五级就是实习业务员(申购1-2份)、组长(申购3-9份)、主任(申购10-64份)、经理(申购65-599份)、老总(申购600份及以上),三晋就是从业务员做到10-64份就晋升为主任,从主任做到65-599份就晋升为经理,从经理做到600份以上就晋升为老总。新加入人员缴纳3800(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1份,获得资格加入到该传销组织中成为实习业务员,缴纳69800元(包含500元的礼品费)申购21份,获得发展下线人员的资格。每名参与人员只能发展3名下线人员,并从三代内的下线人员缴费中按一定比例获取返利,下线人员申购的份额计入上线人员的总份额中。
被告人蒋新军自2010年7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蒋娟娟、严望兰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蒋新军层级为24级,线下人员共有566人。
被告人吉绍民自2011年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吉焕民、黄四清、陈聪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吉绍民层级为21级,线下人员共有271人。
被告人吉焕民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吉俊峰、黄桃莲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吉焕民层级为20级,线下人员共有220人。
被告人吉某自2011年1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何某、李艳、李祖安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吉某层级为18级,线下人员共有115人。
被告人何某自2012年9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杨某甲、杨江华、邓小彪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何某层级为17级,线下人员共有107人。
被告人黄某乙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殷惠惠、陈月莲两条线及自己虚拟艾文志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乙层级为16级,线下人员共有105人。
被告人杨某甲自2012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刘黎黎、彭月照、黄海洲三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杨某甲层级为16级,线下人员共有94人。
被告人黄某丙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黄玉梅、黄红梅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丙层级为14级,线下人员共有93人。
被告人陈某自2012年2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朱子强、陈丽两条线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陈某层级为12级,线下人员共有89人。
被告人董某自2011年11月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何丽辉、何智辉及自己虚拟一条线,三条线又继续发展下线人员。案发后,经司法鉴定,被告人董某层级为7级,线下人员共有29人。
以上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焕民、吉某、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杨某乙的证言;3、安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户籍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所谓“1040阳光工程”是以连锁经营为名,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焕民缴纳费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下线人员累计达120人以上,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且系情节严重。被告人吉某、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缴纳费用加入该传销组织后,积极发展下线人员,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其线下人员达3级30以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吉绍民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吉绍民具有坦白行为,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吉绍民到案后如实交待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但无证据证明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吉绍民认罪态度好,确有悔改表现,要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要求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不符合缓刑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吉焕民、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董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董某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结合安陆市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书“对被告人董某建议适用非监禁刑”的调查结论,可依法对被告人董某适用缓刑,但被告人董某应到所在地社区矫正机关接受社区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综上,对被告人蒋新军、吉绍民、吉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对被告人吉焕民、何某、黄某乙、杨某甲、黄某丙、陈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对被告人董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新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21年10月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吉绍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0年8月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吉焕民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9年11月7日止。已扣减原羁押2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吉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20日止。已扣减原羁押20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何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已扣减原羁押2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黄某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11月7日止。已扣减原羁押2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已扣减原羁押2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某丙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已扣减原羁押3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陈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8月7日止。已扣减原羁押2天。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董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十一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小涛
审判员毛翠娥
人民陪审员余志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