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刑终53号组织传销罪二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鄂10刑终5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9-13
合 议 庭 : 沈维琼陈静张心愿
审理程序: 二审
审理经过
原审被告单位“保罗公司”、原审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单位“保罗公司”、原审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某甲、张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德军、唐丽君出庭依法履行职务。上诉人“保罗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晓静及其辩护人张建平、王成林、上诉人武庆及其辩护人龙秀英、夏海超、上诉人刘杰及其辩护人江明炎、万安松、上诉人陈湛及其辩护人李新平、上诉人张博及其辩护人雷端其、上诉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彭涛、上诉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王彩元、原审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和证人贾某乙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认定,“保罗公司”于2004年12月在北京市通州区注册成立。现任法定代表人武力,总经理武庆,公司下设总裁办、财务中心、注册中心、行政管理中心、宣传企划中心、生产中心、全球营销中心、加盟连锁中心等部门。2012年3月,“保罗公司”开始向北京市商业委员会提交申请直销牌照文件,2012年9月,“保罗公司”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经营许可申请。
2012年3月,随着公司直销牌照申请工作的展开,“保罗公司”总裁武庆经执行总裁刘杰引荐,聘请了曾在天津天狮集团做过管理人员的陈湛为常务副总裁,后又聘请了张博为副总裁,聘任陈湛和张博作为高级管理干部,负责开展直销业务。被告人武庆以“保罗公司”总裁的身份与被告人陈湛签订了《合作协议书》,由陈湛受聘于“保罗公司”对直销事务部进行整体运营和管理,在符合“保罗公司”统一战略的条件下制定销售模式、产品价格,对外开展经营活动,合作时间为2012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为了牟取巨大的利益,被告人武庆、刘杰等人听取了陈湛、张博的建议,2012年4月,“保罗公司”委托河北省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提出的开发需求,制作了电子商务平台,开始进行网络传销。
“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陈湛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以“保罗公司”的全球营销中心为依托,建立了全国会员系统平台,采取以网络销售“保罗公司”产品(只对会员出售)的形式开展传销活动。根据“保罗公司”制定的奖金制度,必须要有公司会员的推荐,购买80元公司资料锦囊,并且向公司购买一定金额的产品,才能注册成为会员,取得加入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保罗公司”按照会员的入会消费金额将会员分为:普卡(800元)、金卡(3200元)、白金卡(8000元)、钻卡(16000元)四个等级,等级越高,返奖比例越高,引诱会员多交入门费,成为高级别会员,获得更多返利。公司设立了零售奖、经营奖、培育奖、复消奖、尊荣奖、分红奖等高额返奖模式作为诱饵,采用倍增方式面向全国各地发展会员,同时对会员进行培训,通过各种方式对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功能进行宣传,引诱会员按照相应的层级规律推荐发展更多人加入,各层级会员直接或间接以发展的下线人员数量及下线的销售业绩获取奖金利润。
“保罗公司”各部门之间分工明确,积极为传销活动服务,同时“保罗公司”利用所控制的北京飞龙康乐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锦秀鹰华商贸有限公司、北京鸿浩永胜商贸有限公司、中食圣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的名义,于2012年4月与上海快钱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在快钱公司注册收款账号,依托上海快钱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全国各地会员的入门费和产品订单费。截止2014年4月,“保罗公司”共发展全国32个省市各个传销团队会员数68637个,其中管理层级177层,推荐层级48层,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保罗公司”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
被告人武庆任“保罗公司”总裁,负责管理公司全面事务,参与策划、制定、决定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以奖金制度为基础的营销方案,非法获利5329037.77元,是该传销组织的决策者、领导者。案发后,已退缴5531806元。
被告人刘杰于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任公司执行总裁,2013年12月18日因年龄及身体原因提出辞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2013年12月至今任公司副董事长和保罗爱心基金会主席。被告人刘杰在任执行总裁期间,分管公司财务中心及全球营销中心,负责管理公司经营及营销业务,参与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2012年3月引荐陈湛加入“保罗公司”,直接参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非法获利5575532.48元。是该传销组织的组织者、管理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85万元。
被告人陈湛任“保罗公司”常务副总裁兼全球营销中心总裁。2014年1月任“保罗公司”执行总裁,负责该公司的营销工作,参与制定公司的营销方案和奖励制度,非法获利5878582元。是该传销组织的领导者。案发后,已退出全部非法所得。
被告人张博任公司副总裁,为“保罗公司”传销营运链负责人,管理客户部、IT部、核算部,负责公司会员网站及传销平台的日常活动及会员奖金核算,非法获利2758823.70元。是该传销组织各种营销活动方案的执行者。案发后,已退出非法所得100万元。
被告人徐某甲作为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华东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175层,推荐层级数43层,管理下线数21032个(湖北省洪湖市人唐某为其下线会员),非法获利2105769.53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80万元,及“保罗公司”奖励徐某甲的“帕萨特”牌轿车一辆。
被告人张某甲作为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东北地区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72层,推荐层级数32层,管理下线数12416个,非法获利1643820.69元。案发后,已退缴非法所得164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作为辉煌团队领导人,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面向全国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97层,推荐层级数46层,管理下线数21527个,从中非法获利1984629.80元。案发后,已退缴280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作为辉煌团队的中层人员,按照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在湖北积极发展下线,管理层级数65层,推荐层级数24层,管理下线数3237个,从中非法获利105890.48元。
此外,“保罗公司”将公司的非法所得以奖金和工资的形式发给高管人员(均另案处理),其中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武力负责公司的对外协调,非法获利4119841.80元,副总裁胡某乙非法获利2828829.87元,副总裁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核算部总监王某甲非法获利823635元,财务总监杨某甲非法获利173373.60元,全球营销中心经理刘某非法获利1464367.09元,行政副总裁周某乙非法获利939975.21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冻结了“保罗公司”账户资金2000万元,追缴“保罗公司”非法所得13843281.41元,武力退缴4841668.38元,胡某乙与丈夫田某共同退缴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甲退缴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甲退缴20万元,刘某退缴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乙退缴全部非法所得。
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洪湖市公安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湖北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荆州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证明案件来源、立破案情况及各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的事实。
(二)被告单位及八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保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及高管职务
工商注册登记资料、变更资料、组织机构代码证,飞龙康乐、鸿浩永胜、锦绣鹰华、中食圣世、三兴兴业、中加保罗的工商资料,公司其他人员杨某甲、张某乙、刘某、田某、崔某、胡某乙等人的任命文件,从公司扣押的文件和资料中提取的公司组织结构图、保罗生物园集团花名册、员工通讯录、保罗生物直销板块人员编制情况统计表、花名册,保罗生物全球营销中心花名册,公安机关从网站查询得到保罗公司商家平台网站www.sjw999.com的服务器所在地为香港特别行政区。
2、八名被告人的身份及任职情况
武庆、刘杰、陈湛、张博、胡某、周某甲、胡某丙、张某甲、徐某甲的户籍资料,任职文件,刘杰与武庆签订的备忘录,陈湛与“保罗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书,陈湛写给武庆的信件(企业邮箱中调取)。
(三)调取公司证据及暂扣财物情况、被告等人退缴非法所得的情况
搜查证、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保罗公司”营销中心记账凭证、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荆州市公安局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随案移送清单、罚没收入票据、缴款书。
(四)“保罗公司”产品的情况
1、“保罗公司”二代化妆品成本核算,杨某甲根据2013年实际成本金额汇总后得到的部分产品2013年的平均成本,产品投诉资料,全球营销中心2014年目标责任书,会员平台数据库中提取的产品明细表,保罗产品生产情况。证人崔某、杨某甲的证言,证实公司产品的真实成本情况。
2、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生产的保罗泡腾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提供的火林果饮2瓶、委托加工食品备案提交材料文书复印件、保罗泡腾片配方及含量、火林食品饮料厂泡腾片配方及含量,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厂长谌某某的证言,证明泡腾片每瓶2.7元,“保罗公司”从2012年4月份开始,委托湖北省荆州市沙市火林食品饮料厂生产泡腾片等产品,包装后作为“保罗公司”的产品,所有帮保罗公司加工的产品中以前都添加了“保罗公司”的酵素菌,从2013年9月以后就都没有添加酵素菌了。
3、产品乐洗洗衣液
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2014年3月30北京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购订单,从南京市溧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南京秋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公司设立核定情况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事项,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经理情况,南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协议书,公司变更登记核定情况表,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事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南京市溧水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合作合同、与白马镇政府的项目协议书、承诺书、住所证明、环保局批复、股东会决议、营业执照、厂房租赁合同。证人高某、余某甲的证言,证明乐洗洗衣液“保罗公司”未添加任何成份,每瓶18.4元,由南京谷雨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坊式的小厂)生产,负责产品的质量,“保罗公司”提供外包装,每瓶零售价150元。
(五)“保罗公司”的奖金制度
市场计划(胡某乙、陈湛、刘某、王某甲均签名认可),证明会员申请条件、升级条件、奖励计划。胡某甲提供辉煌团队宣传资料:奖金制度、会员升级条件、店铺推广制度、保罗生物精英奖励计划、促销文件14份。
(六)智创公司按“保罗公司”的要求制作的电子商务平台
1、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了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相关材料),证明“保罗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制作时间、奖金制度、奖金计算模式、制作公司、合同签订人等。
2、2012年4月1日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保罗公司”(王某甲)签订的软件开发合同、电子商务需求文档,证明会员选购产品平台、市场计划(文字简版)、消费者互助分销模式。
3、智创公司证明材料,证明2012年3月,“保罗公司”的陈湛、张博、王某甲找到我公司要求开发一套电子商务平台软件,根据商谈我公司同意按照他们提出的开发需求给他们开发平台软件,双方公司于2012年4月1日正式签订软件开发合同,合同签订后“保罗公司”王某甲把定稿版软件需求文档用QQ传给我公司法人代表祈尧尧。我公司开发部按他们的需求将电子商务平台软件开发完成并于4月下旬用QQ传给张博。
4、证人祈尧尧(邯郸市智创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北京“保罗公司”一个姓卢的女士到公司找到我们说需要我们给他们开发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之后换成叫张博的总经理,然后是王某甲,最后我还见过执行总裁陈湛。2012年4月1日,我公司和“保罗公司”签订正式的软件开发合同,是王某甲签的,软件开发需求是王某甲与我联系,用QQ发送给我的。我们给“保罗公司”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软件的内容有会员加入的条件、各项奖金制度、会员数据内容、支付渠道、电子币换算及PV值。
(七)证实司法会计鉴定依据的财务资料
1、从营销中心复印的记账凭证,证实从营销中心给高管所发的奖金提成凭证。
2、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该公司按照“保罗公司”提供的人员资料发给高管的工资。
3、高管及徐某乙、刘某乙银行流水,证明高管收到奖励提成及北京妍侬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给付的工资。
4、“保罗公司”在中国银行的开户资料。
5、使用快钱电子支付服务保证函、快钱电子支付协议,证明四家公司为“保罗公司”的收款公司(由“保罗公司”担保,四家公司与快钱签订服务协议)。
(八)各地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对“保罗公司”的查处情况
1、2014年3月湖北省汉川市公安局对辉煌团队传销案立案侦查。
2、2013年7月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公安局对严某等人以投资购买北京保罗生物园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份为幌子进行传销活动,骗取罗某8080元的入会费成为会员进行立案侦查。
3、2013年8月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江北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对李某利用“保罗公司”产品进行传销活动立案侦查。
4、2013年9月山东阳谷县公安局对“保罗公司”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进行立案查处。
5、湖北省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川工商处字(2014)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保罗公司要求客户必须购买产品才能成为会员,成为会员后才具备推销产品和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从而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且以下线的销售金额作为上线的计酬依据,违反了《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构成了传销行为,罚款200万元。湖北省汉川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2014年11月7日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
(九)商务部证明案发时保罗公司无直销牌照
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直销经营许可资格的说明,证明保罗公司通过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向商务部提出了直销经营许可申请。经审查,商务部于2014年9月26日向北京市商务委员会下发了《商务部关于同意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直销经营的批复》,批准保罗公司在北京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直销,并于2014年9月29日向保罗公司颁发了《直销经营许可证》。目前,保罗公司正在办理服务网点备案。
(十)保罗公司宣传资料、入会启动包,证明该公司宣传其传销活动
1、“保罗公司”宣传资料6本:《风雨十年》、《全球营销中心事业手册》、《闪耀金秋璀璨北京》、《保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保罗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半年度报告》、2013.5《中国直销》。
2、“保罗公司”入会启动包(启动包含《事业手册》、《产品手册》、系统商务运作手册》、《消费感言三》、光盘一盘)。
(十一)综合证据
1、“保罗公司”预算执行办法草案、2013年营销中心决算表、产品调拨单――南宁会议、生物园资质信息、中加保罗资质信息、中加酵素菌资质信息、张家湾新厂区资质信息、保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直销产品目录49种。
2、“保罗公司会议”纪要15份(含第三届管委会会议纪要),证明胡某甲、徐某甲、张某甲作为团队领导人的身份;武庆邮箱中提取的会议记录、陈湛的辞职信。
3、余某乙提供的和解协议书(北京中加柏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余某乙签订,担保方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诉书、高某给余某乙的加盟让利传真件、230万元转款凭证、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昌吉地区特许授权书、保罗农资畜牧系列产品项目(新疆省级)、鸿浩永胜公司230万元收据,证明余某乙举报“保罗公司”涉嫌传销的事实。
4、公安机关关于涉案人员的处理情况说明。
(十二)证人证言
1、证人武力的证言,证明武力为“保罗公司”法定代表人,自称一直没有插手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保罗公司”主要由弟弟总裁武庆管理。我获得公司的工资和奖金的总数应该以银行汇入我账号的总数为准。公司直销牌照没有办下来。
2、“保罗公司”出纳徐某乙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及高管职务。营销中心财务主管刘某乙,公司出纳武某,公司出纳、收银员贾某甲,财务主管杨某甲,顾某(顾某)(投融资总监),刘某甲(原保罗渠道部经理),胡某乙(副总裁)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财务情况及湖北五环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的财务情况;与快钱签订协议的四家公司为“保罗公司”的收款公司。徐某乙的证言还证明营销中心的钱转入“保罗公司”。杨某甲的证言还证明:有34种产品名称,每种产品的成本价格只有几元到几十元,但是大多数产品的售价都翻了十倍以上,一般都卖到几百元,最高卖到1500元,实际成本占销售单价的比率在10%左右。营销中心账簿的主营业务成本是“保罗公司”给营销中心按收入的20%定价的,不是真实成本,真实成本是以保罗成本会计做的成本账为准。对公安机关聘请的司法会计对保罗进行鉴定的数据没有异议。证人刘晓静的证言,证明武力是“保罗公司”的法人和名誉董事长,但不做管理,主要是由武庆在管理。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网站运行和维护情况。证人田某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主营收入就是营销中心的销售收入,占公司收入的90%以上;另一块是农资收入。证人王某甲(核算部总监)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营销模式、会员奖金发放程序以及武庆安排其办理公司的网络平台的事实。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的产品情况。证人刘某(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销售部总监)的证言,证明与快钱签订协议的四家公司是“保罗公司”的子公司。证人余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举报“保罗公司”传销行为的事实。证人周某乙(行政总监)的证言,证明“保罗公司”高管职务详情。
(十三)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4)数检字第191号),证明所有会员信息,会员注册时间段为2010年6月3日至2014年4月20日,网站的会员注册帐户68637个,其中无级别账户21个,普卡账户18530个,金卡账户7011个,白金账户2227个,钻卡账户40848个。会员推荐组织结构共有推荐层级48级,管理组织结构共有管理层级177层。徐某甲管理层级175层,推荐层级43层,管理下线21032个。胡某甲管理层级97层,推荐层级46层,管理下线21527个。周某甲管理层级65层,推荐层级24层,管理下线3237个。
2、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2014)数检字第62号),证明张某甲管理层级72层,推荐层级32层,管理下线12416个。
3、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五环司法鉴字(2014)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证明“保罗公司”共收取会员传销资金214668158.38元,非法获利39409799.57元;被告人武庆非法获利5329037.77元;被告人陈湛非法获利5878582元;被告人徐某非法获利2105769.53元;被告人张某甲非法获利1643820.69元;被告人胡某甲非法获利1984629.80元;被告人周某甲非法获利105890.48元。
武力非法获利4119841.80元,胡某乙非法获利2828829.87元,田某非法获利857580.06元,王某甲非法获利823635元,杨某甲非法获利173373.60元,刘彦明非法获利1464367.09元,周某乙非法获利939975.21元。
4、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五环司法鉴字(2014)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财务凭证、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刘杰非法获利5575532.48元。
5、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鄂五环司法鉴字(2014)第02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及财务凭证,公安机关、湖北五环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张博非法获利2758823.70元。
6、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保罗纳豆菌”等产品的认定意见。
(十四)徐某的银行资料,会员账号登录系统截屏资料,信用卡消费记录,证人廖某、王某乙、唐某、张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徐某甲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徐某甲作为“保罗公司”悦享团队领导人,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十五)张某甲的银行资料,会员账号登录系统截屏资料,银行卡记录,证人王某丙、李某、潘某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某甲作为“保罗公司”圆梦团队领导人,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
(十六)胡某甲辉煌团队的宣传资料,奖金制度,会员升级条件,会员账号登录系统截屏资料,银行交易记录,银行卡会员资料,劳动教养决定书,收入统计,被告人胡某甲、周某甲的供述材料,证明被告人胡某甲作为“保罗公司”辉煌团队领导人,被告人周某甲作为辉煌团队会员,按照“保罗公司”的营销理念和营销方案积极发展下线,从事传销活动的事实,以及被告人胡某甲于2012年4月15日因发展下线会员参与销售“御淑丹”非法产品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的事实。证人林某、杨某乙、陈某、程某、张某丁、代某、付某等人的证言,证明上述证人为了赚钱而购买“保罗公司”的产品,很少或根本没有发展下线,不发展下线就没有返利。
(十七)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周某甲的供述,证明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供认不讳。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有关公司、公司产品、营销制度的相关书证,证明“保罗公司”是合法企业,其生产的产品情况及营销制度;提交了“保罗公司”股东声明。
被告人武庆的辩护人当庭提交了“保罗公司”向国家商务部提交的申请直销许可的申请及申报资料等相关书证、向商务部交纳2000万元保证金的证据、“保罗公司”产品质量投保凭证、产品退换货制度及凭证、荆州市公安局网安支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被告人武庆于2014年4月29日书写的检举材料及松滋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二审答辩情况
公诉机关对辩护人提交的上述证据的客观事实性未提出异议。
一审认为,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购买保罗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产品并注册成为会员,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周某甲为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余被告人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根据各被告人在全案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不同决定其从轻、减轻的幅度。被告人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周某甲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武庆、陈湛、胡某甲已主动退缴全部非法所得;被告人刘杰、张博、徐某甲、张某甲主动退缴部分非法所得,可以根据退缴非法所得的实际情况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
被告人武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刘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万元。
被告人陈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张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被告人徐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万元。
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万元。
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被告人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二、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39409799.57元(已追缴13843281.41元并冻结其账户本金2000万元),被告人武庆的非法所得5329037.77元(已全部退缴,并多退缴了202768.23元作为罚金予以收缴),被告人刘杰的非法所得5575532.48元(已退缴85万元),被告人陈湛的非法所得5878582元(已全部退缴),被告人张博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缴100万元),被告人徐某甲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缴80万元),被告人张某甲的非法所得1643820.69元(已退缴164万元),被告人胡某甲的非法所得1984629.80元(已全部退缴,并多退缴了815370.20元作为罚金予以收缴),被告人周某甲的非法所得105890.48元,扣押的被告人徐某甲的“帕萨特”轿车一辆。以上全部非法所得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三、武力退缴的非法所得4119841.80元,胡某乙与丈夫田某共同退缴的非法所得3238205元,王某甲退缴的非法所得50万元,杨某甲退缴的非法所得173373.60元,刘某甲退缴的非法所得70万元,周某乙退缴的非法所得939975.21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保罗公司”上诉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保罗公司”对一审认定保罗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持异议;“保罗公司”存在自首情节,请求二审从轻或减轻处罚。
武庆上诉意见及辩护人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武庆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不质疑,但武庆存在自首、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刘杰上诉意见:一审认定事实部分错误;刘杰系从犯。其辩护人辩护意见:保罗公司有自首情节,但一审没有认定,请二审认定,如公司构成自首,则可推断本案其他人员都有自首情节,因为他们属于公司员工,应从轻、减轻处罚。
陈湛上诉意见: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其在公司地位与作用小于武庆和刘杰,系从犯。陈湛辩护人辩护意见:陈湛不应作为主犯予以认定,武庆自首应当认定公司自首,公司自首成立,则应认定全案所有被告人都构成自首。请求改判。
张博上诉意见:本人不是主犯,只是听命于人的执行者;本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办案,如实供述;本人及家庭尽全力退赃;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徐某甲上诉意见: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张某甲上诉意见:本人在公安机关即已退赃164万,余款3000多元,本人一直主动与公安机关、一审承办法官要求退清,但他们一直不告诉我退到哪里。本人患有高血压、××,庭审前收监后,多次被监管部门送荆州市中心医院救治。张某甲辩护人辩护意见:张某甲身体不好,情节较轻,请求改判缓刑。
本院查明
二审开庭查明的事实除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应予确认的之外,二审另查明:张某甲二审已退清违法所得余款3820.69元。此节事实有中国农业银行荆州长江大学支行现金缴款单为证。
二审还查明:武庆是在投案的路上被抓捕。此节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供述。武庆当庭陈述:2014年4月初我知道湖北公安机关对我公司的业务员进行调查,涉及到对公司的一些调查情况时,我问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贾某乙大队长我应怎么处理,他给我提出2点建议,说让我准备材料到洪湖公安局说明情况;还说如果涉嫌犯罪就要主动自首,争取从轻处理。我们于2014年4月17日来到洪湖,在我们与公安机关联络等待反馈时我被拘传、监视居住,在监视居住期间我如实反映了情况,没有隐瞒。
2、证人证言:
(1)证人贾某乙证言。贾乙某出庭作证并接受检辩双方的询问。贾某乙当庭陈述:“武庆2014年4月给我打电话说洪湖公安局在调查他们公司,他问我他是否应该去,我说你应该去,并陪他到了洪湖,找到了洪湖法院的李院长,把公司的一些材料递给了李院长。当时跟洪湖的警方不熟,想通过李院长把材料递给洪湖的警方,假如公司构成犯罪的话,公司会积极配合之类的话。李院长的回复是让武庆等信,等信时就住在长江大酒店”。
(2)证人项某证言。荆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局长项某的证实,其在洪湖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的任上,接受了洪湖法院院长转交的保罗公司的有关材料。他印象较深的有保罗公司向商务部申请直销牌照的申请材料和申牌保证金2000万的材料。因为当时未立案,是秘密侦查,收到材料后,决定提前行动,于2014年4月19日赶到武汉将武庆等人抓捕归案。
3、书证:
(1)武庆等人的航班机票、住宿发票三张、公司财务银行刷卡记录各一份,用以证明武庆等去洪湖市公安局自首时坐的航班及住宿的酒店等相关情况。
(2)《湖北省汉川市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载明“2014年3月28日,为调查当事人涉嫌传销的相关情况,本局向当事人下达《询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向本局提交当事人经营模式的说明材料、当事人的经营数据等相关资料,并接受本局执法人员询问。但截至5月30日,当事人既没有向本局提交任何材料,也没有接受本局询问”,印证武庆一行从洪湖返回武汉,是准备到汉川接受汉川市工商局的询问,暂时离开洪湖,没有逃离洪湖逃避打击的主观故意。因被抓而没能到汉川市接受工商局的询问。
4、洪湖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说明,证明被告人武庆于2014年4月19日3点50分左右被被洪湖市公安局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保罗公司”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武庆、刘杰、陈湛、张博和直接责任人员徐某甲、张某甲、胡某甲、周某甲判处刑罚。关于上诉人刘杰、陈湛、张博认为自己不是主犯的问题,本院认为,刘杰、陈湛、张博为“保罗公司”管理人员,在公司传销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故三上诉人关于其不是主犯的上诉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但考虑到各主犯的地位、作用、职位变动和交替等因素,量刑时会有所区别。关于武庆及“保罗公司”、各被告人是否成立自首的问题,经查实,武庆是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上诉人武庆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由于武庆是“保罗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其自首行为代表单位意志,依法成立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本案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成立个人自首。故上诉人武庆、刘杰、陈湛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成立自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武庆是否成立立功的问题,经查,武庆虽然检举了北京罗麦等公司涉嫌传销的犯罪行为,但松滋市公安局出具的材料明确说明该案件是由美容院消费者举报,并非由武庆的检举材料侦破。武庆揭发的犯罪事实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依法不能认定为立功。故武庆及其辩护人关于武庆构成立功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二审期间,根据张某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遂委托吉林省前郭县社区矫正机构对张某甲的一贯表现和社会背景等情况进行调查。该机构经调查,已向本院提交书面社会调查报告,并提出对张某甲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故张某甲的辩护人请求对张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2015)鄂沙市刑初字第00194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庆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湛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博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原审被告人胡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武庆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刘杰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8年12月25日止;陈湛自2014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张博自2014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4月18日止;徐某甲自2015年6月17日起至2018年3月12日止;胡某甲自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6年6月20日止;周某甲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6年4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缴纳)。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39409799.57元(已追缴13843281.41元并冻结其账户资金200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庆的非法所得5329037.77元(已退缴,多退缴的202768.23元冲抵罚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杰的非法所得5575532.48元(已退缴85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湛的非法所得5878582元(已退缴)、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博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缴10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的非法所得2105769.53元(已退缴80万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甲的非法所得1643820.69元(已退缴)、原审被告人胡某甲的非法所得1984629.80元(已退缴,多退缴的815370.20元冲抵罚金)、原审被告人周某甲的非法所得105890.48元,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甲的“帕萨特”轿车一辆(已扣押),均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从案外人武力处追缴的赃款4119841.80元、胡某乙与田某处追缴的赃款3238205元、王某甲处追缴的赃款50万元、杨某处追缴的赃款173373.60元、刘某甲处追缴的赃款70万元、周某乙处追缴的赃款939975.21元,均为保罗生物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非法所得,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沈维琼
审判员陈静
审判员张心愿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聂敏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