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仪刑初字第046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4-03-18
合 议 庭 : 刘义军李忠正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检察院以仪检诉刑诉(2013)447号起诉书、仪检诉刑变诉(2013)2号变更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X、姚XH、徐XX、刘F、杨XC、刘ZC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仪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H、徐XX、刘F、杨XC、刘ZC、被告人姚XX及其辩护人石晓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月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X、姚XH、徐XX、刘F、杨XC、刘ZC等人在本市、福建省安溪县、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组织、领导名为“连锁业经营”(或称“纯资本运作”及“1040阳光工程”),且没有任何实体商品的传销活动,并将发展的下线成员辗转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JX小区等地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管理运作模式,按照层级关系由上往下分为老总(或高级业务员)、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等五级,通过购买份额或发展下线,可依次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须先申购份额并缴纳人民币500元的入门费,份额每份人民币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缴纳21份,即最多可缴纳人民币69800元。加入者购买份额后,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每人可发展3个直接下线,这3个下线再往下各发展3个直接下线,依次按几何级数扩大,加盟者依据发展下线的累计份额参照“五级三晋制”不断晋级,当下线份额累计达21以上份时晋升为主任,当下线份额累计达到65份以上时晋升为经理,当下线份额累计达到600份以上时晋升为老总,加盟者依据发展下线的数额并参照“五级三晋制”标准从所发展下线交纳的份额中获取返利或分红,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3000余万元。其中:
被告人苏XX为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最上层老总,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7级,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苏XY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负责协助苏XX对该传销组织的资金操作、管理等工作,其下线层级为11级,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被告人刘X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6级,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
被告人刘Y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5级,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刘YH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4级,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元。
被告人姚XX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并积极参与该组织管理工作,其下线层级为13级,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
被告人姚XH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2级。
被告人刘F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8级。
被告人刘ZC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7级。
被告人徐XX传为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0级。
被告人杨XC为传销组织高级业务员(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7级。
上列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
被告人苏XX、苏XY、刘X、姚XH、徐XX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Y、刘YH、刘F、杨XC、刘ZC、姚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苏XX人民币408.91万元、被告人刘Y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刘YH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姚XX人民币43.3462万元、被告人刘F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XC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ZC人民币0.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人员结构图等书证、证人王XX、李X等人证言、上列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认为上列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同时认为被告人苏XX、苏XY、刘X、姚XH、徐X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Y、刘YH、刘F、杨XC、刘ZC、姚XX具有坦白情节,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上列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XX系初犯,具有退赃情节等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3年7月间,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X、姚XH、徐XX、刘F、杨XC、刘ZC等人在江苏省仪征市、福建省安溪县、湖南省长沙市等地,组织、领导名为“连锁业经营”(或称“纯资本运作”、“1040工程”、“阳光工程”及“商务商会”),且没有任何实体商品的传销活动,并将发展的下线成员辗转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JX小区等地,以介绍生意为名,通过“走工作”(或称“走疗程”)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采用“五级三晋制”的管理运作模式,按照层级关系由上往下分为老总(高级业务员)、经理、主任、组长、业务员等五级,通过购买份额或发展下线,可依次晋升为主任、经理、老总。该组织还设有申购总管、自律总管等职务。加入该传销组织的人须先申购份额并缴纳人民币500元的入门费,份额每份人民币3300元,每人最多可以缴纳21份,即最多可缴纳人民币69800元。加入者购买份额后,获得加盟和发展下线的资格,每人可发展3个直接下线,这3个下线再往下各发展3个直接下线,依次按几何级数扩大,加盟者依据发展下线的累计份额参照“五级三晋制”不断晋级,当下线份额累计达21份以上时晋升为主任,当下线份额累计达到65份以上时晋升为经理,当下线份额累计达到600份以上时晋升为老总,加盟者依据发展下线的数额并参照“五级三晋制”标准从所发展下线交纳的份额中获取返利或分红。其中:
1、被告人苏XX为上述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最上层老总,其下线层级为18级,非法获利人民币80万元。
2、被告人苏XY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负责协助苏XX发放返利等工作,其下线层级为11级,非法获利人民币20万元。
3、被告人刘X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做过申购总管,其下线层级为17级,非法获利人民币30万元。
4、被告人刘Y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6级,非法获利人民币10万元。
5、被告人刘YH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5级,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元。
6、被告人姚XX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做过申购总管,并积极参与收集、整理申购订单等工作,其下线层级为14级,非法获利人民币50万元。
7、被告人姚XH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3级。
8、被告人刘F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做过申购总管,其下线层级为9级。
9、被告人刘ZC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8级。
10、被告人徐XX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11级。
11、被告人杨XC为上述传销组织老总级别,其下线层级为8级。
上列被告人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均在30人以上。
被告人苏XX、苏XY、刘X、姚XH、徐XX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刘Y、刘YH、刘F、杨XC、刘ZC、姚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安机关暂扣被告人苏XX人民币408.91万元、被告人刘Y人民币1.3万元、被告人刘YH人民币16万元、被告人姚XX人民币43.7462万元及轿车1辆、被告人刘F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杨XC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刘ZC人民币8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X、姚XH、徐XX、刘F、杨XC、刘ZC在开庭审理中均表示无异议,且有证人王XX、李X等人证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业绩电子数据、相关物证照片、传销体系网络图、电子物证鉴定书、发破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X、姚XH、徐XX、刘F、刘ZC、杨XC作为传销组织的组织、领导者,实施了没有实体商品,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下线购买的份额及级别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法分别予以惩处。被告人苏XX、刘X、苏XY、姚XH、徐X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Y、刘YH、刘F、杨XC、刘ZC、姚XX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刘Y、刘YH、姚XX、刘F、刘ZC、杨XC已退出部分赃款,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具体情节及社区矫正意见,可给予被告人苏XX、苏XY、刘X、姚XX、姚XH、徐XX、刘F、刘ZC、杨XC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苏XX、苏XY、刘X、刘Y、刘YH、姚XX、姚XH、徐XX、刘F、刘ZC、杨XC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姚X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姚XX系初犯,且有退赃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为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益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苏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苏XY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Y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刘YH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姚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姚XH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徐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刘F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刘ZC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杨XC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十二、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MacAirBook笔记本电脑1台及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别克牌苏KBP635轿车1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忠正
代理审判员刘义军
人民陪审员陆先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洁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