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皖1202刑初26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03-30
合 议 庭 : 王黎明梅卫红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州检公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1、陈某2、吴某3、李某4、杨某5、孙某6、刘某7、谭某8、雷某9、李某10、吴某11、龚某1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卢佳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1、被告人陈某2及其辩护人姚伟、被告人吴某3及其辩护人史良新、被告人李某4及其辩护人李会民、被告人杨某5、被告人孙某6、被告人刘某7及其辩护人曹赛男、被告人谭某8、被告人雷某9、被告人李某10、被告人吴某11、被告人龚某12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以来,“中国黄氏顺兴公司”传销组织进入安徽省阜阳市,以推销“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为名,在阜阳从事传销活动。该传销组织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已发展下线人员一百余人。被告人黄某1、陈某2在传销组织中系代理员级别,黄某1担任该组织的管单,负责收取寝室长上交的资金和《营销事业申领表》,转发工资、寝室生活费用。陈某2负责管理寝室长,组织寝室长之间的聚会、唱歌等活动。被告人李某4、杨某5、孙某6、刘某7、谭某8、雷某9、李某10、吴某11、龚某12、吴某3系培训员级别。培训员也称寝室长,负责所管理寝室的物品采购,将寝室里购买“产品”的钱交给上线,将上线发的奖金分下去;负责租房、交房租和水电费;负责将寝室里的疑难问题向上级请示汇报,对寝室里的人员进行管理,给新人上课洗脑并防止寝室人员报警;同其他寝室长进行联系,将管理的寝室人员同其他寝室人员进行调换。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1、陈某2等十二人的行为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追究十二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黄某1、陈某2等十二名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表示愿意认罪。
被告人陈某2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陈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2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被告人陈某2本人系被骗加入传销组织,自身也是受害者;被告人陈某2虽然是代理员级别,但其晋升属于花钱购买产品所致,其在传销组织中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陈某2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较轻,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吴某3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吴某3未曾因传销活动受到过刑事处罚,其行为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因此,其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一般情节;被告人吴某3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本身也是受害者,主管恶性较小。
被告人李某4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李某4在本案中仅起次要作用,应属从犯;李某4系初犯、偶犯,其晋升培训员级别仅一个月时间,危害性较小;被告人李某4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当庭自愿认罪,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某7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7仅担任寝室长,在传销组织内并无实权,且仅担任寝室长不到一个月时间,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刘某7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其本身也是受害者,系初犯、偶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中国黄氏顺兴公司”传销组织进入安徽省阜阳市,以推销“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的名义,在阜阳从事传销活动。通过引诱、欺骗、拉拢等方式,让参加者以缴纳一定的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下线人员的“做单”量作为晋升及返利的依据,买一套产品称“做一单”。每套“海之慧”化妆品价格2900元,本人购买1至2套产品成为会员,取得加入资格,本人及下线购买3至9套产品晋升为推广员;本人及下线购买10至64套产品晋升为培训员,培训员是穿西服打领带作为级别特征;本人及下线购买65至392套产品晋升为代理员;本人及下线购买393套以上产品晋升为代理商。实行的是五级三阶制的经营模式,五级就是: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三阶就是:推广员到培训员、培训员到代理员、代理员到代理商共三个阶段。通过这种发展模式,“中国黄氏顺兴公司”传销组织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大,已发展下线人员一百余人。
“中国黄氏顺兴公司”传销组织的返利模式为:第一种是直销奖,第二种差额奖,第三种是育成奖,第四种是分红奖。直销奖返钱的方式是会员本人直接销售一单提成15%;推广员本人直接销售一单提成20%;培训员本人直接销售一单提成30%;代理员本人直接销售一单提成42%;代理商本人直接销售一单提成52%。差额奖只有推广员和培训员能拿到,会员销售一单产品,推广员提成5%,培训员提成10%。育成奖只有培训员和代理员能拿到,是对自己带出来的人达到与自己同样的级别的一种奖励,培训员级别,下线销售一单提成2%,代理员级别,下线销售一单提成3%,具体为培训员每单提成49元,代理员每单提73元5角。分红奖,只有代理商能拿到,下线销售一单提成7%。
被告人黄某1、陈某2等人隶属于共同上线朱启焱(在逃)等人。在传销组织中被告人黄某1、陈某2系代理员级别,黄某1担任该组织的管单,负责收取寝室长上交的资金和《营销事业申领表》,转发工资、寝室生活费用。陈某2负责管理寝室长,组织寝室长之间的聚会、唱歌等活动。被告人吴某3、李某4、杨某5、孙某6、刘某7、谭某8、雷某9、李某10、吴某11、龚某12系培训员级别。培训员也称寝室长,负责所管理寝室的物品采购,将寝室里购买“产品”的钱交给上线,将上线发的奖金分下去;负责租房、交房租和水电费;负责将寝室里的疑难问题向上级请示汇报,对寝室里的人员进行管理,给新人上课洗脑并防止寝室人员报警;同其他寝室长进行联系,将管理的寝室人员同其他寝室人员进行调换。
另查明:被告人孙某6到案后,检举揭发其上线吴某3,并经侦查机关查证属实。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黄某1的供述,供认其在传销组织的化名叫黄勇。其是2003年8月份被一个网友介绍来到淮南市加入黄氏顺兴公司这个传销组织的,之后其发现发展不了下线就回广州了,在2014年2月份的样子,有一个叫陈潘的女孩子说她能够帮其发展下线,于是其就来到阜阳,一直在陈潘的寝室,当时陈潘是寝室长,过了大概一个多月,陈潘离开这个体系了,其就接陈潘的班晋升为寝室长了,陈潘发展的下线及业绩就都算在其的名下了。直到2014年8月份,领导朱啓焱通知其已经晋升为B级别代理员了,在传销组织里其的职务就是“管单”,其就在文德小区单独租了一间房子,不用住在寝室了。其所在组织是以“寝室”为单位,以销售海之惠保湿套装为名义,通过让加入者缴纳2900元购买一套海之惠保湿套装获得加入资格,组织层级分为五级三阶制,寝室成员通过QQ、短信、陌陌等方式以找工作或者旅游的名义诱骗亲朋友好来阜阳,然后强行让新成员在组织内考察五天,并对其进行“洗脑”让其加入该组织,从而使介绍人获得一定的层级晋升和返利,该组织以这种方式达到骗取他人钱财的目的。其当寝室长时,负责寝室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与寝室成员之间的沟通,向寝室成员介绍公司的情况,以及如何发展下线,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其晋升为代理员后,就不负责管理寝室了,主要负责组织寝室长之间的聚会、唱歌等活动,有时候也负责收取寝室长上交的资金和《营销事业申领表》,然后交给领导朱啓焱,有时候也代为转发工资、寝室生活费用。其是2014年8月份晋升为B级别的代理员。其和另外一名B级别代理员陈某2一起负责管理阜阳地区的黄氏顺兴传销组织。其一共发展了四个直接下线,都已经走了。其的业绩点是7700点,每套产品的业绩点是70点,算算我的名下已经有110套产品了。其的上线是朱绍智(B级别的),朱啓焱(B级别)是其领导,销售业绩单是由组织的A级别头目朱绍智保管。其组织在阜阳一共有十一个寝室长,但是只有九个寝室,因为还有2个寝室没有租到房子,一共有100多人。寝室长有谭清林(化名:谭林)、李洪飞、雷某9(化名为雷浩)、李某10、刘某7(化名:刘欣)、陈国云(化名:陈峰)、吴某11、宫成旭、孙风、吴某3、杨某5,他们都是C级别培训员。其每个月可以从传销组织获得大概三千至四千元,目前其一共获得了二万多元的返利。吴某3是大C级别的培训员,帮助B级别的代理员管理一般的C级别培训员,他的下线是孙某6和另一个推广员。
2、被告人陈某2的供述,供认其在传销组织的化名叫刘明。其是2012年在浙江嘉兴市加入黄氏顺兴公司的,其买了十几份产品,之后就晋升为寝室长(C级别的培训员),管理一个寝室,一共有七个人。2013年的夏天,组织领导让其带着寝室的人一起来阜阳发展,一个叫朱啓焱的领导给其打电话称以后他就是其的领导。2014年冬天其就晋升为B级别的代理员。公司的产品叫海之惠化妆品套装,每套产品价格为2900元。只有购买产品才能获得加入公司的资格,公司实行五级三阶制。组织都是让成员通过QQ、陌陌、短信等方式联系同学、朋友、亲戚以找工作或旅游的名义把他们先骗到阜阳,然后先把他们的随身物品暂时扣押了,让他们在组织中生活五天,在此期间对新成员进行“讲课”,让新成员购买产品并加入组织。其是寝室长时,主要负责寝室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与寝室成员之间的沟通,向寝室成员介绍公司的情况,以及如何发展下线,还有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后来其晋升为代理员(B级别)后,就不负责管理寝室了,主要负责组织寝室长之间的聚会、唱歌等活动,有时候也负责收取寝室长上交的资金和《营销事业申领表》然后交给领导朱啓焱,有时候也代为转发工资、寝室生活费用。其直接发展了其妹妹刘某7、其姐陈瑞飞、姐夫洪万桂,至于他们底下发展了多少人其就不清楚了,目前其的业绩点一共有1万多点,名下的产品已经有100多套了,每套产品有70点业绩点。组织在阜阳一共有十一个寝室,主要分布在开发区,一共100多人。寝室长有雷某9、李某10、刘某7、陈国云、吴某11、宫成旭、孙风、吴某3、杨某5、谭清华、李洪飞。黄任权是B级别的代理员。其一共获得7万元左右的返利。其没有见过海之慧保湿套装,也没见过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资料。其在阜阳只住宾馆,没有租房子。吴某3是C级别的培训员,他担任C级别比较长,比一般的C级别要高一些。
3、被告人李某4的供述,供认其在传销组织的化名叫李洪飞。其是2014年5月来的阜阳加入“黄氏顺兴有限公司”,该公司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的经营模式,发展的下线越多,卖出的产品越多,返利就越多。其购买了10份产品,2015年2月份晋升为C级别的寝室长。公司的产品叫海之惠化妆品套装,每套产品价格为2900元。只有购买产品才能获得加入公司的资格。寝室长(C级培训员)主要负责寝室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与寝室成员之间的沟通,还有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其的上线是陈某2,下线李洪同、王进、李元浩、张乔军、谢雨、吴浩、王明、王霞。他们都是E级别的。该组织在阜阳其知道的有10个寝室,有100多人。寝室长有雷浩、龚某12、孙风、杨某5、吴某3、谭清华、李某10、刘某7、陈国云、吴某11。其管理的寝室在阜阳市二里井菜市场附近,住十四个人。
4、被告人杨某5的供述,供认黄氏顺兴有限公司成员在米乐迪KTV聚会被带到公安机关。是陈峰召集的,一般都是1个月聚一次餐,C级别以上的在一起吃顿饭,像这种全公司的聚会一般都是有代理员产生或者隔几个月才举办一次。2013年4月17日其就以自己的名字申购了1份海之惠保湿套装的产品,一份2900元,其是以现金的形式交给当时的寝室长陶勇。其在淮北住了一个月的时间,当时淮北打击传销非常严格,组织就安排其转到了阜阳。在阜阳其干了一段时间才知道自己是朱云的下线,而朱云又是刘明(陈某2)的下线,后来朱云不在阜阳干了,其就直接成为了刘明的下线。2014年12月份其成为了该传销组织的C级别培训员。其从来没见过公司卖的产品,这个产品也只是骗钱的一个工具罢了。其主要负责传销窝点里传销人员的吃喝拉撒,组织他们听课,还有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不让新来的人员报警。其管理的就颍州区鼓楼广场附近那一个寝室。这个家居住人数有十个左右,但是每个人居住一段时间都会被调换到别的寝室,这个家被其管理过总共大约20人左右。其发展过两个下线。组织在阜阳其知道的有10个寝室,有120多人。吴某3是大C级培训员,接受黄某1和陈某2的直接管理。
5、被告人孙某6的供述,供认其叫孙某6,曾用名孙风,其加入黄氏顺兴公司并在2014年4、5月份成为了该传销组织的C级别培训员,主要负责传销窝点里传销人员的吃喝拉撒,组织他们听课,还有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不让新来的人员报警。其管理过三个寝室,管理过的人加在一起大概有四五十人左右。公司销售的产品叫海之惠保湿套装,每套产品价格为2900元。公司实行五级三阶制。其的上线本来是王灿,但是王灿已经有两条下线了,所以他就把其摆在了吴浩线下。吴浩的上线是王灿,王灿的上线是黄雨薇,黄雨薇的上线是黄懂,黄雨薇和黄懂是亲兄妹。其发展过三个下线,一个叫李洪鹏,现在是C级别的培训员,一个叫王小康,还有一个叫王一平,因为其的两条线够了,就把他安排在李洪鹏的名下了。管理其的人是陈峰,他是大C级别的培训员,负责管理一般培训员。他快到B级别但又达不到B级别培训员,所以我们叫他大C级别。B级别的人有什么事情都是让陈峰通知。公司在阜阳一共有10个寝室,有125人左右。其现在的寝室在颍州区白金汉宫附近。其还要检举其的上线吴某3,他在组织中化名吴浩。
6、被告人刘某7的供述,供认2014年2、3月份其到阜阳加入传销组织,2015年2月17号左右其晋升培训员,姓王的一个领导叫王大培的让其到新的寝室当领导。其这个寝室有13个人,其是寝室长,负责这个寝室的生活起居,比如去买菜、帮寝室其他人员买日用品。其在新的寝室当了领导后,王大培每过几天都会给其打电话问其寝室生活学习的情况,他还让其到其他寝室跟其他领导学习管理寝室,寝室的东西虽然都是由其购买,但是钱都是王大培给的。王大培还安排其到其他寝室给别人上课。其知道的培训员级别及以上级别的传销人员有王大培、吴兵、谭林、雷浩、王灿,这五个都是培训员级别的领导。
7、被告人谭某8的供述,供认呢在公司里别人叫其谭林。今天米乐迪KTV666包厢里面有100多人,都是黄氏顺兴有限公司。其认识的大都是培训员级别,他们都是寝室长,分别是雷浩、李某10、杨威、孙凤、吴凤、李洪飞、吴兵、刘雨欣、杨某5、陈峰、宫成旭。其是在2013年来阜阳,现在是培训员级别,只有培训员才能有资格当寝室长,管理一个寝室。其当培训员有三四个月了。其这个组织成员晋升为培训员之后必须要买一套西装穿。其就管理过三里湾这边一个寝室。作为寝室长,平时都负责“家”里的一切,也就是负责寝室成员的吃喝拉撒,还有就是寝室成员串寝。其认识的培训员有雷浩、李某10、杨威、孙凤、吴凤、李洪飞、吴兵、刘雨欣、杨某5、陈峰、宫成旭。吴某3是C级别培训员,他担任C级别培训员的时间比其要长些,他的一个下线是孙某6。
8、被告人雷某9的供述,供认其参加的传销组织叫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产品叫海之惠化妆品,2900元一套产品。其没见过产品。大约是2014年8月份安排其管理寝室的。就是负责管理寝室人员,给新人介绍行业,做新人思想工作,还有就是负责寝室日常生活用品的采购。新人来了是不允许自由出入的,新人必须要在寝室里待着,把课听完。听完课后不愿意加入的可以走。其寝室有新人来了愿意加入,其就打电话给其的上级黄勇,黄勇就会给其发来一个账户,其就把款打到这个账户里去。是在购买产品的钱上交两个月之后,黄勇会给其打电话讲下发的返点的钱,让其给他一个卡号,他就会把钱打到卡里。除了其自己购买产品的返利10440元,其从其发展的下线及其下线的下线,其获得7058元返利。黄氏顺兴在阜阳共九个寝室。需要是培训员才可以做寝室长,寝室长分别是吴斌、龚某12、刘雨欣、李红飞、杨薇、孙峰、谭林、李子峰。其对外宣称的名字是雷浩,其寝室里加上其有十个人。吴浩(吴某3)的一个下线是孙某6,他是C级别培训员。
9、被告人李某10的供述,2014年3月份的一天,其从徐州到阜阳加入传销组织。其现在是培训员级别,就是管家里面的柴米油盐酱醋茶,有新来的朋友,就去帮助新来的朋友了解这个行业。培训员都可以穿西装打领带,就是在家里管事不一样,培训员是一家之主,家里的人都归培训员管。每天照顾家里的人吃喝、上课、学习、到外面考察行业等。其寝室一共住15人。其参加的黄氏顺兴公司在阜阳有七八个寝室,寝室长有:谭林、刘某7、雷浩、龚某12、孙风、杨某5。还有吴风、李洪飞、吴兵。吴浩(吴某3)是C级别培训员,比一般的C级别高。
10、被告人吴某11的供述,供认其向别人介绍其叫吴平或吴彬。其是2013年11月份到淮北之后加入黄氏顺兴公司。公司分五级三阶制,经营海之惠产品,2900元一套。公司没有实际的货物交流,就是靠拉下线来赚钱。其购买了17套产品,是培训员级别,现在住的地方有十二个人,其负责宿舍的吃住,处理寝室的事物。有时还到别的寝室讲课,其去的有五六个寝室,每次讲课有十五六个人在听。
11、被告人龚某12的供述,供认2015年3月21日下午民警依法对阜阳市米乐迪KTV进行检查时,其当时正在米乐迪KTV666房间内和其它传销人员聚会。其是2014年11月份参加的传销组织。组织名称叫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产品是海之惠保湿套装(化妆品),一套是2900元钱。其购买了10套产品,现在是培训员级别。住的地方一般都叫“家”或者寝室。现在鼓楼北边这个房子是其从网上找来租的,现在的这个传销窝点里加上其有九个人,他们平时吃饭以及生活用品都是由其来购买、其还负责管理他们起床睡觉的时间、组织他们听课、带他们出去溜达,在寝室内开展自由活动,比如打牌、下象棋之类的活动,他们来的久一点的要出去需要给其打招呼,一般来了新人必须要经过其同意才能让新人出去,或者是新人经过培训一段时间后才能让他出去。他们几个平时叫其领导,其叫他们几个叫老板。
12、被告人吴某3的供述,供认其在2013年其在网上认识一个叫李娜的女子,经她介绍到阜阳参加了“黄氏顺兴公司”,2014年过完年其就晋升为C级别寝室长。黄氏顺兴公司产品叫海之惠套装,公司实行五级三阶制,四种返利方式,通过让成员打电话等方式联系同学、朋友、亲戚,以找工作或旅游的方式把他们骗到阜阳,然后把他们的手机扣下来,让他们在组织中生活五天,给他们讲课,让他们购买产品成为会员。其是寝室长(C级培训员),主要负责寝室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与寝室成员之间的沟通,收取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人员。其的下线是孙某6和李某4,他们都不是其发展过来的,因为其来的时间长,和上级领导陈某2、黄某1是老乡关系,他们为了帮其就把他们俩安排到其的下线了。其在组织中化名吴浩,每个月可以从组织中返利几百到几千元不等。其就管理过一个寝室,在战友浴池旁边,房子是李某4帮其租的。寝室里的人经常调换。
1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参加的黄氏顺兴公司的传销组织是五级三阶制,有会员、推广员、培训员、代理员、代理商,现在的寝室在阜阳市二里井菜市场附近的民房。寝室长是李某4。李某4是C级别培训员。寝室长主要负责寝室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与寝室成员之间的沟通,还有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
14、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做的是"黄氏顺兴有限公司"的"海之惠"化妆品套装。公司采取的是五级三阶制的经营模式,发展的下线越多,卖出的产品越多,返利就越多。其现在的寝室在阜阳市二里井菜市场附近的民房。寝室长主要负责寝室成员的衣食住行,以及与寝室成员之间的沟通,还有收取寝室成员购买产品的资金,让购买产品的寝室成员填写《营销事业申领表》,每个月还会往下发工资给寝室成员。其的上线是李某4,他是C级别培训员,也是其的寝室长。其知道的还有:雷浩,男,C级别;龚某12,男,C级别;杨薇,女,C级别;李某10,C级别;刘玉欣,女,C级别。
15、证人刘某甲、杨某甲、刘某乙、孙某某,敖某某,曾某某、张某某、周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陈某甲的证言,均证明经人介绍加入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传销组织,该组织模式是五级三阶制,目前是推广员、会员,所在寝室长为李某4。
16、证人吕某某、杜某某、李正平、李旭、张明、陆长明、张芬、符华明的证言,均证明其经人介绍加入黄氏顺兴公司传销组织,家长叫杨某5,在阜阳市鼓楼广场附近租房。杨某5是培训员级别。
17、证人候朝先、沈吉云、陈娜、李仙林、蒙婉红、李贵阳、龙常辉、蒲森森、杨家玲、张国松、褚万山、曾曙峰的证言,均证实经人介绍加入传销组织是黄氏顺兴有限公司,该组织模式是五级三阶制,目前自己是D级推广员,所在寝室长为孙风(孙某6)。
18、证人黄进才、彭昌万、钟家代、黄先海、陈书朋、胡静、张邦强、唐顺佳、李秋梅、何琛、周军的证言,均证实是通过QQ聊天或者微信交友,以介绍工作为名来到阜阳,之后被骗参加的传销,组织是阜阳黄氏顺兴有限公司,身份证和银行卡以被保管的形式被收走。从其他寝室来的领导上课,都是培训员级别,公司的制度是“五级三阶制”,最高级是代理商,第二级是代理员,第三级是培训员,第四级是推广员,最低级是会员。自己购买了不同数额的产品,是会员级别。自己所在寝室里有13个人,刘某7是寝室长,她还有一个名字叫刘雨心(欣),是培训员级别。
19、证人董煜、李勇、李强、龙献军、童正强、王静、田从英、蒋芝伦的证言,均证实自己是通过QQ聊天交友认识的网友,之后被骗阜阳参加的传销,组织是阜阳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产品是海之惠化妆品,2900元一套。但是没有见到实物。公司的制度是“五级三阶制”。自己购买了不同数额的产品,是会员级别。自己所在寝室里有十余人,谭林(谭某8)是寝室长,是培训员级别。
20、詹峰、魏伟、陈蓉、陈国云、刘春明、曾岩发、彭定香、周仁华、茶美兰的证言,均证实自己通过QQ聊天交友被骗阜阳参加的传销,组织是阜阳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产品是海之惠化妆品,2900元一套。但是没有见到实物。公司的制度是“五级三阶制”,雷浩是自己所在寝室的寝室长,是培训员级别,大家喊他领导,他负责寝室的生活起居和组织大家学习。
21、陈泽国、舒露、胡棚、黄香花、朱军荣、邵宏涛、田宇、吴名坤、廖德洋、田露、江佳辉、高健、秦高明、黄亿平的证言,均证实自己是通过QQ聊天交友认识的网友,之后被骗阜阳参加的传销,组织是阜阳黄氏顺兴有限公司,自己是会员级别。自己所在的寝室在开发区万生医院附近一个出租房内,寝室里有15人,李某10是寝室长,是培训员级别。
22、证人王荣兵、李秋辉、何强、吴庭均、吴某3、刘海、曾三毛、吴情、张风的证言,均证实自己经人介绍加入阜阳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产品是海之惠化妆品,公司的制度是“五级三阶制”,现在自己所住的地点在文峰公园附近一个居民楼二楼,寝室长是吴彬,他是培训员级别,平时喊他领导,吴彬负责上课,管理寝室事物及人员,安排吃住,收产品的钱,看着新人,教育新人。
23、证人陈国林、陈影军、唐明光、瞿玉银、朱新林、朱军良、刘志保、廖烈贵、王荣兵的证言,
均证实自己经人介绍加入黄氏顺兴有限公司传销组织。传销窝点在鼓楼附近的一个居民楼,传销窝点的领导是龚某12,他是培训员级别。平时龚某12负责管理寝室事物及人员,安排吃住,看着新人,收产品的钱。
24、证人候峰的证言,证明其同号房关押的孙某6是因为传销案件被关押的,其和他经常一起聊天,听他说他在传销组织中的上线叫吴某3,在组织中化名吴浩。
25、证人田峰的证言(房东),证明其是阜阳市颍州区莲花路赵小庄东巷70户房子的二房东。2015年1月,其将房子租赁给一个叫李某4的人,当时和李某4见面还有一个男的,两个人都说普通话。到2015年3月份左右,有人跟其说房屋内折腾得特别厉害,其到地方看到屋里有七八个人,感觉是搞传销的。
26、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接处警及立案情况。
27、户籍证明,证明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案发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8、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证明被告人龚某12、雷某9、谭某8、吴某11、刘某7、李某10、孙某6、黄某1、陈某2、杨某5、李某4无前科记录
29、归案情况说明,证明2015年3月21日,侦查人员在米乐迪KTV抓获正在聚会的传销人员孙某6、李某4、杨某5、刘某7、谭某8、雷某9、李某10、吴某11、龚某12等人,同日在威尼斯水世界抓获黄某1、陈某2。2015年9月30日,吴某3被昆明铁路公安处昆明站派出所民警抓获。
30、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雷某9、刘某7的传销窝点进行搜查并扣押了相关涉案物品以及扣押被告人龚某12、吴某11随身物品的情况。
31、被告人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手绘传销组织结构图,证明该传销组织的组织体系,黄某1、陈某2系B级别代理员,李某4、杨某5、孙某6系C级别培训员。
32、辨认笔录,证明经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吴某11、张桥、李某10、谭某8、雷某9辨认,辨认出B级代理员黄某1;经黄某1、李某4、杨某5、孙某6、雷某9、李某10、刘某7、吴某11辨认,辨认出B级代理员陈某2(化名刘明);经黄某1、陈某2、杨某5、孙某6、吴某11、张桥、李某10、谭某8辨认,辨认出C级培训员李某4;经黄某1、陈某2、李某4、孙某6、吴某11、张桥、李某10、谭某8、雷某9、龚某12辨认,辨认出寝室长杨某5;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吴某11、李某10、雷某9辨认,辨认出培训员孙某6;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吴某11、李秋梅、李某10、谭某8、雷某9辨认,辨认出培训员刘某7(化名刘雨欣);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吴某11、张桥、李某10、刘某7、雷某9辨认,辨认出培训员谭某8(化名谭林);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吴某11、张桥、李某10、刘某7、谭某8辨认,辨认出培训员雷浩(即是雷某9);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吴某11、张桥、朱军荣、刘某7、谭某8、雷某9、廖德洋、田露、邵宏涛、舒露辨认,辨认出培训员(寝室长)李某10;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李某10、谭某8、雷某9、龚某12辨认,辨认出培训员吴某11;经证人陈影军、朱新林、陈国林、唐明光、瞿玉银、朱军良、刘志保、廖烈贵辨认,辨认出寝室长龚某12;经黄某1、陈某2、李某4、杨某5、孙某6、吴某11、张桥、李某10、谭某8、雷某9辨认,辨认出培训员龚某12;经黄某1、孙某6、杨某5、陈某2、李某4、李某10、雷某9、谭某8辨认,辨认出C级别的吴某3(化名吴浩)。
33、指认现场笔录、指认照片,证明本案被告人及传销组织成员对传销窝点的指认情况。
3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侦查人员对传销组织窝点进行现场勘查的情况。
35、阜阳市看守所深挖犯罪线索登记表,证明被告人孙某6检举揭发其上线吴某3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1、陈某2等十二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推销“海之慧”化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各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应依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分别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孙某6到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事实,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庭审中均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2、李某4的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在传销组织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各被告人均达到了培训员以上级别,根据各被告人在该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及在传销活动中所起的作用予以定罪处罚即可,不宜再区分主从犯。对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其余辩护意见正确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经济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各自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陈某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三、被告人吴某3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李某4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杨某5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刘某7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谭某8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雷某9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李某10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被告人吴某11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一、被告人龚某12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二、被告人孙某6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罚金,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某1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3月20日止;陈某2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吴某3刑期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2017年1月29日止;李某4、杨某5、刘某7、谭某8、雷某9、李某10、吴某11、龚某12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20日止;孙某6刑期自2015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
十三、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梅卫红
审判员王黎明
人民陪审员尤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龚晓丹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