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黄浦刑初字第383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3-12-24
合 议 庭 : 方希伟陈柱钊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某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某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袁乙、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于2013年7月30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某院于2013年11月13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某院指控,2007年起,某公司(原名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某”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任某某于2007年经吴某(另案处理)介绍,缴纳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2010年6月后积极参与某公司传销活动,于2010年11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任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某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严某、汤某、庞某(均另案处理)、彭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茅某某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返利收发等事项,由其借用上海亮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账户收取团队返利资金,并负责团队成员的返利资金发放。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0年11月,在任某某的介绍下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2年2月成为某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李某某、施某某、徐某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10月,在彭某某的介绍下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11月成为某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叶某某、丁某某、杨甲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0年12月,在李某某的介绍下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12月成为某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王某某、付某、冯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任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1,79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6层;彭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7层;李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91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叶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9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
被告人任某某传销团队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收取某公司支付的返利3,189,595.1元;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任某某收取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77,000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3,647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收到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08.5元。
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秦某某、宋某某、袁甲、茅某某、季某某、许某某、徐某某、施某某、丁某某、杨甲、毕某、冯某某、王某某、顾某某、杨乙、吴某某等16名证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工商登记资料、服务商加盟合同、银行对账明细、代理商系统截图,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和案发经过,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部分供述等证据。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伙同某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四名被告人均主动到案,其中被告人任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在侦查阶段及审查起诉阶段均如实供述过罪行,但在庭审过程中,三名被告人均否认了部分犯罪事实,故该三名被告人不构成自首,但可考虑主动到案的情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任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是因认可某理念而加入某公司成为代理商,其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证明上述辩解,任某某向法庭递交了宣传介绍“某”项目的媒体报道复印件、网站页面打印材料、市场营销管理培训材料及证书等材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均辩称,是因媒体报道某理念而加入某公司成为代理商,公司没有市场经理的级别,他们只是二级代理商,且他们没有组织、领导传销,在发展代理商的过程中也未实施胁迫、引诱的行为,故他们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证明上述辩解,三名被告人向法庭递交了宣传介绍“某”项目的媒体报道复印件、网站页面打印材料、市场营销管理培训材料及证书等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某公司通过旗下“某”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者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任某某于2007年经吴某介绍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于2010年6月后积极参与某公司传销活动,于2010年11月晋升为一级代理商。期间,任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某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严某、汤某、庞某、彭某某、叶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茅某某等代理商加盟,负责团队内合同书递交、会议组织等事项,并由其借用上海亮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账户收取团队返利资金,负责向团队成员发放返利资金。
被告人彭某某于2010年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隶属任某某团队,后彭某某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2年2月成为某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彭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李某某、施某某、徐某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李某某于2010年在彭某某的介绍下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11月成为某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叶某某、丁某某、杨甲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被告人叶某某于2010年12月在李某某的介绍下出资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12月成为某公司的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叶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王某某、付某、冯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任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1,79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6层;彭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7层;李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91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叶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9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
被告人任某某传销团队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收取某公司支付的返利3,189,595.1元;2011年9月至2011年11月期间,任某某收取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77,000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7月至2011年10月期间收取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3,647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收到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08.5元。
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并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明,某公司、上海兴全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上海亮庆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等情况。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在任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领取了标价1万元的货物,2011年8月晋升二级代理商;她知道某公司有好几层次的代理商,具体晋级标准她不知道,她只知道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可晋升二级代理商,同时,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三级的上线获取多少返利她不清楚;她共获取返利1万元左右,是任某某通过银行转账或以现金方式给她的等情况。
3、证人季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在任某某的介绍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她没有发展过下线。
4、证人茅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在任某某的介绍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过了一个月,她再出资4万元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同时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某理念;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晋升一级首先要成为市场经理即一级半代理商,同时要满足两个条件,即名下的E店达到400个,且名下必须要有3个或以上的市场经理;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等情况。
5、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明,在任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以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某理念;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E店),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市经销),市经销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市场督导标准是名下要满足一定数量的E店;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00多个代理商,大约收到返利4万余元等情况。
6、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7月,在任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标价1万元的产品,之后,她直接发展了袁甲、朱云两人,彭某某等人是任某某发展后挂在她名下的,她的个人返利4,000元是任某某以现金方式给她的;代理商分为三级、二级、一级半、一级,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就可晋升为二级代理商,二级以上级别的晋升标准她不清楚,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上线代理商获取多少返利她不清楚;作为一级代理商,任某某每月要到公司对账、给下线代理商发放返利,而且还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下线代理商关于公司的新走势、新政策,另外还要组织下线代理商去公司开会学习等情况。
7、证人袁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10月,在宋某某的推荐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领取了一些保健品,同年12月她购买5家E店晋升二级代理商,2011年11月晋升一级半代理商;缴纳1万元可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三级可晋升为二级,二级下线中有5个达到二级级别的就可晋升一级半;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上线代理商获取多少返利她不清楚;她的上线是宋某某,隶属任某某团队,她直接或间接发展了10余人成为代理商,返利是任某某支付给她的等情况。
8、证人施某某、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彭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他们分别于2010年8月、2011年8月各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领取了一些保健品;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一级半(市场经理)、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各个级别之间的晋升标准不同,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上线代理商获取多少返利他们不清楚;他们的上线是彭某某,现在是市场经理级别等情况。
9、证人丁某某、杨甲的证言证明,在李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丁某某于2010年12月、杨甲于2011年3月以儿子康某的名义各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某理念;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一级半(市场经理)、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家E店就可晋升二级代理商,二级以上代理商晋升标准,他们不清楚;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可分别获取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他们的推荐人是李某某,现在是市场经理级别,隶属于任某某团队等情况。
10、证人毕某、冯某某的证言证明,在叶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毕某于2011年4月出资5万元、冯某某于2011年5月以儿子冯某的名义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代理商,并从公司领取了一些保健品,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某理念;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一级半(市场经理)、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家E店就可晋升二级代理商,二级以上代理商晋升标准,他们不清楚;某公司对返利有相应规定,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获取返利1,000元;他们的推荐人是叶某某,现在是市场经理级别等情况。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1月在叶某某的介绍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某理念;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一级半(市场经理)、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家E店就可以晋升二级代理商,二级以上代理商晋升标准,她不清楚;某公司对返利有相应规定,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分别获取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的上线是叶某某,她发展了顾某某等人,收到返利8,000元等情况。
12、证人顾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在王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获得公司期权,并参加某理念;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一级半(市场经理)、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家E店就可晋升二级代理商,二级以上代理商晋升标准,她不清楚;某公司对返利有相应规定,如果团队级别齐全,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一级分别获取1,000元、800元,公司额外奖励市场经理500元,但公司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她的上线是王某某,她发展了杨乙等人,收到返利1万元等情况。
13、证人杨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上半年,在顾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标价1万元的保健品等产品,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参加某理念、获取公司期权;某公司的代理商分为一级(市场督导)、一级半(市场经理)、二级(市经销)、三级(E店),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获取1,000元,其他的她不清楚;她只发展了吴某某1人等情况。
1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下半年,在杨乙、顾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某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标价1万元的保健品,根据公司的宣传材料,代理商必须通过自己的能力去开拓市场,直接或间接发展新的代理商来获取返利,另外代理商还可参加某理念、获取公司期权;她只记得出资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代理商,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他的她不清楚等情况。
15、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对账明细、加盟合同书、期权计划书、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以及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明,任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1,797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层次有16层;彭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7层;李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91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6层;叶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59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被告人任某某传销团队于2010年12月至2012年2月期间,收取某公司支付的返利3,189,595.1元,2011年9月至11月期间,任某某收取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7.7万元;被告人彭某某于2011年7月至10月期间收取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3,647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1年7月收到某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08.5元等情况。
16、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到案经过。
17、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案中,某公司以推销商品、某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5,000元或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某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某公司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上,某公司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参与某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分别为1,797人、138人、91人、59人,且自然层次分别有16层、7层、6层、5层,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彭某某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四名被告人有关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辩解,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有关其不是市场经理而是二级代理商的辩解,经查,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证人施某某、徐某某、丁某某、杨甲、毕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期权计划书、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等书证足以相互印证证实,某公司设置了市场经理这一级别,且彭某某、李某某、叶某某均已晋升成为市场经理,三名被告人的相关辩解,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四名被告人提交的有关宣传某公司某理念的报纸复印件等材料,经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并非是某理念,媒体对某理念的宣传报道并不能否定某公司以某为名行传销之实的犯罪事实,故四名被告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及与之相关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在某公司与四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任某某、彭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对李某某、叶某某应当从轻处罚;四名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成为某公司代理商后对外发展他人参与等基本行为事实,均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四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均可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任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彭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五、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希伟
代理审判员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肖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