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洪刑初字第77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6-12-29
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1月,尹世祥与刘志强(已判刑)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博堂公司),经营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许可销售众生北药牌唐克胶囊。2009年10月16日,尹世祥退股,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2012年7月17日,刘志强申请变更宗博堂公司的经营范围,其中许可经营项目: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不含保健品),一般经营项目: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企业投资咨询(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宗博堂公司经营的吸闻康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中草药成分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闻剂中药专利人单某某手中,购买价格800元每公斤,即每克0.8元人民币,宗博堂吸闻康每瓶包装仅1.2克粉剂,销售给会员的价格为:通用型400元每瓶、胃肠疾病型400元每瓶、内外痔疮型400元每瓶、无菌炎症型400元每瓶、止疼治痛型500元每瓶、胰腺复原型500元每瓶、更年抗衰型550元每瓶、延缓衰老型600元每瓶、颈椎疏通型800元每瓶、脑梗中风型850元每瓶。同时,刘志强分别以每瓶82元、82元、72元、60元、72元的价格从彭某某手中购买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然后分别以每瓶600元、600元、500元、500元、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宗博堂会员。
感恩营销模式即”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公司下端设各级代理店,代理店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且规定了相应的营销准入标准。连锁店的标准是会员达到15人,其中直推3人,销售业绩达到5万元,提供3个真实病例;连锁店升旗舰店的标准是会员达到20人,销售业绩达到15万元,提供6个真实病例;旗舰店升县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直推3个旗舰店;县级代理升市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300万元,直推3个县级代理,或者是直推2个旗舰店和2个县级代理,团队业绩达到800万元;3个市级代理可升级为地市级代理;3个地市级代理可升级为省级代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可获得群体消费总额的折扣,分别为3%、5%、8%、11%、14%、17%。各级别的代理店可以申请报单中心,报单中心可获得会员消费吸闻康产品1%的报单费。各级别的代理店还可以获得销售额的1%作为门店补贴,门店补贴以公司规定的标准为限,不能超过标准。但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必须由各级代理店(报单中心)全额上交给宗博堂公司,公司以奖励相应积分的方式作为各级别代理店获得的折扣和报单中心获得的报单费,奖励积分可以提现。
会员消费返还积分的情况:宗博堂会员分为铜卡、银卡、金卡三个级别,消费3300元(3000元吸闻康产品,300元口服产品),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6000元吸闻康产品,600元口服产品),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12000元吸闻康产品,1200元口服产品)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每个会员入会后,在宗博堂网站上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公司给每个会员每日一定的积分,返还积分数额根据公司每天的销售额来定,没有销售额,就没有返还积分。每个级别会员的积分返还幅度不同,铜卡、银卡、金卡分别为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三级会员累计最高积分分别为4500、9000、18000,三至四个月积分达到封顶,1积分价值等同于人民币1元,积分可以再消费产品,也可以提现,但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其所得返利的金额由公司转到会员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公司扣除手续费的比例为1-20%(500元以下是20%,500-999元是10%,1000-1999元是5%,2000-3999元是3%,4000-5999元是2%,6000元以上是1%),实际上是鼓励会员消费,限制提现。同时,宗博堂公司鼓励会员发展会员,每发展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介绍人可分别获得公司150PV、300PV、600PV的奖励,PV为公司的期权,如果当时申请提现,公司按2倍回购,介绍人分别获得300积分、600积分、1200积分的奖励;也可以在被介绍人的积分涨至封顶时,公司按3倍回购,介绍人获得奖励的积分分别为450、900、1800积分。积分提现也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所得金额由公司转账到该会员的邮政储蓄银行账号上。
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宗博堂公司以感恩营销模式,采取超高额返利方式利诱他人进行消费,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发展会员的人数、销售商品的数额组成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宗博堂公司管理层等层级。2013年6月27日,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认定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属于传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9月27日,宗博堂公司利用上述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4万余人,收取会员款2.39亿元人民币。
被告人樊某某通过胡春影于2012年6月到宗博堂公司总部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2年6月被告人樊某某在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开设宗博堂健康养生食品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代理。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樊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发展会员4478人,收取会员会费509860元,非法获利10000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11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132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金卡会员。2013年1月,被告人周某某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路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代理。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周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发展会员1784人,收取会员会费13236300元,非法获利42669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后升级为金卡会员。同年8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仙居县环北东路37号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代理。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张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发展会员1591人,向宗博堂公司指定的二个邮政银行账户汇款会员费1265400元,非法获利109746.6元,案发后其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通过郝维岩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海河东路23号开设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旗舰店。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王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发展会员451人,收取会员会费2695258元,非法获利28000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2年12月通过互联网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1月,被告人沈某某在山东省蓬莱市金水街89号11号楼3单位101室其自己家中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县代理。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沈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发展会员657人,通过其邮政银行621098450001854159账户向宗博堂公司指定的账号汇款金额为103978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10月通过王某祁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后升级为金卡会员。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县县城秀水街51-53号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旗舰店。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王某甲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发展会员130人,非法获利41994.46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就上述指控事实,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提供了宗博堂公司信息、感恩营销模式内容、银行账单、层级图、授权委托书、申请连锁店审批单、提现记录、下级会员信息等书证,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刘志强、郝维岩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等证据。该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均系情节严重。全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的刑事责任。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次要作用,均系从犯。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樊某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周某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张某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沈某某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事实无异议。
被告人王某甲对洪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及事实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08年1月,尹世祥与刘志强(已判刑)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宗博堂公司),经营医疗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许可销售众生北药牌唐克胶囊。2009年10月16日,尹世祥退股,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宗博堂公司主要经营吸闻康系列产品和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等产品。宗博堂公司经营的吸闻康系列产品主要原材料中的草药成分来自辽宁省葫芦岛市闻剂中药专利人单某某手中,购买价格800元每公斤,即每克0.8元人民币,宗博堂吸闻康每瓶包装仅1.2克粉剂,销售给会员的价格为:通用型400元每瓶、胃肠疾病型400元每瓶、内外痔疮型400元每瓶、无菌炎症型400元每瓶、止疼治痛型500元每瓶、胰腺复原型500元每瓶、更年抗衰型550元每瓶、延缓衰老型600元每瓶、颈椎疏通型800元每瓶、脑梗中风型850元每瓶。同时,刘志强分别以每瓶82元、82元、72元、60元、72元的价格从彭某某手中购买明丽胶囊、辅酶酵素Q10、三文鱼油、液体钙、超级卵磷脂,然后分别以每瓶600元、600元、500元、500元、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宗博堂会员。而该公司向会员宣传的吸闻康系列产品系三无产品,且吸闻康系列产品价格虚高,该产品不能食用,只能通过鼻吸入。
2012年3月1日,被告人刘志强与杨雪涛(已判刑)签订《吸闻康系列产品市场运作合同》,对宗博堂公司经营的产品进行感恩营销模式。感恩营销模式即”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公司下端设各级代理店,代理店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且规定了相应的营销准入标准。会员开设连锁店的标准是消费者人数达到15人,其中直推3人,销售业绩达到5万元,提供3个真实病例;连锁店升旗舰店的标准是消费者人数达到20人,销售业绩达到15万元,提供6个真实病例;旗舰店升县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60万元,直推3个旗舰店;县级代理升市级代理的标准是团队销售业绩达到300万元,直推3个县级代理,或者是直推2个旗舰店和2个县级代理,团队业绩达到800万元;3个市级代理可升级为地市级代理;3个地市级代理可升级为省级代理。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市场总监可获得群体消费总额的折扣,分别为3%、5%、8%、11%、14%、17%、20%。各级别的代理店可以申请报单中心,报单中心可获得会员消费吸闻康产品1%的报单费。各级别的代理店还可以获得销售额的1%作为门店补贴(门店补贴以公司规定的标准为限,不能超过标准)。但会员购买产品的金额必须由各级代理店(报单中心)全额上交给宗博堂公司,公司以奖励相应积分的方式作为各级别代理店获得的折扣和报单中心获得的报单费,奖励积分可以提现。会员的注册资金到公司账户后,公司就将部分资金兑换成注册币以及同值的套餐币(即会员购买产品的电子币,积分返还和PV奖励都是以电子币形式返还和奖励,会员只能在会员管理系统中用电子币购物、提现),同时还会返还给会员相应等级的积分,注册币在给会员注册后就消耗完了,公司将注册币充值到会员所在的报单中心后,还会给会员充值等值的套餐币,会员可以用套餐币购买公司产品,后又制作网上平台将积分转换为购物币。会员消费返还积分的模式是:宗博堂会员分为铜卡、银卡、金卡三个级别,消费3300元(3000元吸闻康产品,300元口服产品),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6000元吸闻康产品,600元口服产品),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12000元吸闻康产品,1200元口服产品)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每个会员入会后,在宗博堂网站上都有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公司给每个会员每日一定的积分,返还积分数额根据公司每天的销售额来定。每个级别会员的积分返还幅度不同,铜卡、银卡、金卡分别为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三级会员累计最高返还积分分别为4500、9000、18000,三至四个月积分达到封顶,1积分价值等同于人民币1元,积分可以再消费产品,也可以提现,但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其所得返利的金额由公司转到会员绑定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公司扣除手续费的比例为1-20%(500元以下是20%,500-999元是10%,1000-1999元是5%,2000-3999元是3%,4000-5999元是2%,6000元以上是1%),实际上是鼓励会员消费产品,限制提现。同时,宗博堂公司鼓励会员发展会员,每发展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介绍人可分别获得公司150PV、300PV、600PV的奖励(PV为公司的期权),如果当时申请提现,公司按2倍回购,介绍人分别获得300积分、600积分、1200积分的奖励;也可以在被介绍人的积分涨至封顶时,公司按3倍回购,介绍人获得奖励的积分分别为450、900、1800积分。积分提现也必须向公司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扣除相应手续费后,所得金额由公司转账到该会员的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上。
自2012年3月至2013年10月,宗博堂公司以感恩营销模式,采取超高额返利方式利诱他人进行消费,要求参加者购买商品、发展会员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入会资格和发展会员的人数、销售商品的数额组成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地市级代理、省级代理、宗博堂公司管理层等层级。2013年6月27日,吉林市工商局昌邑分局认定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属于传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3万元、罚款200万元的处罚。2012年4月5日至2013年9月27日,宗博堂公司利用上述经营模式在全国发展会员总数14万余人,收取会员款2.39亿元人民币。
被告人樊某某通过胡春影于2012年6月到宗博堂公司总部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樊某某与李树全合伙在黑龙江省集贤县**镇开设集贤县宗博堂健康养生食品专营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级代理。从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樊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直接推荐25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4478人,收取会员会费509860元,非法获利10000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11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132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金卡会员。2012年11月27,被告人周某某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路注册开设绥化市北林区**宗博堂食品旗舰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级代理。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周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直接推荐11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1784人,收取会员会费13236300元,非法获利42669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通过他人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后升级为金卡会员。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仙居县***路**号开设仙居县宗博堂保健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级代理。从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张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直接推荐14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1591人,向宗博堂公司指定的二个邮政银行账户汇款会员费1265400元,非法获利109746.6元,案发后其退缴违法所得80000元。
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通过郝维岩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路**号开设哈尔滨市南岗区宗博堂保健用品经销海河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旗舰店。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王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直接推荐7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451人,收取会员会费2695258元,非法获利28000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沈某某于2012年12月通过互联网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2013年5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山东省蓬莱市**街**号**号楼*单位***室其自己家中开设蓬莱市登州宗博堂保健食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县级代理。从2012年12月至2013年10月,沈某某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推荐7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657人,通过其邮政银行621098450001854159账户向宗博堂公司指定的账号汇款金额为1039780元。
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10月通过王某祁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后升级为金卡会员。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省台州市****街道**街**号开设台州市黄岩宗博堂保健食品加盟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旗舰店。从2012年10月至2013年10月,王某甲在从事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活动期间,直接推荐11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130人,非法获利41994.46元,案发后其违法所得已全部退缴。
被告人樊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分局文化路派出所到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投案,当日被执行拘留;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2016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公安处鸡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女儿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证人证言
(1)证人单某某(系吸闻康系列产品专利拥有人)的证言:闻剂中药是一种中草药品,2005年3月9日获得国家专利,2012年6月25日,又重新申请专利,闻剂中药是药品(是中草药),主要成分是白芷、山枝、皂角、芥子、冰片,然后混合研磨成粉末,主要功能是调解全身的神经系统、血液循环系统、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不能吃,只能吸。2012年4月8日刘志强与其签订了一份”闻剂中药技术转让合同”,但是合同没有真正履行(因姜春没有给转让费),但从那开始,其将闻剂中药粉末以800元每公斤的价格卖给刘志强的情况。
(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7月以来,其按明丽营养胶囊和辅酶素营养胶囊Q10每瓶82元、三文鱼油软胶囊和超级卵磷脂营养胶囊每瓶72元、液体钙营养胶囊每瓶60元的价格给刘志强发货的情况。
(3)证人宋某某(系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三木制药厂厂长)的证言:证明2013年6月份,刘志强找其加工胶囊产品,一种是黄色胶囊,一种是透明的,原材料和配料都是粉末状,均由刘志强提供,分五次总共给刘志强加工胶囊450万粒,获得加工费4.5万元,双方没有签合同,刘志强也没有提供卫生部门的文件和批示,也没有药品的成分及含量说明,十分不正规等情况。
(4)证人马某某(系黑龙江省维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的证言:证明黑龙江省维康生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加工雪源口服液和奇鹿牌鹿骨胶原蛋白胶囊,2012年12月1日,公司总经理常志久与哈尔滨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志强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协议,另外刘志强还提交了一份”黑龙江省三绿食品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2013年6月中旬的时候,公司给刘志强的宗博堂公司生产加工了总共63盒吸闻康系列的五种产品,即吸闻康通用型、吸闻康内外痔疮型、吸闻康胃肠疾病型、吸闻康止疼治痛型、吸闻康胰腺复原型,每盒收取4.8元,总共是302.4元,送材料过来的是宗博堂公司一个姓刘的30多岁的男子,公司就是负责给刘志强包装产品的情况。
(5)证人王某品、王某文的证言:均证明经张某某介绍其交了3300元成为宗博堂公司的会员,知道公司以积分的方式返利给会员,4个月就能返4500元,并各自用亲人、邻居的身份证注册了十多个会员,且各自追加投资了十多万元等情况。
(6)证人张某、林某某的证言:证明邻居王某祁用他们的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公司的会员,钱也都是王某祁交的,他们什么也不知道的情况。
(7)证人冯某兰、范某田、张某义、张某花、孙某伟、卢某之、崔某红、张某根、卢某贵、陈某君、朱某亮、张某建、柯某苗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的身份证被张某某或朋友或邻居或家人拿走注册了宗博堂公司会员的情况。
(8)证人赵某娟、吴某里、朱某弟、丁某江、周某彩、万某芬、龚某珍、王某星、应某花、张乙、张某金、项某香、郑某娟的证言:分别证明经张某某或各自朋友介绍交钱注册成为宗博堂公司的会员,知道公司以积分的方式返利给会员;其中万某芬、龚某珍、王某星、张乙、张某金、项某香、郑某娟另分别证明了各自拿家人和朋友的身份证注册了多个会员的情况。
(9)证人周某一(系张某某女儿)的证言:证明父亲张某某用其身份证注册了宗博堂公司会员的情况。
(10)证人周丙和的证言:证明经王某祁介绍到张某某店里交了3300元购买了宗博堂产品,成为会员,其知道交3300元钱在2-4个月返还给个人,最多返4500元,后发现效益好,就先后借了亲戚、朋友三十余张身份证注册了会员,投入15、6万元,赚的钱又马上借别人身份证交了回去,至今本金还亏了5、6万元的情况。
(11)证人王某祁的证言:证明其通过张某某介绍花3300元办理了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公司规定介绍一人购买3300元产品,给介绍人300元,该客户继续买产品介绍人每次能得到450元介绍费,于是自己在磐安那边办理了营业执照,然后在仙居开店的情况。
2、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
(1)同案人杨雪涛(曾用名杨博祥,宗博堂公司总经理)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宗博堂公司董事长为刘志强,负责产品生产和全面工作,其负责营销。公司营销模式是感恩营销模式,宗博堂公司的会员分为铜卡、银卡、金卡三个级别,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购买产品约120天后公司网站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可继续购买3300元产品后剩余的1200积分可获取11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每隔120天左右继续返还直至终身。消费6600元(6000元吸闻康产品,600元配品),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购买产品约120天后公司网站返还9000积分,可用积分继续购买6600元产品后剩余的2400积分可获取22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每隔120天左右继续返还直至终身。消费13200元(12000元吸闻康产品,1200元配品)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购买产品约120天后公司网站返还18000积分,可继续购买13200元产品后剩余的4800积分可获取4500元左右的现金,之后每隔120天左右继续返还直至终身。成为会员后发展15人,销售业绩达到5万元,报3个成功案例,可以成为连锁店,享受团队销售额3%的奖励。发展20人以上,销售业绩达到15万元,报6个成功案例,可成为旗舰店,享受团队销售额5%的奖励。发展会员有3人成为旗舰店,成为县级代理,享受团队销售额8%的奖励。当发展会员有3人成为县级代理,就能升级为市级代理,享受团队销售额11%的奖励。除此之外开实体店的还可以享受实体店销售额的1%的奖励。提现必须在公司网站上先提出申请,经公司审核同意,公司扣除手续费,比例是500积分20%,1000积分10%,2000积分5%,3000积分4%,4000积分3%,5000积分2%,6000积分以上是1%。每发展一名会员,公司给推荐人150元至1800元不等的直推奖的情况。
(2)同案人刘志强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是宗博堂公司的法人代表和董事长,总经理杨雪涛、副总经理兼教育部总监郝维岩(已判刑),下设区级代理、市级代理、县级代理、旗舰店、连锁店、会员。感恩模式是2012年4月份开始运营,是传统代理店+会员返还积分的模式。购买公司的产品可以成为公司的会员,会员分三个等级,有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一次性或累计购买3300元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可以成为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成为会员后,公司给予为他服务的人奖励150pv,公司如果当场回购,就要2倍回购150pv,为他服务的人将获得300积分,如果不当场回购,会员的积分涨到封顶时,公司按3倍回购,奖励的150pv变为450积分,铜卡会员的积分每天赠送0-50积分。铜卡会员的积分经过一定的周期,可以涨到4500积分封顶,每天赠送的积分和封顶周期不固定。积分封顶前可以重复消费换购产品、换购产品,1积分等于1元,换购产品后剩余的积分继续积累或提现,继续积累积分又可以涨到4500积分,提现必须经公司审批后,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500元以下是20%、500-1000元是10%、1000-1999元是5%、2000-2999元是3%、6000元以上是1%)后汇到会员绑定的银行卡上。提现受公司严格控制,主要是促进重复消费(重复消费就是积分累积到4500积分时,可以拿出其中的3300积分换购产品,同时为他服务的人获得公司给予的150pv奖励,铜卡会员剩余的1200积分可以继续积累,也可以要求提现,经公司批准,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现金就打到铜卡会员的银行卡上。1200积分积累又可以涨到4500积分封顶,封顶前,还可以换购产品,剩余积分又可以积累,循环下去,只要公司正常运转,会员可以永远享受我们公司的积分和产品),4500积分不重复消费的话,公司规定给予出局,让他不再具有会员资格,如果他还想成为会员的话,必须另外购买宗博堂产品,成为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的情况以铜卡会员的情况类推。连锁店的资格标准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达到5万元以上,服务的人员达到15人以上,还要提供3名健康受益者的病例。旗舰店的资格标准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达到15万元以上,服务的人员达到20人以上,还要提供6名健康受益者的病例。县级代理具备的资格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一次进货50万元以上,累计进货80万元。市级代理具备的资格是所在的团队消费额一次进货100万元以上,累计进货200万元。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区级代理他们分别获得公司给予销售吸闻康产品总额的3%、5%、8%、11%、14%的折扣返利。如果这些级别的代理店是报单中心,他们还有销售吸闻康产品1%的报单费,还有消费额1%的租房补贴的情况。
(3)同案人郝维岩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其在宗博堂公司任副总经理兼培训部总监,负责公司培训部的全面工作,其中包括准店长管理,外勤团队培训,实体店相关事宜管理,对实体店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组织培训部人员进行学习,负责员工的思想工作,调动员工积极性,培养员工爱岗敬业精神,协调各部门工作,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其知道宗博堂公司的营销模式就是传统连锁店加会员积分返利,当人数和团队的业绩达到一定要求就可以申请成立一家连锁店、旗舰店的情况。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2年经同学胡春影介绍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产品,其交3300元注册铜卡会员后,将父母、弟弟三人注册成为会员,并在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开设宗博堂健康养生食品连锁店,获利约1万元。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代理连锁店+会员消费返还积分模式,实行营销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会员每天可获得积分返还,最高可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最高返还9000积分,积分在扣除一定比例手续费后可向公司申请提现。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最高可返还18000积分。会员为公司推荐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连锁店、旗舰店、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可享受一定比例折扣,报单中心还可得1%奖励。另供述了通过QQ认识了被告人张某某,并介绍被告人唐晓东(已被判刑)注册成为宗博堂公司会员的情况。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2年11月通过吴连富介绍缴纳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金卡会员,同时用子女和朋友李守国的身份证注册了三个铜卡会员,经营期间另借朋友身份证注册了三个铜卡会员和一个金卡会员。2012年12月,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区***路开设宗博堂健康养生连锁店,后升级为市代理。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营销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每天分别可以返还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以下的积分,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会员除积分返还外,每推荐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会员获得的积分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可以提现;连锁店、旗舰店、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可享受一定比例折扣,报单中心还可得1%奖励,开实体店还有店补。会员人数达到180人以上才能升级为市代理。其另供述了所开设的连锁店是报单中心,有许多代理店在此报单,其共提现三次计42669元的情况。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2年8月经被告人樊某某介绍交3300元注册成为宗博堂公司铜卡会员,后升级为金卡会员,并在浙江省仙居县***路**号开设宗博堂健康食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市代理。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代理连锁店+会员消费返还积分的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会员每天可最高获得50积分返还,最高可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最高返还9000积分。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最高可返还18000积分。会员为公司介绍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会员升级为连锁店条件是会员15人以上、3个成功病例、销售5万元以上,旗舰店条件是会员20人以上、6个成功病例、销售15万元以上、店面60平方米以上,县代理要求3个会员达到旗舰店级别、销售达60万元以上,市代理要求3个会员达到县代理、销售300万元以上,连锁店、旗舰店、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可享受一定比例折扣,报单中心还可得1%奖励,在经营宗博堂产品期间共提现110720元的情况。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通过郝维岩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成了宗博堂公司的铜卡会员。2013年6月,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海河东路23号开设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旗舰店。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营销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每天分别可以返还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以下的积分,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会员除积分返还外,每推荐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会员获得的积分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可以提现;连锁店、旗舰店、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可享受一定比例折扣,报单中心还可得1%奖励,开实体店还有店补。会员升级为旗舰店的条件是会员20人以上、6个成功病例、销售15万元以上、店面60平方米以上,其在经营期间获利28000元的情况。
(5)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2012年12月,其通过互联网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后又用其丈夫、儿子的身份证注册成会员,购买了产品。2013年1月,在山东省蓬莱市**街**号**号楼*单位***室其自己家中开设宗博堂连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县代理。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营销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每天分别可以返还0-50积分、0-100积分、0-200积分以下的积分,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会员除积分返还外,每推荐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会员获得的积分在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可以提现;会员升级为县代理的条件是有3个会员达到旗舰店级别、销售达60万元以上,连锁店、旗舰店、县代理、市代理、省代理可享受一定比例折扣,报单中心还可得1%奖励等情况。
(6)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供述了通过王某祁介绍缴纳3300元购买宗博堂产品,办理了铜卡会员,后升级为金卡会员,同时借父母、儿子、姐妹、邻居、朋友的身份证注册了多个会员。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县县城秀水街51-53号开设宗博堂健康食品店,开始经营宗博堂公司的产品,发展会员,并升级为旗舰店。其还供述了宗博堂公司的经营模式是代理连锁店+会员消费返还积分的感恩营销模式,会员分铜卡、银卡、金卡会员,消费3300元,即成为宗博堂的铜卡会员,会员每天可最高获得50积分返还,最高可返还4500积分(1积分价值1元)。消费6600元,再直推两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银卡会员,最高返还9000积分。消费13200元的宗博堂产品,再直推三名铜卡会员即可成为宗博堂的金卡会员,最高可返还18000积分。会员为公司介绍一名铜卡、银卡、金卡会员分别可以得到150PV、300PV、600PV的奖励,如会员重复消费,就可分别提现450元、900元、1800元;会员升级为旗舰店的条件是会员20人以上、6个成功病例、销售15万元以上、店面60平方米以上,旗舰店的优惠有5%的店补、1%的报单费、直推会员的PV积分奖励。在经营宗博堂产品期间共提现134389.16元的情况。
4、现场勘验、检查、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1)现场勘验、搜查笔录、照片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公安人员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9号浦发大厦1803号的宗博堂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红旗街160号北辰国际大厦1505房进行搜查,提取宗博堂公司进行感恩营销模式的宣传资料、培训手册和资料及刘志强的相关物品,以及现场的有关情况。
(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洪江市公安局已扣押了被告人樊某某违法所得10000元,扣押了被告人周某某违法所得42669元,扣押了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80000元,扣押了被告人王某违法所得28000元,扣押了被告人王某甲违法所得134000元的情况。
(3)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开办宗博健康食品店位于浙江省环城北路37号门面,以及现场的有关情况。
5、书证
(1)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宗博堂公司章程、组织机构代码证、规费登记表、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税种登记表、企业入区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股东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公司设立登记审核表、委托代理人证明、股东决议、验资报告、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食品流通许可证、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志强先与尹世祥合伙创办黑龙江省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009年10月16日,尹世祥退股,公司由被告人刘志强个人独立出资,被告人刘志强任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以及证明2012年11月16日,被告人樊某某与李树全合伙在黑龙江省集贤县福利镇开设集贤县宗博堂健康养生食品专营店;2012年11月27,被告人周某某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南二西路注册开设绥化市北林区亚莉宗博堂食品旗舰店;2012年8月6日,被告人张某某在浙江省仙居县环北东路37号开设仙居县宗博堂保健品店;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海河东路23号开设哈尔滨市南岗区宗博堂保健用品经销海河店;2013年5月8日,被告人沈某某在山东省蓬莱市金水街89号11号楼3单位101室其自己家中开设蓬莱市登州宗博堂保健食品店;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甲在浙江省台州市黄岩东城街道秀水街51号开设台州市黄岩宗博堂保健食品加盟店的情况。
(2)会员结构图、会员上下级层级图和宗博堂公司会员管理系统里打印的会员层级图表、会员名单、县代理升级市代理申请表、会员申请升级连锁店审批单、会员申请升级旗舰店审批单、县代理申请表、授权委托书:证明宗博堂公司进行感恩营销模式销售吸闻康系列产品的会员层级情况;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甲、沈某某加入会员后升级为连锁店、旗舰店、县代理、市代理,开办宗博堂连锁店的级别,在宗博堂公司的感恩营销模式系统中所处的层级和发展会员的会员层级;以及登记在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甲、沈某某各自开办的宗博堂连锁店报单中心名下的会员等情况。
(3)洪江市公安局依法从深圳市金蝶随手网科技有限公司调取黑龙江宗博堂众生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账族网上有关账目资料、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刘志强详细记录了进行网络传销活动所获得的非法收入的支出和赢利等情况。
(4)委托加工协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黑三质检(食)字(2013)第W052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宗博堂公司企业标准:证明刘志强向维康生物科技公司出具黑龙江省三绿食品检验公司对黄芥子薄荷复合粉的质量检测报告以及宗博堂公司的企业标准,委托维康生物科技公司加工生产”宗博堂”牌系列胶囊产品的情况。
(5)三绿食品检验公司的有关书证: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黑三质检(食)字(2013)第W052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宗博堂公司企业标准:证明宗博堂公司委托黑龙江省三绿食品检验公司对黄芥子薄荷复合冲调粉进行检验的情况。
(6)黑龙江省食药品监督局的情况证明:证明黑龙江宗博堂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是黑龙江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情况。
(7)黑质检字(2012)号第10W194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关于”吸闻康制剂”报告核实情况说明:证明黑龙江宗博堂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黑质检字(2012)号第10W194号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系虚假报告的情况。
(8)审查意见、黑龙江省卫生厅的回复函:证明黑龙江省卫生厅向黑龙江宗博堂医疗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仅发放了宗博堂牌唐克胶囊、宗博堂牌六味香菇软胶囊、宗博堂牌唐克清夷丸3个审查意见,未曾发放黑卫监审食准字(2009)第1928号宗博堂牌颈疏康酒、黑卫监审食准字(2008)第1243号宗博堂牌吸闻康制剂(外用)、黑卫监审食准字(2008)第1617号宗博堂牌唐肽康胶囊等其他宗博堂产品的审查意见书,系宗博堂公司造假的情况。
(9)银行开户资料、交易明细、交易详单、充值记录:证明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等人在经营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期间的资金往来,以及往宗博堂传销组织账上充值的记录在案情况。
(10)怀化市打击传销工作联席会议纪要:证明怀化市打传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认为被告人刘志强等人销售的产品价格虚高,属于道具产品,经营行为本质上是拉人头发展会员,设置进入门槛,团队计酬返利,是传销行为的情况。
(11)本院(2014)洪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怀中刑二终字第128号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2015)尖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刘志强、杨雪涛、郝维岩、李彪、唐晓东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作幌子,以推销价格虚高的道具产品即吸闻康系列产品为名,混淆食品、保健品、药品的区别,并通过返还积分和给予推介PV期权奖励获利的方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和盈利前景,引诱、欺骗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吸闻康系列产品和口服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宗博堂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注册币,按照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等顺序组成层级,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获得积分奖励,从而利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更多的积分奖励,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以及唐晓东、陈拥军、曲延玲等人在各自所在地区的传销活动中,对宗博堂公司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分别被判刑的情况。
(12)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樊某某于2013年10月17日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分局文化路派出所到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到黑龙江省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投案,当日被执行拘留;被告人张某某于2013年12月30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公安公共交通治安管理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取保候审,但在取保候审期间逃逸,2016年10月30日被浙江省宁波市公安局镇海分局蛟川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2月10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铁路公安处鸡西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沈某某于2014年10月21日被洪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甲于2014年10月16日被辽宁省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女儿河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情况。
(13)常住人口信息、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甲、沈某某的基本身份信息的情况;
(14)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经社区矫正部门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甲、沈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的情况。
6、鉴定意见
(1)湖南省洪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证明明丽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82元,辅酶酵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82元,液体钙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60元,超级卵磷脂营养胶囊价值人民币72元,欧米伽3-6-9三文鱼软胶囊价值人民币72元的情况。
(2)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证明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中,宗博堂公司注册会员达143681人;被告人樊某某于2012年6月注册成为会员,直接推荐25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4478人;被告人周某某于2012年11月注册成为会员,直接推荐11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1784人;被告人张某某于2012年8月注册成为会员,直接推荐14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1591人;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9月注册成为会员,直接推荐7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451人;被告人沈某某于2012年12月注册成为会员,推荐7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657人;被告人王某甲于2012年10月注册成为会员,直接推荐11人,在宗博堂公司连锁店注册的会员账号名下的会员人数为130人的情况。
(3)湖南省怀化市泰信司法鉴定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樊某某收取会员会费509860元,获利10000余元;被告人周某某收取会员会费13236300元,返利42669元;被告人张某某收取会员会费后转入刘志强的邮政银行账户6210982600041319151、6221882600049432335的汇款为1265400元,提现返利109746.6元;被告人王某收取会员会费2695258元,获利28000元;被告人沈某某通过其邮政银行6210984560001854159账户向宗博堂公司汇款1039780元;被告人王某甲从宗博堂公司提现41994.46余元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志强、杨雪涛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作幌子,以推销价格虚高的道具产品即吸闻康系列产品为名,混淆食品、保健品、药品的区别,并通过返还积分和给予推介PV期权奖励获利的方式,虚构、夸大产品功效和盈利前景,引诱、欺骗参加者缴纳费用购买吸闻康系列产品和口服产品获得加入资格,并在宗博堂公司网站注册成为会员获得注册币,按照铜卡会员、银卡会员、金卡会员、连锁店、旗舰店、县级代理、市级代理等顺序组成层级,掩饰计酬、返利真实来源,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获得积分奖励,从而利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获得更多的积分奖励,骗取他人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已构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而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在刘志强、杨雪涛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进行的网络传销活动中,分别在黑龙江省集贤县、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浙江省仙居县、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山东省蓬莱市、浙江省黄岩县对刘志强、杨雪涛等人利用宗博堂公司进行的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在各自所在地区的传销活动中系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各自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甲的违法所得均应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各自会员名下注册会员分别达4478人、1784人、1591人、451人、657人、130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各自的行为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在与同案人刘志强、杨雪涛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樊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王某甲退缴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樊某某、周某某、张某某、王某、沈某某、王某甲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社区调查评估意见,均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均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樊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三、被告人张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五、被告人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六、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七、对被告人樊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2669元、被告人张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王某甲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1994.46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安华
人民陪审员瞿素梅
人民陪审员杨胜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潘云生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