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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案例分析--尹某、陈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4-21  浏览: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埇刑初字第0004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5-07-10
合 议 庭 :  金波陈民勤
审理程序: 一审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4)8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陈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26日、4月16日、5月13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张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张强、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丁伟、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许杨波、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臧恒辉、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李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尹某、陈某某构建纯资金运作的“互助兴邦”网站,由李某甲负责编写程序、网络维护及发布公告,由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进行授课,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积极发展下线会员,以互帮互助做慈善事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368元“赠送”的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并按照“情系度”为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会员所缴纳的“赠送”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从事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至案发,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王某甲已达“八度情系”(每五层会员为一度情系)、程某达到“七度情系”(发展会员300多人),在全国21个省市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7000余人,涉案金额633362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尹某、陈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程某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均系情节严重,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五名被告人均在有期徒刑五年以上的幅度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尹某当庭辩解其网站信息公开,参与人员自愿、平等,无缴纳费用、无计算酬薪、无返利计息、无层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请求法庭宣告其无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公诉机关指控依据上海盘石公司鉴定意见认定被告人尹某下线人员7000多人及涉案金额达6333620元存在不实之处。
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辩解其没授课,账户上的钱是其做生意的收入。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
被告人李某甲与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一致,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系受尹某要求给“互助兴邦”网站编写、修改、升级会员管理程序,初始代发公告,依合同收尹某支付的价款,行为属履行合同义务,不属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李某甲无罪。
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辩解其不是网站的组织管理人员,下面的部分会员也不是他直接发展的,对指控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王某甲未实际授课,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程某当庭辩解:他仅向尹某提供了几人的联系方式,非其下线。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只有50人而非指控的300多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被告人尹某、陈某某构建了纯资金运作的“互助兴邦”网站,以互帮互助做慈善事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368元“赠送”的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并按照“情系度”为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会员所缴纳的“赠送”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从中谋利。被告人尹某、陈某某有偿聘请被告人李某甲为其编写程序、进行网络维护、发布公告,由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王某甲等人采取实地或者互联网YY语音方式进行授课,由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等人积极发展下线会员。至案发,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王某甲已达“八度情系”、程某达到“七度情系”,被告人尹某、陈某某发展下线12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甲、程某直接及间接发展下线30人以上。被告人尹某非法获利1406759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670422元、被告人王某甲非法获利82694元、被告人程某非法获利20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会员账号名单及其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被告人尹某控制49个会员账户,涉案资金1406759元,向其控制账户汇款人员(不重名)120人以上;被告人陈某某控制16个会员账户,涉案资金670422元,向其控制账户汇款人员(不重名)120人以上;被告人王某甲控制五个会员账户,涉案资金82694元,向其控制账户汇款人员(不重名)38人;被告人程某控制四个会员账户、涉案资金20100元。
(二)互助兴邦网络传销系统后台截图及公安机关制作的直推图等,证明被告人程某下线30人以上。
(三)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出具的追回资金情况表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证明宿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支队从被告人尹某控制的12个账户追回资金832425.47元;从陈某某处追回资金54500元,在陈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冻结资金230000元。
(四)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系宿州市公安局侦查人员于工作中发现,2014年3月19日立案侦查,6月4日在宿州市埇桥区白马商城附近将被告人尹某抓获,在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将被告人王某甲抓获,在河南省商丘市瑞新环保专用设备有限公司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2014年6月6日在河南省商丘市人民公园附近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2014年7月6日张家港市公安局将被告人程某(传唤证)传唤到张家港市公安局兆丰派出所,次日将被告人程某刑事拘留。
(五)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尹某、王某甲、陈某某、李某甲、程某的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
二、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经鉴定:(1)互助兴邦会员7101人;(2)网站管理金额5823880元;(3)网站会员层级八级;(4)网站满足条件后产生赠送记录。
三、证人证言
(一)证人郑某甲的证言,证明她是尹某的前妻,尹某和陈某某商量说有一个好的赚钱模式是在互联网上注册成立“互助兴邦”网站,尹某用她的名字在此网站上注册了用户名。陈某某曾于一晚电话联系她告诉尹某躲一下并把银行卡的钱都取出来。
(二)证人张某甲、崔某甲、崔某乙、尹某甲、刘某甲、张某乙、葛某、尹某乙的证言,分别证明他们和尹某有亲戚关系,尹某使用过他们的身份证办理的银行卡。
(三)证人崔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尹某介绍她加入“互助兴邦”,她再介绍他人加入以获取下线的捐赠。下线加入程序:办理农行卡、用农行卡号和身份证信息及手机号在网站注册账号、登陆到个人账户界面,网站即通知被捐赠人的手机号码、人名、农行卡号、指示捐赠1368元。捐赠分三块,第一块:感恩捐赠,向上一层人员捐赠100元、上二层捐赠200元、上三层捐赠100元、上四层捐赠168元、上五层捐赠100元,意思是上线给你传递了“互助兴邦”信息,要感恩;第二块:友情捐赠,电脑随机分配到一个七人团队,指示将300元捐赠给某会员,实际此部分款都进入尹某、陈某某等人控制的银行卡中,这些银行卡户名都是尹、陈用亲戚或朋友的身份证办理的会员。新会员不断介绍新人加入,才能使团队不断注入资金,高层会员就能获得源源不断的捐赠。宿州这边的团队约几十人,她能喊出名字的有胡某甲、张某某、刘某某(音)、王某某、王某、陈某甲、申某甲、苗某某、张某丙(绰号)、郑某乙(音)、丁某、王某甲、王某庚。尹某常到湖北省天门市、河南省商丘市、安徽省合肥市、江苏省连云港市进行讲课开拓市场,王某甲、王某庚等做过“空中课堂”,就是将讲课录音放到网上让会员收听,介绍“互助兴邦”是互帮互助、合情合理合法的。
(四)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春天,胡某甲和崔某丙说注册“互助兴邦”会员后,再介绍他人入会可得提成,她交3份共4104元给胡某甲,崔某丙帮她注册的会员,三个会员号都绑定了她的农行卡号。她的上线胡某甲,胡某甲上线崔某丙,她没发展下线,接受过700元赠与,后期又投过700元,在(宿州市)火车站附近某宾馆和三里湾附近某宾馆都听过课,陈某某主讲,尹某也讲过。区域管理员尹某。
(五)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她和崔某丙到(宿州市)尹某住处,陈某某在讲课,说“互助兴邦”是做慈善的,她就加入了,控制四个会员账户,会员名都是胡某甲,发展了陈某、王某、蔡某某、张某戊、刘某乙、申某乙,上线是崔某丙。
(六)证人倪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朋友刘某戊介绍他加入了“互助兴邦”,免费注册成该网站会员后,须交纳1368元入门费才能取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根据下线的业绩(包含下线的捐赠)取得返利,层级越高,获利越多。“互助兴邦”称此模式是经济学家反复总结创造出来“让每位参与者都能在保障投资本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共同致富”的财富法则。捐赠、接收须经网站系统分配,人员以“2”为基数,并以“2”的几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会员先期缴纳的1368元以下面三个板块进行分配:一是感恩互助”占668元,往上分别赠100、200、100、168、100元;二是“友情互助”占300元,向上数第八层赠150元、第十五层赠150元;三是“互帮互助”占400元,上面的“千里马”得200元、“伯乐”得200元,直接发展3人以上是“千里马”,“千里马”的发展者是“伯乐”。他的上线王某丙、刘某戊,下线董某、周某某,还知会员有尹某某、袁某某、马某、左某某、郝某某,认识的高层管理人员有曹易清、尹某、陈某某。没见过“互助兴邦”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七)证人郑某乙的证言,证明约2014年1月,在(宿州市)裕城街一小区三楼,尹某、张某丙、陈某某说有个九华山爱心人士成立了“互助兴邦”组织,成为会员后,能获得别人捐助,加入一人须1368元。因尹某、张某丙欠她1万多元,她就让尹某、张某丙送给她几个会员,用会员费折抵欠款。尹某、张某丙同意,给她用郑某乙、王某某、沈某、宋某、韩某某、耿某、沈某某名注册了会员,并均对应农行卡号。这些会员是她以前做生意留存了他们的身份、电话、银行信息,没给她钱,她也没获利。
(八)证人张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0月25日,尹某让他看“互助兴邦”视频,讲是经济学家反复总结创造出来“让每位参与者都能在保障投资本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共同致富”的财富法则。系借助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免费注册成会员后,必须交1368元方可发展下线,根据下线的业绩(包含下线的捐赠)取得返利,层级越高,获利越多。人员以“2”为基数,并以“2”的几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并以情度为层级,当会员下面有五层第一人出现或六人时,具有一度情系资格,当会员名下第十层第一人出现时,具有二度情系资格,但都必须缴纳700元赠送给上面人员,才能获得相应的情系度,也才能获得更多下线的赠与,以此类推。先交纳的1368元以三个板块进行分配,第一板块“感恩互助”,5人占668元;第二板块“友情互助”,2人占300元;第三板块“互帮互助”,2人占400元。尹某给他注册了三个号码,都是“张某丙”名字,绑定农行卡号,他发展了李某乙,李某乙发展了杨某某、赵某乙、秦某、吴某某。王某甲、丁某、郑某乙、王某某、杨某、张某丁,都是尹某的下线。
(九)证人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张某丙介绍她加入“互助兴邦”组织,陈某某讲是民间互帮互助组织,经济学家反复总结创造出来“让每位参与者都能在保障投资本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共同致富”的财富法则。该组织借助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参与者“捐赠与接收”必须接受网站系统的分配;人员构造以“2”为基数,采用“2”的几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加入前须先交纳1368元取得会员资格才能发展下线,同时根据下线会员的业绩(包含下线的捐赠)取得返利,层级越高返利越多。并以情系度为层级,如会员下面有五层第一人出现或六个人时,具有一度情系资格,第十层第一人出现时,具有二度情系资格,都必须缴700元对应的赠与,才能获得相应的情系,也才能获得更多下线的赠与,以此类推。她是二度情系,缴纳1368元又缴纳两次700元。她曾打开“互助兴邦”网页,看到网站的备案号和电话,查询备案号是假的、电话打不通。
(十)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二三月份,朋友张某丙把她带到宿州市联络街一宾馆里,丁某讲“互助兴邦”是做慈善的,宣读了一些“互助兴邦”内容,她交了三份各1368元,注册的三个会员名字都是王某乙,丁某帮助录入电脑,电脑提示需要赠送给别人钱,有人名、银行卡号、钱数,她去农行汇了款。
(十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上半年,张某丙介绍“互助兴邦”是一个爱心、非盈利性组织,有自己的网站,成为会员可免费旅游、参观寺庙,还可获得返利,让她花1380多元加入组织,张某丙帮她垫付部分钱款给他办了一个会员,她提供了农行账号。她没获返利,没介绍别人加入。
(十二)证人梁某甲的证言,证明他是“互助兴邦”网站会员,还给女儿梁某乙及尤某办理了会员,没收到别人的赠与。下线还有宿州的许某、河南的朱艳萍。
(十三)证人梁某乙的证言,证明她是“互助兴邦”网站会员,是父亲梁某甲帮她注册的。
(十四)证人许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在宿州市东坪路14号一日化店,王某丙、梁某甲、徐华介绍缴纳一点会费加入“互助兴邦”,以后可到寺庙养老,她先后用她、女儿薛某某及丁某某的身份注册了会员号。她的上线是梁某甲,没接受过他人赠予。
(十五)证人王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她和刘某戊到梁某甲位于(宿州市)东坪路的日化用品店,多人都说“互助兴邦”网站只要出资1368元就可成会员,出资款为建庙,参加的人多还可返利。她交二份各1368元注册了二个会员并绑定农行卡和手机号,发展了蔡某某。听说区域的管理人员是尹某。
(十六)证人尤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梁某甲电话让他到梁的日化用品店,给他放“互助兴邦”网站的视频,说交1368元就能成会员,再介绍他人加入能拿到返利,并先帮他交了会员费,要了他的手机、身份证及农行卡号码。
(十七)证人岳某的证言,证明她经张某介绍加入“互助兴邦”,交1368元给陈某丙,发展一名下线郑某丙。近期网站公告“每个星期天下午三点,有人专门授课”,她在宿州市西关天都大酒店对面巷子中一家保健品店听过一次课,一男子讲的,授课内容是“互助兴邦”的经营模式,发展下线才能获得收入。
(十八)证人王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她在(埇桥区)林泉院小区附近一门面房听人介绍“互助兴邦”好,就带父亲王某到那里注册了三个会员各交1368元,会员名一个王某、二个王某丁,绑定农行卡和手机的号码。
(十九)证人谢某甲的证言,证明2013年12月,在(埇桥区)天都大酒店对面巷子一商店里,王某介绍她注册加入了“互助兴邦”组织,交了1368元,王某将陈某、张某的名字挂在了她名下,她共接受这两人各100元的赠予。她刚加入时在林泉苑门口的商店里面看过“互助兴邦”播放的宣传片。
(二十)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朋友张某戊办一个“互助兴邦”的会员通过返利的模式偿还欠他的钱,后手机短信通知他银行卡上收到150元,她交了1368元会员费,没发展下线,只获利150元。
(二十一)证人郑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她经过岳某介绍加入“互助兴邦”组织。
(二十二)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经丁某介绍加入“互助兴邦”,交1368元,绑定手机和农行卡号。过段时间,丁某说他下面给他放人了又让他缴700元。
(二十三)证人张某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夏,接张某戊电话到宿州市东昌路老大戏院附近一商品房三楼,屋内有宣传挂图、还有人在讲课,张某戊说“互助兴邦”是邓朴方先生发起的一个互帮互助的组织,缴纳1830元可成会员,组织会为她们老年人在宿州符离建养老院,可优惠,她把1830元交给了张某戊帮她办的会员,后来陆续给她农行账户打过几次返利。她没介绍他人加入,听说尹某是她们区域管理员。
(二十四)证人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三四月份,丁某介绍“互助兴邦”是做慈善的组织,让他花1368元成为会员后,可获得返利。他给丁某500元,余款丁某垫付并帮他办理了会员,绑定了农行卡号。他没发展下线,没接受过别人赠予。听说尹某是区域管理员。
(二十五)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约2014年5月,李某乙介绍“互助兴邦”是互帮互助的组织,加入后还能获得利润,他以1368元注册了会员,绑定了农行卡号。他没介绍下线,没接受过别人赠予。听说区域管理员是尹某。
(二十六)证人窦某的证言,证明他2014年3月在宿州宾馆楼下秦某某说出资1368元成为“互助兴邦”会员后,组织内成员互帮互助,参加人多了还可获返利。他便以1368元注册一个会员并绑定农行卡和手机号码。他介绍了妻子汪某某加入,只收到一笔100元的返利。听说区域管理员是尹某。
(二十七)证人谢某乙、陈某甲、牛某、李某丙的证言,分别证明陈某某是他们的亲戚或朋友,2013年、2014年期间陈某某曾借他们的身份证办银行卡或借用他们的银行卡。
(二十八)证人王某戊的证言,证明她是王某甲之妻,发现过王某甲、王某庚、尹某、陈某某在互联网上授课,她收到过“互助兴邦”会员对她捐赠的短信,有100元、150元、168元不等,王某甲说都是别人给她无偿的捐赠,“互助兴邦”会员有她家人的名字都是王某甲拿着身份证信息注册的。
(二十九)证人王某己的证言,证明她父亲王某甲借她的身份证办理过一张农业银行卡并一直由王某甲使用。
(三十)证人王某庚的证言,证明2014年5月初,尹某和他父亲王某甲让他帮助“互助兴邦”网站定期做YY语音宣传,每星期天下午三点准时开通。是尹某准备好资料发给陈某某和王某甲,后尹某、陈某某、王某甲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宣传“互助兴邦”。
(三十一)证人罗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下半年,王某甲让他交1300元加入“互助兴邦”会员,他交800元,王某甲给他办一个会员,获利二三百元。
(三十二)证人王某辛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王某甲说“互助兴邦”组织是做慈善事业的,必须缴纳1368元才能成会员,她就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一个会员并绑定农行卡号,通过农行卡汇款共1368元,收款人有王某甲、王某己、王某庚、王某戊等人,都是王某甲家人。
(三十三)证人刘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2月,在(宿州市)三马路奇石馆对面的咖啡厅里,王某甲说“互助兴邦”网站是做慈善事业的,必须缴1368元才能成会员。她就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一个会员,绑定了电话及农行卡的号码,后按信息提示分别汇款共1368元,收款人有尹某、王某壬、王某己等人。她的上线是王某壬,王某甲安排的,接收一个会员对她赠送的100元。
(三十四)证人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王某甲帮助她用她的名字在“互助兴邦”网站注册了会员,绑定了电话和农行卡的号码。注册后,她的会员号里就提示需向9人捐赠共1368元,包括王某甲,当时王某甲把她放在王某甲妻子王某戊的下线。
(三十五)证人王某壬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王某甲介绍“互助兴邦”是互帮互助的组织,有困难一起帮,行善积德,她就让王某甲给她办理一个会员号,绑定农行卡号,按王某甲所说往几个老会员的账号转共1368元。罗某是她的上线,王某甲往她下面放一个下线,她没接受过赠予。听说区域管理员是尹某。
(三十六)证人刘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份一天,王某甲把尹某介绍给她,尹某说“互助兴邦”是互帮互助的组织,花1368元报单后,就会获得返利,入会的人越多获得的返利越多。她就按尹某所说办一张农行卡,绑定了“互助兴邦”网站开通的会员账号,按网站提示给5个会员转账1368元,会员资格就被激活了。她的上线是王某甲,王某甲上线是尹某,她没发展下线,获得一笔150元返利直接打到绑定的农行卡上的。听说区域管理员尹某。
(三十七)证人聂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申某甲说“互助兴邦”是互帮互助的组织,花1368元报单后就会获得返利,介绍入会的人越多获得的返利越多,她就办了一个会员及一张农行卡,她的上线是申某甲,申某是申某甲放在她名下的,只获得一笔700元的返利,直接打到绑定的农行卡上的。听说区域管理员尹某。
(三十八)证人龙某的证言,证明他认识程某,在“互助兴邦”中直接上线是何敬娟,没发展下线,没获利。
(三十九)证人王某癸的证言,证明约2013年8月,在滁州,张家港人姓程的介绍说一个项目是爱心互助项目,还能挣钱,后他交了1386元成为“互助兴邦”会员,直接上线是史某,直接发展一亲戚名张长木,张也交了1368元。他得300元左右的赠予。
(四十)证人冯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左右,程某介绍他加入“互助兴邦”组织,直接上线是邓某。
(四十一)证人蔡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在南京市新街口附近经程某介绍加入“互助兴邦”组织,交了1000多元。
(四十二)证人吕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3月左右经程某介绍加入“互助兴邦”组织,交了1000多元。
(四十三)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下旬,程某介绍她加入“互助兴邦”组织,程某代她注册的。她发展三个下线,分别是冯某,蔡某乙,袁某乙。她的1368元是程某代交的。
(四十四)证人陈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秋冬之际,通过一姓程的介绍加入“互助兴邦”组织,程讲“互助兴邦”组织是慈善机构搞的,每人捐点钱,捐的人多了,以后都能挣到钱,她就将1368元交给程,程打开“互助兴邦”网站帮她设置了用户名、密码、电话号码、农行卡号,她接受过赠与四五次计四五百元,通过网银转到她卡上的。
(四十五)证人史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一姓程的讲正在做“互助兴邦”项目,帮别人也帮自己,交1000多元就可成会员,后加入的会把一千多元分别打入先加入会员的银行卡。他把1368元现金交给程,程通过手机转账方式分别打给他上面的会员七八人,有100元、168元、200元等,程讲都是全国各个地方的,并介绍自己是张家港人。他共四五次收到七八百元,后就打不通程的手机了。曾介绍王某癸加入“互助兴邦”组织,是他的下线,王某癸共得二三百元赠予。
(四十六)证人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一天,史某讲参加“互助兴邦”组织投入一定的钱,然后互相捐赠,能获一定返利,她就给史某1368元,后史某给她一个“互助兴邦”的用户名。
(四十七)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初,他经过安某某介绍加入“互助兴邦”组织。
(四十八)证人刘某戊的证言,证明她听左正兰讲“互助兴邦”是个慈善组织,负责把她们捐的钱捐给寺庙和贫困儿童,她就交了1300多元。
(四十九)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约2014年二三月份盛某讲知道一个项目是捐钱建寺庙,一人只需交1368元,寺庙搞好,被救助的贫苦大众生活好了也能返利给她们,她就交了1368元及身份证和农行卡的复印件。
(五十)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2014年春节前后,左某乙讲通过国家的“互助兴邦”组织可给寺庙捐钱,还可给全国的贫困学生捐钱,让她献点爱心,一人交1300元就行,她和侄女刘某戊都交钱了。
(五十一)证人徐某乙的证言,证明约2013年底2014年初,盛某讲有一个做慈善的组织,不仅能帮助别人,还能赚到钱,只需交1368元,他就交了1368元及身份证和农行卡的复印件,没多久,他卡里得款二三百元,后盛某说升到二级,他又交了700元,他共得1000多元返利。知道还有张某庚、刘某己、王某子加入“互助兴邦”。
(五十二)证人张某庚的证言,证明2014年1月,他经盛某介绍加入了一个慈善组织,交款1360元或1380元,还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及农行卡号。徐某乙也加入了该组织。
(五十三)证人刘某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2014年初,盛某和于勤都讲有个互帮互助的组织,网上还有网站做专门介绍,加入后交1368元通过网络自动分配给他人,只要以后有人加入,他们就能得到返钱,他就交钱给于勤,还给了身份证号码和农行卡号,后胡某乙也加入了,她的银行账户上先后二笔各收到200元。张某庚、徐某乙,高某也加入“互助兴邦”组织了。
(五十四)证人胡某乙的证言,证明盛某和刘某己说一慈善事业捐钱不多又是做好事,她把亲戚张某的身份证号交给了盛某和刘某己,刘某己替他垫了一千多元。
(五十五)证人王某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份左右,于勤讲“互助兴邦”组织是帮助穷困群众的,加入的人多了能得到更多钱,她交给盛某1300多元并提供了手机号、身份证号和农行卡号,刘某己、胡某乙在场,得200多元返利。
(五十六)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约2014年元月,盛某讲“互助兴邦”是一个慈善项目,捐钱给别人后别人也能捐给你,并打开网站给她看,她就交1300多元给盛某或于勤,留了农行卡号和身份证号,后她的农行卡上共得二三次约三四百元。
(五十七)证人盛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元月份左右,于勤和左某某带尹某、陈某某找她,尹、陈介绍“互助兴邦”是政府支持的项目,是将会员捐款主要用在九华山建寺庙、帮助失学儿童等做好事的组织,一人只要交1368元就能成为“互助兴邦”的会员,每个会员再找两人加入就能实现互帮互助,到时会有人给你的银行卡打钱帮助你。后她先交1368元,又给张某庚垫1368元,随后刘某己、高某、徐某乙都交1368元,都提供了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卡号。她的直接上级是于勤,下线有王某子等人。
(五十八)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明2013年一天,她在李某丁家见到左某某和于某,左用电脑放一段影像和图片,主要介绍如何帮助贫困山区的穷人、贫困学生和建寺庙等,并讲如果她们想做好事可通过“互助兴邦”组织,帮助别人、别人也会帮助你,每人只需捐1360多元,她们几人当时就交了钱。
四、被告人供述
(一)被告人尹某的供述,称2013年11月,陈某某依据“集善家园”的模式(以做慈善为由进行传销)提出“互助兴邦”的方案,他感觉不错,后确定以“互帮互助”为理念,找到李某甲做了程序,2013年11月1日网上注册成立,他和陈某某负责全面管理,李某甲负责网络技术服务。对外宣称采用“佛家理念——种善因、收善果,先舍后得”,让部分人先富起来,此模式是经济学家反复总结创造出来“让每位参与者都能在保障投资本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共同致富”的财富法则。每人加入前须交1368元并接受网站系统的分配,系以三个版块分配:第一版块“感恩互助”占668元、第二版块“友情互助”占300元、第三版块“互帮互助”占400元;之后才有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系统对人员采用以“2”为基数、以“2”的几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并以情度为层级,当某会员下面有五层,第六层第一人出现时可升为一度情系,便需往上面五层汇钱,以此类推,根据会员情系数就能算出其层级。根据下线的业绩(包含下线的捐赠)取得返利,层级越高返利越多。他们通过实地及每周日下午在网站YY课堂进行授课宣传,授课人有他、陈某某、王某甲等人。“感恩互助”的668元是按上五层分别获100元、200元、100元、168元、100元捐赠;“互帮互助”的400元是千里马和伯乐各200元,千里马指直接发展三个下线的会员,伯乐指直接下线发展三个下线的会员;“友情互助”300元中150元捐赠给友情团队的七人,另150元分离到他和陈某某共同添加并操控的“情度账号”和“友情互助账号”两大板块的人员农行卡上,由他和陈某某取得,他管理45个账户名是他家人和亲戚的,账户里的钱也是他掌控的,余由陈某某控制并使用。借用他人银行卡不用自己名是为多分下线捐赠款。他和陈某某负责管理整个组织平台的运转和发展;李某甲负责网站的后台技术维护及编程、发布几次公告,他们给李某甲服务费;王某甲是他的直接下线,免费普通会员,讲课内容是他和陈某某写好由王某甲宣读;程某直接上线是葛某,2013年11月底加入,有四个用户,其中一用户达“七度情系”、两用户免费注册,在合肥做的不错。别省市加入“互助兴邦”的人员主要有:新疆乌鲁木齐的曹某某(他直接发展的人员),浙江衢州的胡友邦夫妻,安徽合肥的葛某、巢湖的傅某某(程某直接发展的),河南南阳的华某、王某,湖北荆州的李某某、天门的谢某、梁某某、武汉的卫某某,江西南昌的李某、邓某某。账户上100、150、168、200、350元是受赠的钱,他受赠款额以银行账户流水为准,对公安机关经核算一共1406759元无异议。盘石公司鉴定意见中待赠送、待接受及已赠送无接收的信息都是无效协议;只有已赠送已接收的信息才是已达成的协议,还存在没受赠点确认网页上反映赠与成立的情况,且收到一份钱不能反映进入一个新人。
(二)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称2013年10月,他和尹某参照“集善家园”传销组织的模式酝酿“互助兴邦”网站,目的挣钱。12月1日正式运营,他和尹某就积极组织发展会员,实地讲课以宣传“互助兴邦”的模式,内心知道就是传销模式。他和尹某去安徽合肥市、蚌埠市、湖北天门市、荆州市、河南南阳市、江苏徐州市等地授课,讲述“互助兴邦”是采用“佛家理念——种善因、收善果,先舍后得”,让部分人先富起来,经济学家反复总结创造出的“让参与者都能在保障投资本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共同致富”的财富法则,尹某还利用YY语音工具设置聊天室,采用一问一答的方式讲课。每人加入前须交1368元并接受网站系统的分配,以三个版块分配:第一版块“感恩互助”占668元、第二版块“友情互助”占300元、第三版块“互帮互助”占400元;然后才有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系统对人员采用以“2”为基数、以“2”的几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并以情度为层级,当某会员下面有五层,第六层第一人出现时就具有情系资格,须缴700元向上五层进行赠送,如不缴纳,系统会冻结该会员账号,无法接收别人的赠送,以此类推,系统设置最高层八度情系。根据下线的业绩(包含下线的捐赠)取得返利,层级越高返利越多。“感恩互助”的668元是按上五层分别获100元、200元、100元、168元、100元捐赠;“互帮互助”的400元是千里马和伯乐各得200元,千里马指直接发展三个下线的会员,伯乐指直接下线发展三个下线的会员;“友情互助”是新会员需向友情团队2人赠送各150元。他和尹某设计了他俩可操控的情度账号和友情互助账号两个单独板块,普通会员升级情度出现上面层级不满5层时,就从情度账号里的会员抽取满足五层;友情是一个普通会员、另一个必须是友情互助账号里的会员。他们能获得资金的机会就是情度中不足五人而补充的情度账号里会员的接受赠与及友情里其中一个友情互助账号里的会员,这部分会员共65个,按尹某3人他1人的比例录入及分配收益。他的会员名有他和妻子李某丙、儿子陈某、女儿陈某甲、母亲潘某某、同村的牛某、谢某乙、朋友李某。他和尹某下线会员中,积极参与组织管理的有:新疆乌鲁木齐的曹某某,浙江衢州的胡某某,江苏张家港的程某(是他直接下线葛虹直接发展的,在合肥市场做的不错),安徽巢湖的傅某某(程某直接下线),河南南阳的华某某、王某,湖北荆州的李某丙、天门的谢某、梁某某、武汉的卫某某,江西南昌的李某、邓某某。宿州的苗某某是尹某的下线、倪某是曹某某的下线,河南商丘的文谋、亳州的丁某某是他下线,河南鹿邑卢某某是丁某某下线。王某甲是尹某下线,积极发展市场,后通过YY语音授课。开始是他把李某甲介绍给尹某,尹某让李给网站编写程序和维护,后由李某甲负责网络技术和发布公告,给李某甲费用,李某甲应该知道他和尹某利用“互助兴邦”网站赚钱。他获利约40万元。系统免费注册新会员成功后会出现以下情况:无论赠送与否,信息都显示已赠送、已接收,没赠送也没点赠送、显示待赠送,没赠送点击了待赠送但没接收、显示待接收。
(三)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称2013年10月,尹某电话让他写个网站程序,他根据尹某提供的会员管理工程图片等资料编写了“互助兴邦”组织会员之间的逻辑关系,后一直对网站进行维护、发布公告,有些公告内容还存在他电脑里。网站程序确定:一名新会员注册后,需缴纳1368元分配给9人,包括:一、感恩:向直接推荐的五层人员赠送668元(第一层100,第二层200,第三层100,第四层168,第五层100);二、友情:向友情团队2人赠送各150元,友情团队是注册会员时时间相近的会员,系统自动组成友情团队;三、互助:向千里马、伯乐二人各赠送200元,直接发展三个下线的会员称千里马,其直接下线发展三个下线的会员称伯乐。随着下线人数的递增,才能不断获取赠送和晋级。程序以情系为层级,友情团队、千里马、伯乐都存在层级之中,如会员下面有五层第一人出现或第六个人时,就具有情系资格,还须缴700元向对应的上五层赠送,如不缴系统会冻结其账号,便无法接收别人的赠送…,以此类推。系统设置最高层达八度情系。网站后台有情度账号和友情互助账号两个单独板块,是尹某和陈某某可操控的,普通会员升级情度时,当上面层级不满5层时,就从情度账号里的会员抽取满足五层;友情是一个普通会员、另一个必须是友情互助账号里的会员,尹某、陈某某能获得资金的机会就是情度中不足五人而补充的情度账号里会员的接受赠与,还有友情里其中一个友情互助账号里的会员。表面看该网站平台很公平,后来他才发现是个骗局,质问过尹某,尹说会员都是自愿的、普通会员并不知被骗,尹某还告知钱用于做慈善捐助用。他编写程序有合同书,还曾帮助购买程序的原始代码、短信费用、支付服务器租赁费,都是有偿服务。
(四)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称2013年11月,尹某电话让他加入“互助兴邦”网络组织,讲成为会员可接受别人捐赠,但须交1368元捐赠给九人账户,数额100、200、150、168元不等,他注册会员后,页面见九人账号、银行卡号、电话号码及需捐款额,到银行汇款并在九人点接受后,他的会员号即激活并具获取别人捐赠的资格。他用妻子王某戊、女儿王某己、长子王某庚、次子王星星的农行卡号注册了9个账号,都属“八度情系”。他直接下线有王某壬、徐某甲、罗某、王某戊、李某、杜谋(只注册号码没交钱,后转给闫某某用)、戴某某、王某、王某辛、陈某戊,另有20多个账户是尹某发展的下线电脑分配到他名下,也增加他的账户等级、向他捐钱。账户上100、150、168、200是会员捐赠的钱。对公安机关经核算他共获利82694元无异议。尹某和陈某某全面负责“互助兴邦”的管理,他和尹某、陈某某在“空中课堂”讲过课,内容是尹某写好的,2014年初还和尹某到河南方城讲过课,目的宣传“互助兴邦”。
(五)被告人程某的供述,称2013年12月,在合肥葛某介绍他加入“互助兴邦”组织,网站宣传该组织的运营模式是“佛家理念——种善因、收善果,先舍后得”,让部分人先富起来,是经济学家反复总结创造出的“让每位参与者都能在保障投资本金不损失的基础上共同致富”的财富法则。他注册了四个会员号,其中一个号升到了“七度情系”,每升一级需按100、100、100、200、200元向上交共700元。他发展了傅某丙、安某某、李某,傅某丙后来发展200多人,他的直接及间接下线约300人,分布在安徽省滁州、淮南、合肥,江苏省常州、南京、苏州等地,接受赠与近两万元。组织系借助电脑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加入前每人须先缴纳1368元才能取得会员资格以发展下线,1368元按三个板块分配:第一板块“感恩互助”占668元,第二板块“友情互助”占300元,第三板块“互帮互助”占400元;人员构造以“2”为基数并以“2”的几何倍增、“自上而下,自左而右”的方式排列。根据下线的业绩(包含下线的捐赠)取得返利,层级越高获利越多。他给自己发展的人做过讲解和宣传。账户上100、200、150、168元都是捐赠款,350元可能是200元和150元两笔加一起的,他注册的四个号中前三个号收捐款,有时同一个会员会给他另外两个号捐款,钱也打入同一个银行卡,故从银行记录上查获利额最准确,还可查到何人、何时所汇,他接受20100元大部分捐赠给尹某了。后发现系统里的转款存在问题,怀疑尹某等人在做手脚,2014年三四月份就不干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陈某某、李某甲、王某甲、程某以互帮互助做慈善事业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1368元“赠送”的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并按照“情系度”为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会员所缴纳的“赠送”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了经济与社会秩序,其中被告人尹某、陈某某发展下线120人以上,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甲、程某发展下线30人以上,被告人李某甲为传销组织的建立起到了关键作用,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王某甲、程某的下线人数及其获利额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互助兴邦”组织的会员人数7101人及网站管理金额5823880元系依据盘石软件(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而证人郑某乙、罗某、张某丁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及“互助兴邦”网络系统后台截图、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能够印证该鉴定意见认定的“互助兴邦”组织的会员名称有重复,注册后的会员并非全都交款,网站管理资金包含待赠送(未赠送)、已赠送、待接收、已接收的情况,而待赠送、已赠送、待接收的信息都是无效协议,只有已赠送且已接收的信息才是已达成的协议,且老会员升级情度系数亦需向上赠送,此部分钱款具有重复捐赠性,不代表进入一个下线,亦不应计入网站经营额内。另外,会员各人的银行账户流水能够客观反映会员的下线人数及其获利额,其中100元、150元、168元、200元、350元等是下线捐赠的钱款,逐笔计算认定为非法获利额、重复汇款的会员名仅记为一人认定为下线,经核算,被告人尹某下线人数120人以上、非法获利1406759元,被告人陈某某下线人数120人以上、非法获利670422元,被告人王某甲下线人数30人以上、非法获利82694元,被告人程某下线人数30人以上、非法获利20100元,且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系传销组织的创始人、组织者、领导者,应对所有的下线承担刑事责任。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指控的下线人员7000多人以及涉案金额达6333620元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尹某当庭辩解其网站信息公开,参与人员自愿、平等,无缴纳费用、无计算酬薪、无返利计息、无层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请求法庭宣告其无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尹某伙同陈某某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互帮互助做慈善事业为名蒙蔽他人,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赠送”的方式获得会员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及会员所缴纳的“赠送”作为计酬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发展下线120人以上,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尹某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陈某某当庭提出他没授课,账户上的钱是做生意的收入,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某在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证人罗某、王某辛、刘某丙、徐某甲、刘某丁、崔某丙、王某庚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尹某、王某甲、陈某某侦查阶段的供述,能够印证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发展下线,在yy课堂及去过多地授课;被告人陈某某辩解控制账户上的钱是其做生意的收入亦无证据证明,经对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农行账户上系捐赠的钱款逐笔计算能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额为670422元;被告人陈某某积极和被告人尹某组建传销组织、发展下线、参与授课,在共同犯罪中起积极作用,并非从犯,当庭对部分犯罪事实不能如实供述,不符合从轻处罚的条件,故对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甲系受尹某要求给“互助兴邦”网站编写、修改、升级会员管理程序,初始代发公告,依合同收尹某支付的价款,行为属履行合同义务,不属“组织者、领导者”,请法庭判决被告人李某甲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甲编写会员管理程序、发布公告,对该网站的内容、用途即网站的真实情况应当明知,且其侦查阶段有供述发现“互助兴邦”网站设置情度账号和友情互助账号骗取普通会员钱款,被告人李某甲属对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起关键作用的人员,行为符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的规定,是否是有偿行为均不影响对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认定,对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甲无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李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情节严重的指控缺乏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人王某甲当庭辩解他不是网站的组织管理人员,下面的部分会员也不是他直接发展的,对指控他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有异议,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未实际授课,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王某甲归案后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三年以下刑罚并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尹某、陈某某、王某甲的供述能够印证被告人王某甲曾在“空中课堂”授课;非直接发展的即间接发展的人员也系其下线;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王某甲参与授课、发展下线,应认定为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且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并非从犯,其犯罪情节并非较轻,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对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以上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对被告人程某当庭提出他仅向尹某提供了几人的联系方式,非其下线,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只有50人而非指控的300多人,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程某适用缓刑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程某侦查阶段的供述和其相关下线的证言及“互助兴邦”网络系统后台截图等,能够印证被告人程某直接及间接发展下线三十人以上,为传销组织的扩大起到了较为关键的作用,在犯罪中并非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且当庭对自己发展下线的情况等问题不能如实供述,不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对被告人程某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程某下线人数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程某及其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甲、王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尹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20年1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6日起至2020年6月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7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4日起至2016年6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程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7日起至2015年9月6日止。罚金已缴纳)。
六、追缴被告人尹某非法所得人民币1406759元(由宿州市公安局将已追回的人民币832425.47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所得人民币670422元(由宿州市公安局将已追回的人民币54500元、冻结于被告人陈某某控制的银行账户的人民币230000元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王某甲非法所得人民币82694元;追缴被告人程某非法所得人民币20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民勤
审判员金波
人民陪审员张林林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马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