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4)烈刑初字第00031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诈骗罪
裁判日期: 2016-01-12
合 议 庭 : 姜玉文陈静
审理程序: 一审
原 告: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 告: C某
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C某,男,汉族,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月3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3日被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淮北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单玉成,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侯雪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烈检公诉刑诉(2014)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C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26日、2014年11月21日、2015年1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李胜利、代理检察员况作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C某及其辩护人单玉成、侯雪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任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C某得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后,为了能够获得该类项目资金,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指使、安排他人复印、剪接、套印相关资金申报材料,骗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90万元。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C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C某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仅构成伪造国家公文罪。辩护人单玉成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C某申报项目资金虽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其所申报的项目真实,且已投入巨额资金,投资量远大于190万元补助资金,并不是编造虚假项目,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诈骗罪不能成立,只能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对被告人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人侯雪峰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C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应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对其定罪处罚,并建议适用缓刑。同时提交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审计报告、专利证书、设备购买合同及检测数据、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股权情况证明、被告人C某及崔某结婚证及户籍证明、厂房及设备照片、2014年3月20日方园公司关于理化中心建设进展情况的再次汇报及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情况汇报等证据,用以证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投资收购了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并出资在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土地上建设了办公楼及实验厂房。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在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固定资产投资实际付款11826855元,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等单位颁发的专利证书,且在案发前已经开始采购外国公司的科研器材。综上,被告人C某在申报引导资金时虽然提供了虚假材料,但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的项目是真实存在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时任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方园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被告人C某得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为获得该类项目资金,方园公司将位于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云龙路28号建设的厂房(浇注车间)设为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并向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该项目的备案申请报告。2010年10月15日,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意方园公司建设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备案申请,并于2011年2月15日取得淮北市科学技术局的同意。2011年2月20日,方园公司委托安徽民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编制《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其间,C某明知云龙路28号土地尚未办理相关土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权证等证件情况下,指使、安排公司人员采取复印、剪接、套印的方法,伪造、变造了2011年3月21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建议函》(淮质(2011)14号文件)、2007年6月28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2007年9月24日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房地权淮产办字第02××65号《房地产权证》、2006年7月19日淮北市城市规划局编号为2006-L012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1年2月16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13×××62账户截止2011年2月14日存款余额12183265.23元的证明、2011年1月20日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意承编号(2011年)第08号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1400万元贷款承诺书、2011年4月16日淮北市方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工程进度说明》等资金申报资料,虚构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已建造2600平方米大型实验室、600平方米综合楼等事实,并将上述伪造、变造的资金申报材料作为附件编入《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2011年4月,方园公司将编制的《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至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年4月15日,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将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及其相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上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8月29日经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后,9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下达了《2011年第四批节能循环和资源节约示范工程等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90万元。11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将转得的上述190万元资金拨付给方园公司,方园公司账户(13×××62)显示资金余额2192466.37元。12月6日,方园公司账户显示60万元汇入淮北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130万元汇入安徽方园毅智聚氨酯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C某)。至2012年3月19日,经过与淮北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方园毅智聚氨酯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之间的多次转账,方园公司账户余额为1595211.65元,至4月9日,方园公司账户余额仅有6864.77元。其间,方园公司未再与淮北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安徽方园毅智聚氨酯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之间发生转账。2014年1月10日,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退回190万元赃款。
另查,2012年3月1日,C某之妻崔某和C某之子程舜禹与马敏、王永杰签订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书。3月23日,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股东由马敏、王永杰二人变更为崔某和程舜禹,其中崔某持有该公司96%股权,程舜禹持有该公司4%股权。C某将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迁至云龙路18号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院内建设,云龙路28号建设的厂房仍作为方园公司的浇注车间。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载明:①该项目拟建地点为: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云龙路28号,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内,购置红外光谱仪、热重分析仪、质谱仪等设备,并建造2600平方米的大型实验室、600平方米的综合楼,建设工期确定为17个月,并载明该项目已在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备案文号:发改贸服(2010)412号,已与淮北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已经淮北市环境保护局审批环评意见;经淮北市城市规划局审批拿到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L012。目前已完成量:本项目总建筑面积为3200平方米,其中大型实验室2600平方米,理化分析检测中心综合楼600平方米,目前建设所需土地已购置,项目土建工程总投资556万元已完成土建工程总投资的70%,约390万元。②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贸服(2010)412号文件“关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备案的通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淮质(2011)14号文件“关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建议函”(虚假)、2007年6月28日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虚假)、2007年9月24日房地权淮产办字第02××65号房地产权证(虚假)、淮北市城市规划局2002-12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通知单、2006年7月19日淮北市城乡规划局2006-L012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虚假,实为该局于2006年12月29日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为淮北三诚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烈山区刘庄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面积为18149.5平方米)、淮北市城市规划局2006年7月21日2006-L01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面积为13643.36平方米(虚假)、淮北市环境保护局2011年2月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烈山支行存款证明,证明截至2011年2月14日,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余额为12183265.23元。(虚假,截至当日实际余额为578591.41元)、2011年1月20日徽商银行贷款承诺书(虚假)、2011年4月16日淮北市方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工程进度说明(虚假)、淮北市人民政府2011年3月7日承诺函。
(2)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贸服(2011)123号、278号、375号文件、淮北市申请2011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书,证明:①2011年4月15日,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将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向省发改进行申报。②在淮北市申请2011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汇总表中,载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计划投资1246万元建设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300万元,银行贷款346万元(未申请),企业自有投资300万元,在规划手续栏“编号2006字L01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伪造。③2011年8月3日,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确认的报告”中载明,该委已组织人员到现场查阅了有关材料,核实了项目进度,审核了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与上报资金申请报告内容一致,并承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议内容会如期完成。④2011年8月2日,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向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保证在省发改委资金计划下达后,保证将省发改委批复中的建设内容进行建设,按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建设内容如期完成。⑤2011年10月19日,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求各单位将项目进度按月报送至该委(每月29日前)。
(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皖发改投资(2011)1047号文件、安徽省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表、安徽省财政厅财建(2011)1439号文件、2011年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重大示范项目建设资金表、省专项指标预算下达(县、区)表、请款报告、汇款凭证,证明:①2011年8月29日,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安徽省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的通知”,文件第二项要求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发改办产业(2004)914号)要求:落实好配套资金、建设条件和相关工作,加快项目进度;项目实施要严格遵循有关建设程度,符合土地、环评等管理要求;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项目管理,落实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第四项要求每月底前上报当月项目建设进度。而方园理化分析中心提供的工程进度说明,系方园公司为应付发改委检查,找淮北方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没有到实地考察。②2011年,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计划向安徽省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90万元。③2011年9月16日,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1年第四批节能循环和资源节约示范工程等建设资金(指标)的通知”,对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下达了190万元的财政资金。该款于2011年10月26日由淮北市财政局下达至烈山区,该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烈山区财政局申请拨付,11月30日该款拨付至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指定账户(工行13×××62)。
(4)淮北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查阅档案的情况说明、中共淮北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有关情况的报告、淮北市国土资源局有关情况说明、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综合档案室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证明、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淮北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证明,证明:①经淮北市城乡规划局调阅档案,2013年11月23日,该局说明编号为2006-L-012档案是该局于2006年12月29日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为淮北三诚五金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位于烈山区刘庄工业项目区,规划建设面积为18149.5平方米。②经实地调查,2013年12月18日,中共淮北经济开发区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说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拟利用该公司北区办公楼作为实验室,预计最快2014年底才能建设起来,目前仅有一个简易实验室和少部分简易实验设备,拟建设的检测中心只是一座简单装修的三楼办公楼,没有办公设施和实验设备。③2013年12月19日,淮北市国土资源局说明,该局仅在2007年6月28日与淮北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并未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出让合同。④经淮北市房地产管理局查询,截至2013年12月19日9时10分,无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淮产办字第:02××65号)的房屋产权登记信息。⑤2013年12月20日,徽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证明,该行未向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徽商银行贷款承诺书(意承编号2011年第08号)一份,该贷款承诺书系伪造。⑥2014年1月7日,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证明,该局从未发过《关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建议函》(淮质(2011)14号)的文件。⑦2011年2月15日,淮北市科学技术局淮科(2011)25号文件,同意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理化分析检测中心。⑧淮北市人民政府为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资金配套承诺函(印发日期为2011年3月7日)复印件,经查证为真实文件。
(5)淮北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证明、淮北市环境保护局行政服务中心证明、淮北方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安徽民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证明,证明:①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2月在淮北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建设理化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经该局审核并上报市环保局审批属实。②经核准,淮北市环境保护局于2011年3月1日对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位于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建设的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即《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审批。③淮北方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在2011年没有出具过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工程进度说明,也未监理过此项目。④2011年2月20日,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民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编制《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该报告中项目材料均为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该院只提供项目编制服务。
(6)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做好2014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皖发改贸服函(2014)164号)及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明:申请国家引导资金的项目,条件之一就是要具备自有资金和银行贷款已经落实,在资金获得审批后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2010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资资金申报工作的要求与2014年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申报工作的要求基本一致。
(7)淮北市工商行政管理信息中心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载明:①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5月21日,法定代表人C某。②淮北市天缘商贸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0年8月16日,法定代表人C某。③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10年4月2日,经营场所: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2012年3月23日,注册资本变更为500万元,其中程舜禹20万元,崔某480万元,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崔某。④安徽方园毅智聚氨酯应用技术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C某。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业务处理中心查询证明、往来明细账、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转账支票存根,载明:2011年11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将190万元汇入方园公司账户,此时方园公司账户余额显示为2192466.37元;方园公司于同年12月6日将其中的60万元、130万元以货款的名义分别汇入天缘公司、方园毅智公司;同年12月16日、19日,天缘公司、方园毅智公司分别以货款的名义汇入方园公司49万元、51万元;同年12月22日、23日,方园毅智公司再次以货款名义分别汇入方园公司88万元、50万元,至此,天缘公司、方园毅智公司以货款名义分别向方园公司汇入49万元、189万元。此后,上述两公司及方园公司之间仍以货款的名义多次相互汇款,方园公司亦以“购原材料、货款、设备款、材料费”等名义向其他多家公司汇款。至2012年3月19日,方园公司账户余额为1595211.65元,此后方园公司仍以“原材料”、“工资”、“借款”“材料”等名义向多家公司及个人汇款,至同年4月9日,方园公司账户余额为6864.77元。从银行流水账上无法看出收款公司及个人与方园理化检测中心的建设有关。自2012年7月17日至同年11月23日,方园公司该账户七次转账支付王永杰工程款共计92万元。2014年1月10日,方园公司分两次将190万元退至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
(9)股权转让合同书,载明:2012年3月1日,崔某(C某妻子)和程舜禹(C某之子)与马敏、王永杰签订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股东由马敏、王永杰二人变更为崔某(C某妻子)和程舜禹(C某之子),其中崔某持有该公司96%股权,程舜禹持有该公司4%股权。
(10)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补充说明,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实验设备的情况说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投入情况一览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行账户查询单、账户交易明细,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记账凭证、银行存款日记账,
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应付款支付请款单、结账清单记账凭证、银行回单、转账支票存根、银行支付系统收付款通知、结算业务申请书。
(11)侦查机关于2014年9月5日拍摄照片三张,显示位于云龙路18号厂区的矿物筛分试验区内有四台实验筛机、两台旋流器,实验楼内有物理分析室、化学分析室,内放置冲击试验机、邵氏硬度仪、阿克隆磨耗机、电子拉力试验机、电脑等设备。上述旋流器、物料粒度分析仪、多叠高频筛机、冲击试验机、邵氏硬度仪、阿克隆磨耗机、电子拉力试验机属于方园理化检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中的方案设备清单内容。
(12)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刑警大队归案情况说明:2014年1月2日,侦查人员依法将C某传唤至淮北市公安局烈山分局。
(13)被告人C某户籍证明及本案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
3.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证言:系被告人C某妻子。现任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工业园云龙路18号。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现在龙湖工业园云龙路18号,有实验楼和一些试验设备都是为这些项目服务的。C某案件涉案的国家项目资金190万元,已于2014年1月10日分两笔从银行退到指定账户。
(2)证人黄某证言:其现任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贸服科科长。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贸服(2011)123号、278号这两份文件是其单位出具的。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是由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申报,其负责上报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于上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首先要求企业提供符合项目条件的文件证明,还要检验复件、原件,然后要实地考察项目地址,还要向企业法人询问具体建设内容。其曾向淮北市科技局核实过他们出的关于该项目的文件,他们说文件是真实的,其他单位的文件由于时间太紧没有具体一一核实。C某是否找其说过将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由原地址迁建至龙湖工业园云龙路18号其没有印象,应该没有这个事。按照程序,项目迁建变更地址需要企业书面申请,写明原因,其单位要派人到新地址实地考察是否具备条件,之后再下文审批,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3)证人王某甲证言:其于2011年在淮北市开发区投资服务中心上班时的主要工作是给开发区的企业代办各类审批手续。C某公司的相关手续材料都交给行政服务大厅土地局,土地使用权证也办好了,后来好像是交给开发区招商局转交给他们企业了。C某没有找其提供相关文件档案及其他真实的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权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其也没有给C某公司代办过其他的手续文件,其只给他们公司代办过土地使用权证。C某公司2011年时要办理房地产权证,其就去开发区档案室和市档案馆找相关建设手续,但都没找到,房地产权证就一直没办下来。有的企业在房地产权证没办下来时找过我们,要其他企业的文件手续给他们看,我们就把复印件给他们看看,不过都是当时看好就还给我们了,没有交给他们拿走过,他们会不会趁我们不注意拿走其不知道。C某的公司好像有人找过我们要其他公司的文件手续,他们公司申报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事其不知道。
(4)证人刘某证言:其于2011年在安徽民力工程咨询院有限公司上班,在2012年5月份离职。2011年时,公司曾承接了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资金申请报告。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资金申请报告里附件前面的文字部分是由其编制的,文字内容里的数额、信息是由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给公司,再由其进行组织。申请单位提供给公司的是不是原件其不清楚,但公司交到其手上的是复印件。其不知道公司是否要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材料内容进行审查,但报告里申报公司对出具的内容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声明。
(5)证人王某乙证言: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建设材料共计290页是由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的王某乙向公安机关提供。
(6)证人徐某证言:其系方园公司会计。2011年11月30日,淮北市烈山区财政局将190万元资金拨付至方园公司,12月6日,方园公司账户分别汇入天缘公司、方园毅智公司60万元、130万元。该两笔转账均未实际交易,无相应发票、财会凭证和交易清单。因公司贷款需要增加银行账户流水记录,C某安排其在该三家公司账户上来回转账,增加流水记录,最终都转回方园公司账户。
(7)证人盛某证言:其系方园公司财务主管。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190万元于2011年11月30日汇入方园公司账户后,在方园毅智公司、天缘公司的账户之间流转,为了增加方园公司流水账以向银行贷款。至2012年3月,该笔款全部流转至方园公司账户上。为更好地完成方园理化检测中心的建设,方园公司与海德钢机公司洽谈购买海德钢机未完工程及土地事宜,出资购买了海德钢机的股权并接受该公司的债务(主要包括未完工的工程款、在建厂房、办公楼费用等)、方园公司用政府财政划拨的190万元及公司资金支付了12.8万元土地契税及海德钢机未完工工程款,方园公司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钱款主要支付给李大发、王永杰、徐东风、张翠萍、任安宁,共计290万元,其中包含财政划拨的190万元。建设过程中,方园公司亦投入大笔资金续建工程及购买其他设施和仪器。其向侦查机关提供三份材料:①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补充说明;②关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实验设备的情况说明;③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投入情况一览表及三份材料所反映的事实情况。
(8)证人程某证言:其系C某的弟弟。其父亲程家周2002年退休后一直在C某的方园公司担任出纳会计,负责该公司的原材料采买、工人工资的发放和公司的后勤事务。现已病故。
4.被告人C某供述:其得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2011年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家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计划后,为了能够获得该类项目资金,其将在淮北市经济开发区龙湖工业园云龙路28号建设的厂房(浇注车间)设为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并向淮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提交了该项目的备案申请报告。2012年春,位于龙湖工业园云龙路18号的海德钢机准备出手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其公司便把该公司的所有股权包括厂房、土地使用权都购买下来,并在18号这个厂址原有厂房的基础上继续建设该项目,云龙路28号厂址仍作为其公司的浇注车间。公司在申报该项目过程中向发改委提供的相关报告及材料有伪造或造假的情况,《申请报告》内的《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是伪造的。《申请报告》内的《房地产权证》是拼凑剪接复印他人的产权证。《申请报告》内的《徽商银行贷款承诺书》和工商银行淮北烈山支行出具的存款证明是伪造的。其公司利用原有真实的银行存款、贷款证明,剪接更改了上面的金额数字,再复印更改出来。申报时银行账户的真实余额没有申报的数字那么多,也没有向徽商银行申请贷款用于该项目使用。《申请报告》内的《淮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编号淮质(2011)14号《关于安徽方园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的建议函》)是伪造的,是用原有文件的公章剪接拼接复印的。《申请报告》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将“建设单位名称”一栏内的公司名称剪接复印改成了其公司名称,然后增加了其公司的内容,也没有向淮北市城乡规划局申请过这个建设项目。《申请报告》内的淮北市方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工程进度说明》,不符合公司该项目当时真实的工程进度情况,是为了应付发改委,找淮北方正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该公司没有到实地考察。《申请报告》内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2006-L012)不真实,实为烈山区刘庄工业园项目区一企业所有,是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来,把用地单位剪接复印改成方园公司。《申请报告》内伪造的文件及材料都是由其剪接伪造的。申报的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项目,国家发改委有190万元资金已到位,这笔钱用于该项目的建设及设备购置的辅助资金。其申报理化检测中心项目时,伪造相关文件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企业发展,急于申报该项目的国家资金,方园公司于2011年底获得的190万资金均用于该项目建设、精细筛网模具等设备购置,精细筛网模具不包括在申报项目的方案及报告内,但服务于该项目,模具现均放置于龙湖工业园云龙路18号厂房内。理化检测中心至今(2014年1月6日)尚未完工。申请报告内所称的办公区600平方米在云龙路18号厂址已经建成,实验室2600平方米位于18号厂址已建成的厂房内。关于申报的项目,其已购买的设备有高倍光学显微镜、石能拉力试验机、阿克隆磨耗机、硬度仪、冲击试验机,物料粒度分析仪已经签过合同尚未付款;自行生产的设备有标准筛、多叠高频筛机、旋流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C某为获取国家引导资金以建设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作为申报项目,在申报过程中指使、安排他人复印、剪接、套印相关资金申报材料并经相关部门审批同意申报。方园公司于2011年申报并于同年获得拨付引导资金190万元。2012年3月C某在以其妻子、儿子名义投资收购的淮北海德钢机有限公司院内建设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2012年至2013年期间购买或签订合同准备购买申报材料中罗列的部分设备,投资远远超过190万元。该案中C某所申报的项目真实存在,并且对于该项目C某也基本已经建成,C某不存在虚构项目的情节。加之钱系种类物,虽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该190万元到账后即用于安徽方园理化分析检测中心的投资,但由于该项目实际存在并有超过190万元的投资,该190万元的专项资金已经退回,按照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被告人C某主观上非法占有该190万元的证据不足。被告人C某在申报过程中指使他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伪造公司、企业印章,应以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两罪并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经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C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8年1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静
审判员姜玉文
人民陪审员苟存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屈曙光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