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3)黄浦刑初字第20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裁判日期: 2013-12-24
审理经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1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宦某某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王某、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先忠、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本案于2013年6月13日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0日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起,上海家帝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原名上海家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帝豪公司,另案处理)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人民币5,000元或者1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商品套餐获得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7、8月,在项萍(另案处理)的介绍下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初经家帝豪公司董事长曹建华(另案处理)批准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一级代理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张甲、宋某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并负责团队内会议组织、返利收发、传达公司会议精神等事项,由其借用天目西嘉时文教用品服务社和上海保奉广告有限公司账户以收取整个团队的返利资金,并负责团队成员返利资金的发放。
被告人宋某某于2008年5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于2011年加入被告人黄某某的传销团队,后又于同年10月成为家帝豪公司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刁某某、李秀萍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2,7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30层;被告人宋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63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共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传销团队返利为2,199,878.88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64,000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74,189.25元。
经侦查,公安人员于2012年5月8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宾馆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被告人宋某某于同年6月11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明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证人张甲、徐某某、袁某、周某某、何某某、孔某某、樊某某、桂某某、张乙、刁某某、邬某某等11名证人的证言,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工商登记资料、服务商加盟合同、银行对账明细、代理商系统截图,公安机关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的部分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据此确认,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伙同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系共同犯罪,适用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黄某某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适用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某虽主动到案,并曾如实供述基本罪行,但在庭审过程中否认了部分犯罪事实,故不构成自首,但可考虑其主动到案的情节,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审中,被告人黄某某对起诉指控的基本事实无异议,但辩称其团队成员大部分是挂靠在其名下,其是因认可消费养老理念而加盟家帝豪公司,且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黄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如下:(1)因本案中不存在道具商品、家帝豪公司存在代理商退出机制、在发展代理商过程中没有实施胁迫、引诱的手段以及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损害等,黄某某的行为不符合传销的基本特征;(2)即使黄某某的行为被认定为传销,因相关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具备证据效力,公诉机关无证据证明黄某某发展的传销团队人数达到了30人以上,且黄某某并非传销团队的组织者或领导者,也并非是在传销活动实施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故黄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证明上述辩护意见,黄某某的辩护人向法庭递交了家帝豪公司关于代理商加盟资格的通告、家帝豪公司客户退货处理单及退货名单、宣传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理念的报纸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宋某某辩称,其是因认可消费养老理念而加盟家帝豪公司,在介绍他人加盟时并未使用引诱、胁迫等手段,自己在团队中并没有起到组织、领导或关键的作用,另外,家帝豪公司实际上是有商品销售的,且允许客户退单,规定同级之间不返利,公司的招商模式并非传销,故其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为证明上述辩解,被告人宋某某向法庭递交了家帝豪客户退货处理单及退货名单、宣传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理念的报纸复印件和网站页面打印件、关于家帝豪公司所销售产品的价格及销售渠道的价格证明、发货单明细、订单明细清单、要货清单等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起,家帝豪公司通过旗下“我爱我买”电子商务购物平台,以推销网站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购买5,000元或1万元的商品套餐获得代理商加盟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盟的先后顺序组成上下线关系,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代理商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不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7、8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后,积极参与公司传销活动,并于2011年初经家帝豪公司董事长曹建华特批成为一级代理商。期间,被告人黄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张甲、宋某某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并负责组织团队内会议、传达公司会议精神等事项,由其借用天目西嘉时文教用品服务社、上海保奉广告有限公司等账户,用于收取整个团队的返利资金,并负责发放团队成员返利资金。
被告人宋某某于2008年5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并于2011年加入被告人黄某某的传销团队,后又于同年10月晋升成为家帝豪公司市场经理。期间,被告人宋某某以高额返利为诱饵,对外宣传公司传销模式,直接或间接发展刁某某、李秀萍等代理商加盟其团队。
经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2,7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30层;被告人宋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63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黄某某于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共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传销团队返利为2,199,878.88元;黄某某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64,000元;宋某某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74,189.25元。
公安机关经侦查,于2012年5月8日在江苏省常州市某宾馆抓获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宋某某于同年6月11日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基本罪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登记材料、档案机读材料等证明,家帝豪公司、上海保奉广告有限公司、天目西嘉时文教用品服务社的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等情况。
2、证人张甲的证言证明,她曾为黄某某打工,2008年4、5月,在黄某某的介绍下,她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并签订了一份代理商加盟合同书,合同的内容是黄某某帮她填的,她只在合同上签了名字;之后,黄某某让她去发展新人,她感觉自己上当受骗了,就没有去发展下线,她不清楚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晋级模式和返利方式等情况。
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07年6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到2008年3、4月,她缴纳2万元晋升为二级代理商,后将自己名下的4家E店转让给了袁某等人;成为代理商最主要的好处是能获取家帝豪公司的招商权,即可通过发展新的代理商获取返利,因她只做到二级,故对一级代理商的返利数额她不清楚,她知道三级代理商发展一个新的代理商,能获取加盟费的20%作为返利,上线的二级代理商能获取加盟费的10%作为返利;到了2010年,因她原来的上线不做了,就挂到黄某某名下等情况。
4、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5月,在徐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6,000元受让了徐某某名下的一家E店,从而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公司发放了美容宝等保健品;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通过发展新人获取返利;代理商分为一级、一级半、二级和三级,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三级缴纳5万元或再发展5个E店可晋升二级,一级半、一级的晋升标准她不清楚;如果体系齐全,三级代理商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上线的二级、一级分别可获取返利1,000元、800元,另外,公司会额外奖励一级半即市场经理500元,但同级之间不返利;到了2010年,她发展了周某某、刘国林两人,因她的上线徐某某挂靠到黄某某名下,所以返利4,000元(含税)是黄某某发给她的等情况。
5、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在袁某的介绍和陪同下,他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公司发放了一些保健品,后团队的一级代理商黄某某曾打电话给他,要他去积极发展下线;成为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是可获得发展代理商并获取返利的权利,另外,公司会赠送期权,且可以参加消费养老理念;他不太清楚家帝豪公司的代理商晋级标准和返利制度,只知道三级代理商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共可获取返利1,800元,因他觉得该模式类似传销,故没有去发展下线等情况。
6、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明,在2010年10月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一级代理商之前,她的个人返利都是由她的上线黄某某发放给她的等情况。
7、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3月,她经何某某介绍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领取了一些保健品,之后她发展多人加盟,返利是由何某某发放给她的等情况。
8、证人刁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于2008年出资6,000元受让宋某某名下的一家E店而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公司发放了一些保健品,相关手续是由宋某某帮忙办理的,她只在合同上签了名字,据宋某某称,成为代理商可以获取公司的期权和招商权,发展新人能获取返利;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E店或直接向公司购买5个E店可晋升二级,因她一直是三级,所以不知道一级半(市场经理)、一级(市场督导)的晋升标准;宋某某向她介绍过公司的返利标准,因她没有发展过新人,所以记不清了等情况。
9、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8月,在宋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先后出资5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二级代理商,代理商的权益主要有三项:一是可获得发展代理商从而获取返利的权利,二是可获取公司赠送的期权,三是可参加消费养老理念;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三级发展5个新的三级或购买5家E店可晋升二级,二级直接发展5个新的二级就可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经理晋升一级的标准她不清楚;她知道公司规定不同级别的代理商获取的返利是不同的,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市场经理及一级也要获取返利,但具体金额不清楚;作为上线,宋某某负责通知下线参加家帝豪公司的会议等,她发展了桂某某,返利2,000元是宋某某的上线一个姓黄的女人发给她的等情况。
10、证人桂某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7月,在樊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公司发放了美容宝等保健品,她于2011年11月晋升市经销;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有三项:一是可获得发展代理商从而获取返利的权利,二是可获取公司赠送的期权,三是可参加消费养老理念;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E店或直接购买5个E店可晋升市经销,市经销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督导的标准,她不清楚;她知道家帝豪公司规定不同级别代理商获取的返利是不同的,三级代理商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以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的二级、市场经理以及一级也要获取返利,但具体金额她不清楚;她直接发展了张乙等人,返利是宋某某通知她去拿的,她将这些返利都退还给了她的朋友等情况。
11、证人张乙的证言证明,2011年11月,在桂某某的介绍和陪同下,她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公司说会提供美容宝口服液之类的保健品,但她一直没有收到过,后在宋某某的催促下又出资5万元晋升二级代理商;代理商的主要权益有三项:一是可获得发展代理商从而获取返利的权利,二是可以获取公司赠送的期权,三是可以参加消费养老理念;缴纳1万元可以成为三级,三级再发展5个新的E店或直接购买5个E店可晋升市经销,市经销晋升市场经理、市场督导的标准她不清楚;她知道家帝豪公司规定不同级别代理商获取的返利是不同的,三级发展一个新的三级可获取返利2,000元,其上线不同级别的代理商也要获取不同金额的返利等情况。
12、证人邬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于2010年经人介绍出资1万元成为家帝豪公司的三级代理商,并从公司提供的产品目录清单中选取了1万元的产品,对于公司代理商的层次结构、晋升标准、返利标准他不是很清楚,他团队里的一级代理商是黄某某等情况。
13、上海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电子数据及上海辰星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银行对账明细、加盟合同书、期权计划书、代理商系统截图、代理商树状图、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王某的当庭说明等证据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12,738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督导、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四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30层;被告人宋某某发展传销团队人数为63人,团队级别有市场经理、市经销、E店三个级别,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被告人黄某某于2010年8月至2012年3月期间,共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传销团队返利为2,199,878.88元;被告人黄某某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264,000元;被告人宋某某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收取家帝豪公司支付的个人返利74,189.25元等情况。
14、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案发经过证明,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的到案经过等。
15、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的部分供述。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行为人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单位可以成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
本案中,家帝豪公司以推销商品、消费养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5,000元或1万元购买商品套餐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推荐发展加入的先后顺序,形成上下线关系,设置“一级、一级半、二级、三级”的晋级制度,具有明显的层级性。家帝豪公司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下线人数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传销活动。家帝豪公司从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费用中非法获利,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综上,家帝豪公司的行为符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家帝豪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员12,738人,且自然发展层次有30层,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264,000元;被告人宋某某参与家帝豪公司组织发展传销活动人员63人,且自然发展层次有5层,于2011年8月至10月期间个人非法获利74,189.25元;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符合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所要求的发展传销活动人员在30人以上且层级在3级以上的要件,故均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黄某某的行为系情节严重。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某某有关不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宋某某提交的有关宣传家帝豪公司消费养老理念的报纸复印件及相关网站页面打印材料等材料,经查,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对象并非是消费养老理念,媒体对消费养老理念的宣传报道并不能否定家帝豪公司以消费养老为名行传销之实的犯罪事实,故两名被告人及辩护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以及与之相关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在家帝豪公司与被告人黄某某、宋某某的共同犯罪中,黄某某、宋某某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黄某某应当减轻处罚,对宋某某应当从轻处罚;黄某某被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基本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宋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成为家帝豪公司代理商后对外发展他人参与等基本行为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宋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对其宣告缓刑。
据此,依照上述法律条文及《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5月8日起至2015年5月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违法所得,应予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方希伟
代理审判员陈柱钊
人民陪审员王铿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李艳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