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东刑初字第58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美美(曾用名郭美玲),因涉嫌赌博于2014年7月9日被羁押,同年7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赌博罪于同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被告人赵×1,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9月2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1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审理经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公诉刑诉(2015)4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美美、赵×1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志刚、李丹、代理检察员谭珍珠、么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辩护人吴俊强、洪梅,被告人赵×1及其辩护人樊凤丽、刘娓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美美伙同康×(别名CO,另案处理)、吕×(另案处理),于2013年3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新源国际公寓东塔R1103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朱×、徐×、马×、李×1、吴×1、陈×1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郭美美、赵×1伙同陈×2(另案处理)、吕×,于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后两次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新源国际公寓西塔L2201房间内开设赌场,组织李×2、吴×2、唐×、余×、梁×、刘×、胡×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被告人赵×1在上述两次赌局中,明知郭美美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POS机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03万元。被告人郭美美于2014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1于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证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物证照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郭美美、赵×1无视国法,开设赌场,情节严重,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郭美美、赵×1对起诉书指控的部分事实提出异议,郭美美否认构成开设赌场罪,赵×1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被告人郭美美的辩护人吴俊强、洪梅均认为:郭美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即使认定郭美美构成犯罪,其行为的性质也应认定为赌博罪。吴俊强还提出应当认定郭美美系从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赵×1的辩护人樊凤丽、刘娓娜认为:赵×1没有开设赌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与郭美美不是共同犯罪;对赵×1应按照赌博罪的从犯处理;指控的涉案数额不清;赵×1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对赵×1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郭美美伙同康×(别名CO,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3月13日晚至14日凌晨,以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新源国际公寓东塔R1103房间为赌博场所,组织朱×、徐×、马×、李×1、吴×1、陈×1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其中朱×的赌资数额为人民币4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1、证人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开设赌局的2套房子都是王×1帮着找的,2201是郭美美给其钱交的房租。CO想在当时住的2201房间开赌局,郭美美不同意,说要再租1套房子开赌局,这样才租的1103房间。租1103房间时,CO找王×1看房,郭美美知道,最后是其跟房主签的合同,这套房是CO交的钱,把钱直接给的王×1。租1103这套房子就是郭美美授意租的,因为租这套房子的目的就是开赌局,而且租这房子之前,郭美美已经从网上订购了赌桌,当时赌桌就在2201房间放着,租了1103房间后,又让王×1从2201房间把赌桌搬到了1103房间。开赌局前,郭美美让其用身份证到招商银行办银联卡,其银联卡捆绑的是郭美美的手机号,郭美美开局转账就用这张银联卡,银联卡上的钱是郭美美开局挣的钱。每次玩牌前,郭美美就把其招商银行卡要走,由她保管,玩完牌后如果卡里有钱,她就把卡给其,让其到银行把钱取出来交给她,没钱的卡就留给其保管。
2013年3月的一天晚上,CO和1个北京口音的男子在1103房间合伙第一次开赌局玩德州扑克,来赌局里参与赌博的人有十多个。在赌局进行中郭美美让其把发牌人和刷卡人的电话记下来,说以后自己开局好联系。在这次赌局中,郭美美让其给参与赌博的客人沏茶倒水,因此赌局散后郭美美给了其人民币1000元的报酬,并答应以后她再组织赌局,都让其负责给客人沏茶倒水,每次都给其1000元。这次开局其听郭美美说她和CO挣了7万多元。其只知道他们每把都从中抽水钱,但具体怎么抽不清楚。
2013年3月第一次开局之后,郭美美对其说:“还得是女人当家,第一次开局没挣多少钱,这次我来”。说完没几天,郭美美和CO就又在1103房间开了赌局。郭美美让其给刷卡的“冰子”打电话,让“冰子”带着刷卡人和发牌人过来。参与赌博的人都是郭美美叫来的,先后来了十多个人,其只认识1个叫朱×的人,朱×在这次赌局里输了40万元人民币,当时郭美美让其为朱×写欠条,朱×签的字,欠条内容是“本人朱×欠郭美美人民币肆拾万元”。写完欠条后,CO又从朱×的钱包里把朱×的身份证拿出来扣下了。第二天郭美美让其和王×1跟朱×一起去朱×的单位取欠款,因为朱×没有那么多钱,就把当天的流水人民币5万元给了其。后来郭美美在澳门见到朱×,又让他还了10万元港币,剩下的钱有10万元是2014年1月郭美美让其到朱×单位的财务室取的。还有多少钱没还其就不清楚了。
经辨认照片,吕×辨认出郭美美开设了三场赌局;朱×是第一场在1103参赌的赌客;王×1是帮助郭美美租赁1103、2201房间的人。
2、证人朱×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10点多,郭美美给其打电话让其去玩德州扑克,其就按郭美美提供的地址去了。其到郭美美的公寓后,那里已经有四五个人在玩了,郭美美说可以先拿钱给其玩,如果输了等有空再把钱还给她。郭美美就拿了10万元筹码给其,其就开始玩,结果这10万元一会儿就输完了。郭美美让其再玩会儿,又给其拿了10万元,结果这10万元也输光了。这样没多长时间郭美美一共借给其40万元,最后输得剩下1万元了。其把剩下的1万元还给郭美美,郭非让其打了40万元的欠条。当时是凌晨4点左右,其说过几天还钱,郭说不行,今天就要给。郭美美说:“你把身份证押着,我叫2个人跟你一块去单位取钱”。后来郭美美叫的2个人跟其一起到了单位。第二天,郭美美的助理(姓吕)跟其到单位拿走了当天的流水人民币5万元,没几天郭美美又派人到其单位取了3万元,其在澳门还了10万元港币,2013年底或2014年初,郭美美又让她的助理到其单位拿走了10万元。郭美美说其还差9万元没还。除在澳门还的10万元港币是其亲手还的外,剩下的钱都是通过其单位还的。
郭美美在牌局里抽头,每把牌要抽赢钱人的10%。郭美美是牌局的组织者,场地、赌桌、发牌手都是郭美美的。赌局里除了玩牌的还有2个女发牌手,还有2个郭美美的助理,主要负责刷卡之类的。其输了钱以后,郭美美的男朋友CO跟郭美美一起拦着不让其走,CO还翻其包,所以其分析这次赌局应该是CO和郭美美一起开设的。
经辨认照片,朱×辨认出郭美美、吕×;鲁×是赌局内发牌的女子;王×1曾跟郭美美的助理到其单位要账。
3、证人吴×3的证言,证实2013年3月份,朱×给其打电话让给郭美美钱,但当时财务暂时没钱,所以当天没给。过了几天,1个穿着比较中性化的女子和1个男的一起过来,朱×说这女子是郭美美的助理,让其从财务室拿5万元钱交给这个女子,之后其给了那女子5万元现金。2013年7月份的时候,朱×又让其给郭美美5万元,其通过银行把钱汇给了郭美美。2013年12月17日,郭美美的助理又来了,朱×让其给她10万元,其交给这女子10万元现金,她把朱×的身份证给了其。这三次其都找朱×补签了用款凭证。
4、现金支出审批单、吴×3与郭美美的短信记录,证实朱×向郭美美还款的情况。
5、北京市公安局网安总队出具的关于对白色iphone5开展勘验的工作记录,证实郭美美的手机中有其与朱×的短信记录,内容为郭美美向朱×催款。
6、证人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就去过一次郭美美的赌局。其收到郭美美的短信后知道是让其去她的牌局,然后其就去了。其和吴×1通了1个电话,意思是收到郭美美短信,互问是否去,然后就分别去了。马×给其打电话问其干什么呢,其说在玩牌,他说他也来,其把地址告诉了马×。赌局中有吴×1、大卫、郭美美的男朋友CO,还有CO的南非朋友、2个CO的澳门朋友、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等人,还有马×,他是后来去的。现场还有2个女发牌手及刷POS机的人。其知道CO跟郭美美一起开局,从中抽水钱。因为玩牌的时候每换一个荷官,被替下的荷官会把水钱拿到郭美美的卧室里数筹码记账,所以这水钱肯定是属于郭美美跟CO的。而且大卫跟其说过郭美美有个局,让其过去捧个场。其也收到过郭美美发的信息。
经辨认照片,徐×辨认出郭美美是组织赌局的人;吕×在郭美美的赌局中负责打杂及转账;李×1、马×、吴×1均是参赌的人。
7、证人马×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去过一次郭美美的赌局。其去郭美美家赌博是徐×叫其去的,他告诉其地址,其到后徐×给其介绍了郭美美,因为其和徐×等人经常玩牌,凡是所要介绍的人都应该是这场赌局的局头,知道局头是谁后才知道这场赌局结束后找谁结账,别的赌局也是这样。所以徐×给其介绍郭美美后,其就知道这个赌局是郭美美的。然后郭美美就给其介绍了牌局的规矩,大概意思是先给2万的筹码,如果2万筹码全部输完,要先将所输的2万筹码结账后再给筹码,如果赢了第二天给其转账,她说完后其就更知道这是郭美美的赌局了。当时在场的有徐×、李×1、郭美美,还有2个外国男人,其中1个是郭美美的男朋友CO,还有2个类似于东南亚的人。在场的人都参赌了,只是其去后徐×不玩了,其直接上场入局了。现场除了参赌人员,还有郭美美的助理及2个女的发牌手,水钱由2个发牌手按5%的比例收取。其当天赢了2万多元,临走时郭美美让其将银行卡号告诉她的助理,第二天其银行卡内转账汇入2万多元。
经辨认照片,马×辨认出郭美美就是组织赌局的人;吕×是郭美美的助理,在赌局中负责打杂及转账。
8、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3月14日,吕×的招商银行卡转给马×的银行卡人民币2.5万元。
9、证人李×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4月份,郭美美给其打电话,叫其去她家玩牌,其就去了。郭美美的家在北京公馆内。其到郭美美家里时,玩牌的有郭美美、郭的男朋友CO、CO的朋友、徐×、马×,还有一二个陌生人,组织者是郭美美。他们是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其赢了大概6000元,郭美美的助理给了其6000元现金。在玩牌过程中,郭美美按照5%抽头,结算时候直接从桌面筹码里抽走5%。餐桌上有笔记本电脑,郭美美说过:“我能现场转账,现场结账”。
经辨认照片,李×1辨认出郭美美、徐×。
10、证人吴×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份的一天晚上6、7点钟,徐×给其打电话说郭美美开了1个牌局,让其过去玩牌,再认识一下郭美美,其就按照徐×告诉的地址去了北京公馆东塔的1个房间。其到牌局是当晚9、10点钟,徐×已经到了,牌局还没开,过了一会儿,郭美美从卧室出来,牌局就开始了,玩的是德州扑克。当时玩牌的有其、郭美美、徐×、李×1、2个外国人,还有2个不认识的男子。发牌的是1个年轻女子,还有1个女的专门负责端茶递水。其从管筹码的男子手里拿了1万的筹码就去赌了,最后其赢了二三千元。晚上12时左右,其准备走时,马×来到赌局玩牌了。
经辨认照片,吴×1辨认出郭美美是组织牌局的人;吕×是在赌场内负责沏茶倒水的人;马×、李×1、徐×都是参赌的人。
11、证人陈×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去郭美美家玩过一次牌,当天其和马×在一起,马×给“村长”(姓徐)打电话,“村长”说他在郭美美家玩牌,马×就叫其一起去玩,其想见见郭美美,就一起去了昆仑饭店对面的小区。其在晚上22时到了郭美美家,进屋后见到了郭美美、“村长”,玩牌的还有两三个男的,其中有2个外国人。郭美美给其介绍了牌局的规矩,她的助理给了其1万元的筹码,然后就开始打牌了。其玩了两三个小时,其赢钱了就找郭美美结账,她的助理带着其去银行在ATM机上给其转了账,然后其就回家了。当时在场玩牌的那2个外国人中有1个应该是郭美美的男朋友,因为之前其和马×、“村长”一起玩的时候他们聊起过郭美美开赌局的事,说她和外籍男朋友一起开赌局。当天其看到郭美美和1个外国人关系很亲密,其觉得应该就是她男朋友。赌场里还有2个女的,一胖一瘦,胖的是郭美美的助理,她们不玩牌只是负责打杂,助理还下楼接人、帮郭美美给玩牌的人结账等等,体态较瘦的女的负责在牌局内打杂。另外还有发牌的人。在郭美美家开的局,郭美美肯定是组局的人。
经辨认照片,陈×1辨认出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吕×、马×;辨认出CO是郭美美的外籍男友、徐×是“村长”。
12、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3月14日,郭美美的银行卡转到陈×1的银行卡内人民币5万元。
13、证人王×1的证言,证实郭美美从其手里租了三套房子,2012年底或者2013年初的时候,郭美美租了北京公馆西塔2201号。过了3、4个月,西塔2201号没退租,又租了东塔1103号,这套房郭美美就租了1个月。过了1个月左右,郭美美租住的2201号没法租了,她又租了西塔1001号。郭美美租的第一套房子西塔2201号,是吕×跟房主的爱人签的租房合同。第二套房子东塔1103号也是吕×与房主签的合同。郭美美租1103的时候也租着2201,郭美美租了1103后,其和物业的保安帮她把牌桌从2201搬到1103,放在了客厅里面的屋子里。第三套房子是西塔1001,也是吕×签的合同,其和几个保安把1103的牌桌搬到了1001号,放在客厅里了。
2013年4、5月份的一天凌晨5点,吕×给其打电话说家里有事,让其去东塔1103,还让其叫2个人,其就叫了2个保安去了郭美美家。当时吕×、郭美美、朱×和朱×的朋友在客厅里,其听见朱×说了一句:“不行把身份证给你”,就把身份证扔在桌子上去睡觉了。后来吕×跟其说出去转一圈,还叫上朱×和朱×的朋友,4个人去了朱×的办公室,朱×叫了1个主任,然后让吕×去前台拿流水。其问吕×是怎么回事,她说了一句:“玩牌的”。其当时就想到了是朱×在郭美美那里赌博输了,欠了郭美美的钱,吕×让其跟她找朱×要债。吕×当时没拿到钱,当天中午,其和吕×又回到朱×的单位,其看见吕×从主任那里拿了三四万元现金。一两个月后,吕×把欠条放在物业前台了,欠条上写着朱×欠郭美美40万元。后来吕×打电话让其帮她找朱×要钱,其去主任那里拿了3万元,还写了收据。其把3万元通过农业银行转到郭美美账户了。
14、证人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5、6月份的一天,其荷兰籍朋友Jimmy说郭美美和她男朋友开了一个局,今天是第一天开局,让其和他一起去。到那里大概是凌晨了,其见到了郭美美和她男朋友CO,客厅里有1张德州扑克的桌子,周围有五六个人在玩牌,其就和房间里1个认识的朋友聊天。大概过了2个小时,牌局散了,Jimmy说他赢了,他要了其的银行卡,把卡号给了“eleven”,后来其收到转账信息,其银行卡内转入不到5万元。
经辨认照片,翟×辨认出郭美美是在家中组织赌局的人,辨认出吕×是郭美美的助理“eleven”,是在赌局中负责打杂及转账的人。
1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3月14日,吕×的招商银行卡转到翟×的银行卡内人民币3.5万元。
16、证人鲁×的证言,证实其帮郭美美在她的德州扑克赌局里发牌。其一共参与了3次。第一次时间是2013年4月左右,赌局地点在北京公馆东塔;第二次是2013年6月26日,第三次时间是2013年7月,后两次都在北京公馆西塔。3次赌局都是郭美美组织的。
第一次的局是魏岭给其打电话说到北京公馆帮忙发牌。其到房间时里面有5个人,魏×、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以及2个外国人(1个是郭美美的男朋友CO,另1个是CO的朋友)。后来另1个发牌女孩晶晶也来了。这次玩牌的有CO、CO的朋友、郭美美,还有其他三四个人。每手牌组局者都从获利中抽水,锅里的钱少于2000元时不抽水,大于8000元时最多抽水400元,抽水的金额应该也是组局者郭美美定的。在发牌手面前有1个放水钱的盒子,发牌的人从锅里把水钱拿出来,放在这个盒子里。最后郭美美的助理给了其和晶晶每人1000元工资。郭美美的助理留了其微信号,说以后再开牌局就联系其来发牌,并给其开工资。
17、证人陈×2的供述,证实2013年3月的一天傍晚,郭美美给其发了1条短信:“今晚我家有局,有空来吧,能不能叫点朋友来?”次日凌晨3时左右,其到了北京公馆东塔1103房间。进屋后其看见有几个人正在玩德州扑克,玩牌的有郭美美、郭美美的男友CO、“阿海”,还有2个男子,其中1个是外籍人,郭美美说是CO的朋友,另1个男子郭美美说姓朱。在其到了几分钟以后,郭美美让姓朱的男子结账,姓朱的男子可能是没钱结不了账,后来郭美美就把姓朱的男子推进了1个房间里,之后郭美美和姓朱的男子在屋子里单独聊,过了一会儿郭美美出来跟其说:“他不结账,过一会我叫人来。”其就离开了。其这次去的时候他们在以玩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因为其当时看到玩牌的人面前都摆着筹码,而且郭美美让姓朱的男子给输掉的钱。这次其没参与赌博。
18、证人陆×的证言,证实其是北京公馆东塔1103号房屋的产权人,该房屋一直在出租。2013年3月6日其将该房屋租给吕×,租户是物业工作人员王×1给其介绍的。房租是每月1.9万元,王×1给其转账过一次房租。2013年4月份左右,其去该房间里看到有1张特别大的椭圆桌子,像是牌桌,而且屋内特别脏,其决定不租给吕×了,后来吕×就搬走了。
19、交通银行客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陆×收到转账租金的情况。
20、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证实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新源国际公寓东塔R1103号房的买受人是陆×。
21、被告人赵×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3月其去过郭美美开设的赌局。
经辨认照片,赵×1辨认出郭美美及郭美美的助理吕×。
22、被告人郭美美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2年11月底,其和前男友CO搬到了北京公馆西塔2201房间。当时是其和CO一起去看的房子,然后由其助理吕×与房主签订了合同。CO交了半年的房款。2013年2月份的时候CO对其说想自己开设赌局,其说:“别在家里开就行,你自己去找地方吧”。然后其让助理吕×陪着CO去找开设赌局的房子,后来他和吕×找了北京公馆东塔1103来开设赌局,租房协议是由吕×签订的,CO交了3个月的房租。2013年2月份租房之前,其和CO以及吕×在澳门的时候,CO就开始着手准备赌局所用的物品了,他自己买了扑克牌、筹码,以及玩牌所用的道具,然后带回北京。CO找别人要了1个专门玩德州扑克的桌子。这些东西都放在租来的玩牌用的房子里了。
组织牌局的时候,CO让其叫别人来玩,其叫来“阿海”、朱×,剩下的人是CO叫来的,还有1个谢顶的男子,别人叫他“村长”。这场牌局是自凌晨零时开始到四五点钟结束。当晚朱×玩牌输了40万元人民币,因为朱×没带现金以及银行卡,他写了1张欠条,CO和他的南非朋友把朱×的身份证扣了下来。“阿海”好像是赢钱了。这次的水钱大概有六七万元。后来朱×还了其31万元,还欠9万元没还。吕×的招商银行卡是为了开局转账方便才办理的。
经辨认照片,郭美美辨认出朱×、徐×是参赌人员。
二、被告人郭美美、赵×1伙同陈×2(另案处理)等人,于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先后两次以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5号新源国际公寓西塔L2201房间为赌博场所,组织李×2、吴×2、唐×、余×、梁×、刘×、胡×等人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被告人赵×1在上述两次赌局中,明知郭美美开设赌场,仍为其提供资金结算服务,使用POS机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共计人民币10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1、证人吕×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底7月初,郭美美在北京公馆的西塔2201房间开了赌局。这次来的赌客有“班尼”、有没有李×2其记不清了,来玩的赌客不多,没玩多久就散了。这次赌局里负责发牌的荷官是“小雪”。“班尼”在赌局里卖保险,其听郭美美说赌局里的水钱也有“班尼”的,这次赌局散后“班尼”帮郭美美算账,其听“班尼”说,没玩多久就挣了32万,真不少。
这次开赌局后没几天的晚上,郭美美又在北京公馆的西塔2201房间开了赌局。这次来的赌客一共有十来个人,其认识的有“班尼”、李×2、“阿海”、“阿水”、唐×,负责发牌的荷官是“小雪”和“丢丢”。这次赌局开的时间长,一直玩到第二天天亮,这次开局郭美美自己挣了39.5万元人民币。牌局具体输赢情况其不知道,但牌局没散时,“班尼”先走了,郭美美一算账发现“班尼”输了50万元,就给“班尼”打电话让他还钱,后“班尼”转给郭美美43万元人民币,这钱转到了其招商银行卡上。第二天早上郭美美让其到银行通过招商银行卡转给玩牌的唐×12万,又取出8000元给了唐×的司机,剩下的30多万转给了郭美美。在这几次赌局中,其只是为客人沏茶倒水,换换筹码,每次郭美美都给其1000元钱。这两次赌局都是赵×1负责刷卡。“班尼”在赌局中卖保险,其见过他在赌局结束后帮着郭美美算账,赌局应该是“班尼”和郭美美一起开的。其听见郭美美和“班尼”通过电话,商量赌局怎么弄,“班尼”还教其怎么记账,怎么数筹码。
经辨认照片,吕×辨认出吴×2(“阿水”)、李×2是赌客;赵×1是赌局中的刷卡人员;陈×2是“班尼”;杨×(“小雪”)是赌局中发牌的荷官。
2、同案犯陈×2的供述,证实2013年6月底的一天下午16时,郭美美给其打电话,约其去她家玩牌,其和朋友胡×去了北京公馆西塔2201房间。当时有助理在,有2个女孩发牌,有1个高个子的男子刷卡结账,还有李×2、“阿海”、“水哥”。郭美美给其和胡×每人拿了10万元筹码,之后其就和郭美美、“阿海”、“水哥”、李×2以德州扑克的方式开始赌博。玩了1个小时左右,李×2约的人到了,李×2给郭美美介绍这个人姓梁,后来姓梁的人也跟着一起玩。又过了一会儿,“阿海”也叫来了2个朋友跟着一起玩。玩了大约4个小时左右,胡×输了大约30万元,就不玩了,他刷卡结了钱,之后就离开了。当时“老唐”也在,“老唐”叫来余×一起玩,在玩牌过程中还来了1个叫“吉米”的华人男子。玩到凌晨4时左右,姓梁的人用其筹码玩,还和余×较劲,最后到早上6时左右姓梁的离开了。郭美美的助理找其结账,其就跟着姓梁的人要钱,他开始不给其,其一直追了2个多小时,他才打电话让人把钱转到其招商银行卡里。梁给其不到70万元,其之前买筹码转给郭美美20万,所以其留了20万元。转给李×2的6万元是郭美美让其转的,剩下的40多万转给郭美美了,那是梁在赌局输的钱。为赌局服务的人有2个发牌的女孩、1个刷卡的男子,还有就是郭美美的助理负责记账。赌博时使用的工具是郭美美提供的,郭美美每把牌抽水5%。
要是李×2去过两次赌局,其也应该去过两次,其之前可能是把这两次记成一次了。
3、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7月2日,陈×2的账户转给吕×账户人民币43万元;同日,陈×2的账户转给李×2账户人民币6万元。
4、证人李×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的一天下午17时左右,其接到郭美美的电话,约其去她家玩牌,其驾车到北京公馆楼下,郭美美的助理把其带进了房间。当时其看到有七八人围坐桌子边上以德州扑克的方式赌博,郭美美当时也坐在桌子边上,正在赌博的人中有“老唐”,郭美美给其介绍了“海哥”。当时玩牌的还有1个比较胖的男子,这个人有点卷发,还有1个黄种男子,但是说英文。郭美美先把其领到牌桌边坐下,然后陪其看别人玩了几把牌,之后她就开始给其拿筹码。玩了2个小时左右,其输了30万元的筹码。这时郭美美让其把输掉的钱先给她,其把中国银行卡交给了郭美美,并且把卡的密码告诉了她,她把卡拿走刷了一次。玩到凌晨2时左右其赢了12万元,就把中国银行卡账号给了郭美美让她结账,然后其就离开了。郭美美什么时间给其汇的钱其没查过。郭美美每局牌从赢家那里抽水5%-10%。其在赌博时跟郭美美兑换的筹码是按一比一换的人民币。
2013年6、7月份,其去郭美美那里参与赌博,大概去过一两次。在郭美美的牌局中其见过梁×,他也一起玩牌,本来其是输着的,后来其和梁×较起劲来,这样其反而赢了。陈×2也在郭美美的局里玩牌,看样子他和梁×应该挺熟的,而且其觉得是陈×2和郭美美一起开的这个赌局。因为在玩牌过程当中,如果有人要拿筹码,郭美美会先把筹码拿给陈×2看,得到陈×2的认可后才把筹码拿给客人,同时陈×2记账。后来其听梁×说当天晚上梁×输钱以后并没有结账,是陈×2跟着梁×一起去酒店拿的钱。
经辨认照片,李×2辨认出郭美美及助理吕×;陈×2、唐×、刘×是参与赌博的人。
5、李×2的中国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李×2的账户于2013年6月26日交易人民币30万元(POS消费);2013年6月27日,赵×2的华夏银行账户转给李×2账户人民币12万元。
6、北京新吉地物流有限公司POS机终端交易流水,证实李×2于2013年6月26日在该公司的POS机上刷卡支付人民币30万元。
7、证人吴×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6月的时候,郭美美打电话叫其去赌局玩,并告诉其地址,其在晚上八九点到了郭美美家。牌局还没开始,屋里有其、郭美美、女助理、还有1个来玩牌的男子,后陆续来了四五个男子,之后就开始玩德州扑克。郭美美给每个玩牌的人都发了筹码,并没有收钱,发给其10万到20万之间,其把郭美美给的筹码都输了,这时候就需要把之前的筹码和再拿筹码的现金给郭美美,其是刷卡给的钱。刷卡的钱是其玩牌时第一次在郭美美那里拿的筹码输掉的钱和第二次拿筹码的钱,这些钱是赌资。其当时刷了30万,用的是工商银行的卡。在这场赌局结束时其赢钱了,后来郭美美连本带利又都打到其银行卡里了。牌桌上有人卖保险,是个男的,他也玩牌。其事后听说卖保险的人和郭美美一起开的这个赌局。郭美美一直在玩牌,她的助理给玩牌的人端茶倒水。此外有1个女荷官发牌,有1个男子拿刷卡机给客人刷卡结账。其他的人都是玩牌的。郭美美从每把牌里抽5%的水钱。
经辨认照片,吴×2辨认出郭美美;辨认出吕×是在郭美美开设的赌局内负责为参赌人员端茶送水的人,陈×2是在郭美美开设的赌局内进行赌博,并向其他参赌人员“卖保险”的人。
8、北京晓峰静雯办公用品店POS机终端交易流水,吴×2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6月26日,吴×2的银行账户在北京晓峰静雯办公用品店的POS机上消费30万元。
9、证人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在郭美美家参与赌博2次。第一场是2013年6月份,这次参与赌博的有陈×2、郭美美、李×2,还有五六个人都不认识。第二场是2013年7月份,这次参与赌博的有陈×2、郭美美、李×2、刘×,还有三四个人不认识。记得2013年6月份那场其赢了9000元,2013年7月份那场其赢了12万元,都是以转账方式结账的,其用的是招商银行的卡。但因为时间太长,具体的输赢情况记不清了,以公安机关查询的账目为准。
这两次都是陈×2叫其去赌局的,陈×2和郭美美是一起组织赌局的,陈×2说他和郭美美分别叫人来玩牌,陈×2在牌局内卖过保险。在赌博过程中郭美美还指挥赌局的工作人员发牌、发筹码、刷卡、端茶倒水、做饭等。抽水是5%,水钱最后是归郭美美和陈×2所有,因为是他俩开的赌局。余×参与了赌博,其在郭美美与陈×2在东塔2201房间开设的赌局内见过余×,他赢钱了。2013年7月份那场赌博时李×2输急了,李×2跟姓梁的或“阿水”较劲来着,最后弄得很不愉快。其怕郭美美、陈×2不结账,就让司机第二天跟着郭美美的助理去银行给其转账。
经辨认照片,唐×辨认出郭美美是组织赌局的人,郭美美的助理吕×负责打杂及转账;辨认出李×2、陈×2、刘×、余×是参与赌博的人;辨认出杨×、鲁×是荷官;辨认出赵×1在赌场中负责刷POS机。
10、吕×的招商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6月27日,唐×向吕×的账户汇款人民币9000元;2013年7月2日,吕×的账户转给唐×的账户人民币12万元。
11、证人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前后的一天大约凌晨4点左右,其去了北京公馆郭美美开局的地方。其进屋后看见大约10个人围在客厅中间的赌桌边玩牌,每人面前有筹码,郭美美在发牌的女的右边。其用唐×剩下的筹码玩牌,玩到大约8点多钟,其赢了几千元钱。在现场其没见到有现金交易,赌博时玩的是德州扑克。最初郭美美安排服务员给大家发筹码并记账,等赌局散了,再根据每人手里剩余筹码算账交割,赌资通过POS机刷卡。郭美美指挥现场工作人员为赌客服务,比如为客人拿筹码、倒水。郭美美通过荷官对每把牌进行抽水收取费用,在每把牌玩完后,荷官按比例把筹码放进水箱里,基本上每把牌郭美美都收取几千元。参与赌博的人其认识唐×、李×2,还有1个参赌男子是卖保险的。后来听唐×说这个人和郭美美一起开的赌局。
经辨认照片,余×辨认出郭美美是开设赌局的人,陈×2是与郭美美一同开设赌场并在赌局中卖保险的人,赵×1是在郭美美开设的赌场中提供POS机、刷卡、转账的人员。
12、证人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11时30分至第二天凌晨4、5点,其在郭美美家里参与赌博,地点在北京公馆,是“老唐”叫其去的。其去的时候房间里有七八个人,其中有郭美美的助理,有1个发牌手,有1个拿POS机的人,其他人都在玩牌。玩牌的过程中,有1个陌生人刷过一次POS机,刷完后有人给了他筹码,他就继续玩牌了。拿POS机的人一直在旁边站着看,没有参与赌博。郭美美的助理端茶倒水和传递筹码。筹码是圆形的,面值跟人民币对等。其去的时候,郭美美的助理给了其3万或者5万的筹码。每手牌打完有抽水,1万元以下抽水500元,2万元以上抽水1000元,这钱是开局的人赚的,每局牌结束的时候发牌手把水钱(筹码)拿走。其在郭美美的赌局里见过“班尼”,他在牌桌上玩牌,还卖保险,当时他拿着1个本记账,他面前还摆1个盒子,把买客人保险的筹码单放在盒子里。“班尼”每收到保险的钱都要和郭美美对账。有时客人筹码输光了想拿筹码,郭美美要和“班尼”商量,才拿给客人。这些客人看样子都是“班尼”带来的,因为这些人口音和“班尼”一样,在玩牌过程中,显得和“班尼”很熟。其在北京经常玩德州扑克,在大陆开牌局的模式都一样,这个牌局是“班尼”和郭美美开的。
经辨认照片,刘×辨认出郭美美、“班尼”(陈×2)、郭美美的助理吕×;辨认出李×2是在郭美美的赌场里参与赌博的人,鲁×是在赌局中发牌的女子,唐×就是“老唐”。
13、证人胡×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用2张银行卡(工商银行卡和农业银行卡)玩过德州扑克,其刷卡结账就是刷的这2张卡。玩牌的时间忘记了,都是晚上玩的,地点在昆仑饭店对面的楼里,两次去的房间好像是同一个,是朋友陈×2介绍其去的,他说是郭美美开的局,第一次玩牌后没多长时间又玩了一次。玩之前其就认识陈×2,玩之后认识了郭美美和她的助理,还有1个叫李×2的,李×2是陈×2介绍的。两次玩牌其都输了,第一次输了20万,第二次没印象了。有一次玩牌其用了2张银行卡,好象是输得不少,1张银行卡不够刷的。
经辨认照片,胡×辨认出郭美美、郭美美的助理吕×、李×2;辨认出陈×2是介绍赌局,带其参与赌博的人。
14、胡×的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证实胡×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的情况。2013年6月27日,胡×的账户支出人民币8万元。
15、北京晓峰静雯办公服务用品店的POS机终端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6月27日,胡×的账户消费人民币8万元;2013年7月2日,胡×的账户分别消费人民币9万元和6万元。
16、证人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夏天某天的23点左右,李×2带其去郭美美那玩德州扑克,到了北京公馆地下车库后,有个女的将二人接到牌局里。这个女的留着短发,打扮中性,后来在牌局里端茶递水,好像还数过筹码。其到牌局后看到1个胖子,以前在广西跟他见过一面,后来知道他叫陈×2。郭美美指挥牌局里的人发筹码、刷卡,当时其就知道郭美美应该是开局的人。牌局里除了赌博的人,还有2个女发牌手,发牌手每把从筹码内抽出几个放到1个盆里,应该是抽的水钱。还有几个人坐在沙发上,没有玩牌。其开始看李×2玩牌,后来其用陈×2的筹码玩,玩了大概1个小时,其要走,陈×2让其把钱结了再走,说其输了90万元,其说就认20万元,其把银行卡给了陈×2,刷了20万元,后来陈×2一直跟着其,其就让司机给他汇了70万元。陈×2在牌局内玩牌,也“卖保险”,他有2个筹码堆,一堆是玩牌的,另一堆放在盒子里是他用来“卖保险”的。
经辨认照片,梁×辨认出郭美美是在家中开赌局的人;吕×是带其上楼的人;辨认出李×2、刘×是参赌人员;还辨认出陈×2。
17、梁×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7月2日,梁×刷卡支付给北京新吉地物流有限公司人民币20万元。
18、北京新吉地物流有限公司POS机终端交易流水,证实梁×的账户于2013年7月2日用该公司的POS机刷卡消费人民币20万元。
19、证人叶×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7月2日,其分三次向陈×2的银行卡汇入70万元,是公司总经理梁×让转的。钱是梁×先转到其账户内,其再将钱转出去的。
经辨认照片,叶×辨认出梁×。
20、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实2013年7月2日,叶×的账户向陈×2的账户转账3次共计人民币70万元。
21、证人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第二次赌局是2013年6月26日,郭美美的助理给其发了微信,其跟杨×说其临时有事,让她先去北京公馆发牌。其到的时候杨×正在发牌,这次参与赌局的有“光明哥”、郭美美,其他玩牌的人还有5个人左右(这些人叫不上名字了),还有1个看管保险钱的男子,还有郭美美的助理,发牌的是其和杨×。其发牌的1个小时里,大概有一二万元水钱,杨×下桌的时候,郭美美的助理把水箱里的筹码拿走了,其不清楚有多少。
第三次赌局是2013年7月初,其跟杨×在晚上9点左右到的,结束时间是第二天凌晨三四点。郭美美的助理给其和杨×发的微信。玩牌的有郭美美、“光明哥”、“班尼”、唐×、1个外国人、1个特别讨厌的男子、“海哥”、还有二三个叫不上名字的;在场的还有郭美美的助理,发牌的是其和杨×。特别讨厌的男子一直骂其和杨×,说其不会发牌,他不让其和杨×动筹码,每次抽多少水都是他定的。其和杨×一个人发牌一个人休息。组局者每手牌都抽水1000元,水钱放在发牌手面前的水箱里。郭美美也玩牌了,但不是一直在玩牌,后来还剩1个小时就结束的时候是郭美美发的牌。这次其和杨×每人得到3000元。“班尼”至少去过一次赌局,就是其第三次去郭美美赌局发牌的时候,其第二次去郭美美赌局的时候“班尼”是否在场其不能确定,因为两次赌局间隔的时间太短了。
经辨认照片,鲁×辨认出郭美美是开局的人,吕×为赌局端茶送水,李×2是“光明哥”,参与玩牌;还辨认出杨×。
22、证人杨×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参与了2次赌局,大概2013年3月至4月期间,两次间隔的时间是1个多星期。赌博地点是在北京公馆郭美美家里,应该是郭美美本人开的局。
第一次去的当天下午5点多,“丢丢”(鲁×)给其打电话,说她有一个局,但临时有事,问其能不能去帮忙发一会儿牌,其说行。其到这个地方时房间里有郭美美和她的助理,还有1名男子,后来陆续来了5个人。其在牌局里负责发牌,大概1个半小时后,“丢丢”来了,她来之后她负责发牌,其在沙发上休息。“丢丢”发了1个多小时牌,然后就散了,结束时是凌晨3点多,郭美美的助理给了其和“丢丢”每人2000元或1500元工资,钱是郭美美给的,其当时听郭美美对助理说:“你给她们两个拿钱”。郭美美的助理在玩牌之前给每个人一摞筹码,筹码应该是郭美美家里的,其看到助理从1个房间里拿出来的。其去的时候纸牌、筹码以及桌椅等物都有。在其刚发牌的时候,郭美美问其外面抽多少水,其说5%,她说就这样吧。每手牌其从锅里把水钱拿出来,然后放在1个装筹码的塑料盒里。在其发牌的1个多小时里,塑料盒内的水钱有4万元左右。其发牌以及“丢丢”发牌过程中,郭美美一直在玩牌。其看到1个40多岁,外地口音,身高约180cm的男子拿着POS机,这个人应该是刷卡的。卖保险的人其不认识,开局之前,郭美美的助理问郭美美有没有人卖保险,郭美美说:“有,我还要分他水钱呢”,助理说凭什么呀,郭美美说那个人(指卖保险的)还带了2个人来。
第二次赌局是郭美美的助理给其发的微信,玩牌的人有郭美美、“阿海”、卖保险的男子、脸上有胎记的男子、“光明哥”,还有2个玩牌的其叫不上名字。玩牌过程中房间里还有郭美美的助理、拿POS机的男子,发牌的是其和“丢丢”。“丢丢”也是郭美美的助理通知的。有1个玩牌的人负责抽水,这个人不让其和“丢丢”拿水钱。郭美美一开始玩牌,后来还剩一二个小时就结束的时候郭美美发牌。在赌局结束的时候,郭美美让她的助理给其和“丢丢”每人3000元。卖保险的男子至少去过一次郭美美的赌局,这个人肯定分水钱。如果有人买保险之后赢利了,这个人会把赢的钱(筹码)放在1个铁桶里,并且他在1张纸上记录,如果他要输钱了,就会从铁桶里拿出筹码给之前买保险的人。
经辨认照片,杨×辨认出郭美美是开局的人;郭美美的助理吕×在赌局中给玩牌的人端茶倒水和记账;李×2是“光明哥”,参与赌博,第一次他去没去不能肯定;赵×1是拿POS机的男子,两次赌局都见过这个人;陈×2是玩牌并且卖保险的人;鲁×是“丢丢”;刘×是“阿海”。
23、证人赵×2的证言,证实其去过郭美美的赌局一次,是和其哥赵×1一起去的,赵×1在赌局里刷卡。其名下的POS机对应的账户在2013年6月26日及27日给谁转钱了其不清楚,POS机都是赵×1在用。赵×1让其帮忙办POS机,他自己没公司办不了。POS机对应的银行卡在赵×1那里,卡里的钱也由赵×1支配,后来赵×1把POS机送给王×2了。
24、证人王×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5月中旬,赵×2给其打电话,让其帮他哥哥赵×1用POS机刷卡套现,后来赵×1给其送来1个黑色的包,里面有3台POS机和3张对应的银行卡、5个网盾、1个sim卡(卡号为×××),还有1张纸,写着3家银行网银的登录密码。当时赵×1跟其详细讲了刷卡套现的操作过程。他说有事要回东北,但手中有一些用POS机刷卡套现的业务不能断,就让其帮忙操作,如果有人打×××这个号,能刷卡,就按每笔1%-1.5%收取对方的费用。这3台POS机申请的公司是吉地物流公司、某某办公用品公司、易宝支付。这3台POS机对应3个账户,1个是工商银行(对应的是易宝支付),1个是华夏银行(对应的是一家办公用品公司),1个是浦发银行(对应的是一家物流公司),3个账户的户名都是赵×2。手机卡上存着30多个号,其中1个存的是“局郭美美”,其问过赵×1,他说就是那个出名的郭美美。
经辨认照片,王×2辨认出赵×1是在2014年5月中旬将3台POS机交给其的人。
25、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实公安机关从王×2处扣押POS机、银行卡等物品的情况。
26、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证实从王×2的手机内提取的数据情况。其中有郭美美的联系方式。
27、被告人郭美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5、6月份其在居住的2201房间内开了赌局,当时其已经跟CO分手了。这次开局是因为CO的朋友“班尼”来北京想玩牌,之前开设赌局的房屋租期已经过了,所以在其家里开的。那天“班尼”有四五个朋友玩牌,其叫了“阿水”、“阿海”、李×2一起玩牌。当天“阿水”赢了2万多元,“阿海”赢了2万多元,李×2输了五六万元,他是刷卡结的账,“班尼”好像赢钱了。这次的水钱是“班尼”跟其约好了按人头抽,因为他带的人多,其叫的人少,所以“班尼”抽大头,其抽小头。水钱是每把牌下注总额的3%,其获得了三四万元的水钱。因为“班尼”带着的人输了钱,但是没有结账,“班尼”就跟着吕×一起去要账了,最后转到了吕×账户内30万元。
其记得好像还有一场牌局,具体时间忘记了,应该是6、7月份的事情,开设地点是在2201房间,是其和“班尼”一起开的。其印象中“阿海”跟李×2在,“阿水”应该在这两场牌局中参赌了一次。输赢情况其忘记了,其在牌局快结束的时候发了1个小时的牌。其记得这场牌局里有1个人玩急了,就是搅局了。“班尼”玩牌、卖保险,还分水钱并记账,在牌局内卖保险可以挣很多钱。
经辨认照片,郭美美辨认出吴×2就是“阿水”,是参赌人员;李×2是参赌人员;赵×1是在赌场刷POS机的人;陈×2就是“班尼”,是与其共同开设赌局的人;杨×、鲁×是在赌局中发牌的荷官。
28、被告人赵×1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3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18时左右,郭美美的助理给其打电话,让其过去刷卡。当晚22时左右,其来到北京公馆,但和3月份去的不是同一个房间。其进房间的时候只看到郭美美的助理,十几分钟以后,陈×2来到郭美美家里,他到了以后郭美美就出来了,之后陆续来了五六个人,他们就开始在客厅里玩牌。他们是用纸牌赌博,输了之后会找其刷POS机。他们在1张长桌子上玩,桌子和其第一次去的时候是一样的。当时参与赌博的人有郭美美、陈×2、“李总”,还有1个广东口音的男子。郭美美玩了一段时间之后说自己输了20万,她就不玩了。陈×2自己除了玩牌以外还在赌桌上“卖保险”。在他们玩牌过程中,其看到广东男子用陈×2的筹码玩,跟“李总”较劲,后来广东人输了70万,但没有结账就先离开了,陈×2去追广东人要钱。当天的牌局是凌晨4、5点散的,散了以后其听郭美美给陈×2打电话问对方要到钱没有,郭美美好像说那些钱里有郭美美自己的钱。其记得“李总”开始输了90万,后来“李总”和广东人较劲,最后“李总”赢了6万元。这次赌局中其一共刷了一百零几万元钱。在其离开之前,郭美美的助理给其几个账号,其按她的要求把钱转给对应的账户,这些钱应该都是转给赌博赢钱的人,之后其扣除了自己应得的2万元左右手续费,把剩下的钱通过网银都转进郭美美的账号里了。网银转钱的过程是其自己操作,其使用的是1台黑色笔记本电脑。
其去过郭美美住处三次,除了之前说的两次外还有一次,时间忘记了,好像是最后一次。这次和那两次有所不同。这次结束后郭美美的助理给了其1000元小费,说是郭美美给的,因为这次牌局其除了刷卡,还给玩牌的客人端茶、上烟。
其和弟弟赵×2的POS机账户里2013年6月26日、27日的转账情况其记不清了,但是肯定都和郭美美的赌局有关。赵×2的POS机账户有资金流动,是其刷的。新吉地物流公司的POS机是借来的,就用了一次,是在郭美美的赌局中用的,其是通过赵×2借的。在客人刷卡后都有打印的小票,其离开赌局前要和郭美美把账算清楚。其刷了多少钱,其会直接扣除2%的小费,剩下的钱都给郭美美转过去。
经辨认照片,赵×1辨认出赵×2、王×2;辨认出“李总”(李×2)是在郭美美开设的赌局中参与赌博的人,陈×2是在郭美美开设的赌局中参与赌博并卖保险的人。
另查明,被告人郭美美于2014年7月9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赵×1于2014年9月2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涉案赃证物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
1、受案登记表,证实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受理本案的情况。
2、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朝阳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郭美美、赵×1被抓获的情况及供述情况。
3、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证实民警对郭美美的住处进行搜查,查获并扣押涉案物品的情况。
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美美、赵×1的身份情况,以及郭美美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美美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被告人赵×1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资金结算的直接帮助,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郭美美、赵×1的指控成立。针对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1、现在案证据能够证实,郭美美伙同他人组织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和赌具、雇佣服务人员、抽头渔利,且赌资达二百余万元,其行为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郭美美及其辩护人所提郭美美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其行为性质应认定为赌博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2、关于2013年6月26日晚至27日凌晨、2013年7月1日晚至2日凌晨的赌资认定问题,根据证人李×2、吴×2、唐×、梁×、叶×、胡×的证言及相关刷卡记录、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可以证实在上述时间进行的赌博活动中,赌资数额共计人民币173.9万元,其中赵×1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使用POS机结算的赌资共计人民币103万元,各被告人及辩护人对赌资数额提出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美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赵×1为赌场提供资金结算服务,属于开设赌场的共犯,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对其减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郭美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对被告人赵×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美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14日起至2019年7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6年9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林梅梅
审判员黄艳淼
人民陪审员赵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