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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宿埇检刑诉(2015)835号赵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布:2021-05-31  浏览:

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5)埇刑初字第00944号
审理经过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宁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及其辩护人马飞、马良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30日凌晨左右,被告人赵某和朋友张某、王某及被害人陈某(2000年6月16日出生)一起到宿州市北关玛索酒吧喝酒,当喝到凌晨3时许,被害人陈某起身到玛索酒吧古琦包厢内卫生间方便,被告人赵某遂尾随进入卫生间,用手将被害人陈某的背带裤及内裤脱到脚踝处,并将陈某背带裤的带子拽断,欲强奸被害人陈某,后因被害人陈某喊叫而未能得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书证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建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赵某在有期徒刑二年以下量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赵某当庭辩称他没有与陈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只是摸了被害人陈某的屁股。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主观上没有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故意,只是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不应以强奸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30日零时许,被告人赵某和被害人陈某等人一起到宿州市淮海北路玛索酒吧包厢内喝酒,凌晨3时许,被害人陈某到包厢内的卫生间,被告人赵某尾随进入趁被害人陈某醉酒之机,用手摸被害人陈某的胸部及臀部。
另查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及被告人辩护人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9月4日,被害人陈某在12张不同男子照片中辨认出5号赵某是欲对其强奸的人。
二、现场勘验笔录及刑事技术拍照,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淮海北路玛索酒吧包厢内的卫生间,卫生间的马桶盖掉落在地上,并附有现场拍照及陈某所穿背带裤的拍照。
三、谅解书,证明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四、被害人陈某的陈述,称2015年8月29日晚上10点多钟,她和赵某、王某、张某一起唱歌,次日零时左右他们四人又一起到了宿州市北关玛索酒吧继续喝酒,凌晨3时许,她进到包厢卫生间时发现赵某在她身后,她让赵某出去,赵某没有理会,她想出去的时候赵某拽住她的衣服并把她的背带裤和内裤脱到脚腕处,拉开自己裤子拉链想强奸她,她挣脱后开门回到包厢打电话报了警。赵某没有对她言语和暴力威胁。
五、证人证言
(一)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30日凌晨,她和陈某、张某及赵某从歌吧到宿州市北关的玛索酒吧,先在酒吧卡座喝酒,凌晨2点钟又转到古琦包厢继续喝,凌晨3点钟她看见陈某喝多让陈某回家,陈某没有理她,她就自行离开了。后酒吧的员工打电话说陈某在酒吧里发酒疯让她过去,随后又打电话说陈某已到了派出所。
(二)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29日晚,他和赵某、陈某、王某喝酒、唱歌到23时许,在王某的提议下,次日零时许他们四人一起到了玛索酒吧。凌晨3时许,他们在酒吧的包厢里唱歌、喝酒时,赵某和陈某一起去卫生间,没有2分钟就回来了,不知道什么原因陈某情绪激动、大哭大叫,问陈某发生了什么事,陈某也表达不清。随后出警人员来到现场。
(三)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玛索酒吧的员工。2015年8月30日零时许,王某带着三个朋友在玛索酒吧开了包厢唱歌,凌晨2时许,他听见包厢里有人哭泣,进到包厢后看见包厢里的桌子歪了,地上有玻璃碎片及破碎的酒杯,陈某趴在沙发上又喊又叫,具体说的什么不清楚,看样子喝的不少。不久出警人员来到。
(四)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她是玛索酒吧的员工。2015年8月30日凌晨2时许,她听见古琦包厢里有哭泣的声音,进到包厢后看见一地的玻璃碎片、破碎的酒杯,陈某趴在沙发上一边哭一边打电话说有人强奸她。随后出警人员到了现场。
(五)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玛索酒吧的员工。2015年8月30日凌晨2时30分许,听见古琦包厢里有哭泣的声音,进到包厢后看见里面有三人,满地玻璃碎片、破碎的酒杯,陈某在包厢里哭闹说自己被强奸,随后出警人员到了现场
六、被告人赵某的供述,称2015年8月29日10点左右,他和朋友张某到宿州国际大酒店旁边的9号公馆唱歌,叫了陈某和王某陪唱,四人一直唱到夜里12点多钟,接着又到了宿州市北关的玛索酒吧喝酒,次日凌晨2点多钟,他们转到酒吧的包厢内继续喝酒,王某说不舒服离开了。凌晨3点多钟,陈某要上卫生间,他看见陈某喝得太多了就提出他扶着陈某去,他在小便池小便,陈某坐在马桶上小便,陈某坐马桶上晕头晕脑起不来,她把陈某抱起来,一手楼胸,一手摸陈某的屁股,他给陈某提背带裤的时候,背带被他拽断,陈某大喊大叫要他放手,出了卫生间陈某说他对其强奸还报了警。他当时认为花了300元钱,想从陈某那里占点便宜,在卫生间里能看就看,能摸就摸。
七、其他相关证据
(一)户籍证明,证明赵某1990年8月26日出生,陈某2000年6月16日出生。
(二)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本案于2015年8月30日4时许由被害人陈某报案而案发。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北关派出所随即出警到玛索酒吧将被告人赵某抓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为寻求精神刺激,趁被害人陈某醉酒之机摸被害人陈某的胸部及臀部,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强奸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强行与被害人陈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的事实,经查,公诉机关的指控只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明,而无其他证据予以印证,被告人赵某供述其摸了被害人陈某的胸部及臀部,现有证据只能证明被告人赵某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故被告人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只是对被害人实施了猥亵行为,不应以强奸罪定罪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赵某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孙静
代理审判员赵静
人民陪审员邵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飞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