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案 号: (2016)吉0302刑初156号
审理经过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四西检刑检刑诉(2016)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1及其辩护人李广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被告人田某1与被害人蔡某甲(2002年8月21日生,案发时13周岁)于2016年1月通过网络聊天结识。2016年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田某1将蔡某甲带至四平市铁西区华展金街三楼一旅店内,违背蔡某甲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后田某1在与被害人蔡某甲聊天中以言语威胁,强行要求蔡某甲与之处对象并继续发生性关系。2016年2月4日15时许至2月5日8时许,田某1将蔡某甲带至四平市铁西区社保小区附近一旅店内,违背蔡某甲意愿与其发生性关系。
二.被告人田某1于2015年通过网络聊天结识被害人李某家(2000年5月30日生,案发时15周岁),后多次以李某甲父母及弟弟的人身安全相威胁,要求李某甲与其处对象,但李某甲予以拒绝。2016年5月13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田某1乘出租车到四平市铁西区地直街金骰子饭店内将李某甲强行拽上出租车带到四平市铁西区卫生学校北侧加油站附近一栋未完工的楼内,田某1再次提出要与李某甲处对象遭到拒绝,后田某1将李某甲带至学校对面加油站北侧胡同一铁栅栏门处,以言语威胁强行与李某甲发生了性关系,随后田某1将李某甲带至四平市铁东区月亮湾旅店101房间,再次强行与被害人李某甲发生性关系。次日5时许,李某甲借机从房间跑出来向旅店老板娘求助并让其报案,公安民警于当日7时10分许将李某甲解救,并将田某1抓获归案。
另查明,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田某1的家属分别与被害人蔡某甲的家属、李某甲的家属达成和解,被害人蔡某甲的家属、李某甲的家属在得到赔偿后分别对被告人田某1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1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蔡某甲、李某甲的陈述,证人蔡某乙、孙某某、韩某某、刘某某、李某乙、刘淑华、张文博、艾洪伟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户籍证明,DNA检验报告二份,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及光盘,情况说明,被害人李某甲内裤一条,被害人李某甲血样,被告人田某1血样,手机及手机截屏截图,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手机的收条,鉴定意见、指认照片,提取笔录,另有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各二份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1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又采用胁迫手段强奸未成年少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1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某1无前科劣迹,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给予经济赔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田某1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4日起至2019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景艳
审判员李响
人民陪审员秦志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殷悦
刑事辩护